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轶 张昌彩
核心价值观是国家的共同价值,是法治建设的道德基础。①闫光永、郭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研究》,《行政管理改革》2020年第8 期。关于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已经先行。②中共中央2018年5月发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契约交易市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的立法。目前的实践和研究热点多集中在司法领域,相关案例和讨论主要针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的行为如何赋予否定性法律后果”。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20年、2022年发布了两批共计19 例“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涉及革命英烈保护、公序良俗、社会道德、诚实守信等多个方面。这些案例中,法院均以裁判的方式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29041.html.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46671.html,2022年 7月 24日访问。与此同时,对于法律执行如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有机结合与统一的讨论仍相对较少。
法律执行作为法律实施的下位概念和重要环节之一,是立法者的意志实现过程。④法律执行,简称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所述“法律执行”适用狭义标准,即“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行使权力资格的其他主体依照法定职权执行法律赋予的管理、服务等职权进行的活动”。广义上的“法律执行”中的执行主体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还包含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组织,这种不规范的命名方式使得执法者与裁判者含混不清。目前学界对法律执行多采用狭义理解。参见舒国滢:《法理学导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公丕祥:《法理学(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3年版;李龙:《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在立、改、废、释各项工作中体现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入法。①张文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http://www.npc.gov.cn/npc/c35574/201907/5bda5cd42fd14bbebf48658a3c09f640.shtml.2018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中共中央于同年5月发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而在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多部立法在制定和修改中已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命题写入法律文本。2020年制定出台的民法典更延续了《民法总则》的原则与精神,第1 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在平等、诚信、环保等原则与条款内容中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学者所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宪入法已经为其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法理引领和制度保障。②同上。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在于,如何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充分领会、把握和贯彻渗透于法律规定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如何通过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进而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明朝政治家张居正曾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③明·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1573年,即万历元年,张居正在这份奏疏里指出“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含义为天下大事,困难的不在于要制定什么法律,而在于立了法就一定要执行。法律执行是依法治国建设的关键环节,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执行是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执行不仅要求法律文本获得有效实施,将法律约束与价值引导相结合,以解决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更要求法律执行主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执法行为的设定、评判和检验标准。因此,笔者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执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出发,进一步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执行之间的相互作用机理,在此基础上,从处理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完善执法说理依据、优化执法方式和提升执法后果的社会认可度等方面,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执行的完善路径,以此重塑执法观念,推进良法善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道德基础可应对法律价值虚化的时代背景,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价值原则的指导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契合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借鉴吸收了国外的积极因素,有助于进一步发展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执行体系。
20世纪后期,伴随着一系列社会问题,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开始反思现代理性价值,以经验主义为主要内容。④江国华、孙中原:《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理论探索》2021年第5 期。多元价值开始并立,主流价值逐渐弱化,在法学的发展中出现反对绝对价值以及普遍性意识形态的情形,法律发展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意识形态混乱格局中出现发展困境。
长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实践表现出实证主义与工具主义的主流趋势,对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等过程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新时代面对法学理论中对于实证主义和工具主义的质疑,法律的价值标准愈加模糊,更容易被多方面因素影响。波尔曼所提出的西方法律世界的“危机”,即法律中相关重要价值的模棱两可会导致先行的法律无法被真正地接受和信仰,法律无法继续保持稳定,最后会使得国家处在风险和动荡之中。⑤[美]哈罗德·J·波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 页。这一理论印证了对于法学理论中实证主义和工具主义的怀疑。
此外,社会的变革更迭会进一步稀释道德伦理的作用。经济发展带来社会飞速变革,客观物质条件的更新换代使得人们更多地关注物质生活,逐渐忽略主观世界,这进一步使得公民的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都受到冲击,进一步影响到整个法律体系。
