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武装执勤执法中手枪的规范使用

2022-04-07 18:56丁旭雯丁同兴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公安民警枪支手枪

丁旭雯 丁同兴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手枪是公安民警执勤执法的主要使用武器。根据目前公安民警手枪应用的实际情况,建立配枪民警在佩用手枪期间能够遵守其使用的实操准则,能够较好地起到支持和约束公安民警佩用手枪时的具体操作行为。一方面,通过实操准则能够保障公安民警执勤执法时及时准确用枪,及时制止客观存在的、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违法行为,保护公民与公安民警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公私财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强化公安民警在今后的武装执勤执法中依法规范和安全使用手枪,消除过去一些不法、不当、不该发生的用枪意外事故给公安部门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配枪民警用枪的实战能力和社会公信力,强化警用枪械对不法分子的威慑和打击作用。

《规定》对公安民警手枪应用培训,在职能部门、人员选拔、训练时间、用弹数量、考核内容、年度审验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虽然相应法条在内容、方法、手段、措施上过于笼统,但仍有一定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旨在使取得配备手枪资格的民警,在武装执勤执法中具备独立使用手枪的把控能力和应用水平。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对民警实战能力的培训,同时加强对枪支使用的管理,公安民警执勤执法枪支使用能力进一步提升,充分发挥了枪杆子、刀把子的威慑力,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某市一位一线民警曾使用“五四”式手枪连续成功处置几起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其在手枪使用中充分体现了应有的依法规范用枪、安全使用手枪、及时准确用枪的综合能力,发挥了公安民警武装执勤执法佩用手枪的作用。通过媒体报道,对社会尤其是对不法分子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彰显了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笔者在与用枪民警口头交流时,他表示特巡警手枪射击训练条件得天独厚,训练时非常注重实战性、实用性、实效性、持续性等,以此不断巩固民警使用手枪处置暴力犯罪的实操能力和水平。事实上,该用枪民警在实战中反映出的手枪应用综合能力也是每位配枪民警必须达到的水准。

2009年4月24日凌晨,某市发生一起绑架案件,绑匪要求人质家属以50 万元人民币代价赎人,送取“赎金”地点选在312 国道。用枪民警利用人质亲属身份掩护送“赎金”,并故意将装有“赎金”的提包丢到马路边草丛里,当绑匪提取“赎金”转身欲上未熄火的车辆逃跑时,在风雨交加、能见度低的恶劣天气条件下,临危受命的用枪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果断开枪,数发子弹命中绑匪身体侧面,致其当场死亡。同时在绑匪身上缴获仿真手枪一支。2009年6月22日,上述城市一临街食品店发生一起劫持人质案件,劫匪老谋深算,多次踩点后选择三面墙壁密封、只有一扇门进出的房屋,劫持时与人质身体完全重叠。在人质身中数十刀,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且狙击步枪无法使用、现场佩带手枪民警不敢用枪处置情况下,现场指挥紧急征调上述用枪民警迅速赶赴案发现场处置。用枪民警查看现场外部环境后,确定强行接近、寻找战机、伺机再攻、可进可退的灵活作战方案。第一次进入室内观察现场,被劫匪呵斥“退出”。随后,用枪民警再次破门而入,成功诱惑劫匪暴露肩部,用枪民警迅速从腰部拔出“五四”式手枪,转向、上膛、运枪、定位、击发并命中极小目标,整个射击过程用时不到两秒钟(事后交流经验时,用枪民警二次演示用枪过程也是该速度)。该解救过程用时仅17 分钟。

受诸多客观因素影响,不少地方公安部门在公安民警手枪训练、考核、年审等方面未能达到立章定制的要求,例如:《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列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100 发。第二十二条:各地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配枪民警开展一次实弹射击。艺精于勤而生于疏,由于日常训练不到位,导致部分配枪民警应急佩用手枪期间失误不断,媒体时有报道。其中,用枪意外事故占据主要部分,而且这些用枪失误、失败案例都是不应该发生或完全可以避免的,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云南蒙自县民警吉某某于2009年2月13日21 时许酒后驾车至某小区找人,因倒车与另一辆车碰撞,遭到对方车主潘某某谩骂、殴打致使鼻子出血,后续仍有用脚乱蹬吉某某行为。在此情况下,吉某某拔出佩带的“64”式手枪朝潘某某连开3 枪,致其当场死亡。该民警携带枪支饮酒的行为,发生在公安部《五条禁令》实施后,顶风作案。违法用枪滥杀无辜,涉嫌故意杀人罪。其身份亦由人民警察变成犯罪嫌疑人,令同行扼腕痛惜。该行为亦败坏了公安部门依法规范用枪的良好形象。若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平时教育管理,民警自律,同行监督,该恶性事件完全可以避免。

