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宏远,许爱君
(贵州财经大学,贵阳 550025)
目前,关于数字人民币主要是官方发布会的定义、解释以及一些学术期刊的论述。学术期刊主要针对某一方面进行介绍,例如区块链方面的研究有:傅一平认为,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DeFi)技术或将引领开放金融模式的继续发展,虽然区块链产业相关政策仍相对薄弱,但相关技术和产业标准正在加速设立;郭亚宁论述了区块链技术在DC/EP 系统中应用的可行性;陈淑梅研究了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全球治理视角的高质量自贸区网络。国际化方面的描述有:孙兆东表示数字人民币将在超主权货币中发挥重要作用;季晓南认为数字人民币将影响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并进行了一定的对策探讨;石建勋进一步论述了数字人民币在国际化战略中的意义和对策。本文主要是在前人的观点基础上研究数字人民币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影响。
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机制让中国人民银行能通过分析交易数据和资金流向全面掌握全量信息,数字人民币在防范打击逃税、洗钱和非法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稳定性上比实体货币成效明显,其可控的、匿名的机制杜绝了侵犯用户隐私的可能性。此外,数字人民币可以节省纸币流通中采用防伪技术和印刷的成本,但并不意味着数字人民币将替代纸币,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纸币与数字人民币共存,国家还是会根据市场需求印刷纸币。
数字人民币本质上是钱,而支付宝和微信更像钱包。支付宝和微信里的钱是消费者存储在商业银行内的存款货币,本质上还是实体货币。与第三方支付相比,除不需要关联银行账户外,还不需要网络,即离线状态也支持支付,而提现也不需手续费和服务费。但是数字人民币App 只承担钱包功能,删去了繁杂的社交功能,用户使用方面可能还需要时间积累,使用安全性也需不断完善。
数字人民币与比特币不同,比特币是一种投机产品,是完全去中心化的,其支付功能有限,应用场景更趋向于投机。与数字人民币的稳定性和法偿性相比,比特币的价格波动大,且独立承担币值波动损失。
2.1.1 移动支付是数字人民币发行的基础
人民银行的有关数据显示,2020 年上半年,广东省移动支付交易58.05 亿笔,金额17.68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7.50%和19.91%,是全国移动支付最活跃的地区。而且深圳不仅有发达的商业、集中的人口和广泛的对外贸易,还聚集了华为等一大批高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硬件发展、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方面实力雄厚,有助于开展数字人民币的探索和应用。同时,深圳在跨境贸易和对接国际金融市场方面,具备明显的地缘优势,为央行数字货币提供地理条件支撑。作为经济发达区域的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由于区位优势,引领带动效应明显,数字化转型或将在这些地区催生多种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应用,充分发挥数字经济、数字产业和数字人民币试点的优势。
2.1.2 加速普惠金融深化
一方面数字人民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征信效率和强化支付便利的功能有利于推动金融科技有序发展,加速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另一方面金融市场信息匹配和风险定价能力的优化可提高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信用,加快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将更广泛的地区和人群纳入国内资金融通的循环体系。
2.1.3 优化商业银行运营
数字货币的可追踪性保障了客户的财产安全,不需要商业银行花费较多时间精力地去关注安全问题,通过优化商业银行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配置,提升业务效率。商业银行利用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各类报表并完成数据分析,利于银行经营者把握业务发展方向,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率。数字人民币的使用可提升交易的公开透明性,降低银行的运营风险。数字人民币的交易细节和交易信息均留有痕迹且便于追踪,利用这一优势使商业银行能在繁杂众多的交易信息中识别出异常交易,尤其是加大对洗钱活动的监察力度和处理效率,降低商业银行的运营风险。
2.2.1 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数字人民币先在国内重要区域进行试点检测,然后实现跨境推广,对中国积极有序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极为重要。数字人民币必将极大影响跨境支付与人民币国际化。作为世界上最大债权国、外汇储备国和工业化制造业大国,中国不断增长的经济实力使其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需要与之匹配的货币金融体系。因此,数字人民币的推出客观上降低人民币跨境使用成本,同时提高了使用效率,扩大了使用范围,加速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2.2.2 保护货币主权
2019 年6 月,Facebook 向全球发布其数字货币Libra,提出让Libra 与包括美元在内的一篮子货币挂钩,其中美元占比高达50%。一旦Libra 的数字化和篮子化形式取得成功,美国及篮子化相关国家的数字货币的流通效率和使用成本将大为降低,加上金融基础设施和货币信用水平低的小国,在遭受重大经济困难时,更愿意持有使用成本低且信用水平高的Libra。通过对外施压,Libra 进化成超主权货币不会是危言耸听,这也将极度影响小国的支付清算、金融领域,进而渗入居民消费、投资和储蓄等经济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国或将丧失国家货币主权。
2.2.3 降低人民币业务清算风险
目前,美国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传递所有清算行和代理行的人民币交易业务支付信息,从而实现离岸和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不仅我国,全球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都要借助SWIFT 国际支付网络发送和接受相关金融交易信息,其影响之大,覆盖之广,不可小觑。SWIFT 系统和CHIPS(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一直是人民币跨境清结算高度依赖的对象,虽然2015 年10 月CIPS(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系统上线后,缩短了清算时间,清算效率相对提高,但并未摆脱对美国SWIFT 系统的依赖。