作为“时代的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化契合了中国公民对于“社会正义”的理解和运用,揭示了全民共同期许的道德基础,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价值原则的指导,必然成为当下我国法律执行体系的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律执行可重新塑造社会公众对于主流价值的认识,促使公民从关注物质生活领域转向关心道德价值追求,从而不断完善公民对于法律价值的把握和应用。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可以高效应对法律价值虚化的时代背景,理清法律的价值标准,减小社会变革对社会公众道德伦理的冲击,更好地适配我国行政法治向“实质正义”进行改革和完善。①肖北庚:《在行政立法中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求索》2021年第1 期。
无论是分析德国“法治国”等模型的历史进程,还是从我国新时期改革发展布局来看,行政法治都表现出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相协调的过程。②陈金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方法论诠释》,《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4 期。行政法治追求在严格依照现有的成文法的基础上,结合相应的法律原则,实现合法与合理的统一和协调,从而避免盲目跟风的思维方式以及违背正义公正的法律价值。将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有机结合和协调可减少机械执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运用会促进我国行政法治时代转型的顺利进行。
从价值核心而言,行政法治的转型价值核心是从“效率秩序”转向“以人为本”,③杨兴林:《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现状与思考》,《理论探索》2010年第1 期。从注重法律执行主体的执法效率和执法秩序转为关注全体公民所共有的道德基础,转变行政治理方式和理念。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协调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对实质正义和人民主体地位等社会价值的强调和运用,体现以人为本的转型核心。经成文法所规制的行政执行行为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被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认同。
对于现代行政法治而言,法治国家的建设一方面需要法的强制性进行规制,另一方面需要价值观念的软约束性发挥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行政法治的转型存在逻辑上的一致性,④江国华、孙中原:《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理论探索》2021年第5 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结构与行政法治的作用方式相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价值追求的逻辑结构进行道德约束,行政法通过国家权力和个人行为来调整和改善经济、文化、自然资源等社会领域。法律执行可通过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行政法治的逻辑一致性,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宏观价值作用,实现我国行政法治的时代转型,进而实现社会稳定、发展、和谐、有序的目标。
长期以来,法律执行的理论发展和操作实践存在突出的本土化难题,法律执行的本质在于如何运用具有国家、民族特色的价值认知与文化内涵进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如何因地制宜解决中国问题。⑤王时中:《论权利正当性论证的第三条道路——以德肖维茨的权利来源说为视角》,《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 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成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完成了“形式法治”的目标,已经进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的制度体系建设。⑥江国华、孙中原:《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理论探索》2021年第5 期。对于行政法律具体执行的理论和实践,我国已经跨越了单一借鉴和移植、注重效率的时代,⑦刘小平、杨金丹:《中国法律信仰论的内在悖论及其超越》,《法商研究》2014年第2 期。法律执行的使命也由此走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运行模式。法律执行主体应准确把握时代定位,积极应对新时代法律执行的转向问题,即从权力机关的消极不作为转向积极的作为,顺应当代行政法的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协调的目标,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行政政策和公共服务,建构更完善的行政指导体系。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贯于法律执行中,有助于推进在法律具体执行中实现新时代的本土化。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描述,是立足于我国本土实践中总结、发展出来的科学理论,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分别进行规范,是符合我国民族特色的价值认知和实践要求。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弘扬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还借鉴吸收人类现代文明的有益成分和要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如“和谐”“平等”“诚信”与我国传统价值理念中的“仁”“义”“信”等价值元素相契合,贴近我国民众的观念和社会生活,从而被认可和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西方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进行批判地汲取,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有更深厚的理论参照标准和更广阔深远的发展空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执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内在之“神”,法律执行体系是外在之“形”。对于现代中国行政法治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执行的相互作用在于,一方面基于法律做出评价可不断提升价值合理性,另一方面在法律执行中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意义重大。
在现代社会中,价值观指引、评价、教育公民行为的重要机制在于,公民会在肯定其价值合理性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法律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是基于其价值合理性从而能够有效引导人们的行为。法律执行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的作用机理在于:法律执行主体在肯定其价值观合理性的前提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执行的价值支撑直接规范其执法行为,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执行的相互作用,可对核心价值观在法律执行中的定位进行总结和归纳,从而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法律执行的实践。
基于意识形态层面,各国的国情差异决定了法律执行因契合不同的主流文化价值而具有不同的实施原则。国家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决定了我国法律执行的具体特性,体现了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民族特性,我国法律执行契合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以核心价值观引导国家法律执行是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律执行的过程往往会受到国内外各种思潮的影响,如果不对法律执行过程进行是否合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审查,就可能会违背自己的文化传统。因此,在我国具体法律执行中,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执行中的行政解释、指导、审查、批准等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从而保证法律执行的政治正确性。
