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伟 赵乙九
数字技术、三网融合在极大提升信息交互效率的同时,也极易导致有害信息的泛滥。对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界定散见于刑法相关章节、条文之中,它是传统犯罪在网络虚拟世界的再现与变身。此类犯罪活动传播速度快、施害范围广、交互作用强、手段隐蔽深,常使执法机关面临诸多取证难题,对其实现有效查处和从严打击的难度较大。鉴于此类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中央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积极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但由于网络技术更新换代快,网络亚文化现象日益凸显,因而即便执法机关重磅出击,仍然无法完全清除各类有害信息。
对于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有效规制问题,学界给予了热切关注并提出了相应对策。①参见姜涛的《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从宪法的视角》(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3 期)、陈道英的《我国互联网非法有害信息的法律治理体系及其完善》(载《东南学术》2020年第1 期)、张新宝、林钟千的《互联网有害信息的依法综合治理》(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2 期)、尹建国的《我国网络有害信息的范围判定》(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 期)等文献。但是,这些建议多停留于规范层面的刑法教义学应对,而未将网络有害信息犯罪放在变动、发展的社会关系中加以整体考察,因而未能揭示网络有害信息犯罪表象背后的各种深层原因。有鉴于此,本文拟立足于对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通过不同视角的多维分析,努力揭示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基本规律,以探寻有效的整体性治理机制。在先期对相关执法、司法部门开展走访调研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案例等数据平台,以“互联网”“有害信息”“网络色情”“网络侵权”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同时,为增加研究的针对性,又以“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为关键词进行二次检索,共收集到1200 余起典型案例。剔除无效部分后,获取有效案例1000 余起。为方便统计,笔者最终选取了1000 起涉及政治类、暴恐类、色情类、侵权类、诈骗类、赌博类等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主要类型的案例为分析样本。
1.犯罪人的经历特征。根据个体经历的差异,可将犯罪人分为初犯、累犯、偶犯、惯犯四类①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4 页。。对典型案例的统计发现,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行为人多以初犯为主。通常而言,初犯是指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初犯的主观恶性一般不大,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与初犯相对的是累犯,累犯的主观恶性较大,不能适用减刑、假释。偶犯与“惯犯”相对应,一般不是基于行为人的性格,而是由于偶然外部事件引发了犯罪,故此类犯罪具有冲动性、盲目性和偶发性等特征,往往表现为未经深思熟虑和精心预谋就直接实施犯罪。偶犯与初犯不同,偶犯是从犯罪原因上对犯罪人进行的类型划分,而初犯则是从犯罪序数上进行的划分,仅指首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相较惯犯而言,偶犯的人身危险性更小,应处较轻之刑。偶犯是学术概念,刑法上并无相应规定,故在处罚上,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予以从宽处理。惯犯是屡教不改的犯罪人,通常表现为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的常业犯和犯罪已成习惯的常习犯,其主观恶性更深、人身危险性更大,对社会造成的破坏更严重。
在本文所统计的2547 名犯罪人中,属于初犯的有2138 人,占84%;属于累犯的有321 人,占13%;属于偶犯的有63 人,占2%;属于惯犯的有25 人,占1%(见图1)。可见,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多为初犯,且以共同犯罪为主,犯罪手段较为简单、低级。初犯经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惩治往往能够促使其改邪归正,并重新融入社会。
图1 犯罪人的犯罪经历
2.犯罪人的动机特征。实施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行为人大体有五类动机,分别为物欲型、情绪型、集合型、信仰型和性欲型。②朱营周:《新编犯罪心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2 页。物欲型动机是指以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需求为目的而侵犯他人或者社会乃至国家财产。物欲型动机以财产占有为内容,涉案罪名多为诈骗、盗窃、抢劫等。情绪具有驱动性,不良的情绪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行为人的行为选择,遏制理性思维对行为的控制作用。亚情绪的出现在相当程度上会促使犯罪行为的实施,从而导致情绪型犯罪的发生。集合型动机顾名思义是指某一犯罪活动具有多种动机类型。这种犯罪往往以一种动机为主,其他动机为辅。信仰型动机是指犯罪活动基于错误的宗教认知和偏执的政治观念,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因信仰的差异而产生。性欲型动机犯罪是指行为人为追求性欲满足,违背社会道德、违反法律规定而实施犯罪行为。
在本文统计的案例中,物欲型动机的有834 例,占83.4%;情绪型动机的有105 例,占10.5%;集合型动机的有41 例,占0.41%;信仰型动机的有19 例,占0.41%;性欲型动机的有1 例,占0.19%(见图2)。由此可见,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多以物欲型动机为主。究其原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和社会贫富差距较大是造成物欲型动机犯罪的根源。社会财富利益观的扭曲,以及追名逐利的社会氛围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图2 犯罪人的动机分类
