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嘉
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所谓司法鉴定文书,即指司法鉴定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要求与程序,利用专门知识与技能对仲裁等相关活动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展开科学鉴别,而后制作成规范化文书的称谓。然而我国司法部现有示范文本中,其形式和内容均存有诸多不足与问题。本文以鉴定书特点与制作要求为基准,探讨鉴定书制作问题,以期使鉴定书制作更加规范标准。
在国内法律体系中,不管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均认为鉴定结论属于法定证据,利用技术手段展开检验,所以,又称之“科学证据”。在司法诉讼中,鉴定书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成为检验和印证其他证据可信度与证明力的主要证据。在对特定案件性质展开判断时,鉴定结论极可能变成唯一证据。针对笔迹鉴定来讲,要对两种笔迹进行分别鉴定,判断是否为同一个人。其是物证技术学中对某个个体展开认定时应用的技术手段。因笔迹具有个体自身属性与特殊性,且获取容易,故而,笔迹时常被作为个体身份信誉的象征,并大量运用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如诸多政治、文化与社会活动等相关重要事项均要签名。由此可见,利用笔迹鉴定检验人身,对司法工作开展具有重要价值。[1]使用笔迹不但能判断当事人的真伪,而且还能根据笔迹鉴定结果锁定证据的主要书写人。从证据方面而言,笔迹鉴定同样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譬如,在民事案件中常见文件材料有收据和遗嘱等,上述材料基本上均需鉴定书写人签名笔迹的真伪,而司法鉴定结果则会决定上述文件材料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从法律角度而言,鉴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一种特殊公务文书,其详细记载着由法定鉴定组织出具的检验报告,而从鉴定书质量能看出出具此文书鉴定机构的鉴定水平和专业能力。近些年,司法鉴定组织渐渐趋于市场化,在市场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司法鉴定组织也面临着适者生存的市场规则。基于此,司法鉴定组织不但要具备专业可靠的检验技术水平,而且还要对外创建起威严可信的社会形象,以此得到社会大众认可。与物质财富相比较,良好权威的社会形象和信誉更加可贵,有利于提升机构的影响力和竞争力。通过对鉴定书质量的了解,可得知鉴定机构的社会声誉及专业水平。如果鉴定书制作相对粗劣,且格式缺少规范性,则认为此鉴定机构不够专业。反之,如若鉴定书格式标准、结构清晰、条理明确,则可获得各方认可。
因缺少具体的规范,鉴定书格式与编号存有诸多问题。尽管国内司法组织对鉴定书标题提出明确要求,必须是机构名+文书名,然而在相同单位,因对单位组织叫法差异,内容相同的鉴定书标题亦可是各种各样,无法呈现出每个案件的特征和要求,管理起来十分困难繁琐。此外,鉴定书正文内容也存有格式不统一的现象,特别是在引言部分,许多鉴定书引言部分过于简单,未能发挥引言介绍鉴证书背景、目的与缘起等作用。鉴定书在格式上还存有很多问题,如签名方式不够规范、鉴定者数量不统一等。针对编号处理而言,许多鉴定书均未按照序列号展开编号,甚至存有未编号的工作。
对鉴定书检验过程进行表述,是鉴定书的主要内容。此内容叙述的完整性、表达的科学性与鉴定结果能否扛住法庭的质疑与认证考验息息相关,会对鉴定结果自身诉讼证据功能的全面发挥产生影响。但是,在鉴定书写作实践过程中,忽视了这部分内容书写的规范性,文书表达不全面,未能详细呈现检材处理与方法,在检查步骤与结果表述方面过于简单,“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另外,也未能充分反映鉴定方法的差错率。此种蜻蜓点水式叙述,使检验过程缺少内在论证力,导致他人难以对鉴定人的结论依据进行正确客观判断,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鉴定结果的证明力。
