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雅静
(哈尔滨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伴随着数字经济高速发展,剩余价值积累实现倍增。因此,探析数字经济时代剩余价值的产生、影响,在数字化的今天与传统经济形态中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通过什么路径应对新变化是有必要的,也是未来经济讨论的新方向。
数字经济,也称智能经济,是后工业经济主要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内涵覆盖范围广泛,凡直接或间接利用数据的识别、选择、排序、贮藏、应用等环节,使各类资源发挥作用,促进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导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都可以归属数字经济的范畴。数字经济有直接性、快捷性、高渗透性的特征。直接性是数字经济实现生产端与消费端的直接勾连,压缩中间环节;快捷性是数字经济在互联网的基础上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各阶段的高速传递;高渗透性是数字经济模糊了各产业之间的边界,逐步实现产业间融合。
生产过程中,抽象劳动形成价值,具体劳动形成使用价值。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基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剩余价值是以资本换取的劳动应用到生产过程,一部分生产的价值用于满足劳动力的基本生存需要,也就是补偿资本占有者为获得劳动所支付的资本;而剩余价值逐渐被发现是因为劳动力可以创造出比维持自身基本生存所需更多的价值,这就解释了剩余价值的产生。早期的资本主义者不仅追求剩余价值,还通过深化与支配等方式追求资本的不断增值,实现资本的快速累积。
在数字时代,剩余价值理论又被赋予新的时代意义。信息、数据处理也被纳入生产过程,剩余价值理论同样适用于解释数字经济时代的生产过程。随着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兴增长点。数字经济直接性、快捷性、高渗透性等特征加快了资本增值的速度。资本之所以可以实现快速增值,其根本原因在于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力价值的超额实现,也就是对剩余价值的深度探索与累积。数字时代促进剩余价值倍增的实现,一方面提高了社会总体生产水平和协作程度,另一方面又对社会阶层结构、社会分配结构和劳动力开发程度产生深刻影响。
传统经济形态中,资本与劳动力的交换过程受到时间、空间等因素的限制雇佣关系较为稳定,加之劳动合同、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保障,资本对劳动力的选择范围相对来说存在一定局限性。而在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资本与劳动力的交换过程突破了时间、空间等因素的限制,雇佣关系存在较大弹性。又加之数字经济相关制度、法律建设不甚成熟、完善,多数雇佣关系缺乏实质劳动合同的有效保障,因而资本对劳动力的选择范围实现了指数式扩大。在此基础上,资本占有者可通过选择劳动力素质较高、劳动技术成熟、经验丰富的劳动力避免支付相应的培训和管理费用,而这部分费用直接转嫁为劳动力的自我投资,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相应的,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影响更深。
在探究数字经济时代对市场和劳动力的控制中,菲利普·斯塔布等人指出,亚马逊公司对其所雇佣的临时职工实施了工作时段与生活时段的严密监控。这不仅是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侵犯,同时也更有利于实现资本对剩余价值的深度探索。此外,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传播速度的提高使工作灵活性和可变性更加凸显。劳动力需要具备更快的反应能力和更短的反应时间,这无疑会模糊劳动者工作时间和生活时间的边界,增加了工作时间被动延长的可能性,进一步加深了剩余价值被开发程度。不仅如此,数字经济时代对接劳动力市场、整合劳动力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凭借其技术优势和垄断地位控制雇佣信息的发布,利用信息不对称使劳动者长期处于被动地位,逐渐失去参与商议工资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由此,资本加深了剩余价值的开发程度。
数字经济时代,劳动者更倾向于在生存条件可以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以自身兴趣为出发点寻求工作。而随着劳动者对自身职业发展规划和生活条件改善的需求,成就效能逐渐代替兴趣成为劳动者保持工作状态的动力。在数字经济时代,各大掌握劳动力信息资源的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分析和大数据支持抓住劳动力特点和痛点,建立相适应的成就激励制度,增加劳动力黏性,为平台持续创造剩余价值,实现剩余价值倍增目的。此外,由于平台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力资源处于竞争关系中,在不同平台之间累积的积分、信誉、绩效等成就效能无法跨平台流动。基于此,劳动力所积累资源的稳定性进一步加强了其对所在平台的依附性,增加了劳动力退出平台的成本,使其更倾向于为所在平台持续生产剩余价值。
数字经济时代是通过将数据作为核心对传统经济社会形态进行的改造。但是,剩余价值的产生基本原理并没有发生质的改变,剩余价值倍增的实现依旧是以主动或被动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的。这一生产过程变化的是生产剩余价值的效率提高了。因而,剩余价值依旧为资本占有者所拥有,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强度同样也是数字经济时代剩余价值倍增的实现途径。通过增加劳动时间和增强劳动强度实现剩余价值倍增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数字技术的应用确实提高了社会总体生产水平,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行业内部的内卷现象。为了追求更高的企业绩效,鼓励员工不断地增加工作时间完成绩效目标;第二,互联网办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同时互联网在线办公也逐渐模糊了工作和生活时间的界线,无形之中延长了劳动者工作时间。
