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创新路径研究

2022-11-21 19:33郭昌辉
法制博览 2022年5期
关键词:服务体系法律服务

郭昌辉

西藏大学,西藏 拉萨 850000

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就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乡村人民的合法权益,从而能够将法律服务的作用最大化体现。在深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对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尽快建设覆盖全服务的法律网络,按照党和国家所提出的法律援助要求,更加有效地推进所面临的困境的解决,从而深入掌握问题产生的原因,杜绝所产生的影响,为乡村农民带来更多的帮助。

一、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

我国各级政府较为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而且在实践展开工作阶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乡村来讲,其对法律服务需求较高,在实践展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有助于真正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乡村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此,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必须要真正意义上落实到乡村,这样可以为乡村振兴及城乡融合等服务提供保障,形成初步法律体系,在实践探索中全面掌握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所面临的问题,从多角度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多种举措真正意义上将问题解决,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原则,将公共服务的作用体现。

二、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关注度与参与度匮乏

目前,为真正意义上实现城乡融合,推进乡村振兴发展,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得到广泛重视,在实践工作中已经取得一定成绩,为乡村人们带来高质量法律服务。但是在发展阶段,社会关注度及参与度匮乏。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效果不佳,甚至有较多的问题无法得到充分解决,尤其针对乡村法律咨询人数增多,解答问题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导致现存法律问题无法在第一时间解决,从而严重影响服务效果的提升[1]。

(二)资源配置不均衡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消耗较高的经费,一旦实践工作展开出现资源配置不均衡的情况,会有部分区域严重浪费经费,制约服务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经济欠发达的乡村地区,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度不断增高,但是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自身面临资金不充足与运转困难的问题,无法为公众提供更加高质量的服务,制约多种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公共法律服务人员配置存在不均衡的情况,主要是法律服务人员数量较少,无法更加有效地展开服务,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求,甚至有部分工作人员属于兼职、代管的工作状态。

(三)管理运行不规范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因为起步较为迅速,所以在乡村展开工作基础不牢靠问题不断显现。其中运行管理不规范主要包含管理机制不健全与运行机制不规范两方面问题,同时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不清晰,无法真正意义上实现责任的落实,出现多个部门同时牵头办理相关工作,进而产生对单一问题提供重复服务的现象,无法真正意义上解决更多的问题,导致整个管理机制不顺畅。另外在互联网稳定发展背景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涉及实体与网络,但这两方面有不统一与不规范问题,从而出现纵向联系不顺畅、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甚至较为严重时会受机制不健全的因素限制,无法有效对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落实,制约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的提升。

三、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所涉及的工作相对较多,仅靠一朝一夕无法完成,更加难以保障工作开展的效果,所以必须要针对当前体系建设现状,建立长远发展规划方案,逐步完善所面临的问题,从而能够形成更加规范化的体系,为人们带来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

(一)重视需求导向,完善宣传机制

受社会参与度与关注度匮乏因素的影响,在乡村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无法稳定运行,为了能够更加有效将所面临的问题解决,则必须意识到需求导向的重要性,确保可以根据当前发展情况建立并完善宣传机制,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从而能够积极参与到乡村法律体系建设当中[2]。

首先,加强宣传与反馈收集,掌握乡村人民的公共需求,结合管理理论,以需求为导向提供针对性服务,落实宣传工作,将宣传的效果更加有效展现,确保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掌握宣传工作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得到真实的反馈结果。工作人员应做好更为全面的分析,了解哪些服务内容公众有更高的需求以及哪些工作开展缺乏了解,这样为后续宣传工作提供保障,以便于更加有效地展开法律服务援助。

其次,落实重点宣传内容。重点内容作为乡村人们的重要需求,其作为宣传的重点,同时也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在重点区域加强与深化,有助于了解农村群众宣传工作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识,为后续法律服务体系的健全奠定基础。

最后,发挥宣传工作的实效性。一方面是增强内容的实效性,对群众需求了解更为充分,积极与农民群众沟通交流,这样足以深入掌握农民的真实想法,从而避免过于形式化展开法律体系建设而导致各项工作效果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是对于宣传手段的改进,通过网络的合理化运用,如结合抖音、快手等相关自媒体平台发布新闻,使得乡村人民能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着一定的了解,这样可以在遇到问题时及时联系,从而能够在第一时间为人们提供法律帮助。

(二)强化顶层设计,实现均衡发展

首先,以理论改进顶层设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乡村开展面临的困难较多,同时是一项开创性工程,必须要加强对实践的重视,同时应该得到理论的支撑,这样更有效将多种工作开展效果展现,杜绝多样化因素影响,通过成熟的理论指导解决体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对于这项惠民工程的运行,在顶层设计层面需要对理论进行改进,并重视保障措施的建立,加强对政策辅助的认识,从而健全总体规划思路,以平衡的趋势实现有效设计,维护人民的利益[3]。