1.犯罪行为的组织形式特征。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以共同犯罪为主。犯罪学中,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将犯罪活动分为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①王牧:《中国犯罪对策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 页。在本文统计案例中,共同犯罪有548 例,占54.7%;单独犯罪有452 例,占45.3%。据此判断,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以共同犯罪为主。这些犯罪活动策划周密,有明确的目标和严格的任务分工,同伙之间彼此配合,有利于犯罪行为的实施和犯罪目的的实现,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单独犯罪。此外,根据犯罪学分析,共同犯罪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一般合作犯罪、团伙犯罪、集体犯罪、聚众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②一般合作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形态。团伙犯罪虽然有一定的分工协作机制,但组织形式较为分散,且呈简单协作模式,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集体犯罪和团伙犯罪在犯罪人数、共同犯意、犯罪行为等外部特征方面基本一致,其本质区别在于集体犯罪有更为固定的组织结构、更加明确的合作关系。集体犯罪和团伙犯罪通常事前有预谋,并由相对固定成员通过相互配合实施犯罪活动。这些犯罪一般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包括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实施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的从犯以及胁从犯等,组织化程度高,社会危害性大,处于有组织犯罪的中级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局面且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这些组织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除一般合作犯罪属于传统共犯之外,其他共犯形式均可归属于有组织犯罪类型。有组织犯罪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其组织化程度表现为从初级到高级的各类层级形态。③张保平、李世虎:《犯罪心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8 页。
在本文统计的共同犯罪中,合作犯罪案件有179 例,占18%;团伙犯罪案件有215 例,占21%;集体犯罪案件有122 例,占12%;聚众犯罪案件有17 例,占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有15 例,占2%(见图3)。共同犯罪与道德滑坡、制度失灵以及教化的缺位不无关系。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通常有相对固定的犯罪团伙,明确的分工合作。在本文的调查样本中,有近四分之一的案件为团伙犯罪。由此可见,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中的行为人往往喜好与他人共同协作实施犯罪行为。
图3 犯罪行为的组织特征
2.犯罪行为的模式特征。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行为模式分为预谋犯罪、职业犯罪、机会犯罪、激情犯罪、常习犯罪和过失犯罪等六种。预谋犯罪通常指事前有缜密计划和充分准备的犯罪类型。职业犯罪是指具有某些综合性技能,经常性从事有组织犯罪活动,并以此作为生活来源的犯罪类型。职业犯罪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具有正当的职业和多样技能,其和普通人一样公开活动,犯罪心理具有双重性,犯罪手段残忍。机会犯罪是指行为人因无法抗拒某种偶然出现的不良影响和致罪因素,触发犯罪动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具有一定的或然性。通常情况下,这包括本身有犯罪意图的人趁机实施的犯罪,即机会犯;和本身无犯罪意图,因恰逢时机而实施的犯罪,即偶发犯。机会犯罪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和现实危险性,行为人或多或少带有不成熟、不健康的心智和消极的人生观、价值观。激情犯罪属于情绪型犯罪,消极的冲动情绪是驱使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是因陷入极度仇恨、愤怒而爆发的猛烈短暂、无预谋且破坏性较大的犯罪行为。常习犯罪指行为人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已就某种犯罪行为形成条件反射习惯,故行为人通常缺乏罪责感。过失犯罪与预谋犯罪相对,强调行为人事前无筹划和准备,事中无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罪过。
在本文统计的案例中,属于预谋犯罪的有575 例,占57%;属于职业犯罪的有283 例,占28%;机会犯罪、激情犯罪、常习犯罪、过失犯罪则分别有69 例、60 例、12 例和1 例,分别占7%、6%、1%和1%(见图4)。可见,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大部分属于预谋犯罪。为了达到特定犯罪目的,行为人通常进行了缜密计划和积极准备。虽然犯罪预谋属非实行行为阶段,尚未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不应予以入罪规制,但由于预谋直接指向危害后果,且为此做了充分的准备,危害后果发生的概率较大,故不予刑法规制,难以防患未然。同时,事前的预谋将直接控制行为进程,是故意犯罪的重要阶段,因而应基于预防目的,予以入刑规制。
图4 犯罪行为的模式分类
3.犯罪行为的类别特征。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行为总体上可分为八大类,分别为:网络传播色情类有害信息犯罪、网络传播诈骗类有害信息犯罪、网络传播侵权类有害信息犯罪、网络传播赌博类有害信息犯罪、网络传播暴恐类有害信息犯罪、网络传播病毒类有害信息犯罪、网络传播政治类有害信息犯罪和网络传播虚假类有害信息犯罪。①本文所采用的这种分类方式吸收了重庆邮电大学王志刚教授的建议。
