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语境与思考

2022-11-13 15:16冯小敏
市场周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人格权检察权益

冯小敏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23)

2021年3月12日,“十四五”规划发布,强调要深入实施妇女发展纲要,持续改善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权利、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此前,为完善对妇女权益损害的救济途径、促进女性自由全面之发展,2019年12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发布«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将女性权益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畴,也是对当前“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进一步探索。随后上海、内蒙古、重庆等地纷纷响应,展开妇女权益的公益诉讼路径研讨工作,其中受案范围是首先需要进行界定的问题。

一、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当前语境

为践行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实现全面自由之发展”目标,积极保障女性群体利益,要不断从实践需求出发探求多种路径。以当前形势下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中的“群体化”趋势为据,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工会等主体在案件来源、调查模式、救助程序等方面共同协作,以保障妇女就业权、人格权等权利为目标,在保障妇女享有平等发展权益的征途上迈出新的一步。

(一)妇女权益侵害呈现的“群体化”特征

当前,在全面实现妇女权利的道路上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其中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女性生育后劳动保障问题、受教育水平问题、家事劳动报酬问题等依然存在。为妇女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满足日益多元化的妇女发展需求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首先,在女性生产力高度解放的今天,要因时制宜加大对妇女平等就业权、人格权的保护力度。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妇女的要素是社会变革的必要条件之一,社会中妇女的地位是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尺。为实现这种全面的进步,在法律制度的层面需要不断革新。其次,新媒体传播媒介的多样化使得对女性的侵害与歧视事件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发酵传播,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信息技术领域的不断开拓刺激了公众对信息传播的参与热情,数字技术的成熟促使传播主体的范围扩大到了社会中的每个人;移动通信技术的不断普及更完善了信息传播的效率性和针对性,能够使得各种“社会情绪”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公权力此时被置于更多的审视之下,为防止信任危机的出现需要做出更慎重的回应。同时,女性群体自我权利保护意识的成熟使得有时尽管歧视与侵害尽管并未针对具体个人,却能够引发女性的共情与群体维权意识。例如2021年2月,知名脱口秀演员为某内衣品牌代言,广告文案“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引发热议,品牌方与演员本人都出面公开致歉依然不能阻止事件的不断扩大。可见,多年来对男女平等、尊重女性意识的传播以及基础教育的普及,在社会大环境中树立了保护妇女群体权益,平等对待女性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的普遍意识,因此尽管在此类冲突中的妇女个体相对模糊,对侵害救济请求权也应当拓展到过去不被关注的维护不特定多数主体。

(二)检察机关提起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制度的现有研究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在食药卫生、环境保护以及英烈权益等领域已经具备了相对成熟的规则体系和实践经验并经过学术界广泛的论证。相较而言,对妇女权益的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则十分匮乏,目前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下类型:第一,在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之前,部分学者对公益诉讼制度救济妇女权利的构想多侧重于对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如“非常有必要建立起诉讼程序简便高效的公益诉讼制度,从程序上更好地保护利益受损害方,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其中对受案范围的论述甚少涉及,仅个别文章笼统提及“对当前妇女权益受侵害比较严重,如就业歧视、性骚扰、家庭暴力等可以先纳入受案范围,对妇女受教育权、政治权等权利则根据我国法治进程的情况逐步纳入”。第二,主张针对妇女劳动权益、平等就业权保护设立公益诉讼制度。从公益诉讼程序的事前性“法律赋予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女性劳动者的权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制度,旨在对女性就业歧视起到预防作用,将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扼杀于萌芽状态,创造平等就业的机会”。第三,在民事婚姻家事领域内对妇女家暴、监护权等能否纳入公益诉讼制度加以讨论。例如从论述“公共利益”的含义出发,认为“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水平实际上取决于弱势群体在社会中的利益状况……旨在维护妇女、老人、儿童这些弱势群体权益的反家暴诉讼,在公益诉讼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或“家事领域是家庭秩序公益、社会公益之所在,检察机关在必要时介入家事纠纷乃是理之当然……检察机关参与家事诉讼并非参与所有家事事件,而只是针对部分具有较强公益性家事案件,如婚姻无效、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家庭暴力、亲权确认、收养无效等”。综上可见,对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问题目前尚未形成相对普遍的共识,对妇女人格权以及其他诸如妇女政治权利、职场性骚扰或家事问题等能否纳入公益诉讼制度也缺乏系统讨论。