在数字经济时代,剩余价值的快速积累得益于劳动时间的延长和劳动强度的提高,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以上两种情况带来的工资补偿远远低于相对应剩余价值的增幅。因而在数字经济时代,普通劳动者相对更易受到影响,形成相对的工资收入降低和绝对的劳动时间和强度的增加,步入收入低、资源匮乏、劳动力技术难以提高的不良循环。相对的,掌握数据经济时代核心的信息技术以及大数据资源的网络资本阶层可以快速获得超额剩余价值。收入实现绝对的快速累积,有助于网络资本阶层发现新的经济增长点、占领新市场、实现资本快速积累这一系列的良性循环过程。两类阶层稳固性的不断加强,进一步形成更为严峻的阶层对立,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两极分化。
在数字化技术不断发展的进程中,经济社会出现两种力发挥作用,促使社会经济形态不断变化。一种力源自看到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前景,主动寻求自我变革、更新体系、优化体制机制,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另一种力源自数字经济时代整体向好的发展使各类企业被推力作用逐步完成自身的缓慢升级。无论是哪一种作用力,其结果都是不断打破传统经济形态,解构和重构新的数字经济形态。从现实来看,传统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多是在第二种作用力的推动下实现的。随着数字化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多,生产端、经营端、消费端三者之间的关系发生质的变化。在传统经济形态中,生产商必须经过经营者将消费品送到消费者手中。而在数字经济形态中,生产商可以直接与消费者对接,凭借大数据及其算法掌握消费者偏好等信息,有效地完成产销过程,同时能为下一次的生产提供可靠的预测与决策。
数字经济时代虽然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客观上提高了社会生产总体水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国紧跟数字经济发展节奏,实现剩余价值倍增,国家综合实力得到了显著提高。工业上,企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工厂、以数据处理为核心的机械化生产逐渐增多;农业上,通过搜集不同土地的特征信息,利用大数据分析,种植与土地相适应的作物,实现土地的精细化管理;服务业上,商户通过收集客户的生物信息、活动轨迹,利用算法和大数据处理,较精准地预测消费者的偏好和需求,实现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当然这其中涉及的信息安全问题还需要进一步通过完善制度体系、法律体系解决。
综上,数字时代剩余价值倍增效应在经济层面打破了传统经济形态、客观上提高了社会生产总水平。但在社会层面上,剩余价值的分配不均衡也带来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劳动者和资本占有者之间、社会两极分化等方面。因而,在数字经济时代,完善数字经济管理治理体系,做好剩余价值的分配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无论从国家、社会,还是个人层面来说,都享受到了数字经济时代带来的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益处。随着时代的发展,数字经济是社会经济的未来发展大方向。基于此,鼓励数字化经济,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而在此过程中,数字时代剩余价值的分配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质量和速度。因此,如何完善数字时代剩余价值分配治理体系,完成上层建筑构建,对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剩余价值的深度挖掘,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断增加和工作强度持续增强,而劳动力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作为剩余价值初次分配的受益者或者是再分配的受益者。保障劳动者权益,首先应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强度出发,构建合理的劳动者工作时间监督管理机制,保护劳动者合理合法休息的权利,制止企业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长的行为。其次,从劳动者福利水平出发,公司应对其所承担的部分保质保量实现。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行政手段惩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逐渐减少数字经济时代下存在的隐性影响现象,保护劳动力积极性、主体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劳动力福利水平实现切实提高。
垄断行为自始至今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阻碍。无论是传统经济形态还是数字经济时代,垄断行为的存在会使市场竞争的内部调节和传导机制发生异变,阻碍自由、公开公平竞争的实现。而在数字经济时代,由于数字经济本身所具有的发展优势凸显、发展速度快、效率高、信息集聚等特点,平台的垄断行为更易实现和扩张。而不具备先发优势的平台想要通过公平、公开的路径发展是困难的。因此,建立反垄断监管体系,是抑制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未来数字经济监管主要方向。而由垄断行为引起的马太效应,社会贫富差距悬殊,两极化风险的逐步增强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建立反垄断监管体系是必要且亟待完善的工作。
数字经济时代,剩余价值的倍增原因之一也是由于网络经济税收机制不完善,客观上形成避税的结果。在数字经济时代,由于数字经济用数据和信息掩盖了其所处环境依然是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实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初期并未承担实际纳税义务,从而实现了数字经济剩余价值倍增。而伴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大量传统经济形态中的经济主体通过自身变革实现数字化企业转型。因而,由此产生的纳税回避现象势必会影响经济系统的正常运行。基于此,建立并完善网络经济税收机制是数字经济时代亟待解决的部分。可从以下两条思路入手:第一是要摸清数字经济运行路径,找到税收切入点,设置关键税收节点;第二是如何分配网络经济税收。数字经济时代的经济行为以跨区域为主,税收征收主体和税收幅度也应尽快制定标准,保证税收分配有效性。
综上,传统经济形态向数字经济形态转型时期,数字经济剩余价值倍增现象尤为显著。数字经济凭借着大数据和算法技术实现快速成长,从范围、深度、持久性方面促进了剩余价值实现倍增。同时数字经济剩余价值倍增现象也产生一些积极或消极影响。针对这些影响,数字经济发展要以鼓励为前提,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劳动者权益,抑制垄断行为、减少两极化风险,完善网络税收机制,以保证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