鉴定书鉴定结论,是以对鉴定事项展开客观检验、分析和判断为基础,形成具备科学性和客观性特点的观点与结论。该部分的表述要符合鉴定基础原则,反之鉴定结果就会丧失证据特征,失去证据效力。第一,鉴定结论仅仅是针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问题作出科学客观判定,并非法律定性。第二,在进行表述时,鉴定结论要回答鉴定人所提的鉴定要求。第三,语言清晰、明了、准确。但是,在司法鉴定实践过程中,鉴定结论表述依旧不如人意,经常出现违背鉴定原则的情况。如,答非所问,要求鉴定被鉴定人的生活情况和精神状态,但鉴定结果往往表现出一定的人格缺陷。
首先,注明检材和样本来源。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对检材和样本进行科学对比、评判后得到鉴定结论。由此可见,在鉴定书中,必须标清检材和样本具体来源。从表面角度而言,似乎不用过度关注其源头,只要对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即可。但事实上,鉴定书是法定证据,在进行鉴定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切记不可只注重技术问题。由于缺少专业知识的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只能看懂或只需了解鉴定结果即可,不需要了解文书具体内容。在传统文书制作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只重视检材和样本具有的唯一性,未按照规定标明其来源。伴随时代发展变迁,各种造假方式层出不穷,加上诚信信用机制不够完善,未能严格把控样本和采样来源,极易导致鉴定失误或被他人非法利用的不良后果。[2]基于此,在对检材和样本进行描述时,不但要保证二者的唯一性,还要详细描述二者的具体来源。比如,可用以下描述方式:检察是某法院法官所提供出的,“借款人”处署名“李三”,日期是:2020年10月20日,检查内容是向张四借款人民币二万元的借条即“原件”,如果这份检材只是由当事人所提供,要标清具体来源和形状,进而防止当事人对最终鉴定结果不认同而引起纠纷。所以,必须详细描述检材内容,检材是原告“李三”一方提供,署名“张四”,落款日期是“2021年10月5日”的收据即(复印件),不可将其描述成“检材为收据一页”。其次,清晰界定检材检验部分。当事人对鉴定书专业知识了解较少,其所提检验要求模糊。如,某些当事人要求验证借条真伪。从事实角度而言,上述委托要求并不是鉴定人的职责,其是法官和案件裁判者的责任。鉴定人只是从专业角度提出技术检验意见,但难以核实检材和样本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所以,在制作鉴定书时,要详细描述具体对比内容,以此彰显鉴定者从专业角度剖析检验方面涉及的技术问题。针对检验部分,要对需要检验的具体内容展开详细说明。
从本质角度而言,“说理”在司法鉴定文书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属于“生命基石”,即指分析事理、了解实质、讲清道理,是司法机关鉴定者在鉴定书中,详细并如实记载鉴定结论生成过程,为当事人与社会公众提供清晰的鉴定工作,以此强化鉴定文书的公信力、影响力与说服力。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鉴定的科学性。文书鉴定结果属于法定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本质区别,有着一定科学内涵。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要求,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鉴定者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与能力对鉴定对象展开全面分析、鉴别与判断得到的意见。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则隶属于科学范畴。所以,在司法鉴定文书中,其科学性是制作规范化、标准化司法鉴定文书的主要内容。而鉴定的科学性,具体呈现在三点:第一,检验材料的合理性、完整性、真实性,即送检材料的客观真实性。送检材料材质质量、形状与数量均要符合文书检验要求,只有送检材料完整合法,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第二,检验方式的可靠性。根据相关调研得知,可靠正确的检验方式,能大大降低鉴定的差错率,使鉴定结果达到正确最高值。