基于文化认同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表了对于国家、社会、公民个人各个层面的不同要求,以其广泛性和普遍性的价值标准引领了法律执行的具体内容,减少行政相对人对自身利益产生需求和共鸣的阻力,从而在循序渐进中可以扩大法律执行的影响力和覆盖面。这种过程会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融入社会成员的精神领域,潜移默化地形成其成员之间的文化认同感。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一个民族的文化认同感作为综合国力竞争中最重要的“软实力”,不再仅仅是抽象的名词和符号,而是国家在管理社会时指引社会成员遵守既有规则的风向标。以国务院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中的英雄烈士的认定以及保护为例,虽然烈士已故,但在条例规定中还是对英雄烈士给予了刑事、民事以及行政处罚方面的保护,①康天军:《英烈保护司法实务问题探析》,《法学论坛》2018年第6 期。《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部分原因意在保护英烈近亲属的人格尊严和精神财富,一部分原因则是通过对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共同的核心价值体系,从而进一步推进社会公民之间的文化认同感。
基于行为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了法律执行的行为方式,提高了法律执行主体的个人规范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法律执行主体在个案中合理适用比例原则,在多种法律执行手段并存的时候,在理解其各自功能以及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进行智慧组合,避免执法不力以及执法过严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法律执行主体应当提高其在解决行政纠纷中引用执法依据的说理性和说服力,注重与行政相对人的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这就进一步要求法律执行主体吸收行政相对人的合理建议并进行实质沟通,提高法律执行的说服力,从而减少在法律执行中对法律规则的误解和对于法律程序的误判,用执法过程中的公平正义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道德准则相衔接。
对于法的价值目标是否实现,取决于法律执行主体对法律规范所体现和包含的价值内涵是否能够深入理解和把握。②秦文:《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历史逻辑及当代启示》,《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年第8 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结合中国国情全面总结而形成的理论体系,它使得社会公民对于国家、社会、公民相对比较模糊的价值认知进一步明确化,从而对公民之间的具体的实践活动给予正确的改善。③杨清望、刘世杰:《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我国荣誉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学研究》2019年第8 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通过法律执行行为这一途径传播其影响价值,在进一步发展中获取活力。法律执行作为传播和弘扬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可以使行政相对人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体会其中蕴含的价值观,具有相比于单纯的理论教育和灌输更为深刻和明显的传播作用。法律执行主体对于核心价值观的宣扬应当是积极且有所作为的,通过法律执行主体做出的积极作为可以使社会公众更好理解和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内涵。法律执行主体通过具体的法律执行行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跨越“知道”和“做到”的鸿沟,实现知行合一,而不是仅仅停留于理论宣扬和教育。
此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我国“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曲解内涵、误读误用、适用不清楚等问题。法律执行主体针对具体个案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可以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和传播提供制度保障。法律执行主体可通过纠正在法律具体执行中可能会出现的对价值观的错误观念和认知,激发社会成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执行中的定位的认识,保障法律执行主体做出具体相应行为时切实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从而维护社会整体稳定。
综上,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执行的相互作用,可对核心价值观在法律执行中的定位进行总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作为法律执行依据的重要补充,也是行政机关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自我约束的准则。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民主”“平等”“公正”“诚信”等要求可在法律存在局限或漏洞时作为法律执行依据的补充,结合既有的行政法律原则调和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拓宽法律执行主体进行执法说理的解释途径,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另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内部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法治”“敬业”“友善”等要求则可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被授权或委托的组织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进行自我约束和规范的准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为法律执行主体进行内部评估的标准之一,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评价功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执法内容和行为要求上对法律执行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执行意味着“权力话语权将被抑制,而法律、权利话语权将要形成”①陈金钊:《对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诠释》,《法律科学》2015年第1 期。,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内容发生变化,法律执行的出发点从维护法律执行主体的权力本位逐步转向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执行,其关键在于重新认识法律执行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对立统一关系,这不仅体现在抽象的价值层面,更应当包含实体性的制度支撑和安排。在此基础上,法律执行主体应当结合执法活动本身塑造社会道德风尚的功能,注重把握行政解释和行政裁量的应用,在执法行为内部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执行后产生良性的法律互动效果,还应当注重法律后果的社会认可度,强化对于法律执行的行为评估。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执行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把握价值观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特定内涵,还要注意不同层面的价值观在应用于法律执行中的整体性和关联性。法律执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针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执法依据、执法内容等不同方面的要求不应机械僵化地将价值观分门别类,当法律执行行为在破坏其中一个层面的价值时,会不可避免地波及其他价值的实现。因此,在探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执行的完善路径时,应将不同层面价值观之间建立体系性和整体解释性联系,将各个具体要求融汇成一个社会价值整体,作为法律执行的道德支撑。