在本文统计的1000 起案例中,网络传播色情类有害信息犯罪案件为323 例,占32.3%;网络传播诈骗类有害信息犯罪案件为212 例,占21.2%;网络传播侵权类有害信息犯罪案件为210 例,占21%;网络传播赌博类有害信息犯罪案件为134 例,占13.4%;网络传播暴恐类有害信息犯罪案件为47 例,占5%;网络传播病毒类有害信息犯罪案件为27 例,占3%;网络传播政治类有害信息犯罪案件为24例,占3%;网络传播虚假类有害信息犯罪案件为23 例,占2%。相比之下,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以网络传播色情类有害信息为主,网络传播虚假类有害信息犯罪数量较少。网络传播色情类有害信息犯罪的惯常行为模式是开设黄色网站“招嫖”,从中收取高额中介费;提供有偿下载的色情图像、视频以非法获利;实施网络色情诈骗;或者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发送垃圾邮件、恶意网页链接以及植入病毒等手段将黄色信息发布并传播在网络空间内,诱使被害人被迫接受不良色情信息。这种犯罪对正值青春期的青少年负面影响甚大。一般而言,发布于网络上的色情信息隐蔽性更强,难以通过一般搜索引擎进行查询封堵,因而极易泛滥成灾。
图5 本文统计案例中犯罪行为的类别特征
4.犯罪行为的传播特征。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传播方式有多种类型,通常是借助特定的网络平台进行传播,如QQ、微信、贴吧等。其中,QQ、互联网热门站点和微信是最主要的传播手段。在本文的统计中,以QQ 为主要传播手段的案例共有300 起,占27%;以互联网热门站点为主要传播手段的案例共有206 起,占19%;以微信为主要传播手段的案例共有195 起,占18%;以短信、淘宝、贴吧、论坛、微博、网络直播、易信以及其他方式为传播手段的案例分别有60 起、40 起、23 起、22 起、18 起、7 起、1 起和227 起(见图6)。这些传播路径具有影响范围广泛、行为方式隐蔽的特点,并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造成的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由于QQ、互联网热门站点和微信的用户规模庞大,使用操作简便,行为人通过这些即时通讯手段可以迅速实施犯罪规定,犯罪收益更大。
图6 犯罪行为的传播方式
1.判处罪名的情况。在本文统计的案例中,涉及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罪名大约有53 种,其中定性毒品犯罪罪名的案件数量较多,共287 例,占28.7%;之后,依次为诈骗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开设赌场罪,分别为224 例、186例、133 例、102 例和101 例,占比为22%、18%、13%、10%和10%;其余诸如计算机犯罪、侵犯著作权、侵犯财产权等类罪名所占比重较少(见图7)。
图7 涉及的罪名分布
当前,利用网络实施毒品犯罪呈高发态势有着多方面的原因。首先,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犯罪分子实施毒品犯罪提供了便利的工具,降低了犯罪成本,使其可以轻而易举地进行跨境联络。其次,互联网的发展也为其犯罪提供了新的条件和手段。最后,执法部门长期强化对贩毒分子的打击,也迫使其转战网络空间,实施更加隐蔽、难以侦查的贩毒活动。由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高收益、高回报的犯罪活动屡禁不止。
2.判处刑罚的情况。通常,对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所判处的刑罚以有期徒刑和罚金为主。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网络犯罪”这个罪名,它在实践中泛指利用网络作为工具或以网络作为对象的一切犯罪行为,其涉及刑法上的大部分罪名。也就是说,刑法中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能是利用网络来实施的。从这个角度上说,所有的刑罚种类均可适用于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
就本文统计案例而言,共涉及5359 名犯罪人,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有2515 人,占47%;被判处罚金刑的有2315 人,占43%。除此之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152 人,占3%;判处没收财产的有141 人,占3%;判处拘役的有108 人,占2%;判处无期徒刑的有77 人,占1.4%;判处死刑的有38人,占0.7%(见图8)。据此,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大多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刑,而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拘役的所占比例较小。总体而言,传播有害信息犯罪以牟利和猎奇为主,通常借助虚拟空间,以非暴力方式实现,不涉及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剥夺问题。因此,相较于直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小,一般不适用严厉的刑罚。不过,传播有害信息犯罪通过网络途径传播,影响范围广泛,拘役刑的判处又无法有效遏制行为人继续作案的冲动。此外,我国一直遵守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宗旨,慎用死刑,这也使得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死刑适用较少。
图8 判处的刑罚分布
就有期徒刑的刑期而言,对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所判处的刑期主要集中于一年以上、六年以下的区间。在本文统计的案例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有632 人,数量最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有582 人;被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有293 人;被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211 人;被判处五年以上、六年以下的有134 人;被判处六至十一个月以及有期徒刑六年以上、十九年以下的人数较少,占比不大。因此,就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而言,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六年以下的情况最为普遍。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适用面广,灵活性强,有助于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行均衡裁量,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进一步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分界,可将对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分为三年以上和三年以下两类。由上图可知,在本文统计案例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420 人,占56%;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1095 人,占44%(见图10)。对比可见,两者的总体数量和所占比重相差不大。由此,目前对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所处的有期徒刑以三年以上、六年以下为主。
