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炜 王露钰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已实施近20年,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治理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不仅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1]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但是,《企业破产法》并未就个人破产相关问题进行规制,目前我国单一的破产法律制度无法为陷入破产困境的个人提供公平、有效的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法。
根据央行发布的《2019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调查》,我国城镇居民家庭负债参与率高达56.5%,存在一定流动性风险,部分家庭债务风险相对较高。另外,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截至2021年7月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1.46亿户,其中企业4600万户,个体工商户9800万户,市场主体活跃度总体稳定在70%;在市场主体融资或交易中,金融机构或交易相对方通常会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在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自然人就陷入无限兜底、实质“破产”的困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042万件,但约有43%的案件“执行不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仅就江苏法院而言,截至目前历史累积共有160万件案件“执行不能”,其中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尚能按照现行破产法律制度“执转破”、依法退出市场,但被执行人是个人的,执行难问题始终困扰人民法院,不仅占用、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更激化矛盾、不利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挽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使他们有动力继续生产并解决债务问题,同时鼓励创业创新,为个人创业者解决后顾之忧,从而达到降低失业、增加税收、稳定社会的良性循环。
个人破产制度,亦称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是以破产法原理为支撑基础,在自然人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按照概括、公平、集体清偿原则,清理资产、调整和清偿债务,对未能偿还的债务进行豁免,最终得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能力。
结合全国首个地方个人破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以及各地规范性文件、实务探索经验来看,除吸收了企业破产制度中的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以及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成熟制度外,个人破产制度还对适用主体、豁免财产、免责机制等作了规定:
(一)明确将违法经营或过度消费债务人排除在外。现阶段各地普遍规定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的自然人必须符合:在当地居住且缴纳社保连续满三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自然人,外来务工人员即使没有当地户口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能申请个人破产;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
(二)豁免财产需要以保障基本生活为限。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为债务人保留部分财产为豁免财产,除豁免财产外,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均用于清偿债务。
(三)个人破产后权利、行为将受到多种限制。一是破产失权的限制,债务人将受到消费、执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二是债务人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被推送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
(四)如有不诚信行为的,债务人免责将被撤销。个人破产的实质是破产免责制度,即自然人通过债务清偿程序最终得以豁免部分或全部债务,因此各地也普遍规定了限制性条件,严格防范逃废债行为:首先,法院将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产、交易、诚信等情况,综合判断债务人是否属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其次,并非所有的债务都能免责,侵权、婚姻家庭、税收、政府罚款罚金等非因市场因素形成的债务,不能豁免;最后,如债务人在免责前存在不诚信、欺诈行为,一经发现,法院可以撤销免责裁定。
为畅通执行案件退出进路,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提出要“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同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委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拟分步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2]嗣后,浙江、山东、江苏等省份陆续开展了个人破产试点工作。
2021年3月1日,全国首个地方立法《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显示,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这是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首裁的个人破产清算案。
2021年12月7日,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自2019年以来试点工作中的28个重点问题进行解答并发布典型案例。截至2021年11月,全省试点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170件,已结案117件,其中67名债务人得到免责,清偿债务1700余万元。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山法院),作为江苏高院指定的试点法院之一,自2020年6月至今,已经审结案件6件,其中2件达成“个债清偿计划”,4件因债务人严重违反程序予以终结。共计涉案债务金额400余万元,清偿125万元,豁免债务70余万元。
综上,上述国家政策和司法实践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持、实践样本和经验基础,个人破产时代即将到来。
信贷业务是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主业,而个人又是信贷业务的主要客户群,个人的还款能力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因此,个人破产时代下,“个人有限责任”保护下的豁免财产、免责制度必将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造成重要影响。
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本意,就是赋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个人有限责任”之保护,从而达到鼓励创业创新、宽容失败、保障生存的社会效果。可以预见,个人破产时代将促使更多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个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同时,叠加普惠信贷政策导向、互联网金融渗透、消费主力群体年轻化等因素,将刺激消费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根据全球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发布的报告指出,预计2025年中国狭义消费信贷(不含房贷、车贷和教育贷)余额将翻番,从约15万亿元增至约29万亿元。
