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2022-11-13 10:26李俣然
市场周刊 2022年7期
关键词:矫正犯罪青少年

李俣然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23)

一、 问题的提出

社区矫正这一概念并非诞生自我国,而是自西方英美法系国家的“舶来品”,其理念源于19 世纪末期的行刑社会化思想,后作为一种刑事惩罚模式在西方国家中推广。 自古以来,我国对违犯了刑事法律的罪犯采用的一直都是封闭式的措施,一方面利于集中地进行矫治改正防止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以实现惩罚和震慑的目的。 然而随着近现代法制化的发展和刑法覆盖范围的扩张,有限的监狱资源与超负荷的犯罪数量不能更好地相适应,且监狱的矫正模式的效果有时会不尽如人意,相比较其他国家来说,自20 世纪80、90 年代以来,我国罪犯的重新犯罪率较低,三年内重新犯罪的犯罪率只有6%至8%,但是有学者通过对2014 年至2021 年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数据发现,我国基层法院判决的再犯罪案件比例在10%至15%左右,相比30 年前这个数据翻了近一番。 部分重新犯罪的人员在出狱后由于与社会脱轨、被社会歧视等原因,兼具报复、补偿心理,往往会犯较初次犯罪更为严重的罪行,在抢劫、杀人等极端案件中,有不少犯罪人是刑满释放人员。 对这部分的犯罪人员,应帮助其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社区矫正被引入我国,并在我国适应良好,落地开花。 从2002 年的试点工作开始到2003 年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及后来2012 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到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正式实施,在实践中,这项新的刑罚执行制度逐渐地演进、发展、完善。

在特殊人群犯罪中,青少年犯罪一直是大众所关注的重点,这是因为罪错青少年的可塑性强与被改造的可能性高,很多的罪错青少年往往是误入迷途,在经过矫正后能够迷途知返,对自身及世界能够有一个更清晰、正确的认知,对他们来说,虽然从前犯过错,但未来依旧可以继续走下去。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对象是14~25 周岁的青少年,他们个性容易冲动且有着好动的生理特征,往往以自我为中心,想要摆脱家长和学校的束缚、渴望无人拘束的自由,在这些罪错的青少年身上适用传统的监禁刑往往弊大于利,相比较来说,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更适合于这类特殊犯罪群体。 把罪错青少年放在社区中,整合社区中的司法、教育、公益等资源,对其进行思想上、行为上的改造及矫正,并辅以人性化的监管,帮助其融合进学校及社会,这正体现了我国对待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贯彻的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二、 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回顾

(一)法律变迁

1. 刑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中,就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处罚措施提出了要求,在第十四条中指出,对未满16 岁的人犯罪不予处罚,但家长需加以管教,必要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笔者看来,收容教养制度依旧是传统的监禁刑制度,这项制度一直以来在对罪错未成年的惩罚教育中占据着重要的一环,直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后,这项制度也终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在刑法中,关于未成年犯罪的处罚措施直到在202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才有了重大的修改,必要时,依法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自2011 年社区矫正制度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后,青少年社区矫正在《刑法》中的首次明确体现。

2. 社区矫正法

在我国2020 年实施的《社区矫正法》中为未成年人设置了专门的一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别规定,自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就未成年的社区矫正问题从社会、家庭、学校等方面进行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规定。 关于对罪错未成年的矫治规定其实早在2003 年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就显现出了雏形,在有关社区矫正的一章中指出,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适用非监禁措施——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

3. 其他法律

在和未成年人有密切联系的两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正的范围及方式也分别做出了规定,譬如后者中第四章名为“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 年发布)第一百一十六条则提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鼓励与支持。 除此之外,在2013 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七十三条中,要求检察院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强调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实践情况

2000 年和2002 年,社区矫正先后在上海和北京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司法部组成了专项研究课题组,研究、分析了大量的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形成了详实的报告,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构建提出了思想框架。 随后,在江、浙、鲁、津四个省市进行推广试点,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后将这一制度向全国推行,并于2019 年颁布了我国的首部关于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目前,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依照成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措施依法、有序地开展工作,主要有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种情形,依法形成了法院、监狱机关和公安机关决定社区矫正,人民检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地方政府负责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司法所负责日常矫正工作的一体化流程。

