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中存在问题及监管责任探讨

2022-11-21 11:13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高月美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22年28期
关键词:担保人借款人借款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高月美

国家经济水平的提升、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为金融机构的市场经营和规模扩张创造了发展契机,尤其是借款业务范围拓展方面,更具多样化。但是,分析借款业务的实际开展内容却能够明显发现,大部分出现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中,金融机构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监管不严等责任,导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规定上缺乏严谨性,影响金融机构借款到期之后的回款率。鉴于此,本研究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概述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有偿性、要式性、诺成性[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另外,从本质上来讲,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中的一大类,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2]。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其二,要式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3]。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其三,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4]。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的问题

(一)借款前对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查询不到位

通过对相关金融借款案件的调查分析能够发现,在超出50%以上的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中,问题出现的根源之处均在于金融机构自身,其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并未有效完成对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查询工作,常规性的基本信息内容囊括了借款人当前的信用、还款能力、资信等[5]。对于金融机构来讲,一个人的信用度与诚信度,将会直接决定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还款任务。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全面做好借款人的信用调查工作至关重要。此外,部分金融机构在借款人最后还款日期内,已经无法联系到借款人,借款合同中所标注的地质、联系方式均系伪造,导致金融机构面临极多的借款回收困扰,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会对法律实施形成不利影响,最终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二)借款操作期间各项基本手续及流程不规范

部分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管理期间,尤其是在借款办理环节的监管时,对于借款人的基本借款手续处理和监管流程监管工作开展并不到位,甚至部分借款人所提供的身份证为过期状态,却仍旧给予其通过了借款审核[6]。部分借款人或是其借款担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并非是本人现场签字,但是却仍旧给予其开启借款业务办理程序。此类问题的存在,明显增加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风险,为金融机构的运营管理埋下隐患。

(三)借款人与用款人并非同一人

经过对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经济纠纷案例进行调查分析还发现,部分与金融借款相关的案件中,借款人与用款人为两个人,并不符合借款合同条款中的借款人与用款人应为同一人这一规定,且部分借款人的信用度极低,无法合法取得金融机构借款资格。此外,部分金融机构借款业务中,存在几个人相互之间做担保的情况,一旦担保人员自身法律意识不足,就会直接为联合担保借款业务的顺利推进构成极大隐患[7]。上述情况出现后,且在后续借款合同到期时,金融机构大概会面临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致使金融机构在此过程中被拖欠借款,对于金融机构后续的借款业务办理也会形成极其不利的影响。

(四)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存在不符的情况

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其所办理完成的借款业务中,很多业务放款结束后,并未针对借款的真实使用情况做好跟踪调查工作,导致部分借款的真正用途与借款合同中所签订的用途并不一致,甚至部分借款人为了尽快获得金融机构放款,而在借款合同中捏造借款用途,比较常用的用途主要以日常开销、工业生产、生活参经营等为主。但当放款后,借款实际用途往往与上述填写在借款合同中的用途并不一致[8]。面对此种情况,部分金融机构内经手借款业务的工作人员即便已经了解真相,但是为了完成机构下发的借款任务量,或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利益需求,仍旧会为该类借款人群发放借款,导致金融机构面临极大借款风险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发展。

(五)针对担保人的借款资质未做好严格审查工作

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风险监管期间,担保人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对大量借款合同问题进行调查发现,存在借款合同问题的借款业务中,很多担保人自身的资信状态并不满足金融机构的借款标准和要求,即其并不具备担保资格。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在借款资质调查阶段并未做到位担保人资信背景调查工作,造成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借款风险[9]。此外,部分金融机构在为借款人办理抵押借款业务时,对于抵押物的价值审核工作并不严谨,而在借款业务后续的还款阶段中出现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时,金融机构无法借助有效处理途径针对借款人抵押物做变现抵押处理,致使金融机构面临借款业务风险。

三、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中的监管责任分析

(一)注重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结合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分析能够发现,提升借款合同的监管水平,全面履行监管责任,金融机构自身就必须做好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强化工作,如此才能够真正为本机构的借款合同风险降低提供保障,继而提升借款合同后续的还款率。具体而言,应该充分做好如下监管机制优化工作。

其一,金融机构在开展监管工作时,应该提前结合借款合同的监管需求,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要求该机制中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能够进一步与金融机构现有的借款安全风险管控之间建立关联性。

其二,金融机构在针对内部做好监管机制建设工作时,需要重点针对机构内工作人员做好专业技能考核工作,在考核期间,要求所有经手借款合同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具备高水平的业务能力,考核内容中还应该包括其对于借款风险的认知能力和责任感[10]。此外,在信用度考核方面,也不可忽视,并将其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

其三,针对金融机构内部的借款合同检查以及管理工作加以强化,以此全面提升机构整体的风险防范能力以及防范认知。以此,确保本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借款合同监管工作的推进,预防借款风险生成。另外,在借款合同管理之时,还必须做好各项与借款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工作,此过程中,为了促使参与借款合同监管的工作人员能够深刻意识到借款风险出现后的弊端,还可通过真实案例培训的方式,提升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心。

