完善经济法规 推进供给侧和需求侧改革

2022-11-23 15:44王建权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失灵市场经济供给

王建权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检察系,河南 郑州 451191)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需要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这三个核心机制的有效运转,其中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的运行结果最终要通过供求机制体现出来,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的失效往往最终都体现为供需失衡,而供需失衡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表征。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政府都是唯一合法使用强制力的组织,因此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动用权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但是由于政府组织人员的有限理性和自利本性,政府在解决市场失灵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所以寄希望于只依靠政府就可以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是不现实的,此时经济法就应运而生,通过立法直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或者通过解决政府失灵后然后借助政府组织的力量再次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经过四十多年的市场经济发展,目前,我们的经济出现了有效供给不足、有效需求不足、供给与需求总量的不平衡、供给结构的不合理、需求结构的不合理以及供需结构不匹配等市场失灵问题,基于此,政府以问题为导向积极推进了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为有效推进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十分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经济法法规,从而使改革有法可依。

一、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界定

在经济学史上一直都有供给重要还是需求重要的争论。法国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萨伊特别强调供给的重要性,他在19世纪初提出了著名的萨伊定律即“供给能够创造其本身的需求”,萨伊认为生产者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与其他生产者进行交换,而不是满足自我消费。这种观点隐含的一个重要逻辑是既然生产者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交换,那么生产者一定要主动去适应消费端的消费喜好,只有提高供给水平,使产品的性价比更高,甚至会主动寻求、迎合消费端的潜在需求,才能得到更多的交换价值,所以供给会主动创造需求,总供给最终会等于总消费。以萨伊定理为基础的“供给学派”和“新供给管理理论”经济学家都认为供给才是生产关系的关键因素,供需不平衡和不协调、市场经济发展停滞和经济危机的根源是供给不能满足需求,供需矛盾根本点在供给领域,因此倡导市场自由竞争,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基础作用和减少政府干预,以提高“供给侧”的市场活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增长动能。供给学派认为只要按照市场规律运行经济,供需一定会实现自我均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和自我完善功能不但能有效解决供给不足问题,也会有效解决供给过剩的问题,萨伊提出“经济始终是均衡的”,“除非政府当局愚昧无知或贪得无厌,否则一种产品供给不足而另一种产品充斥过剩的现象,绝不会永久继续存在”[1]144。但是,市场会自我修复、自我均衡的状态是从终极意义上考虑的,是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现实情况中,即便市场经济实现了这种完美状态,也只能延续一个短暂的时期,反而是供需失衡、市场失灵状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常态。

以凯恩斯为代表的“需求学派”特别强调需求的重要性,认为经济危机的发生和经济发展停滞的根本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并提出和论述了“消费倾向递减、投资需求不足和流动性陷阱”三大规律,所以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就是通过投资、增加出口、刺激需求等政府强力干预经济的方法增加社会总需求,而社会投资、社会需求的增加需要市场的传导,出口需求又涉及国际关系容易受到限制,所以这些需求很难快速提升,能快速提升需求的途径也就只有政府投资了,此时就出现了政府“挖坑、填坑”理论。以调节社会总需求为主要路径的需求侧管理理论在经济实践中产生了一些比较严重的副作用,例如政府的短期化、急功近利地急速拉动需求的投资,不但容易造成政府的巨额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还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错配,使低端产业重复投资,低效率生产和产能严重过剩。

