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 于淼
签名,古称签字、画押,是指享有某些权利或应尽有关义务的个人在有关文书上签署自己的姓名所形成的文字。签名代表着同意,并产生法律效力,在法律上赋予了文件以真实性。摹仿签名笔迹是指书写人依据他人的签名笔迹形态,书写形成与他人签名笔迹相似的签名。签名笔迹属于“少之又少”的少量字迹范畴,一般由2—4个单字组成,结构相对简练,但组合特征较稳定且个人特色很强。相同的笔画可以有完全不同的组合结构,这就导致了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不能得到充分的展现,从而无法全面掌握该书写人完整的书写规律及书写特征。受每个人自身的文化、职业、社会阅历、身份、性格、书写工具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每个人的签名都有其独特之处,且基本与平时书写同样文字不大相同。这为摹仿者提供了既易于把握又难于从本质上把握的摹仿条件,也对摹仿签名笔迹的鉴别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部分人受利益驱动,采用摹仿他人签名字迹从国家、集体或他人手中违法获取经济利益或者逃避债务或责任。这种手法在经济犯罪案件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被采用,且在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如贪污、挪用、侵占犯罪案件中的领款、收款票据上的摹仿笔迹;盗窃犯罪案件中的冒领他人存款的摹仿签名笔迹;继承纠纷案件中假遗嘱上的摹仿签名字迹;债务纠纷案件中的各种字据上的摹仿笔迹等等。随着科技的进步,文书中手写文字越来越少,往往表现在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几个方面,这又为摹仿书写提供了方便。因此,在鉴定过程中准确识别摹仿笔迹,认定摹仿笔迹书写人,对于打击经济类刑事犯罪、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也对改善社会治安状况、增强公民诚信意识和构建和谐社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观察仿写,又被称为临摹、临仿,或目视仿写。就是指仿写人以被仿写人的字迹为范本,通过对特征字边观察边书写的方式,把从字迹中认识并理解到的笔迹特征描绘到物证文书上的书写方式。是仿写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观察仿写时,仿写人一方面要对被摹仿字迹进行观察分析并短暂记忆被仿写人的笔迹特征,一方面又要极力控制自己的书写动作,不让原有书写习惯自然流露,并尽可能把字迹观察到的笔迹特征描绘出来。依据书写动作习惯自然表现的基本原理分析,仿写动作的根本特点在于不是书写习惯形成后的正常书写而是仿照特征字的形态进行描绘。所以表现出来的仿写特点在于书写速度匀速、缓慢,没有体现正常书写的速度变化;连笔书写状态与运笔速度相矛盾,书写速度形快实慢;文字大小不均匀,字间排列布局不规则;笔力均匀且较重,笔画粗细及墨迹浓淡较为一致,没有反映正常书写的笔力轻重变化规律;运笔生涩,笔画有抖动弯曲痕迹;起笔、收笔动作突然,相邻单字间、前后笔画间无照应关系;较为复杂的笔画运笔中途出现不适当的驻笔或者提笔观察以及重新另起笔现象,连写笔画间不适当停笔和另起笔现象明显;为纠正变形书写动作而出现不正常的修饰、重描、添加、涂改痕迹等等。
记忆仿写,是指仿写人依据自己平常对被仿写人字迹的观察、理解和记忆,凭记忆仿写。