(二)全面提升借款期间的法律审核力度

金融机构在开展借款合同监管工作的过程中,想要进一步强化自身对于借款合同风险的管控力度,提升对于借款之时的法律审核力度十分有必要。具体而言,应该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其一,着重针对现阶段金融机构内部所执行的管理秩序做好规范工作,要求做到层层审批,并完成每一个监管环节的审核工作,如此才能为后续的管理步骤推进起到促进作用[11]。其中,借款担保作为整个借款程序顺利推进的基础性条件,作为金融机构借款监管人员,必须针对借款人的实际担保人信用度、信用资质做好起底调查工作,避免因担保人的问题导致金融机构面临借款合同风险,在降低借款合同监管失误率的同时,还可从借款管控的根源之处完成风险压制处理,促使风险管控成效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其二,金融机构想要更好地提升借款合同风险监管成效,还需要主动引荐相关法律工作人员介入到借款合同的签订流程中。例如,金融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法律机构,聘请专业法律工作者参与到借款合同全条款的审查中,面对借款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及时提出可执行性更高的解决方案。此外,也可在借款决策阶段,邀请法律工作者参与到决策环节,以此从借款业务开启阶段,就提出更具建设性的借款决策意见。

(三)重点规范借款监管流程

对于金融机构来讲,为了提升借款合同的监管工作质量,就必须针对既有的借款监管流程做好全面性的规范工作,目的不仅是为借款业务的开展质量提供保障,更能够严谨地完成每一笔金融借款业务的管理与审查工作。此外,在借款监管流程的规范期间,对于金融机构内部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以及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比较高。因此,在借款监管流程规范管理期间,站点做好所有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化工作,预防各类“关系户借款”问题出现,且在问题出现以后,必须追究责任至个人,以此确保参与到借款业务中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主动去开展借款监管工作,避免其所供职的金融机构遭受借款经济损失。整体而言,金融机构在进行借款监管规范处理时,需要重点做好每一个借款环节的监管工作,甚至在每一步骤的监管方面,也需要做好管控工作,如此才能将金融机构因借款业务所造成的损失率降至最低。

(四)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为了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的管理质量,本次研究重点针对金融机构中既有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强化,以此促进金融机构后续在借款合同监管方面进一步提升管控成效。在此过程中,应该设立明确的信贷风险监管目标,即集中在信贷风险的识别、检测以及控制三个方面,并以此为依托,构建信贷借款的前、中、后三个不同阶段的风险审查工作,提升金融机构在职工作人员信贷借款风险防范意识和和防护能力的同时,更好地针对借款人做好信贷行为规范与管理。具体而言,其应该重点做好下述工作。

其一,信贷借款的贷前审查。金融机构应该重点针对借款人、担保人双方各自的资信能力分别做好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目的在于借此完善本机构对于信贷借款的授信额度审批细节,同时也可通过授信额度的保管,避免借款人出现违规贷款的行为,造成金融机构借款风险。

其二,做好信贷借款的贷后监督工作。首先,应该针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去向做好跟踪调查工作,并密切关注借款人应用借款后的企业经营现状。其间,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经营不善或是资金亏损等类型问题,导致其无法偿还借款金额、无法履行借款合同时,亦或是直接出现“逃贷行为”,金融机构应该第一时间面向当地司法机关提交提前解除借款合同的书面申请,并在借款合同期限结束前,提前收回借款资金。其次,如在此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或是担保人之间有一方出现转移借款或是抽逃资金的迹象,金融机构应该第一时间搜集证据起诉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及时面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避免金融机构后续面临资产损失。

(五)全程监控借款合同签订过程

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时,应该确保整个借款流程均在监控拍摄下完成,包括合同签订的全过程以及义务交付的全过程。此外,对于部分实力比较突出的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知识,还可引入智能化监管系统,记录并识别借款人身体信息,在系统中统一录入借款人其他基础信息,并实现全金融行业数据共享,避免部分借款人在后续还贷时出现逃贷、抽取资金等问题时缺乏违约申诉证据。此外,全程监控借款行为,还可进一步针对信贷业务人员的放款行为加以规范,以此提升金融机构的整体借款合同管理质量。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虽然为金融机构的经营以及市场空间扩大起到了支持作用,但正是经济发展趋势、市场背景的不断变化,使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监管面临更多的难题。因此,金融机构在进行借款合同监管时,首先需要做好的就是完善机构内部监管机制,确保所有借款合同签订均有制可依。其次,在借款合同监管之时,对于法律审核力度的把控方面也绝不可忽视。如此,才能更好地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监管效力提升带来帮助。此外,在借款监管流程的管控方面,也需要投放以必要的精力,如此才能真正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管理工作起到促进作用,最终促使金融机构实现可持续经营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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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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