2017年4月20日,江西某小学教师邹某某间歇性神经病复发,家人强行送其去医院无果,求助警方。民警在现场连开两枪,邹某某中弹身亡。邹某某的行为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归纳、罗列的十五种暴力犯罪情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明确规定,对此类人员只能使用约束性警械。该民警的行为显然属于违规用枪。佩枪民警要把握好度的量衡,明辨危机状态与正常状态的异同,切意手枪使用的过当。

2014年5月29日上午,河南郑州市某派出所到幼儿园传授安全防范常识,民警展示装备时,将枪口对着水泥地面验枪,溅起的碎石颗粒使一名幼儿和四名成人受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非武装执勤执法需要,不得佩带枪支。该民警携枪去幼儿园讲解安全防范常识,于情于理于法都行不通,怎么能领取枪弹的呢?且民警缺乏手枪操作规范,验枪时直接扣压扳机;缺少射击常识,将枪口指向弹头不能击穿的水泥地面击发,是造成现场5 人意外受伤事故直接原因。

2016年6月8日下午,广东某市民警在处理一起闹事事件时,民警朝天鸣两枪示警,致附近5 楼一居民中弹死亡。民警鸣枪警告时缺少击发前枪口指向区域的查判,这与配枪民警缺少鸣枪警告技能专门训练、考核相关。鸣枪警告和开枪射击时,一定要考虑周围的环境,要突出降低风险、减少伤亡和损失这个安全用枪的前提条件。

陕西某市公安局民警在执行安保武装盘查任务时,由于食指摆放位置错误,枪支走火,当场受伤,经抢救无效不幸殉职。主要原因是该民警在未明确进行鸣枪警告或射击时,将手食指抠搭在扳机上,在非主观意志或客观(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发生击发。佩用手枪民警,必须要有较强的“安全执法”意识,时刻提醒自己规范用枪,防患于未然,才能达到最大程度的用枪安全。

2009年5月9日,黑龙江某县公安局刑警携枪执行任务,工作至23 时30 分回家,未按规定及时交还枪弹,第二天起床发现佩带的“七七式”手枪及7 发子弹被盗。麻痹大意,侥幸心理,造成佩用手枪时人枪分离,佩用后不按规定及时交还是枪支被盗的主要原因。

2016年3月29日晚,四川某市两名民警在执行抓捕犯罪嫌疑人任务时,遭到暴力拒捕,两名民警被打伤并被抢走“六四式”手枪一支。佩枪民警在使用徒手、警械、枪支等技能控制暴徒时,忽视与暴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是枪弹被抢夺的主要原因。安全距离没有固定的标准和模式,民警应当依据警务技能训练的水准和实战的经验,较好地把握保持和控制安全距离的主动权,枪弹被抢夺的可能性就会减小。

上述配枪民警佩用手枪期间失误行为,实质上与民警配枪质量不高相关。笔者曾对某省南部、中部、北部三个片区配枪民警进行访谈,手枪配备考核的内容不全面、方法不科学、要求不达标、执行不严谨、过程形式化等普遍存在。例如:某市公安民警配备手枪考核内容仅为对教官指定的某种型号手枪进行不完全分解结合和15 米精度射击,且在教官的指导帮助下完成。导致为数不少的配枪民警对武装执勤执法中依法规范安全准确把控手枪能力的信心不足,出现“不愿用枪”“不会用枪”“不敢用枪”等非正常现象。一旦需要应急佩用手枪,发生各种用枪意外事故就不足为奇。

加强枪支管理和规范使用,既是民警的基本素质,也是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配备和使用枪支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特殊权利和重大责任。民警配备和使用手枪时,应坚持先开展规范安全教育,后进行射击技能培训,再佩戴、使用的原则。”①丁同兴:《浅议民警使用手枪的基本要求》,《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6 期。

