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欢欢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郑州 450003)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业也在逐渐崛起,如移动支付、网络基金及银行业务网络化等都是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成果,大大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仍存在较多不足之处,导致互联网金融税收体系风险较为明显,如果不能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税收风险进行解决与防范,将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近年来,“互联网+”战略在我国得到充分贯彻,导致在市场发展中互联网产业与传统产业出现激烈的市场竞争。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金融行业迎来巨大发展机遇,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产生了移动支付、银行业务网络化、基金筹集网络化等方式,为人们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移动互联网的产生发展为金融行业业务活动开展提供了大量机会,进一步提高了金融行业税收水平。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填报税收数据,可以快速完成纳税申报任务,但是互联网中税收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税收风险增加。税收风险通常表现在企业利益与财政部门财务税收两方面,通常分析企业税收风险需要从企业利益与财政部门税收收入两个方面入手。从企业利益角度来看,税收风险通常是指由于税收问题而导致企业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财政部门税收收入角度来看,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的深度结合导致征税困难。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合法手段尽量减少纳税,降低企业成本。企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然后根据自身经营生产情况对税费进行缴纳,相比未经过税收筹划前可以节约一定成本。在不违反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金融企业对自身生产经营业务通过合理筹划,使纳税金额尽可能减少,节约企业经营成本,保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金融企业可以将企业价值最大化发挥。
做好金融税收风险防范工作对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内部呈现非常混乱的状态,在税收方面还缺乏一定的规范与标准予以管控。除此之外,税收收入是我国重要的公共利益,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金融交易活动,能够带来相应的税收,而税收风险会导致本应上缴的税金无法顺利上缴,对我国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金融企业要重视金融税收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要重视互联网金融,正视其中可能存在的金融税收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策略。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始制订纳税筹划计划,以降低企业税负为指导目标,但是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导致过度节税情况经常出现,其在与我国税法产生违背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承担较大的税收风险,不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会使企业纳税成本增加,严重破坏企业健康持久发展。然而我国税法并不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导致税法更新速度明显落后于行业发展速度,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风险尤其突出。互联网金融交易在线上进行,导致交易信息比较隐蔽。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门槛低,大量用户投资购买但对真实身份很难确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存在修改或虚假风险,导致税务部门在审核检查时存在一定难度,同时金融企业活动数据没有与税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导致税务部门无法实时监管金融企业经营活动,造成金融企业存在偷税漏税风险。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升级更新,金融行业的产品种类越来越丰富,再加上互联网金融存在隐蔽与虚拟的特点,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金融活动时财务数据存在遗失或修改的风险。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缺陷,导致部分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纳税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一些金融企业管理人员谎报纳税款,将企业金融交易进行隐藏,偷税或漏税现象普遍存在。税务部门在税收工作中还存在认识程度较浅、没有将税收原则从根本上考虑、对纳税观念宣传不到位等现象,导致企业无法将纳税义务真正落实。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体系中存在较为明显的纳税风险,政府必须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后续发展中对互联网金融税收风险高度重视。
目前,金融行业已经普遍应用互联网技术,并且开展大量金融业务,但是在税务工商登记中互联网金融尚不完善。对于货币、保险筹资、投资及营运活动等金融服务,我国税务部门已经明确财务特征。资金众筹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开展较为广泛的金融业务活动,吸引公众来购买相关金融产品完成投资,但是众筹项目不能对公众资金收益进行保证,所以公众购买金融产品后不能确定获利,导致众筹模式不能被认定为投资模式,在金融税收上存在一定问题。互联网金融业中计税依据确立存在较多困难。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过长时间发展,目前已经产生较多金融产品服务,但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在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相结合的情况下产生,与互联网金融财务活动具有密切联系,导致互联网金融征税存在一定难度,也导致部分纳税人为了躲避纳税隐藏真实完整的金融信息,造成其出现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经营生产中还存在大量主观性税收风险,通常是由于自身经营生产错误而导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缴纳税款延期,存在大量偷税、漏税行为。在工商管理部门多次提醒后,互联网金融企业仍然不按照时间期限缴纳相应税款,最终导致金融企业受到罚款并且不能享受税务优惠。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主观性税收风险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会计造假,将实际存在的金融活动进行虚假记录,通过不合法手段逃避缴纳税款,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收益增加的目的。其次,金融企业在借壳经营中存在税收风险,主要是因为互联网涉及较大范围,并且信息传播速度较快,大部分金融企业开展金融业务主要在线下交易,极少部分通过互联网交易。通过互联网线上交易,金融企业可以假借其他企业开展金融业务,使税务部门对缴纳税款无法准确核算。
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纳税人为了获取经济效益,会钻互联网监管的漏洞,出现逃税、漏税等行为。这与互联网交易信息隐蔽性强有密切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我国企业正在接受多元文化的冲击,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诚信文化已经受到严重的影响。许多企业开始崇尚拜金主义、利益至上。针对这种现象,政府要加以重视并及时加以管控,不然就会引发严重的社会诚信问题。互联网金融交易大多是在线上进行,这就意味着交易信息的隐蔽性很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速度较快,但我国的税务部门网络平台还没有得到及时更新与完善,使得有些被掩盖的网络交易活动难以被税务部门察觉。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税务部门难以获取互联网金融企业交易信息,对税收征管活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我国的税法对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我国的税务部门在优化与完善法律法规上仍需要不断调整,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这种起步时间短、发展速度快的行业,我国还没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着严重的税收法律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企业数量不断增加,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开始认识到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要想防范金融税收风险,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对税法法规的认识,组织财务人员与企业管理人员定期参加税务法律法规培训,及时了解国家税法要求,从而在缴纳税款时积极性更高,使企业工作人员税务法律法规知识水平不断提高,尽可能避免互联网金融税收风险。我国税务部门必须不断加强税法宣传,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推行科学的税收筹划措施,避免互联网金融风险增加。从税收边际效应角度来看,税务机关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纳税真诚度与可信度进行正确评估,增强企业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互联网金融企业诚信纳税带来的利益远远高于漏税逃税所带来的利益,依法纳税将会给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巨大效益。虽然通过偷税漏税可以暂时获得一定经济效益,但是会给企业经营带来不稳定因素,金融企业通过诚信纳税可以树立良好的信誉,对企业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是造成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风险较高原因之一,我国应尽快根据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情况,完善相关税法法规,综合分析税法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税法法规体系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在互联网金融企业营运过程中,我国执法部门应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情况与税法来调整执行任务,确保我国税法体系发展满足行业需求。
我国税务部门在后续税务工作中应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网络税务平台体系。税务机关应不断提高网络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确保网络税务平台在运行过程中保持稳定,税务机关通过网络税务平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税务服务。同时,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网络管理制度,实现全过程监管。
不合理的纳税筹划必然会增加纳税的成本。互联网金融企业对纳税筹划认知水平较低,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的高层领导没有意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纳税管理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纳税筹划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针对这一问题,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从财务部门入手,设立专业的纳税筹划团队。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税收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有所欠缺。为了避免纳税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纳税筹划人员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对可能存在的企业税收风险进行管控。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一直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但是在经营发展中存在比较大的税收风险,直接损害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直接降低我国财政税收收入。我国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研究,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发展特点对税收法规进行完善,合理控制互联网金融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