作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文化纽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有关国家、社会和个人道德的价值统一体。这就要求法律执行主体在具体执行行为中要转变执法思维,不能只关注主管部门的利益,不能仅仅要求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单向监督和管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法律执行主体要重点把握“敬业”“诚信”“友善”的要求,权衡行政权在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定位,不能仅仅追求单项利益、局部利益,法律执行主体应审查并记录不同的法律执行方式及其结果对于行政相对人产生的不同反应,以此总结出更有益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法律执行方式,使行政政策以实现共同利益为逻辑起点和判断标准,从而形成进一步的示范作用。
与相对规范化、形式化的法律关系相对比,在法律的具体执行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进一步要求法律执行主体将自己与行政相对人置于同一个社会道德共同体中。法律执行主体应当重视对于公民所形成的示范作用,综合考虑相关利益的冲突与协调。除此之外,在具体的行政程序中,法律执行主体应注重与行政相对人的良性互动,及时增加对于异议部分的实质交流与沟通,扩大其积极向上的社会影响力。
在已有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原则之外,法律执行主体应主动在政策执行中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向善因素,防微杜渐,与行政相对人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例如,为了呼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和谐”的要求,可以参考我国《行政处罚法》中“首违不罚”的立法原则,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类似行为采取教育、疏导等方式实行柔性执法,识别行政相对人是善意违法还是恶意利用政策制度进行规避,将法律执行行为与国家弘扬的价值教育相结合,促成法律执行行为成为社会矛盾的缓冲剂。执行主体应当注重与相对人的互动过程,既要实现法律执行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根本利益的统一,又要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行政机关有必要采用特定的信息公开、鼓励其他社会公众参与听证环节等措施促使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实现良性互动。诸如环境利益、消费利益、医药利益等典型的与社会公众密切关联的领域,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可以在法律执行程序中设计符合非当事人可以参与的环节来维护公共利益,使非当事人在处理相关事务中可提前获取途径和程序方法。在涉及法律执行手段的运用中,应注重法律执行主体的事前说理和必备信息提示环节,增加警示指导和教育,可更多地去尝试使用主动进行提示说明的方式进行教育引导。
“法”是本源,“执”是手段。为了确保所执行的法律是良法,需要找到社会的实践需要和国家的政治决策的共通之处。在现代行政法之中,行政权的行使必然伴随着对法律的解释过程。由于国家制定法因其时代飞速发展和语词歧义的特性落后于现实需要,所以有许多内容无法被立法机关完全覆盖,也需要相关权威机构进行合理解释。在对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或请求其上级行政机关作出解释时,法律执行主体无论以何种渊源作为法律执行的依据,特别是行政机关在制定与各项法律相匹配的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将需要进行解释的成文法律条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发掘其内部的价值统一性。在此过程中,法律执行主体应理清相关法律条文的价值内涵和规制要求,从多元诉求中结合国家所提倡的政治意志,提取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回应社会成员的多元诉求,解决更深层次的矛盾。
尽管传统的行政法不承认“不成文法源”,但在行政事务中已经接纳了“不成文法源”的存在,在个案中它的作用十分显著。①章剑生:《现代行政法专题》,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8 页。在立法还没有明确规定或制定法存在空白时,法律执行主体可发挥不成文法源的作用,在指导性案例、公共政策等不成文法源中行使相应的行政解释权,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搭建起理性的联系。通过对不成文法源采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进行理解和规制,综合考量原有的法律条文规范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因素,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法律执行过程和效果的动态实现过程,可以通过执法说理的方式保证法律执行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将实体性价值融入规则领域之后,规则会在原有实体法与事实之间建立起理性的价值联系,进而使相对滞后僵化的规则获得理性的价值引导。以“马秋梅、沛然制衣(贵港)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案”②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行再6 号行政判决书。本案中,梁敬恒与马秋梅系夫妻。梁敬恒在沛然制衣公司工作,岗位为生产操作。梁敬恒在沛然制衣公司打卡下班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沛然制衣公司出发,先到贵港市城区搭乘孩子后返回家。梁敬恒驾车搭乘孩子由贵港方向往湛江镇方向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敬恒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梁敬恒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救治,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梁敬恒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马秋梅向贵港人社局提交梁敬恒的工伤认定申请,贵港人社局作出贵人社工伤认字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梁敬恒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致死,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亡)。为例,马秋梅的丈夫梁敬恒在该公司从事生产操作,当天下班结束后先驾车接了孩子后返回家,在搭乘孩子后驾车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公司认为梁敬恒先绕道接孩子后返回家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只要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且发生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中的“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属于偶然事件。而贵港人社局认为梁敬恒下班后接孩子回家团聚符合常理,并未改变以下班为目的的路线,属于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合情合理,应当视为合理的下班途中。法院在再审中支持了贵港人社局的观点。这既是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也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由此可见,可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法治”要求引入法律执行主体的执法说理,对现有的政策以及法律条文进行合理解释,以此回应现代社会的多角度多元化的价值需求,法律执行主体可通过此种方式来引导社会公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着执法者的价值判断。④[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 页。在法律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社会伦理以及道德价值因素,这些要素不适合由法律直接调整,需要法律执行主体在个案中发挥行政裁量的作用,妥善地处理法律与情理的问题。在实体法既定的范围内,法律执行主体应避免发生执法方式与道德价值相冲突的情况,注重法律执行的具体途径和策略,选择更加科学高效、更有益于行政相对人处理后续问题的执法方式及程序。在法律执行主体进行行政裁量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自由”“平等”要求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上原则对法律执行主体进行裁量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具有实用性和拘束性,发挥着平衡行政裁量中各种利益关系的功能。
