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党中央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2019 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2021 年,河南省政府先后出台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构成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的“四梁八柱”,为各级各部门开展宅基地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更好地宣传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了解农村宅基地方面的相关知识,本刊特开设“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栏目,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宅基地管理处对群众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进行解答。
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演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农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豫政〔2021〕4 号)第七条对面积和层高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 m2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 m2;人均耕地667 m2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 m2;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 m2。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管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对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审批程序为:农户申请、村民小组讨论、村级审査、乡镇审批。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如果拟申请宅基地位置位于本小组内,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情况在申请表中填写清楚。讨论通过后,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村级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
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目前,河南省所有涉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建立了一个窗口受理申请、相关机构联审联批、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工作机制。
乡镇政府明确的专门机构收到村级申请后,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
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规划建设委员会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由乡镇政府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