(一) 依法规范用枪

依法规范使用手枪是配枪公安民警在佩用手枪期间必须遵循的首要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只是先后分别授权广义、狭义人民警察依法可以用枪。而《条例》和《规范》对公安民警执勤执法使用手枪的具体节点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公安民警佩用手枪实操的主要依据。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手枪履行职责,是国家赋予民警的一项专门权利。一方面受法律保护:公安民警在行使这项专门权利时,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范围内进行,即依法行事;另一方面受法律严格约束: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授权的,不得使用手枪,更不能使用手枪从事非警务活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公安民警违法使用手枪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配枪民警必须将涉枪相关法条烂熟于心、精准掌握,避免发生非主观意志的违法用枪犯罪行为。对《规定》中民警涉枪资格进行归纳整理,在执勤执法佩用手枪的公安民警应当具有在职在编的身份、符合履职的条件、具有履职的能力、持有资格证书。因此,不在职在编、不能正常履职的公安民警不得佩用手枪,例如停职、休假、退休等及未取得《持枪证》资格证书的公安民警。用枪单位必须明确规定,佩带民警不得将枪弹交给上述人员携带或保管。在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及时履行纸质、电子台账手续。同时,必须进行验枪。在民警训练、使用手枪交接时也必须验枪。验枪是安全用枪的重要举措,以确认手枪在非使用期间弹膛处于无子弹状态。实践中,由于用枪民警验枪步骤错误,造成许多误伤误亡甚至导致自身伤亡的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验枪时必须遵循下列步骤:卸弹匣、拉套筒、看弹膛、松手指、关保险。在领取交还枪弹时,首先领取携枪带弹的装备,佩戴完毕,再领取枪弹,并及时入套;交还枪弹时,先还枪弹,后还装备。要杜绝拎枪拿弹领取装备的不规范、不安全的行为发生。民警在着制式警服佩带手枪时,应当使用制式枪套、弹匣盒、枪钢;民警在着便装佩带手枪时,应当使用便携式枪套。佩带时,子弹未上膛时,打开枪支保险;子弹上膛时,关闭枪支保险。此外,佩带枪支进入北京地区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安全佩用手枪

配枪民警一定要意识到佩带枪弹被抢会对自己和他人构成致命的武力威胁,通常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至今,公安部门对民警防止佩带枪弹被抢夺科目未有专门训练、考核,事实上也没有单一的方法可以全面应付任何抢夺枪弹的行为。下列几种简易方法能够起到一定的防范保护作用:使用枪钢,它是05 式警用手动手枪(左轮)标准配置附件,具有较强的防割能力和伸缩能力,公安民警佩带公安部门列装各型号手枪均可以套用;使用防止手枪被盗抢而设计的拔式枪套,增加抢夺难度;保持警惕性,对周围人员察言观色,遇有可疑人员或异常之处提前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持距离,与陌生人员保持距离,攻守兼备;保持团队,任何时候配枪民警应当避免单独行动,以便协同防护枪弹。配枪民警要避免发生人枪分离现象,养成及时交还枪弹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亦是防止枪弹被盗的主动措施和有效方法。拔枪后,想象在自己躯干前端划定操枪区域,操枪动作幅度要小,尽量保持枪身相对不动。防止动作幅度过大把枪身带出操枪区域、把枪口指向带出安全区域。非使用手枪射击时,必须将枪口指向无人无物的安全区域;非进行鸣枪警告、立即射击时,枪手抠压板机的食指应伸直贴放扳机护圈外,防止外界、心理紧张等因素干扰而发生误射误伤现象。公安民警在履行职责使用手枪时,有程序限制,这个程序从其性质上来看是一种事先程序,即《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先行警告。警告作为动词时意思是给对方提出告诫,使其有所警惕并认识应负责任。民警使用警告的目的,是迫使犯罪嫌疑人主动放弃、停止继续犯罪行为。警告分为口头警告和鸣枪警告两种形式。警告内容:亮明民警身份、表明嫌疑人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将使用枪支对其实施打击;警告对象:除嫌疑人停止犯罪外,还有无关人员的躲避。就震慑作用而言,鸣枪警告明显大于口头警告,但法律效力等同,不存在先后说法现象。实践中,当公安民警发出口头、鸣枪警告后,犯罪嫌疑人明确以语言的方式表示或仍故意拒绝作出停止犯罪行为,可以确认警告无效。在规定使用手枪射击前需要具备警告无效这一程序条件,当然,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直接使用武器。在使用鸣枪警告时,以往经常发生致人伤亡案例。因此,加强民警鸣枪警告技能的专门性训练和考核很有必要。例如:口头警告犯罪嫌疑人停止犯罪行为和无关人员的躲避;保持安全站位和距离;瞬间判断安全射击区域;鸣枪后,迅速将枪口指向犯罪嫌疑人,防止极端反应等等。