(三)检察机关提起妇女权益公益诉讼的规范依据

当前,无论是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涉及妇女劳动权益、财产权益等的其他法律都未对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制度的案件范围和程序做出任何规定,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未见涉及,管辖案件范围的只言片语仅散见于极少数地方检察机关的内部规章文件中。如2021年3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当地妇联、总工会制定«关于加强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协作工作办法»,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妇女人格权、妇女政治权益及妇女财产权列为专项工作重点。基于目前尚未建立任何形式和位阶的妇女权益公益诉讼规范体系、程序体系的现实情况,只能从现行规范中找寻依据。首先从妇女权益保障的根本目的出发,具体制度的设立应以维护社会中普遍的妇女人权、促进我国男女平等事业为归宿,并与宪法各项基本权利相耦合。其次,以公益诉讼的现行经验与两大诉讼法为根柢。两高于2021年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足于传统诉讼体系,对各类型公益诉讼中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做出规定,结合之前的各项试点经验,在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管辖范围和其余程序建构中理应以此为依据。最后,以检察机关的主体性质及其职能为界限,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中明确界定的主要法律监督机关,无论是在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或诉中程序中都要以其监督职能为根本。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职权的目的都在于维护公益,不夹杂任何私益,以契合公益诉讼的宗旨。

在这种制度语境下,界定妇女权益公益诉讼的案件管辖范围其路径可参照现行两大诉讼法与其他类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设置,并在检察机关的职能框架下具体展开。相关立法应在后续的实践基础上对此做出回应,如在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参照«英烈保护法»设置相关条款,或在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时对妇女权益加以列举。

二、妇女权益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型化

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管辖案件范围的设置不仅与妇女群体的权益范畴相关,更关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畛域,且进一步影响司法裁决的界限。综合实践观察与案例检索相关情况来看,在布局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过程中,或应对如下因素加以推敲:

(一)侵害妇女平等权领域

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权既是个人权利,同时也是妇女群体应当享有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把中国发展进步的历程同促进男女平等发展的历程更加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使我国妇女事业发展具有更丰富的时代内涵,使我国亿万妇女肩负起更重要的责任担当。妇女平等权的保护可以细化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现代妇女事业追求的平等并不能机械地看作一种绝对意义上的平等,而应当是建立在足够正视男女生理差异、并对延绵至今的社会分工思想即男女对家事照拂的价值评判基础上,对妇女群体的能力、社会价值予以公平审视。例如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家务劳动的补偿制度愈发引起重视,并将补偿范围从家务体力劳动扩展到了家庭理财、老人精神需求、子女教育等多方面,彰显了我国法律制度在维护妇女平等权角度的时代精神和人文关怀。对妇女平等权利的侵害行为无疑是对基本国策的悖逆并与社会基本价值相抵触,更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因此,在建构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过程中将妇女平等权纳入救济范围是其题中应有之义。

(二)侵害妇女发展权领域

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背景下,我国的妇女事业的重点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妇女解放”转至“妇女发展”。作为发展人权主体的妇女及妇女群体享有获得全面且自由发展的权利,此项权利的建立应以妇女在社会中能够获得均等的发展机会为前提,以实现妇女主体的全方位发展为归宿,这也应当成为我国各项妇女工作的根本点。妇女群体的发展与家庭、社会乃至国家的发展脉脉相通,公权力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为妇女群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作为一项难以或缺的人权,发展权内在包含了妇女受教育、就业、政治参与等多重因素,妇女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并需要全方位努力的过程,加强监督与救济是法律体系难以回避的义务,针对公权力在推进地方妇女发展进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违背妇女发展目标的行为,由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佐以公益诉讼制度,对推动妇女发展事业至关重要。

(三)侵害妇女人格权领域

人格权是宪法明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人格权包含了妇女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应当明确的是,对妇女人格权的监督救济本应属于民法典的管辖范畴,因此检察机关介入妇女的人格权之诉首先需要具备两项基本前提:第一,对妇女人格权的侵害具有社会效应。或是针对广泛不特定多数的妇女群体,或是情节极度恶劣造成极强的社会反应,有引发社会矛盾风险;第二,监督救济形式应当具有顺位性。首先,没有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没有具体被侵权人或被侵权主体较为广泛且难以推举起诉人的,例如前述内衣代言风波中难以确定具体的被侵权人而面临维权主体缺位的情形;其次,案件不宜通过私益诉讼解决,私益诉讼的方式可快速确认被侵权人并通过和解、调解等多元化途径对妇女群体的精神损害加以补偿,启用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不足。因此,基于人格权侵权的民事纠纷本质,只有确认侵权行为符合“公益”的救济需求并穷尽其他途径之后才能够以检察公益诉讼为补充。

在构建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过程中,应注重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为目标。妇女平等权、发展权、人格权不仅关乎妇女个人的自我发展,更与社会全面进步休戚相关。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工会组织更能全方位发挥诉讼监督救济职能,创新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共建共治共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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