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各地的广泛开展,各个地区的政府也大胆创新、勇于探索,推出了各具地方特色的矫正措施。 在上海,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加入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中,按照“政府推动、社团运行、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推进工作,其表现为社团化、专业化的矫正模式。北京市司法局将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服务作为一项重要课题,积极发挥其在矫正工作中帮教协调的作用,同时,公、检、法、民政、团委等多个部门齐心协力,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 如,在昌平区实行“面对面矫正制度”,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摆脱过往不良的成长模式,重新参与到社会化生活中。在浙江,省级的法、检、公、司等部门单位在全省启动实施了“社区矫正阳光志愿者行动”,按省市县的级别成立志愿者的总队、支队和大队,联动配合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 广州政府建立了“金不换”工程,通过社会作用来挽救、教育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同时,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采用了特别的审判方式,形成了矫治和预防的功能体系。总体来说,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地都“落地生根”,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矫正制度,然而,在实践中依然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三、 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观念有待扭转

受我国古代传统的影响,我国民众对集体的认同感多来自由血缘维系的关系组织(宗族、同姓村),相比于国外来说,对社区这种基于生活、生存而聚在一起的关系组织远没有前者的归属感强烈,基于这种关系的临时性与不确定性,因而对除了涉及自身以外事务的参与积极性不高。 虽说古语有云“远亲不如近邻”,但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发达的大城市里,随着搬迁频率、生活节奏加快,有太多人不愿意去社交,不说认识自己所在社区的成员了,甚至可能连自己的邻居都不认识。

此外,我国自古以来适用刑罚的主流思想就是“重刑主义”及“报应刑”,对大多数民众来说,根据他们朴素的正义观来看,犯罪分子与一般人的最大不同就是犯罪的人被依法剥夺了自由,而社区矫正的对象恰恰与他们传统的认识观念相悖,“被判了刑的人怎么还能留在社会?”“这样的坏小孩留在社会上岂不是会带坏我家乖小孩?”有这些想法的民众比比皆是,对在社区矫正的青少年会心存芥蒂,给其贴上“问题少年”的标签,对其产生排斥心理进而避而远之。 这样会导致社区矫正的青少年得不到更好的矫正教育和社会接纳,违背了社区矫正的宗旨和目的,不利于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虽然相比20 年前的社会,我国民众开放程度提高,对此的接受度有所放开,但关于社区矫正的观念扭转依旧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缺少专业性人员

目前来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干力量是基层的司法所,但是,大多数的司法所在社区矫正这一工作事项上,都有着人才大量缺失、专业素质良莠不齐的问题。 由于矫正对象的特殊性,青少年的社区矫正比一般的社区矫正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更严,如学者提出的矫正工作人员“三像”要求。青少年矫正对象正是由于在价值观和社会关系方面存在问题和缺陷,才出现了反社会行为——犯罪,对这种严重不良行为和方式进行纠正的过程,也就是再社会化的过程是非常需要专业性人员来进行评估与操作的。

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成员中,矫正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占比较低,且由于资金缺乏导致一些工作难以开展。 又由于工资待遇较低,综合来看,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而社会志愿者无法长期稳定地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且大部分都缺乏针对性的训练,没有应对被矫正青少年的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这样的志愿者队伍不具有稳定性,无法成为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中坚力量,难以满足社区矫正的工作要求。

(三)矫正项目少,有效性不高

在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的方法上,矫正手段单一并且成功经验较少已是学界的共识。诚然,德、智、体、美、劳方面的传统矫正方式发挥了一定的功效,但是作用着实有限。 一方面,这些项目各自为政,无法系统地结合起来实现功效最大化;另一方面,这些项目对犯错青少年的教育改造往往是“蜻蜓点水”“隔靴搔痒”,无法触及根本,就像普法宣传这种活动,一些罪错青少年并没有从中获得深刻的教育,发传单的形式既不能有教育的作用,更别说能起到惩罚的效果了。 有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有效性进行了质疑:“是以牺牲有效性换取经济性,因而可信度不高……最大的问题是要保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假如排除少管所的交叉感染因素的负面作用,实际上社区矫正的成本较之将其投入少管所的经济成本会高出很多……我们有理由质疑社区矫正的经济性,尤其是不分城乡、不分区域地大规模开展社区矫正。”对此,笔者持认同态度。