记忆仿写与观察仿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仿写方式,二者必然有其不同的特点反映。记忆仿写更接近于正常书写,其特点主要反映为:书写速度相对较快,运笔较为正常,笔画弯曲抖动痕迹不明显;笔力变化轻重有序;连笔书写形式与运笔速度之间无明显矛盾之处;文字大小较为均匀,字间排列布局较为规则;相邻单字间、前后笔画间有一定的照应关系;修饰、重描、添加、涂改痕迹和不适当停笔和另起笔痕迹少。
一般而言,记忆仿写的笔迹与被仿写笔迹之间,相似程度较高,但在细小、隐蔽的特征方面,如起收笔特征、无连笔字的笔顺、不明显的笔画形态和连笔形态、不明显的笔画间和结构间的搭配等表现不同。
不同的仿写手法必然在笔迹中表现出各自独具有的、一定量的特点。检材笔迹有无仿写笔迹的特点反映是确定其是否为摹仿书写形成的主要依据和方法。摹仿签名笔迹总的特点是:书写形快实慢;运笔动作生涩,笔画有抖动弯曲痕迹;相邻单字间、前后笔画间无照应关系或者照应关系较弱;笔力均匀,墨迹浓淡一致;有不适当停笔和另起笔现象和不正常的修描、添加、涂改痕迹;文字大小不均匀,文字形态不一,字间排列布局不整齐等等。如果检材笔迹出现上述总的特点中的几个方面的特点,一般应认定为摹仿笔迹。在判断摹仿的具体手法时,应该主要依据检材反映出来的特点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摹仿相似程度以及样本的分析来确定。
检材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笔迹在比较过程中,如果二者的特定写法、明显的运笔方向和变形笔画的形态、明显的连笔方式和连笔形态、明显的失称比例和搭配等突出、明显的特征方面相同,而起收笔特征、无连笔字的笔顺、不明显的笔画形态和连笔形态、不明显的笔画间和结构间的搭配等隐蔽的特征方面不同,就表明检材签名笔迹可能为摹仿书写,且样本签名笔迹书写人可能就是被摹仿人。在对二者进行比较过程中,若上述特征方面出现相反的异同表现,表明样本签名笔迹书写人可能就是摹仿书写人。如果二者某些相同单字不仅形态相似程度高,而且外形基本重合,应考虑检材字迹为摹写形成的可能性。如果二者大部分笔迹特征的形态相似程度高,但检材笔迹书写水平明显高于样本笔迹,应该考虑检材笔迹为书写水平高的人摹仿书写水平低的人书写形成的。如果检材或样本材料上发现某些摹仿描绘痕迹或者相关物质材料,应考虑检材为摹写形成的可能性。
从案件类型来看,摹仿笔迹往往出现在与人身权利相关或与物质利益、经济利益相关的案件中,且检材内容往往对被摹仿人一方不利,而权力和利益规定均有利于出示检材证据的一方。为了个人权益,不惜对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的损害,往往是摹仿书写的理由和动力。从案件性质和内容来看,检材形成有无违反常理,如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敲诈或绑架勒索等案件中的信件、传单、大小字报上用受审查人的真实姓名落款;或者从内容方面明指暗引,间接指明其姓名或其他个人身份特点,如用拆字法写出其真实姓名,或指明其家庭住址,或指明其某种特定的个人身份。这种有违常理的表现方法往往可以为确定检材字迹是否摹仿字迹提供参考。从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和对检材反映事实的说法或态度来看,受审查人有无实施某种违法犯罪的动机,有无利用文书达到某种具体的违法犯罪的条件;受审查人为否定检材所反映的事实提出的相关证据如何;有无提出自己怀疑被某人陷害栽赃及其理由如何;其他证据与检材证据能否相互印证,相互间是否相互矛盾。
不论运用何种方式的摹仿手法,所形成的签名笔迹必定会表现出一定的特征反映。这种特征反映是指检材签名笔迹相对于正常签名笔迹所形成的变化。这种变化越大,越反映出检材签名笔迹特征与被摹仿笔迹样本特征之间的相似程度高。影响摹仿笔迹特征变化的因素主要有四种。
