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佳琳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成都 614000)
现阶段,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小微企业是较重要的一股力量,同时其也是最活跃的一个成分,可以为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提供保障,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让就业压力有所缓解,拉动了民间投资。国务院与有关部委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要求在金融方面大力支持小微企业。虽然这些方面的工作卓有成效,但因其业态特征、风险属性较为特殊,因而我国小微企业还是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且在解决其问题上存在诸多误区。因此,如果想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必须创新、发展其融资模式。
据相关调查可知,关系型贷款是小微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特别是在发展初始阶段,企业主要是通过向亲朋好友借款来维持经营。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融资政策往往主要针对国有企业或集团企业,中小企业或个体户融资难度较大。新形势下,各种小微企业不断涌现出来,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外源性融资政策却阻碍了这部分企业的发展,使之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融资成本过高,最终不能顺利完成融资,进而造成融资难。
就小微企业而言,其融资成本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偿还信贷实际能力,二是企业经营信息成本获取能力。虽然新融资模式可节省信息投入,然而这一模式同企业偿还信贷能力之间的关联性较低。调查发现,针对小微企业,诸多地方机构会提高贷款利率,数值大约为20%,若再将服务费用加上,那么就会提高综合融资成本12%~14%。同时,小微企业如果想成功融资,还必须接受预先扣除利息、提供保证金等附加条件,这样最终融资成本就会提高1~2 倍。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尽管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但降低也是有限的,一般和企业规模有关,规模同融资投入降低幅度之间的关系为正相关。
对小微企业而言,新型融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融资难的困境,同时也可让融资贵的问题得到一定解决,但却不能有效监管小微企业融资风险。长期以来,小微企业“两高一低”的特征比较明显,针对小微企业融资并未构建出适合的监管制度,这是目前小微企业融资要重点思考与解决的。
相比于国外,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相对较晚、发展速度较缓,所提供的经营信息精准度不高,因而小微企业往往无法得到投资者的青睐。同时,针对小微企业相关的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形成。现阶段的担保机构类型主要有三种,即信用担保、互助担保以及商业担保。针对很多小微企业来说,只能获得政策性信用担保。因此,担保机构缺乏、担保品种单一等问题都对小微企业融资造成了不小的制约。
(1)进一步加大政府执行力,为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2 号)第一条明确规定:2019 年1 月1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 万元以内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仅如此,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了一系列其他措施,例如,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免征22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这部分新政可否将小微企业的负担减轻,主要还是取决于政策执行得怎么样。对此,就需跟踪督查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将相应的奖惩机制建立起来,尽量保证政策执行到位、贯彻到底。与此同时,执行新政时还应展开适时调研,第一时间掌握政策执行时的问题与不足,便于及时修正,提高新政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2)增加政策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强大动力。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其对商业贷款需求较大,银行考虑风险大、成本高等因素,故将贷款发放给小微企业的意愿性不高,所以,面对这一情况政府应积极参与,制定相关补贴政策,为小微企业提供强大的信贷支撑。鼓励金融机构(银行)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给小微企业,又或是在适当范围内给予差额补贴受多方因素影响而无法收回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借助给予银行鼓励,让其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来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贷款给小微企业。除此之外,可设立小微企业成长基金,为其提供可用资金,为其良好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适当减少行政收费,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投入。将政府颁布的各种标准和收费项目严格落到实处,加强宣传,并吸引社会各界参与其中,加强监督,严厉惩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机构责任人。同时,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针对贷款过程中涉及的部分问题,如财产抵押、信用评级等,运用时间化和区域化管理,在有效期内和区以内可以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无须反复地评估与开合,进而可有效节省成本投入。
小微企业受自身特点影响,如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不高、利润水平低以及核心竞争力不足等,往往无法和大中型企业竞争,进而具有较高的生产经营风险。且由于其未有较大的资产实力和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故在向正规金融体系融资时便容易陷入困境,即未有与金融机构要求相符的抵押物以及信用评级不足等。除此之外,小微企业经营活动较为特别,所以其借款项存在以下特征,即期限短、规模小、频率高和需求急,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贷款通常需要通过繁多的审核流程,如此一来也就造成小微企业宁愿承受较高的利率向民间公司借贷,也不愿到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鉴于此,可进一步创新金融体系相关机制,比如可针对小微企业融资设立专门的支行,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属于依附于总行的地区主管行,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针对现阶段小微企业金融市场存在产品同质性比较严重以及多样化不足的问题,这一支行就可把其地域性特点利用起来,根据行业和运营模式的不同,开放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比如,对于一些优质小微企业客户,即合作时间长且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支行应给予贷款承诺协议服务;针对部分特殊行业的企业,由于其存在较大波动的现金流与销售收入,积极性高、周期性短,支行可提供运营资本贷款业务。