按前所述,消费信贷的快速增长必将带来不良增加。法院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后,基于生存保障原则,将预留财产保证债务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即豁免部分财产不用于清偿债务。同时,后续通过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等机制豁免部分债务,金融机构不能主张“个人无限责任”、无限制地追究个人还款责任。因此,向金融机构还款资金来源和需还款债务减少,短期内不良余额、不良率会呈现“双升”态势。
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公民个人信用意识普遍薄弱,各地各级各类征信平台难以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征信类型又相对较少或不齐全,造成征信平台并不能反映债务人真实财产状况。虽然个人破产制度设立“预防逃债”原则,但在我国现有征信制度存在盲区的前提下,不可避免将存在利用个人破产来逃废债的概率。结合锡山法院个债清偿的试点情况,近三分之二的债务人因严重违反程序而不得不提前终结案件,可以看出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进行逃废债的风险处于较高水平。参考信用体系较为完善的美国,美国消费信贷行业都普遍认为很多债务人恶意利用破产制度拒绝还债,为了避免恶意滥用个人破产程序,直接推动了《破产滥用防止及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可见,任何制度都有一定盲区可被钻空子,更何况在“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转化的巨大利益驱使下。
参照企业破产制度,破产程序基本包括指定管理人、公告通知债权人、债权申报审查、财产清理估价、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分配等议案、破产宣告等等多个流程,相较于诉讼、执行程序,所需时间更长。可见,个人破产时代,金融机构涉及的部分个人债务将更长时间处于“未决”状态,清收效率降低。
就目前金融机构个人呆账核销流程来看,内部核销环节多、审批时间长,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对于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豁免的债务不再需要清偿,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法院裁定文书快速核销。
综合各地试点个人破产实践来看,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扮演着主要债权人角色。个人破产制度允许债务人依法合理免除一定的债务,从而直接造成金融机构的资产损失,一定程度上将削弱金融机构的放贷意愿,特别是针对信用贷款、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等,资本充足率、不良率等相关指标的考核也将进一步倒逼金融机构完善个人信贷业务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风控体系。根据世界银行《个人破产法调研报告》所述,金融稳定与个人负债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健全的金融业得益于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一个运作良好的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对账户进行适当的估价,因为它迫使债权人特别是金融机构承认其债权的损失并积极采取补救行动。
那么金融机构如何在个人破产制度及“个人有限责任”趋势下提前部署,做好信贷管理、风险防控以及制度调整,更好保护金融债权、化解不良风险,是金融机构未来面临的重要挑战。对此,特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1.贷前严格审查。在贷前审核时,应严格、全面、深入审查个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是否存在过度消费、过度担保和生产经营规模过度扩大而导致的现金流危机或债务清偿能力丧失,尤其是否存在短期内无法化解的涉诉和执行等情形。
(1)全面审查个人信用资质。充分审核借款人社保缴纳情况,尤其是在本地的连续缴纳情况,以判断借款人是否可能成为本地区个人破产的规制对象;充分审核借款人连续三年来每月收入情况,从其收入状况判断其还款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个人破产风险点;充分审查借款人征信情况,审查其是否曾存在拖欠贷款、逾期还款等情形。增加识别债务人“恶意破产”可能性的程度,量化指标中还款能力的比重应大于还款意愿,同时关注家庭偿债能力,重点加强对第一还款来源和可变现的第二还款来源(如房产)的调查。
(2)严格审核家庭成员资信。在加强对借款个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外,还应充分关注其配偶、子女,甚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资信状况,防止因其中一方的破产连带借款人卷入破产风险。另外,我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婚后一方的收入和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存在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通过财产转移给配偶、子女,或通过让、赠与、分割共同财产等方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可能存在无法追回、纳入个人破产财产的情形。
(3)深入调查共有财产权属。加强对借款人财产权属的审核。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财产,应当要求配偶一方出具同意抵押函;对于处于离婚状态的,除审查离婚的真实性外,还应进一步审查其离婚协议,以确定其财产分割状况及产权归属,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的脱保风险。
2.贷中动态监测。动态监测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变化情况,确保抵押物价值可有效覆盖债权余额。
3.贷后持续跟踪。及时启动诉讼、申请执行,力争在个人破产前执行完毕,避免因执转破而致使不良处置时间拉长,降低清收效率。
1.及时和管理人联系,了解债务人债务情况以及有无财产担保、保证等,及时申报债权并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2.积极加入债权人委员会,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应积极争取债权人委员会主席;行使对管理人履职及破产程序的监督权力,持续关注债务人财产情况及行为表现,防范恶意逃废债,最大限度保护金融资产安全。
3.跟踪债务人免责考察期内的行为,对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是否每月按时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是否扣除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是否遵守消费限令等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等等,一旦发现债务人违反上述规定即可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不予免责。
综上所述,个人破产时代趋势下,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与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息息相关。在个人破产相关制度设计争议较大、立法正式出台尚需时日情况下,金融机构应主动调研、积极总结各地个人破产实务探索经验,参与到个人破产制度设计、立法建议中,促进构建有利于金融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体系,确保个人破产制度及个人债务清偿程序不被滥用、损害金融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