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2-11-03 02:13傅启国龚跃鹏
中国人事科学 2022年9期
关键词:高级职称资格考试职称

□ 傅启国 龚跃鹏

职称是衡量和反映包括知识产权人才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既关系到专业技术人员的薪资待遇和荣誉,又关系到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选拔,[1]对包括知识产权人才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与激励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指出要营造更加开放、积极和有活力的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支持高校设立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等。2021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明确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职称制度改革,支持地方制定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条件,科学确定评价内容”“创新职称评价机制”,满足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职称评价需求。

由于经济系列下知识产权专业职称是新生事物,且知识产权专业性较强,各地人社部门在制定知识产权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组织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有些政策规定甚至偏离了知识产权专业的特征和知识产权工作的特点。鉴于此,笔者以在全国较早开展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江苏省为例,梳理其开展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状况,研究其经济系列下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与其他地区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政策进行适当的对比分析后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为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的历史沿革

(一)工程系列下的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2008—2020年)

2020年之前,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仅有江苏省、广东省、安徽省、上海市等地区,职称设置主要套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或工程系列。[2]2006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经与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研究决定在工程系列下设置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并制定出台了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形成了知识产权专业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的评价标准,但没有制定知识产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的评价标准。知识产权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评价标准与工程系列下机械、电子信息、通信等专业职称的评价标准相当,即取得知识产权工程师职称后,根据学历不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一定年限,并取得一定的业绩、成果后即可申报评审知识产权高级工程师资格。

江苏省自2008年正式启动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至2020年,已连续12年开展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截至2019年年底,江苏全省经评审获得知识产权高级工程师资格的有276 人,获得知识产权工程师资格的有1 000 余人,对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人才投身和从事江苏知识产权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3]

笔者经调研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梳理出2016—2020年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通过情况,如表1 所示。

表1 2016—2020年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通过情况

根据表1 可知,2016—2020年间,除2020年受国家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影响而未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以外,江苏省每年获得知识产权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数为30多人。相对于其他专业,知识产权专业每年通过高级职称评审的人数较少,一方面是由于前几年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高,另一方面也与不少知识产权从业者依然申报传统的机械、电子、通信、法律等专业的职称有关。但从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的实际情况来看,申报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的人数在逐年增多,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的吸引力在不断增强,社会认可度也在不断提升。

(二)经济系列下的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2021年至今)

2021年3月,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资格条件》),初级、中级知识产权职称评审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副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采取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2021年10月,江苏省完成了首次经济系列下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共有21 人取得知识产权高级职称,其中包含3 名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二、当前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

从数量上来说,由于2020年暂停了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2021年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数应该相比2019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2021年评审通过人数不仅没有增加,反而迅速下降到20 多人,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思考——是否因为《知识产权资格条件》的新政策尚存在有待科学完善的问题。

(一)申报职称评审资历条件有待改进

如前所述,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知识产权资格条件》中明确规定,取得全国统一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报副高级知识产权职称的基本资历条件,而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考试的相关规定,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等中级职业资格,并符合相应学历、从业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此前取得知识产权工程师职称的,也可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从实际来看,按目前政策,有意愿且有资格报名参加知识产权专业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基本是在2020年之前取得知识产权工程师并满足学历、从业年限要求的知识产权从业者,但全省只有1000余人取得知识产权工程师资格,除去受学历、从业年限限制无法报名参加考试和此前已经取得知识产权高级工程师的从业者,有意愿且能够报名参加知识产权专业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数就很少了。

现行政策不允许实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且已取得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的从业者(如机械、电子等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职称的从业者(如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等)和法律系列中、高级职称的从业者(如三级、二级律师等)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反而将从事会计、统计、审计工作的人员或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等实际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纳入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范围,显然是缺乏合理性的。上述规定直接导致可以报名参加知识产权专业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数大幅减少,也必然进一步导致最后通过高级职称评审的人数较少。现行关于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规定脱离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特点,影响了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职业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也偏离了国家设立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的初衷。

(二)“相关专业”界定有待优化

传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其中专利权是最具技术含量的知识产权,专利人才的准入门槛也是最高的——成为专利代理师需要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而参加考试的前提是要具备理工科专业背景,还需要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因此,知识产权是一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交叉、紧密结合的学科。[4]知识产权从业者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理工科知识背景,还要懂法律、懂管理、懂经济。知识产权人才实质上是一种知识结构全面的复合型人才。[5]在实践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科技人才、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等都属于知识产权人才。

《知识产权资格条件》中规定,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需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需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根据学历不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一定年限。但《知识产权资格条件》在附录中将“相关专业”仅界定为经济、会计、统计和审计4 个专业,没有覆盖到与知识产权专业联系紧密的理学、工学、法学等学科。显然,就会计、统计和审计等专业与知识产权专业的联系来看,在自然科学方面远不如理工类专业与知识产权的联系紧密,在社会科学方面也远不及法学类专业与知识产权的联系紧密。《知识产权资格条件》中对“相关专业”的界定不够科学,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三)转评政策有待完善

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管理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负责商标管理。江苏省此前将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纳入工程系列管理,并经评审产生了一批知识产权工程师和知识产权高级工程师,但这一部分人只占全部知识产权从业者很小的比例。如前所述,实际的知识产权从业者广泛分布在理学、工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领域,大量在2020年以前已经取得法律、工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系列中、高级职称的知识产权从业者,却由于跨系列而无法申请相应层级的知识产权专业职称。以知识产权律师为例,在实践中不少优秀的二级律师已经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了多件被相关部门评选为典型案例的知识产权案件,而这也是《知识产权资格条件》中明确规定的业绩、成果,但这些二级律师却无法顺利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虽然江苏省在2021年的知识产权高级职称评审政策中明确,非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可以通过先参加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中级和高级考试,再转评知识产权专业副高级职称,但大部分已经取得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的知识产权从业者,一般年龄都在40 岁以上,记忆力显然不如二三十岁的年轻人,要求其先从中级考试开始从头再来未免过于苛刻。与其他省份的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政策相比,江苏省针对已取得其他系列职称的知识产权从业者转评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的政策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评审方式有待完善

