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峥宇 王洪军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信息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副产品,是具有多元化、信息化等特征的新型诈骗犯罪。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群众消费的支付方式发生明显转变,传统犯罪加快向网上蔓延变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快速上升。在实际工作中,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立案数已占到公安机关全部刑事立案数的50%左右,而且这一比重还在不断增加,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最突出犯罪类型。相对于传统侵财案件,这类案件的特点是受害人群广泛、涉案财产价值高、作案方式隐蔽、侦破难度大。同时,在网络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诈骗又占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总数的80%左右,给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了更大挑战。
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侦查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不仅要掌握新的网络技术手段,还要及时学习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最新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有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利益。本文拟以笔者参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经验为基础,围绕公安机关在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展开分析,以期为实现对此类犯罪活动更加有效、精准的打击提供帮助。
不同于传统的盗抢骗案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反侦查意识较强,“犯罪上游”隐藏更深,黑灰产业犯罪已呈链条化。随着公安机关的不断打击,这些犯罪团伙多数已转移到境外作案。当前,打击新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存在四大难点。
一是专业力量的配置与案件量不匹配。目前,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已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50%以上,但专业警力的配置普遍不足。在某重点城市,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已占该市全部刑事案件的42%,但反诈警力却仅占刑侦警力的18%,未做到“警力跟着警情走”的现实要求。同时,此类犯罪活动专业性强、翻新较快、发展迅速,对侦查人员的办案经验及其对金融、通信领域相关知识的熟悉程度都有更高的要求,不少民警存在“不会打”的现象。此外,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往往需要赴外地调查取证,办案成本高,基层科、所、队由于自身日常工作任务繁重,通常对此类案件是避而远之,存在“不愿打”的情况。
二是内外部合成作战机制不畅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办需要反诈、网安、技侦、情报部门及互联网公司等开展协同数据研判,而现有的合成作战机制尚不健全,审批手续繁琐费时,信息资源共享不畅,影响办案效率。
三是跨区域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健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绝大多数为跨区、跨境作案,作案后一般会遗弃所用的网络社交账户和电话号码,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及时查清人员流、资金流、信息流,抓住破案的黄金期。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建立跨区域协作、警企协作、多警种合成的侦查打击工作机制。目前,公安部虽然已经建立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将案件信息通过标准化数据录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但在实际工作中,还需不断完善各地之间的合作配合机制。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专业化、团伙化的趋势,形成了流水线式的犯罪链条。①李建军、熊俊:《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5 期。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不同的团伙成员在不同阶段各司其职,从而给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不少难度。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通常按照“由案到人”的侦查逻辑,从人员流、信息流、资金流等三方面着手。从人员流角度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越来越趋向集团化、组织化,且每一环节都是单线联系,互相不认识,互相隐藏真实身份。即使公安机关抓获了某一层次的犯罪嫌疑人,也很难深挖到团伙的其他成员,难以提取到更多的有力证据。这对嫌疑人身份溯源以及后续的抓捕工作都造成很大影响,至于要打掉境外诈骗团伙、抓获幕后操控者更是困难重重。从信息流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已开始从主要依托电话、短信、虚假链接、主流社交软件(如微信、QQ、抖音、快手)逐渐衍生到利用视频会议软件、屏幕共享、虚假APP、小众聊天软件(如蝙蝠、纸飞机)来实施诈骗。