图9 判处有期徒刑案件的刑期分类(a)
图10 判处有期徒刑案件的刑期分类(b)
作为一种信息类犯罪,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具有跨国性、专业性、互动性、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等特点,且日益演变为一条黑色产业链①郭瑞:《网络黑色产业链:犯罪组织的“互联网+”》,《信息安全与技术》2015年第6 期。,犯罪组织结构完整且严密,难以一网打尽;犯罪手段较为隐蔽,普通民众防不胜防,极易遭受巨大损失。此外,利用网络传播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非法言论还严重破坏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们不仅需要提升技术手段来遏制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的犯罪行为,同时还要采用行政管理、法律和道德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治理,从而保证从多个维度对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进行有效打击。
整体性治理的概念最早由英国学者安德鲁·邓西尔提出,该理论强调构建以问题解决为导向(方法论基础)、以功能整合为支撑(组织基础)、以公众需求为核心(价值基础)的治理机制②谢微、张锐昕:《整体性治理的理论基础及其实现策略》,《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6 期。来解决复杂治理问题。引入该理论,有助于建立起针对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有效治理体系。
社会经济的繁荣昌盛得益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但信息技术在推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威胁着网络系统以及社会的稳定运行。由于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传播有害信息往往获益巨大,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长期呈现高发态势。在治理此类犯罪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深入治理犯罪源头,占据网络技术安全的制高点,加强技术投入,堵塞犯罪漏洞。要努力开发并普及使用新的防控和打击技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提前预警、智能决策等功能,以快速过滤、及时封堵不良信息。要通过对有害信息的综合监管和预测,实现对互联网长期、持续的有效数据监管与治理,力求将不良信息拦截于用户视线之外,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压缩有害信息的传播范围。
及早发现有害信息是有害信息治理的关键。从主动监测的角度来看,要重点监控色情、暴恐、赌博等违法信息的传播,并对威胁互联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的不良代码进行关键字识别。要采取分段记录,形成有害信息特定代码识别机制,及时将存在特定有害信息代码的非法站点、网页纳入黑名单,禁止用户浏览。③邓晔、宋莉娜:《网络有害信息治理模式比较研究》,《湖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4 期。要健全信息内容分级机制,将有害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对于社会危害程度轻微的有害信息,要及时提醒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经营商履行信息删除义务,并对行为人进行思想教育、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害信息,要责令司法部门快速捕侦、及时立案、依法审判,确保刑法惩罚的有效性。如此,方可严惩犯罪人,并威慑潜在犯罪者不敢以身试法,有效减少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发生。从被动防御的角度来说,要借助防火墙软件和相关过滤系统,阻遏有害信息的攻击。要对存在有害信息的站点或网页进行自动过滤、屏蔽、删除,切断有害信息的传播路径,并通过不断提高网络技术水平来加强防火墙的防控性能,打消用户对使用防火墙系统的顾虑。要努力实现主动监测和被动防御共用、疏导和封堵共生,不断提高我国网络安全的防范水平。此外,还要加快新科技、新产品的突破性研发,不断升级网络平台的自净能力。只有通过不断提高有害信息的处置效率,才能切实维护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秩序。
尽管各种技术措施的应用对于防范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犯罪手段与防控技术是相互伴随、彼此共生的。换言之,网络技术越是高新,犯罪手段也就越可能新奇,网络安全面临的问题便可能更多。这就要求我们应当不断加大技术投入,创新技术手段,以此弥补网络信息安全的短板。具体而言,相关部门应当先发制人,从“事后防御”“事中拦截”扩展到“事前预警”,不断提高打击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力度,精准抓捕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的犯罪行为人。唯此,才能有效遏制网络有害信息犯罪的发展,恢复网络空间平和清净的局面。
要坚持加强对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行为的监管。政府执法部门需统一牵头,发挥主导作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先锋旗手,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对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行为进行监督管控。要采取多管齐下、协同治理的模式,不断提高网络有害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和预防效果。