供给侧改革不同于供给侧管理,不是简单认为供给会创造自身的需求。在供需结构错配、期限错配和供需不协调、不匹配、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供给侧改革是以创新为驱动力,用改革的办法增强供给侧对需求侧变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从供给端入手,以制度改革、要素结构性改革、产业结构性改革和分配结构性改革为抓手,优化营商环境,降低投资的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的活力,充分发挥市场高效率配置资源的作用,高效配置资本、劳动力、土地、制度,提高全要素生产效率,在提升供给数量的基础上重点提升供给质量,提供有效供给,促进供需均衡,促进市场经济的长期、持续、有效、平稳地发展。供给问题和需求问题都存在总量和结构的问题,只不过我们目前在供给端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结构性问题,所以经常有学者只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问题,事实上,在总量问题与结构问题相互影响的情况下,供给侧的总量和结构性问题无论哪一方面都不能置之不理,因此,供给侧改革应该包括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问题和供给侧总量管理改革问题。需求侧改革不同于以短期需求调控为主的需求管理,需求管理是一种总量导向的经济干预措施,依靠政府投资、宽松的货币政策等手段扩大社会总需求的数量。而需求侧改革是以有效需求增量改革为重心和需求结构的均衡、优化为中心的改革和创新。需求侧改革以共同富裕为基本理念,以税制改革、优化分配结构和优化消费环境为抓手释放国内和国际的有效需求,使消费成为增强生产力的有力驱动力。需求管理侧重于化解短期的供需矛盾,而需求侧改革的措施要求在重视解决短期供需矛盾的基础上侧重于解决中长期的供需矛盾问题。

二、“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的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的首要原则是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自我配置资源的“无形之手”和政府干预的“有形之手”共同发挥作用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原因,我国一直是“无形之手”力量较弱,“有形之手”却又过于强大。一些学者和经济法教材经常倡导政府干预或调制经济要适度,但是什么是适度,大多都是通过语义解释学方面予以界定。事实上,要界定什么是适度干预,什么是不适度的干预,首先就要明确一个确定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即在充分尊重市场微观主体的自主性的基础上开展的宏观调控要严格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使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实现充分的有机结合。

(二)法治化原则

源于人的自利本性,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为了既能有效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和能动性,又能克服市场的自我缺陷,就必须完善经济法等相关法规,使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能够有法可依,当然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规应该建立在“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之上,否则就会使市场主体无所适从,不利于发挥市场活力。市场失灵必然需要政府干预,源于政府组织人员的自利本性和有限理性,政府干预过程中必定会出现“政府失灵”的现象,正如詹姆斯·布坎南所说,“在民主社会中政府的许多决定并不真正反映公民的意愿,而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场一样严重”[2]281。因此,政府干预必须坚持法治化原则,坚持决策、协调和执行机制的法治化,防止出现“半夜鸡叫”式的政府干预措施,同时,对政府干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规应该建立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之上,以防止公务人员的恣意妄为,特别是在我们国家行政权力一直过大、过强的国情下,这个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有机结合原则

供给和需求既是一对矛盾体,也是一个统一体,供给方面结构性过剩,需求少于供给,会导致经济危机的发生,但是没有供给就没有需求,同时,新的有效供给可以创造新的需求,需求引导供给,需求侧的三大核心要素“投资、消费、出口”和供给侧的四大核心要素“劳动力、土地、资本、创新”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两个动力源,因此要结合经济周期状况和市场失灵问题的严重程度,适时同时推进和深化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实施不同的经济干预政策组合,有选择性地确定不同的侧重点,充分发挥“供给侧管理”的强化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需求侧管理”的逆周期调节的价值,从而有效改善供求关系,实现供需的动态平衡。比如,按照我国现行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和问题,在既有供给侧结构性问题又有需求侧结构性问题且供给侧结构性问题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就应该选择“供给侧改革为主,需求侧改革为辅”的政府干预政策组合。否则,如果只重视一方面,不但不会彻底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反而会加剧经济危机。例如我们多年以来一直奉行凯恩斯主义的需求侧管理,大搞基本建设,实施经济刺激计划,进一步加剧我国供需结构性失衡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实践中,需求总量的调控和供给总量的调控可以为彼此创造条件,同理,需求结构的调控和供给结构量的调控可以为彼此调控效果的实现创造有利的条件,因此,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必须有机结合。

(四)间接干预为主、直接干预为辅原则

直接干预具有起效快、效率高的优点,但是囿于人的有限理性和组织的自我膨胀的固有缺陷,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往往会产生较多的副作用,甚至有时还会出现反效果,从凯恩斯主义在美国的经济干预实践就会发现这种经济干预措施的弊端。而间接干预手段由于相对温和,对市场经济的冲击力也比较弱,市场还有一定的反应和应对时间。因此要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多采取宏观调控的手段去干预经济,从而实现“宏观干预,微观自主”的市场经济发展状态。当然在紧急情况时,也需要用直接干预手段。正因为如此,要确立间接干预为主、直接干预为辅的原则。