(四)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将矫正对象置于社会当中的行刑方式,在要求政府等国家公权力机关给予足够支持的前提下,还需要社会团体、社区、单位、学校乃至普通民众的积极参与,这一点在法条中也有明确表示。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的理念并未深入人心,社会各组织对社区矫正中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够。 如社区,一些社区的领导者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程度、接受程度有限,害怕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青少年“带坏社区风气”,从而产生抵制社区矫正的行为,给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造成阻碍。 如学校,本应就接受社区矫正的青少年的在校表现、学习能力等与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相互来联系和配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两者往往难以进行有效的沟通。

四、 我国未来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完善路径

(一)出台司法解释,完善青少年社区矫正法律规定

我国已经出台了《社区矫正法》,其中对未成年的社区矫正有了大致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依旧是比较模糊、概括的,尚欠缺精细性的规范。 由于社区矫正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关于青少年社区矫正,我国刑事司法中没有前例和经验可循,因此,应根据特殊个体——罪错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具体探讨普遍适用的矫正路径,广泛探索经验,及时总结经验,由实践上升至理论,再回到实践进行检验,并对相关的法律条文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如《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二条中提到,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分开、分别进行,但在五十八条中又提到,“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这样一来是否有条文冲突的嫌疑? 因此,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问题,还需继续探索改进,出台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以完善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

(二)设计、开展针对性社区矫正项目,建设高水平青少年社区矫正队伍

区分青少年与一般人的社区矫正,就需要探索设计并开展针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 学者张凯认为,风险评估是设计矫正方案的基础,北京等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自试点后就开始了对定量化风险评估机制的积极探索,但关于青少年的风险评估在国内尚属空白,社区矫正机构需要尝试研发适合青少年的风险评估机制。 关于项目设计,学者陈清霞提出将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体系分为三个层级,让受矫正的青少年按需选择适用。 学者李岚林认为,可通过家庭治疗、社区融入、认知行为和重塑角色等方面开展“柔性”矫正干预;学者刘晓梅和刘晓雯认为应从未成年矫正对象分类处遇角度加强其心理矫正工作;学者赵晓风则建议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共情训练。 这些方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三种层级的划分较为合理,中间两种矫正方案本质上是从帮助其树立积极的心态思想方面着手,促其在内心积攒、培养正能量,最后一种方案着眼于“共情力”的训练,虽然也是从心理矫正出发,但这不同于传统的矫正方式令人耳目一新,在该学者的实践中也确实有着不错的效果。

除了设计和开展针对性的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之外,笔者认为我国还应按照国情建设高水平的青少年社区矫正队伍,应由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定期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包括法学、心理学、精神科学、行为科学在内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以保证他们能够胜任青少年的矫正工作。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应当积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矫正工作中来,发挥群众的智慧。 首先,需要提高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程度,通过与社区、单位、团体的领导者进行说理、沟通,帮他们摘下对社区矫正青少年的“有色眼镜”,说服他们逐渐接受罪错青少年,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方能为这些走上迷途的罪错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的、有利于其迷途知返的社会环境,以发挥社会这一重要元素对他们的改造作用。其次,为响应国家的鼓励政策,当地政府可制定出台相关的奖励措施,如给被矫正青少年提供技能培训或者工作机会的企业单位减免税收、给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相应减少物业费、对配合的学校进行鼓励报道等。 最后,要鼓励对受矫青少年进行社会监督,如人大代表里赞所呼吁的:“设立独属于涉罪未成年人的资金,通过追踪了解其动向,将发现的不良行为及早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处置,从而达到防范犯罪的作用。”

五、 结语

当今社会,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是每个法治国家的重任,我国也不例外,罪错青少年的矫正教育在我国一直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 虽然我国引进社区矫正制度时间不长,但这项制度工作在我国开展得很是迅速,关于青少年社区矫正,在吸收国情的基础上,各地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矫正模式,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 这项制度的年轻,导致大众的接受度还有待提高,矫正缺乏专业性的人员与针对性的项目,社区矫正法也才刚问世不到3 年,一切工作仍需探索和改进。 改变一直在路上,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开始关注这方面的问题,随着近几年关于青少年的法律的修订,笔者相信,我国终会建成完善的、实用性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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