摹仿书写人书写水平的高低与摹仿笔迹特征变化程度成正比,也与被摹仿笔迹特征的相似程度成正比。摹仿书写人的书写水平高,摹仿能力就强,所摹仿书写的检材字迹与被摹仿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相似程度高,反映出来的摹仿书写人的笔迹特征就少。反之,书写水平低的人,摹仿能力低,所摹仿书写的检材字迹与被摹仿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相似程度低,反映出来的摹仿书写人的笔迹特征就多。
摹仿书写人社会阅历的深浅以及对笔迹鉴定知识掌握的程度与摹仿笔迹特征变化程度成正比。社会阅历丰富、精通笔迹学知识的人,在摹仿书写时,不仅能注意突出、明显的特征方面,也能对细小、鉴定价值低的特征方面的部分特征加以注意,使得检材笔迹多方面的特征反映均与被仿写样本字迹相同,相似程度高,摹仿人自身特征少,这使得认定摹仿书写人非常困难。但运笔不流畅、形快实慢、有不适当停笔、另起笔及修描现象等摹仿书写的基本特点仍有较好反映,为识别其摹仿书写提供了条件。
通常情况下,观察仿写的检材笔迹往往只在突出、明显的特征方面与被摹仿人的样本笔迹特征相似,但细微特征方面相似程度较低,较为容易反映仿写人自己的笔迹特征;记忆仿写的检材笔迹特征与被仿写人样本笔迹特征的相似程度比观察仿写还低,但是练习仿写笔迹特征由于其运笔的流畅性特点,不易被识别,不过仔细分析仍能分析二者的细微特征差异。
一般而言,摹仿签名字迹与被摹仿签名之间的特征符合程度跟一次性摹仿书写的字数成反比。每次摹仿的单字越少,其笔迹特征与被仿写字迹的特征符合程度就越高。相反,每次摹仿的单字越多,其笔迹特征与被仿写字迹的特征符合程度就越低。这是由于人的注意力和意志力存在局限性。被摹仿人笔迹特征与摹仿人笔迹特征相同程度的高低,受多种因素影响,摹仿人与被摹仿人之间部分单字笔迹特征相似程度本身就高,那么摹仿书写的相同特征多的部分单字相似度就高。反之,若摹仿人与被摹仿人之间笔迹特征差别明显,摹仿书写的笔迹与被摹仿笔迹特征的差别就越大。被摹仿字迹自身书写难度的大小、需要摹仿书写的不同单字书写动作难度也不相同。书写动作简单、易于摹仿的单字和笔画与被摹仿字迹的相似程度通常较高,书写难度大的单字和笔画差异则非常明显。
鉴定摹仿笔迹时,在对检材笔迹、样本笔迹分别检验确定各自的笔迹特征以后,再对检材笔迹与各样本笔迹的特征进行比较,确定它们之间特征的相同与不同,最后对特征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评断,认定摹仿人与被摹仿人。
通过比较与评断,如果检材摹仿笔迹与某一受审查人的样本笔迹突出、明显的特征方面大体相同,而细小、隐蔽的细节特征方面多数不同,一般可以认定检材笔迹是摹仿该人的笔迹特征书写形成的。如果检材笔迹大部分字迹的外形与某份特定样本中的相同单字外形基本重合,还可以直接认定为检材笔迹是套摹该样本相同字迹书写形成的。如果检材摹仿笔迹与某一受审查人的样本笔迹突出、明显的特征方面大体不同,而细小、隐蔽的细节特征方面多数相同,且二者的相同特征与另一受审查人的笔迹特征不同,一般可以认定检材笔迹是该人摹仿另一受审查人的笔迹书写形成的。如果检材笔迹仅有局部、个别方面的摹仿书写特点反映,笔力较为平缓,运笔、连笔虽不太流畅但也不到观察仿写或摹写的严重程度,极少出现停笔、另起笔和重描、修饰现象,各方面的特征反映都基本一致,与某一特定受审查人的样本笔迹各方面的特征都多数相同,而与其他受审查人样本笔迹特征差异明显,要考虑检材笔迹为该人自我摹仿书写的可能性。对于套摹书写的少量字迹,通过鉴定,一般只能认定摹仿书写事实、确定被摹仿字迹底样或范本,很难认定摹仿书写人。
总之,在鉴定工作中,要全面、系统、完整地运用仿写签名笔迹的特征,分析检材签名笔迹,经过审慎地审查,判断特征的总体差异性与符合性,避免鉴别错误。摹仿签名笔迹的鉴别是进行笔迹鉴定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运用科学、规范、合理的方法明确检材签名笔迹的性质,才能对其本质进行综合评断。只有把各种细节特征紧密联系在一起,综合分析,相互印证,才能保证对其鉴定的正确性,才能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