(五)政府干预和行业组织自治有机结合原则

行业自治组织作为社会中间层,既可以作为干预受体,也可以在法律的授权下作为干预主体,能够起到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润滑脂的作用。因为行业自治组织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专业性、民主性的特征,如果政府通过与行业自治组织谈判达成契约的方式或是按照法律事先约定的议事程序授权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经济干预框架推行经济干预政策,不仅能够有效地减少经济干预阻力,而且又能提升经济干预的效果和效率。

三、完善经济法推进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的路径

(一)完善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

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都需要法律制度作为基础和支撑,特别是需要完善经济法作为重要的法律基石。在市场规制法方面,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竞争法,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形成有序竞争的供给秩序。虽然经过十余年的不断发展,反垄断法已经规定得相对比较完善,但是还存在一些隐形的垄断障碍法规。要建立除自然垄断行业外都破除行业垄断障碍,多渠道引入自由、公平竞争机制,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和供给效率、质量和数量。我国自2017年废除食盐垄断经营之后,食盐价格下降、食盐供给品种增多都是引入市场竞争后非常明显的制度红利。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改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如果消费者面临着“天天会上当,当当不一样”的消费环境,社会消费需求不可能有效增长。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额还是过低,从实质上讲,这只是一种鼓励性的制度,根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外,由于目前我国没有集团诉讼制度,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只授予省以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没有赋予普通个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按照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导致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被界定为消费者,不能享受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就导致职业打假人不能在满足自利需求的同时净化消费环境的效果。这些问题的存在就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例如增加惩罚性赔偿金额,建立个人消费者公益诉讼机制,建立消费集团诉讼制度,通过个人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中从经营者的赔付金额中提取固定比例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从而作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资金支撑。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判决的扩张效力,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要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公益诉讼的效率和效果。要引入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强惩治的威慑力和对受害者的补偿力度。再次,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不能只强调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轻视对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要建立完善的中小投资者集团诉讼制度,只有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才能有效推动社会资本供给和需求的互动平衡。

(二)完善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宏观调控法方面,首先要制定计划法。计划经济造成的经济困境给国人留下了深刻的烙印,导致很长一段时间人们都忽视了计划法的价值,国家也把计划委改成发展改革委员会,虽然我们现在经常用五年规划代行计划法的功能,但是五年规划毕竟不是法律只是政策,缺乏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经常随着领导喜好变来变去,这不利于供给侧和需求侧改革,因此十分有必要制定计划法,对经济干预的基本理念、思路、措施以及实施主体、程序予以规定。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法规,扩大民间资本准入范围,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让民间资本参与新产业,强化相关产业自由竞争力度,提升供给效率和质量。再次,目前最重要、操作性最强的改革就是结构性减税和税制改革,结构性减税既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手段,也是需求侧改革的重要措施。对供给不足的产业予以减税、免税,提高社会民间资本在这个领域的投资积极性。税制主要是指税种的设置和组合配置,目前我国税收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种设计,间接税便利了税收的征收和管理,但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这会导致中低收入阶层的人和富人承受几乎相同的税负,实质上造成了中低收入阶层税收负担比重相对于富人更大,同时,由于中低收入阶层占据社会的大多数,这就导致社会的有效需求不足。只有建立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才能有效的提升有效需求。同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目前个人综合所得的扣除限额不能顺延抵扣,如果一个人前一年生活在温饱线上,综合收入很少,与扣除限额差距较大,但第二年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导致其综合所得较多,而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上一年综合收入与扣除限额的差额在本年不得顺延抵减,这就导致其本年负担比较重的税负,这对上班族十分不利,既不利于增强有效需求,也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学习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允许综合所得收入和扣除限额的差额在连续五年内顺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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