首先,各个内部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合作共治。一方面,内部监管部门需要明确各自职权内容和职责范围,打破分头治理的局面,建立信息同步共享与合作机制。要根据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提高信息传递效率,避免沟通不畅、处置不力的现象。①尹建国:《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中国法学》2015年第1 期。另一方面,内部监管部门应各司其职,消除部门之间掣肘扯皮、相互推卸的现象,凝聚打击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合力,提高处置效率。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自身职责,加强对网络有害信息的核查力度,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实行24 小时网上巡查机制,积极运用高新技术精准监测,严格打击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要设立专门机构,针对网民举报的网站进行专项核查,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控制有害信息的发布和传播;要联合公安信息技术部门的专业人员,强化网上巡查,及时对各类网站发布的内容进行追踪,对常规网站进行定期检查,一旦核实确定为网络有害信息的,应立刻删除。
其次,各地网警应牢固树立“网络社会现实化管理”理念,依靠网络技术支撑,参照实行线下社会巡逻防控模式。要全面清理整治网络违法有害信息,实施快速执法,明确划定“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的红线。要提高公开巡查执法和发现处置的力度,依托网警巡查账号,利用新型网络执法手段和综合巡查机制,将巡查范围全面覆盖到网络虚拟空间中。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和有害信息进行及时处置,积极教育警示公民遵纪守法。禁止发布煽动性信息和各种谣言,及时提醒存在受害风险的网民。要侧重加强对受众规模较大网站的安全监管。网站是信息传播的基本载体之一,网警巡查网站应做到全覆盖,并重点监督网站信息发布的实名备案情况。同时,要整合相关互联网企业力量,结合各方利益探索建设“网警+企业”的新型合作模式。要加强对腾讯等大型社交网站的监督指导,督促它们切实履行好信息安全的审核把关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违法有害信息的滋生和传播。随着我国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各地网警应尽快改变传统执法思维模式,转而把网络空间作为社会公共场所,采取新的执法手段,依法公开进行管理。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健全巡查执法和发现处置机制,切实履行好网络违法有害信息清理整治的职责任务,着力维护网络社会的良好秩序。
最后,监管部门要完善有害信息的拦截、封堵机制。监管部门应与各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共同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分级和过滤机制,自动识别网络信息的性质。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发布有害或者不良信息的站点、网页一律纳入黑名单,禁止网民登录浏览。要根据网民举报,及时删除有害信息。通过切实有效的监管举措缩小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范围,切断其传播通道,封堵其传播源头。监管部门要创新利用新媒体技术、数字媒体和新型移动应用软件,实时发布有关网络传播有害信息行为的时政新闻、相关案例和政策导向,积极推送有关网络安全法的知识,加大对打击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宣传力度,提高网民法律意识,鼓励他们积极举报各类网络不良内容。此外,政府部门还可通过新媒体技术,与民众就网络信息管理进行互动交流,就民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调研、商讨,选取其中的合理部分以形成最终方案。监管部门要大胆颠覆现有的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措施,以更加智慧的监管手段和更先进的监管技术实现对网络空间的维护与治理。只有综合运用多种措施,才能最终有效消除网络不良信息的肆意传播。
治理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仅仅依靠高新技术手段和实时监管是远远不够的。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迅速发展,必然导致防范手段相对滞后的现象长期存在。因此,事前严密的监管措施仍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使得行为人有可乘之机,由此也导致攻守防控之间的循环往复。显然,这种监管模式不仅耗费资源,亦不利于网络安全的有效维护。因此,我们需积极扩充合作伙伴,综合法律手段,创新法律施行方式,协同治理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事实上,任何法律都是以往实践经验的总结,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性。因此,相关法律规定滞后于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发展变化也就在所难免。对此,不仅需加强对网络监管的立法完善,还要注重监管技术的整合和管理手段的提升,以确保打击合力的形成。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加快专门性法律的研究和制定。近年来,国家因时因地制定了诸多关于网络空间安全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但总体而言,目前的法律规范供给仍显不足,在有效规制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问题上往往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当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惩罚传播网络有害信息犯罪的法律制度,而是将其粗略地纳入到网络安全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在解决具体问题时缺乏可操作性。这也是公众和专业人士对网络有害信息犯罪的罪刑法定议题时常进行探讨和争论的重要原因。①楼伯坤、王静:《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刑法规制初探》,《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6 期。因此,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专门的网络信息治理基本法非常必要。此法应明确网络信息立法建设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执法程序、配套制度等内容。同时,还要辅以行政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行细化。此外,在立法过程中,需创新治理机制,确立网络实名制、注册制、有害信息审查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经营者和互联网企业的法律责任制度等等。只有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理念,才能针对网络自身特点,有效实现对有害信息的依法治理。