因法律对其具体的法律执行行为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程度不同,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引入的程度也应有所区分。对于羁束型法律执行行为,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例,现有的法律法规已有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律执行主体在征收税款时无法自由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严格执行既有规定,在此情况下法律执行主体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没有过多选择的余地。对于自由裁量型法律执行行为,以治安管理处罚为例,法律执行主体对于范围、方式以及惩罚的数额有相应的幅度调控和选择余地,此时可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平等”“法治”等要求行使裁量权,规范自由选择的空间和余地,推进法律执行符合社会弘扬的价值要求。
行政裁量的道德边界,以法律执行主体自身应有的道德尺度的形式存在着。这样的道德尺度,是法律执行主体用以衡量自由裁量行为之正当与否的具体的道德指标。①吕耀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审视》,《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 期。在尊重宪法和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法律执行者不应当限定于形式主义的裁量基准,应当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根据行政法律原则和精神适用裁量基准,实现个案正义。②周佑勇、周维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执法建设》,《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但实现个案正义并不代表裁量滥用,法律执行主体应当严格界定与限制法律执行主体进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类型,设定清晰的裁量基准,符合裁量权的平等裁量、公正裁量、据实裁量以及行政合理性、信赖保护的相关原则。法律执行主体应以法律目的和法律价值为约束实施法律执行行为,防止自由裁量行为与专制联系在一起,由此对公民个人的自由构成威胁。法律执行主体应当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相关行政法原则的指导下准确而又恰当地适用裁量基准,从而达到实现个案正义又符合法律价值的需求,进而符合实质正当、公平正义的法律观念。
除此之外,法律执行主体运用的不同执法手段和方式会对相对人产生不同影响,法律执行主体应在各个法律执行环节中结合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综合衡量不同执法工具的弹性尺度。在个案中,法律执行主体应根据当事人的状况以及法律关系恰当运用比例原则,约束自由裁量的尺度,理解不同执法工具的功能并进行合理组合,选择能更快实现行政目的、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避免执法不当或者执法过严的情况发生。
法律具体的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国家社会生活最直接的手段,社会成员对于执法后果的认可度评价是法律执行优劣的直接反映。评价法律执行活动的标准应是在具体的法律执行行为实施后,行政相对人和其他非参与主体对于具体法律执行过程及结果的满意度,以及后期针对此类法律执行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法律执行行为,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律执行全过程中以公民做出的社会认可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注重行为方式和结果,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执行中的贯彻和运用,从而提升行政相对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对法律执行主体的认可态度,进一步形成法律执行和公民道德价值的良性互动。
为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执行后产生良性的法律互动效果,进行对于决策以及法律执行的行为的评估具有必要性。③闫光永、郭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研究》,《行政管理改革》2020年第8 期。依据评估主体的不同,评估方式的类型可分为以法律执行主体为主体的内部评估和以行政系统以外的非行政相对人的外部评估。④同②。进行内部评估有益于完善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模式,进行外部评估有益于增强法律具体执行的客观性,将二者进行组合可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法律执行。
对于外部评估方式的运用方面,可以通过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大数据网络的途径进行科学管理,使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参与、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执行的运作方式,以达到“民主”“平等”的价值要求。例如,可以以建立特定执法案例库的方式,利用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执行的社会效果进行分析和理解,进一步了解和把握法律执行主体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执行中的落实,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使社会公众“了解”融入过程与运行模式。除此之外,可运用科学、合理的互联网技术建立实名制信息收集系统,回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要求,使社会公众“参与”并进一步“影响”法律执行过程,将线上线下系统进行有机结合。对于行政相对人面临的问题以及对于法律执行行为做出后的舆情反馈,法律执行主体应进行及时收集与归类,并采取多渠道的解决方式,更迅速及时地回应行政相对人面临的难题,更加凸显人文关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执行经历了从自在到自为、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①莫文秀:《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历史进程、时代特征与实践路径》,《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21年第2 期。实践经验表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执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秩序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具体执行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任务,应当重新认识法律执行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对立统一关系,丰富相关执法说理部分的内容构成,优化科学高效的执法方式,注重执法后果的社会认可度,从而更高效地为实现国家治理秩序建设凝聚中国力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