所谓可靠性检验方式,要求鉴定书,既要呈现鉴定方法的先进性,又要呈现鉴定依据标准的普遍性。第三,标明科学检验可能产生的误差,明确标记采用科学技术和手段鉴定可能产生的误差,而此误差控制在科学范围内,以此呈现鉴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可靠性,降低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质疑,提高审判员对文书鉴定结果的认可与信任。其次,鉴定程序的规范化与合法化。只有鉴定程序合法,最终鉴定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故而,在鉴定书中,要呈现出鉴定程序的规范化与合法化,展现鉴定结论具有的诉讼证据功能。而鉴定书鉴定程序的标准化与合法化主要是:一方面,写明鉴定组织的具体名称和鉴定者姓名及职务,其是鉴定结论不可缺少的合法条件,反之,则会视为鉴定结果无效。[3]另一方面,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详细记录鉴定的整个步骤与所用方法。司法机构鉴定人唯有严格遵照法定程序与步骤展开审查、鉴别与判断,才可得出科学正确的鉴定结果,才可提高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鉴定结果的信任度,有助于鉴定人成功在法庭上质证,进而为法庭对文书鉴定结果的采纳相信奠定扎实科学的基础。
首先,善于推敲词语。中华文化历史发展悠久,汉语言更是丰富多彩,倘若使用不当则会对信息传达与意思表述产生直接影响。鉴定书作为应用文体,其制作具备很强的目的性,所以在应用语言时要善于推敲,只有这样,才可精准全面反映鉴定书的内涵与目的。第一,掌握词语内涵。从词义层面而言,汉语言包括单一词、同义词与多义词等,这部分词不可互动,即便意义接近,其内涵也不是一模一样,而且每个词均存有不同侧重点,涉及领域不同、轻重不同,如若应用不当,则会使词语意思“南辕北辙”。在鉴定书中,词语表达意思必须要明确,不可拖泥带水、模糊不清,故而在应用词语时必须掌握词语本质内涵,采用的词义只能具备一种解释。[4]第二,区别词语对应的感情色彩。众所周知,词语既有褒义,又有贬义,也有中性之分。所谓褒义词,表示肯定、喜爱与赞许等;贬义词表示否定、贬斥与鄙视等;但还有一些词语褒贬色彩不够明显,具有中性特点,被称之中性词。由于鉴定书具备的特殊属性,要求其在进行词语选择时,不可运用感情色彩浓烈的词语,要选用平实的中性词。比如,某车祸患者肝肾呈现淤血状,不可换成肝肾“血迹斑斑”。从此角度而言,“淤血”呈现出病理特征,与事实要求相符。但“血迹斑斑”词汇情感色彩过于浓烈,语义缺少明确性,无法真正呈现出鉴定书的科学性、规范性要求。第三,正确运用专业术语。所谓专业术语,即指特定行业用于表达某个科学概念的一种语言形式。其与普通语言相同,均能表达事物内涵,但其表述的含义更为鲜明、单一、凝练。每个领域专业术语均不同,尽管鉴定书也属于法律文书,但因其主要反映鉴定领域客观现实的内容,所以,极少运用法律专业术语。因专业术语表述内容相对专业,不够通俗易懂,极易给读者与庭审法官理解带来压力,形成阅读障碍。为了降低此种障碍产生概率,制作者在运用专业术语时要遵循规范化原则,不可随意杜撰词汇,亦不可只按照字面意思理解。标准化、规范化、合理化的专业术语对文书词语表达的精准性提供了扎实保障。[5]其次,善于锤炼词语。在词语锤炼中,“语不惊人死不休”是其最高境界,为我国历代文人骚客所推崇。鉴定书是鉴定结论的主要载体,应给予群众折服力量,所以必须善于锤炼词语。选择恰当合理句式。从汉语语言规律角度而言,汉语句式变化无穷,如果可善于选用精美句式,就可精准详细表情达义。在鉴定书中,要善于选择使用长句、散句与肯定句。所谓长句,即指结构相对复杂繁琐的句子,科学合理运用长句,可使表达效果更为严密精准。所谓散句,不存在固定结构,是伴随表达内容的改变而转换句子结构。在鉴定书中正确应用散句,有助于丰富文书表达内容,防止科学性过重形成的单调与呆板。所谓肯定句,即指语气果断的句子[6]。在鉴定书中,倘若可恰当使用肯定句,则能有效避免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达情况,进而提高鉴定书的真实度。
综上所述,伴随国内司法领域高速发展,鉴定书价值与作用日益突出。基于此,必须对国内鉴定书格式和制作规范进行优化,提升鉴定书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与客观性,从而使鉴定书发挥自身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