同时,他们会通过使用多卡宝、络漫宝、GOIP 等手段,隐藏自己真实的位置,进行跨地区、跨境诈骗。对此,公安机关往往难以查明其真实身份,对于服务器架设在境外的情况还会面临取证困难的窘境。从资金流角度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不仅借助各种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也会通过借用或是高价购买他人身份来注册银行卡、手机卡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货币等来建立洗钱通道。2020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出重拳打击涉“两卡”黑灰产人员。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转而以资金流为突破口,但抓获的多是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和手机卡,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的涉“两卡”人员。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侦办中的取证难可能导致司法机关最终无法将全部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鉴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复杂性,公检法机关在证据标准、法律适用、追诉范围等方面还存在着认识分歧,未能达成有效共识,导致案件在各诉讼阶段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观明知认定难。对主观故意的认定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嫌疑人也多在这方面进行辩解。网络犯罪案件大多是集团作案,对位于犯罪集团上层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而言,其主观故意一般没有争议;但部分级别较低或入伙时间短,没有参与诈骗实施或者参与度不高的人员,往往会辩称自己主观上不明知。在微信聊天记录、后台数据等客观证据未能及时调取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已成为一个难题。如某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到案的众多犯罪嫌疑人均辩称尽管意识到自己是在微信群中做“托”,转发虚假信息,诱导被害人在平台注册投资,但并不清楚后台的运作系人为操纵涨跌以消耗被害人资金,直至被抓获后才知道自己涉及诈骗。
二是罪名认定存在争议。以刷单诈骗为例,有的诈骗分子虚构刷信誉、点赞等任务活动,让被害人下载应用软件,而该应用软件往往是网络赌博或者虚假投资软件。之后,嫌疑人让被害人买大买小,并承诺返还佣金。从表面上看这只是刷单行为,而实际上被害人已经参与到网络赌博中。对此,需要在诈骗和赌博之间作出区分界定。有的诈骗分子在“刷单平台”派发刷单任务,被害人表面上是领取刷单任务,实际上则是参与“跑分”,为诈骗分子变相提供帮助。对此,则需要在诈骗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之间进行区分。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人员,如提供软件服务、提供资金流转账等,对犯罪的故意可能有一定的认知,但在电信网络诈骗或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的情况下,通常无法证实其在为哪类犯罪提供帮助或者直接认定其为明知。在仅有帮助者单方面认知的情况下,认定其为片面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便存在争议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案例汇总》,https://new.qq.com/rain/a/20210719A078PR00,访问日期:2021年10月10日。。
三是追赃挽损难。诈骗集团往往存在专业的洗钱团伙(“水房”),洗钱手法日趋专业,“地下钱庄”的相关人员往往难以抓捕到案。诈骗既遂后,嫌疑人会迅速将资金通过移动支付、网上银行等方式不停地进行拆分、转账,并在不同的地方取现、藏匿、分赃,资金流向十分复杂。目前,一些诈骗团伙的洗钱活动已经演变为购买虚拟货币,更加大了查证难度。同时,对于涉及跨国(境)的诈骗犯罪,因各国司法体制不同,追赃挽损工作也面临诸多困难。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特点及问题分析》,https://www.66law.cn/lawyer/2b17d82347c22,访问日期:2021年12月17日。
当前,我国在手机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软件、公民个人信息等领域的管理中仍存在漏洞,一些新兴业态有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在互联网账号盗、产、销、用的黑灰产业链中,上游的虚拟运营商、手机卡销售商以及“黑客”都属于源头性角色,他们的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买卖“两卡”以及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屡禁不止。例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有22.1%的网民遭遇个人信息泄露;很多网站密码设计过于简单,安全漏洞不计其数,很容易成为黑客攻击的对象。除了黑客之外,一些行业“内鬼”还会主动贩卖公民信息。如某地人民法院就曾宣判过一起培训机构员工倒卖学生及家长信息的案件,6 名犯罪嫌疑人共非法获取、购买200 余万条学生及家长信息。除了定点向家长群发送广告外,他们还在赶集网、58 同城等网络平台上出售相关个人信息。由此,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不能仅仅依靠司法机关,要促使金融、通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