2.2.4 提高SDR 中人民币权重
2016 年10 月人民币成为SDR 的篮子货币,提高了人民币在国际上的话语权,进而提高了人民币被接受的程度。成员国或货币联盟的商品与服务的出口值,以及该经济体货币作为国际储备货币被其他经济体所持有的数量是SDR 货币篮子构成的主要依据。所以,我国的对外贸易规模及比重是人民币在SDR 中地位的重要体现,而数字人民币有望降低结算成本,提高跨境结算效率,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和进一步提高人民币资产在全球金融市场的吸引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加强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合作,提升国际社会对数字人民币和人民币跨境使用的认可度。从政府层面看,建议积极参加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国际组织的研讨活动或联合项目。从企业层面看,建议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走出去”开展市场拓展、产品宣讲、技术合作等,优化数字人民币和人民币国际化的国际营商环境,为中外企业的投资、贸易、跨境电商等国际经济合作提供更便利的金融互联互通服务。借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打造推进数字人民币和人民币国际化的离岸市场,既提供服务投资和贸易合作的支付、结算、信贷等基础性金融服务,又提供金融投资产品和衍生产品等综合性金融服务,核心目标是培育引领全球金融创新的内在动能。
目前,SWIFT 一家独大的国际清算体系不仅是美元世界霸权的重要基础,还大大增加了市场主体跨境结算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因此,构建基于DC/EP的跨境支付结算体系成为扩大人民币流通规模,提高人民币网络外部性的重要切入点。DC/EP 的推进要本着市场主体自愿接受的原则进行,建议将目前“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作为区域清算体系合作的主体,本着自愿参与的基本原则,将数字人民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官方支付方式,逐步形成初步的国际清算新体系。此外,尽快构建基于DC/EP 的跨境支付结算体系也是对当下国际局势的应急之策,一旦中美之间的贸易冲突升级,美国很可能使用SWIFT 系统来对中国进行制裁,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充分利用数字人民币的先进技术构建起一个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全新国际清算体系。
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以数字人民币为基础创造出更加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形式,尤其是对于那些无法开设银行账户的主体而言,金融机构可通过数字钱包帮助他们进行更加方便的理财,甚至是跨境理财,因此银行必须积极行动起来,充分挖掘数字人民币带来的创新空间;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也应该积极利用数字人民币创新监管方式,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进一步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和金融资本账户开放,使金融体系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吸引更多的境外投资者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以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
目前,数字人民币的主要目标是改善境内移动支付效率,提高支付体系稳健性并推动普惠金融,暂无跨境使用方面的安排。因为数字人民币仍处于试点阶段,在通用性、安全性、法律适用性及监管标准等方面还有待加强,且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对货币及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也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评估。因此,以境内工作为主是现阶段较为务实且可行的选择。但从长期来看,将CBDC 用于跨境支付是大势所趋,我国在稳妥推进国内试点的同时,也应做好数字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的技术准备,并与其他经济体央行开展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方面的技术可行性测试。
中国应当抓住新科技革命的历史机遇,有重点地整合产业、税收、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政策资源,主动培育数字人民币和人民币国际化的市场力量,坚定不移地支持“互联网+产业”,率先进入“数字人民币时代”,以数字人民币的新动能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迈上新台阶。
目前,我国关于数字货币的立法基本处于真空状态。一是发行方面。传统立法中规定了人民币的制作工艺和币种形态,包括印刷制造的纸币和硬币。数字人民币是通过加密算法与网络技术实现的货币形态,不受到立法保护,数字人民币的安全真伪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数字人民币有法可依。二是流通方面。数字人民币流通面临的根本问题是所有权的转移。传统人民币被看成是动产,转移要遵循所有权原则。数字货币不具有实体,不可界定成物权法上的物,应由其数字的特殊性和存储的独特性将其法律性质定性为虚拟财产,由此找到法律保护的依据。三是监管方面。对于传统人民币而言,一旦发现假币,会由金融机构当面完成收缴,但对于数字人民币的处理在法律层面存在两大漏洞:造假、制假行为因涉及虚拟层面而无法有效监管;即便能够识别数字人民币假币,也无法以相关法律条文为依据做出处理。
从行政监管法律规范的角度看,有些国家采用“沙盒监管”模式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缓冲地带”的创新做法,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借鉴使用。此外,从司法角度看,尚没有有效判决数字货币纠纷的国际、国内案例。深化金融创新、防控金融风险的基础是法治思维。建议在联合推进法定数字人民币和人民币国际化的同时,加强法治领域的顶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