(三)及时准确用枪

公安民警使用手枪必须在确认法规规定事实基础上,在法定时限及时准确实施制止打击,依法迅速处置暴力犯罪违法行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以保证民警自身和同事能够及时有效履行职责。反之,不仅影响到民警自身、同事、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物的安全,而且履行职责也会陷入被动状态。非民警主观意志因素外,执法中遇有法定可以使用枪支制止暴力犯罪行为时,应坚决及时使用枪支。否则,也就失去佩用的目的和作用。据锦州政法2019年5月15日报道,长春某派出所民警胡某某出警处置纠纷期间,一当事人就地取刀刺中胡某某的颈部和胸部,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其果断开枪。事后,被吉林省公安厅记一等功一次,这充分说明公安部门对公安民警依法用枪行为的肯定、支持、鼓励。国家赔偿法、警察法相关法条对公务人员、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时,造成公民人身和财产损害、损失的由国家赔偿,亦是对公安民警及时果断用枪行为的有力支撑。使用手枪准确打击暴力犯罪行为,是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武力履行职责的行动之一。针对部分配枪民警因各种原因违规不愿佩带枪支执勤执法的行为,《规范》第27 条规定,公安民警执勤执法时,应当佩带枪支而未佩带的,对其本人及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公安民警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民警用枪的前提是判明情况要准确,必须是嫌疑人正在实施《条例》9 条归纳、罗列的十五类暴力犯罪行为,而这些情形具有紧迫性、危险性、时效性,即社会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将或正在遭受暴力犯罪行为的侵害,如果不立即排除将会造成严重或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判明”亦是法规赋予用枪民警自主裁量权力,关乎生命,必须慎之。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不得用枪,但是其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犯罪嫌疑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上述两款法条可以概括为两种特殊人员、两种特定场所。前者是基于人道主义的精神和要求,后者则是从社会危害性出发。怀孕妇女、儿童、群众聚集、大量危险品等因素条件,必须慎之。嫌疑人停止犯罪,服从公安民警命令的;嫌疑人已经失去犯罪能力的,应当停止使用武器。嫌疑人受客观因素所致无暴力犯罪行为,依据法规规定,公安民警是不能使用枪支对其实施打击的。而且规章规定:对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行为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逃跑的不得鸣枪警告、开枪射击。公安民警非使用手枪不能处置的暴力犯罪行为,应当充分发挥手枪打击作用。但是,过早或过晚对嫌疑人实施打击都是违法用枪行为。以嫌疑人携带砍刀作案为例:嫌疑人拎拿砍刀,是犯罪准备阶段,此时用枪民警可以使用口头或鸣枪警告,命令嫌疑人放下凶器,放弃继续犯罪行为;当嫌疑人抬臂扬刀呈砍状时,是犯罪实施阶段,用枪民警为了制止嫌疑人进一步犯罪行为,可以使用手枪对其实施打击;当砍刀脱落或抛落地面时,是犯罪停止阶段,用枪民警应当持枪保持戒备。公安民警使用枪支造成犯罪行为人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证据灭失;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口头报告;公安民警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外使用枪支,应当同时向事发地公安机关110 报警口头报告;任务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配枪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使用枪支的地点、时间;使用枪支时的现场情况;使用枪支时采取的警告措施;使用枪支理由及造成的伤亡情况;弹药消耗情况;使用枪支后所做的处置工作。

《规范》明确指出:公安民警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示警、鸣枪警告、开枪射击等四种枪支操作行为。①丁同兴:《公安民警佩戴使用手枪时的安全规范》,《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3 期。民警手枪应用能力是长期的、连贯的、系统的“工程”,与所有运动技能的培养提升相似,必须融会贯通,而非一配了之。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不仅是巩固配枪民警手枪应用能力不可或缺的方法,也是避免用枪发生意外事故行之有效的措施。“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落实配枪民警手枪的巩固、拓展训练,加大一线民警在执法时的佩戴用枪力度!提高社会见枪率,以震慑、打击暴力犯罪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②丁同兴:《对配枪民警安全使用手枪有关问题的思考》,《公安教育》2018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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