一是要根据目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态势和反诈民警的职责任务,按照“警力跟着警情走”的调配原则,加大反诈专职警力投入。笔者建议每百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至少应配备5 名专职警力,总人数要努力达到刑侦警力的50%。同时,各地公安机关应优先遴选在互联网、法律、金融、宣传等领域中有特长、学习能力强的青年民警,整合各类技术资源,打造反诈大数据研判中心,专门负责电信网络诈骗的“打、防、管、控、宣、建”工作。目前,我国虽然成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反诈中心,但多数隶属于刑侦部门,缺乏专业性强的技术手段和人员。因此,应充分整合网安、技侦、情报、大数据等部门资源,加强不同警种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强化反诈部门技术力量。此外,还应定期开展反诈专业队伍的业务练兵,提高队伍的整体作战水平,并视情况动用社会力量,吸纳互联网信息数据方面的专家人才,参与案件侦办。要加强各地区反诈民警的经验交流,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要采取集中分析、定期汇总、集中授课培训等方式,坚持以战代训,常态化提升队伍专业化打击能力。
二要改变传统办案模式,充分整合公安、银行、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等各方力量,形成防范打击合力。在与电信部门的协作方面,要充分利用电信运营商的数据库及相关网络技术人员,加强网安、技侦、情报警种与运营商在数据上的分享、技术上的交流和监管上的协作;在与银行的协作方面,银行转账是网络诈骗的关键环节,要建立“警银协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详细操作流程,建立查询、冻结和管控的协作机制,使公安机关能够快速查询和冻结账户;在与互联网企业的协作方面,我国众多的互联网企业拥有庞大的用户群和海量的用户信息记录,同时,它们提供的一些应用软件,如腾讯的微信红包、阿里巴巴的支付宝等也具备资金存储和转账功能,需要加强有效监管;而对于蝙蝠、美团、抖音等诈骗案件使用频率较高的应用软件更是需要加强互联网公司的属地管理,从源头进行管控,尽力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开辟绿色通道。
三是完善公安机关内部协作机制。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快速、高效、合理的跨地区联动机制,加强办案工作人员之间的协作关系。高效的跨地区联动机制对于简化办案程序、快速收集案件线索以及线索移交属地经营都具有重要意义。
要进一步加强人员、信息、资金等三个方面的研判力度。就人员流而言,信息溯源和情报分析是实施“人员流”侦查、由人关联到案件的基础。一要研判涉银行卡的黑灰产业人员,分析资金流向,对涉案“一级卡”人员、“车手”取款人员开展精准打击,深挖上下线,震慑买卖“两卡”人员,遏制买卖银行卡的黑灰产业犯罪。二要在汇总前期情报中涉嫌出境实施电诈的人员身份、窝点招募信息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可疑窝点的服务器及IP 地址、登录人员身份,研判已破获的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境外异动轨迹,形成“出境规则筛查模型”,即根据犯罪嫌疑人员户籍、境外滞留时间、同行情况、携带的可疑通讯工具、出境地等特征筛查重点嫌疑目标。三要将公安出入境系统中符合上述特征的人员信息与前期获得的情报进行数据碰撞、比对,锁定犯罪嫌疑人,将其纳入侦控视线,并在犯罪嫌疑人护照到期回国入境时对其实施控制,或发布通缉公告劝其主动投案。四要通过建立“模拟窝点”、还原作案空间结构的侦查实验和讯问,确定嫌疑人涉嫌诈骗的案件类型、窝点的运作模式和工作规律、人员的构成和角色、诈骗对象特征及金额、资金转账的方式等重要案件事实。同时,要根据案件特征在公安大数据中串并案件,实现“人案关联”,同步收集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和起诉证据材料。①谢玲:《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打击困境及破解对策——以“人员流”证据的收集》,《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1年第1 期。
就信息流而言,一要对已知的嫌疑人虚拟身份,如微信账号、QQ 账号、各类平台账号、电话号码等等,进行调查分析,对其登录的IP 地址、基站代码等数据开展分析研判。二要对涉诈网址域名和涉诈APP 进行技术分析,加强对涉诈软件中SDK 的获取分析,并对犯罪分子作案使用的打包平台、客服平台等重点数据提取研判,对云服务器镜像进行取证分析。针对服务器类取证的案件,通常在服务器上会部署运营网站或者涉及犯罪的数据库。办案民警可以通过服务器镜像文件进行证据的固定,还原犯罪过程。同时,通过代码审计技术应用,可以获取作案嫌疑人的相关数据,溯源嫌疑人真实身份。
就资金流而言,一要以涉案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平台二维码、账号等为突破口,逐案分析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特征,明确买卖“两卡”行为、“跑分平台”、洗钱“水房”、境外“地下钱庄”等四个研判攻坚方向。二要依托国家反诈大数据等数据平台、JASS 平台、金融机构数据、互联网公司数据,对处于洗钱环节的“两卡人员”“车手”“水房”“跑分平台”“地下钱庄”进行研判分析,查清资金转移脉络、买卖“两卡”人员和取现人员的身份、境内“水房”代理商身份以及相对应的时空轨迹、IP 地址、寄递物流、虚拟货币开户信息等,逐级研判、扩线深挖打击,直至溯源到境外“地下钱庄”资金池。