其次,要确立网络信息治理专门机构的法律地位,明晰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治理职责和权限范围,并在发生冲突时予以协调。一方面,要建立直属国务院的专门网络信息法治研究机构,针对现行有关网络安全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狭隘性弊端,提出立法建议。另一方面,要听取专业法律部门的意见,通过立法确立互联网监管的专门机构,保证互联网监管机构的成员均为来自相关领域的专家。由这些专家对网络信息内容是否有害社会、属于何种有害信息、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提出鉴定意见,可以避免网络有害信息鉴定的随意性。同时,要公开甄别网络传播信息性质,并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对确属违法或有害的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置;要明确有害信息的处罚机构、处罚手段和处罚力度,进而使网络信息治理模式规范化、现代化、法治化。与此同时,要推动专门机构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全面监管。
最后,要广泛吸收国外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经验,健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要将现实社会中的司法实践经验积极推广应用到网络虚拟空间之中,促进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的法治接轨,使网络信息安全立法走进民众、贴近民众,进而提高民众对网络信息安全相关立法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网络的虚拟性削弱了人们的道德耻辱感,降低了行为的内在约束。在匿名化的网络空间,充斥着大量文化素质不高、道德品质低下的人员。因此,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增强人们明辨是非、甄别善恶的能力,促进网民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仍然是治理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重要途径。因此,有必要长期坚持开展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和传统美德潜移默化地灌输给公众,使他们在正确价值观的引导下,积极参与到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活动中。要创新应用现代化数字技术、网络媒体和即时通信软件,广泛宣传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持续开展大规模普法宣传。要通过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促使公众知晓其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利范围和职责义务,自觉抵制网络空间中的黄、黑、灰等不良信息的侵害。与此同时,还要增强公众的守法意识,避免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实施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
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亦是如此。一个人若拥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严谨的理性思维,他便能时刻约束自己,自觉遵守道德准则,不做违法乱纪之事。治理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关键在于道德教育。道德教育能够提升个体的思想境界、维护社会秩序、改善社会风气,并具有广泛性、渐进性、引领性等特点。基于道德教育的诸多优势,开展这项工作应从家庭教育入手。不可否认,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道德品质、言行举止和行为倾向对子女具有长期重要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他们人生目标的确立和实现。进一步讲,这甚至关系到国家的昌盛和民族的兴旺。因此,治理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要特别注重家庭教育,从启蒙教育做起。同时,要坚持强化学校教育环节。学校是教书育人、培养人才的专门机构,担负着促进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任。治理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需要通过学校教育,加强对青少年文化素养、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的正确引导,并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不断对教育体制进行改革完善,增加新的教育内容,培养德才兼备的新时代优秀青年。社会教育是改变人们道德观念、行为方式、生活习惯的重要途径,具有灵活性的特质。虽然社会教育并非德化教育的主战场,但是其作用仍然不可小觑。强化社会教育,充分发挥其在形塑个体行为模式、提升道德修养方面的积极作用,将有助于社会正气的树立和强化,减少网络越轨行为的发生。
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通过网络传播暴恐、色情、诈骗、毒品、赌博等有害信息,为下游犯罪提供帮助,具有目标明确,分工精细等特点。对此类犯罪活动的防范应聚合多元社会力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组织协同、个人自律的多方参与、常态联动的机制。同时,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借助网络技术,依托网络平台,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跨境侵害,具有组织严密、专业性强等特点,对此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应协同技术、管理、法律和道德等措施,形成多手段相互配合的立体化打击机制。这些机制相互衔接、动静结合,共同形成了对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整体性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