长时间以来,小微企业在解决融资问题的过程中,难以获得和大型企业一样的待遇。大型企业能够凭借自身信用及评级来获取信用信贷,但该政策对很多小微企业来说却是不能享受到的。因此,在诸多小微企业不能提升自身信用评级的情况下,创新担保机制就成为其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新思路。作为增信手段的一种,信用担保机制利用引入第三方机构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担保,能够有效避免出现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但利用担保方式展开融资的小微企业,通常信用评级水平都不高,同时又存在较高的融资担保风险。当前,市场平均担保费率整体情况比较低,基于此情况,信用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难以覆盖全部可能出现的担保风险,所以担保机构会通过其他方式向小微企业收取额外费用,如财务顾问费等,又或是要求其缴纳比市场平均水平高的担保费率。如此,企业融资成本得以明显提升,小微企业同担保机构之间的阻碍便会更多。若要将此问题顺利解决,就一定要把三方(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利益点均考虑到,努力实现共赢。同时增加担保功能,确保信用担保模式的创新性,在进一步提高担保机构收益的情况下,使担保风险得以明显降低。
现阶段,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中并未包含小微企业,这使得小微企业融资难度较高。因此,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小微企业融资列入金融机构监管对象中,对相关业务范围进行全面整理,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微企业融资监管与合作制度,并确保各监管主体能够共享相关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地方政府应积极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使之解决好财税、法律和人力等方面的问题,金融机构能够共享小微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税务信息融资模式实行时,可试着进一步公开地方税务信息,让融资机构可共享企业信息;实行支付信息融资模式时,各金融机构可共享支付相关信息。
大量企业集中于江苏、浙江一带,集群内部是重点,基于“大数法则”,按照集群相关项目采取批量开放的贷款方式,并开发多种担保方式,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业务。
其具体优势主要体现在:因为地理位置相对较近,银行了解企业贷款需求,加之产品主要以某一产业为中心而展开,进一步强化了银行产品针对性,有效解决事前逆向选择相关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小微企业在经营发展方面存在不稳定性,缺乏中长期的发展规划,但产业集群的存在导致企业对集群内熟悉的客源以及制度文化环境具有很大的依赖性,所以大多数企业比较认可一致性遵守信用准则,进而便于减少贷款时候的风险预估。站在“大数法则”的角度上进行分析,产业集群中对于各企业的相关贷款、书目较为分散,坏账比例值趋于稳定,且银行可采取批量贷款的方式予以处理,可对企业资金、融资相关情况有较好的了解,有效降低贷款风险。银行采取产业集群这一方式,可从行业协会、地方政府处获得大量完备的信息,进而实现外部经济效应。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在这一产业集群中能够获取更多的外部经济支持,进而在降低信贷业务交易成本的同时,也让融资需求得到满足。鉴于现阶段这一模式所具备的优点,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各种互助行担保试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担保机构并不是政府单位或企业,其运营效率、公平性还需进一步确定,并对担保过程中不当操作进行重点规范与监督。另外,互助担保组织基于实际情况,对风险监测与补偿机制予以优化调整,对内部成员一系列行为进行严格约束与规范。吸引更多的正规行业协会、政府金融担保机构参与其中,对集群内部担保贷款进行有效规范,使之更加正规。
随着深圳发展银行提出“1+N”供应链融资(2003),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在内的诸多金融机构均针对进出口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先后提出了各种对策与融资方案。基于此模式,银行并不是只针对某个单一的企业或者商品,而是借助对核心企业进行搜寻,在整个系统中加入和其相关的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以及最终用户,其中连带还款责任由核心企业所承担,银行以“1”核心企业为中心,基于供应链上相关企业实际情况,开展“N”种针对性融资服务,在这一链条上的企业可基于这一打包服务获取周转资金,且在各企业密切配合下,整个供应链的资金流、商业流也大大提高。银行可借助系统监测功能及信用捆绑功能,利用核心企业的信用保障,其拥有包括保兑仓融资、融通仓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等在内的多种授信方式。目前,我国大多数银行在为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供应链管理意识不强、供应链整体风险大、核心企业参与热情小等,大部分小微企业在认识供应链融资方面都有不到位的现象,一般都是机械地从银行处获得贷款,缺乏多样的融资模式。
新经济背景下,我国计算机、互联网、数据应用及存储技术蓬勃发展,在各行各业及产业发展中正逐步得到广泛应用和快速推广。随着数字经济在金融领域的不断发展和渗入,数字金融在我国得到快速的应用,其最大的特征与优势就是数字普惠金融。数字金融运用大数据的分析方式,可以高效地对数量巨大的、强关联的、非结构化的数据展开深入、专业的挖掘和分析,从而得出更加精准可信的小微企业征信信息,通过创新风控流程以提高银行的信贷许可和贷款融资金额。与此同时,数字金融还可以与传统金融产品和服务相结合,创新性联合择优开展信贷及资金融通等相关服务。金融服务在数字经济的发展中,通过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移动通信摆脱了金融实体网点的时空束缚,可以跨越地域限制,拓宽时间约束,直接抵达实体网点无法提供服务的城乡偏远地区,为更多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数字金融信息技术的发展有助于推进传统金融与大数据金融的融合发展,数字技术降低了传统金融的系统维护和成本费用,简化了贷中运营流程和授信流程,提高了贷后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提高了银行收益,且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融资服务。
总之,小微企业存在价值重大,其不仅可有效解决就业这一社会性问题、促进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可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我们应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模式予以创新,把政府职能突显出来,从组织上加强引导小微企业融资力度,对融资担保机制予以创新,以让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有效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