从国外的立法实践来看,美国政府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先后发布了《电话消费者保护法案》《控制非自愿色情和推销侵扰法》;日本则在其刑法典中规定“欺骗人而使其交付财物的,处十年以下徒刑”,并且规定“把银行账户转给他人使用、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教唆他人转让账户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将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 万日元(约5 万多人民币)罚金,或同时处以实体刑和罚金。对于未经运营商同意而转让手机号码并从中牟利的,则可能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 万日元以下罚金。在此方面,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包括:2011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2021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10月1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2022年3月22日“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等等。在目前的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以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来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进行定罪,但这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存在交叉。因此,应该充分考虑罪数与法条竞合问题,单独设立电信网络诈骗罪,以期在特殊时期强化对此类犯罪活动的打击。由于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缺少符合当前犯罪形势的相关条款,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联合出台具体详细、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从而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强化行业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入罪标准上,应进一步完善诈骗罪“情节犯”的设置,体现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检察机关可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提前介入侦查,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个案的审判指导,以利于完整、准确地收集案件证据,更快速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节约司法资源,及时为人民群众挽回损失。①张明旺:《社会治理视域下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共治路径》,《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1 期。
金融、通信行业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手机卡的前端监控和审核,新开卡人员要签订承诺书及风险告知书,如实填写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关系人等,存档备查。同时,公安机关应加大对违法违规人员的惩戒力度,对非法买卖“两卡”的失信人员开展常态化监督,强力挤压涉“两卡”的黑灰产业犯罪空间。要构建个人及企业信用体系,建立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黑名单”制度,推动将行业信用体系并入国家信用体系,不断完善诈骗惩戒体系,使其发挥更大效力,实现违法违规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对开办涉案“两卡”较多的营业网点,通讯业、金融业监管部门要严肃倒查问责,倒逼网点整改,堵塞管理漏洞。同时,要提升对异常账户的监管能力,对超期的僵尸用户卡进行定期清理,及时清理、冻结通过虚假身份办理的“两卡”。要利用智能科技设备,加强人脸动态识别,从根本上解决实名不实人的问题。行业部门要制定内部员工调取数据审批手续,建立保密责任制度,采购加密设备,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安全防护。网信、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做好前端监控,积极从评估各类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和引导App 运营者严格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两个方面展开工作,包括公布举报渠道、委托专业机构检测评估、督促问题严重的App 整改、制定发布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科普宣传等等。①葛鑫:《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重点工作概述》,《网事焦点》2019年第4 期。公安机关应与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执法联动,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转入司法程序,依法严厉查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从而形成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切实净化市场环境。
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国家的经济安全。当前,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在不断变化、翻新。显然,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非一日之功,只有不断与时俱进,在加强党政主导、建立专业队伍、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堵塞行业漏洞、深化科技防范等方面下功夫,才能真正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长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