其次,以效率提升促进体系建设。乡村公共管理对法律体系建设效率有着一定的要求,尤其是其服务的效果,必须要满足各项需求,并深入了解乡村人民的必然需求,从而合理地健全工作目标,以成效结果为根本,解决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在顶层设计创新的基础上加强对结果与过程的关注,了解过程所面临的主要影响,以灵活方案的应对,更加有效地对法律需求进行拓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实现更加有效地对成果目标的拓展。

(三)落实经费保障机制,推进体系稳定建设

在乡村展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较长的周期,只有保障经费投入的稳定性,才有助于推进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受经费因素影响导致多元化工作无法顺利推进,这不仅会影响法律体系建设效果,甚至半途而废会导致前期的铺垫作用难以展现。对此,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做好全面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对服务体系建设所涉及的工作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合理进行优化,充分了解经济发展趋势,以制度的健全支撑多样化工作的顺利进行,多渠道拓展资金来源。其中在落实经费保障机制的过程中,还需要围绕发展、效率、管理、创新等角度进行分析,及时补充资金不充足的环节,尽可能地围绕体系建设情况,设立专项资金,为经费的保障打下良好基础。在资金保障机制建立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受一定因素影响,导致资金被擅自挪用,还应该加强对监管机制见证的认识,纠正资金错误使用的问题,真正意义上将法律体系建设的作用展现,从而得到相关工作人员的认可。

(四)健全管理模式,落实运行机制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对质量管理与流程建设要求较多,为真正意义上解决体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避免受不规范的因素影响导致服务流程受到限制,对此,在流程结构设计环节应围绕质量服务成本等角度进行分析,重点强调服务效果,解决管理和运行存在的问题。

首先,管理机制的建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所涉及的管理工作较多,政府需要加强对主导的重视,并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统筹落实多种工作,引导社会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参与,合理化落实责任主体,通过管理机制的建立保障多样化工作的有序进行。司法行政机关肩负组织管理统筹实施的责任,同时也是体系建设的核心,在实践展开工作环节,应围绕多种工作运行现状进行合理优化,通过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服务了解乡村人民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从而能够肩负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全面保障工作开展的效果。

其次,明确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内容。在乡村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过程中,需要建立服务内容与工作标准,遵循标准化服务模式,对所包含的宣传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等有着充足的掌握,确保可以通过服务网点的建设,针对性并个性化展开服务工作,做好全面的申报与审批,形成调研队伍,纳入标准化服务内容,支撑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稳定运行。标准化服务内容需要具备时代性,通过工作规范化落实,健全法律项目的申请与办理,规范化多样化流程,更加有效地提升服务质量,并建立跟踪调查与回访平台,满足人们法律需求。

最后,法律服务供需机制的建立。为真正意义达到个性化、精准化地展开法律服务,则应该建立供需机制,针对法律服务产品创新机制的落实,鼓励社会组织与个人参与到法律服务工作当中,制定明确的监管与认定环节,推动法律服务的顺利进行,并将其多样化与流动性特点展现。同时,良好的需求表达通道作为乡村法律服务的基础,也是公平公正展开法律援助的核心,应得到广泛重视,并针对管理模式的运行现状,提升服务的针对性[4]。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培训管理机制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人才需求较高,但是在实践展开工作过程中,人才数量严重不足,影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效果的提升,甚至无法为乡村人民提供满意的服务。对此,为真正意义实现人才队伍的合理化建设,并建立长远的发展目标,需要对服务质量有着更高的要求,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匮乏的主要原因,从而通过机制的建立,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首先,相关机制的建立。重视人员队伍准入标准的落实,并健全培养机制,根据乡村法律服务现状合理化展开培训教育,确保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已经接受岗前培训,并按照各个区域内容展开工作。而且在岗服务人员需要采取业务知识测试或服务技能评测等方式,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通过考评和奖罚机制的建立,引导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活动并吸取他人经验,提升自身综合能力,更好地为乡村人民带来高质量法律服务。对于人才队伍监督来讲,应按照法律法规内容制定针对性监督规范,保证工作人员行为符合各项标准。

其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乡村公共服务专业性对服务人员知识要求较高,而且律师作为人才队伍的代表,在进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其指导的重视,以乡村地区法律需求情况合理化对专业队伍进行建设,并鼓励拓展企业业务范围,吸引更多的律师参加,从而推动乡村法律服务队伍水平的提升,为城乡融合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5]。

总而言之,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应得到广泛重视,并对整体工作的运行现状有着一定了解,确保可以真正意义上覆盖到乡村,使得整体法律援助工作有序进行,做好较为全面的宣传工作,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落实工作侧重点。而且在体系建成完成后,还应该对乡村农民的需求进行分析,有效改进顶层设计,保障均衡发展,通过统一管理与保障机制的建立,最大化提升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效果,从而支撑后续法律体系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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