根据《知识产权资格条件》,不论是对于通过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人员,还是对于直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并不组织面试答辩,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实质上是依据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但是,当前我国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科研“灌水”甚至是学术造假问题,[6]学术不端及学术腐败行为在项目立项、职称评审、科研评奖中屡见不鲜。专业技术职称事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薪资待遇和职务晋升,不排除一些没有真才实学的人为了获得职称铤而走险,通过伪造甚至抄袭他人学术业绩、成果来虚构职称申报材料。面对各种业绩、成果材料,如果缺乏面试答辩,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往往难以准确鉴别申报材料是否存在夸大甚至虚构现象,也很难判断申报人员究竟在相关业绩、成果中发挥了多大作用,做出了多大贡献,这显然不利于保证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的评审质量。

三、其他地区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政策及经验借鉴

职称制度是用好用活人才的“指挥棒”,良好的职称评审制度可以充分调动广大知识产权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7]对于刚纳入经济系列的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制度,除了江苏之外,目前全国只有北京、四川等少数地区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出台了具体政策,[8]笔者经研究发现,北京市和四川省的部分做法更加符合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成长规律和职业发展特点,值得借鉴。

(一)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政策及经验借鉴

对于学历、资历要求,北京市在2021年颁布的《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中指出,根据学历、职称的不同,满足以下5 种条件之一即符合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要求:(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7年;(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0年;(5)取得非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3年。对于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或取得非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3年,都符合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要求。

可以看出,北京市对学历、资历要求在政策上有两点创新:第一,对于高学历的知识产权从业者给出了较为宽松的政策——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不必参加全国统一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先取得中级职称,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毕业的知识产权从业者,工作年限分别达2年和7年即可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第二,已经取得非知识产权专业副高级职称的知识产权从业者,只要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3年即可直接申请转评高级知识产权师,或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即可直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已经取得非知识产权专业正高级职称的知识产权从业者,只要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3年即可直接申请转评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对是否参加全国统一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不作硬性要求。当然,若申报人主动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可以将合格证明提供给职称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时的参考。不可否认,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政策对学历、资历方面的要求比较人性化,也符合知识产权工作的特点,对于高层次知识产权从业者有较强的吸引力。

另外,根据北京市现行的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政策,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需要对申报人进行答辩考核,并给出定量与定性分类评价意见,评价意见是职称评审委员会最后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政策及经验借鉴

对于学历、资历要求,四川省在2021年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结合全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报2021年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1)参加全国统一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2)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一定年限;(3)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5年。

在第二项条件中,工作年限根据申报人员学历学位的不同而不同,学历学位越高,工作年限要求越低。“相近专业”指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专业,对相近专业的界定基本覆盖了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的所有专业,符合知识产权复合型专业和工作的特点。

在第三项条件中,四川省将知识产权领域唯一的职业资格制度——专利代理师职业资格制度与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制度联系起来,将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并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参加全国统一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替代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该政策规定是对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中“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的积极响应和落实,既避免了重复评价,增强了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又节约了国家的行政资源,保障了知识产权从业者的职称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的程序比较完备,答辩评议工作包括审阅资料、现场答辩和专家评议等程序,答辩评议工作结束后须经全体评审专家对拟推荐人选进行投票表决后才能确定拟通过人员。

四、解决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问题的对策建议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我国新时期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知识产权人才是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和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最基本、最核心、最关键的要素。知识产权高级职称人才是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江苏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新增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500 人,而在2021年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中仅有21 人取得高级职称,以这样的人员增长速度很难保证在“十四五”期间达到这一发展目标。结合前述对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知识产权专业和工作的特点出发,全面、科学地对当前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政策进行完善,更好地发挥职称制度对知识产权人才评价的“指挥棒”作用,让真正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且具有真才实学的知识产权从业者顺利获得相应层级的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完成江苏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规划发展目标的任务。

(一)优化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资历条件

《改革意见》中指出,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用人成本。

我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即原先的专利代理人考试,是一种精英型考试,考试难度大,通过率低,[9]始于1992年,每两年举办一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从2005年开始改为每年举办一次,考试科目由原先四个改为三个,包括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实行全国统一命题,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个科目考题形式为客观题,考试时间均为180 分钟(闭卷),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题形式为主观题,考试时间为210 分钟(闭卷)。

知识产权专业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一种职称评审的前置型考试,从2020年开始,每年举办一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只包含高级经济实务(知识产权)一个科目,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题形式为主观题或主客观题相结合,考试时间为180 分钟(闭卷)。

知识产权专业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主要考查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遗传资源等知识,而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对专利知识的考查更为深入、全面,其将民法典、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相关国际条约及国外专利、商标制度等列入考查范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难度要高于知识产权专业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因此,有必要借鉴四川省的做法——允许取得专利代理师(代理人)职业资格的人员免于参加知识产权专业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其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直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

除此之外,由于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采取直接评审的方式,对于申报人中已经取得尤其是2020年以前已经取得工程、法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系列副高级职称的,应当以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和工作贡献为导向,[10]当从业者在学历、从业年限等方面满足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基本要求时,则应当允许其以自身业绩和成果直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二)更加科学界定“相关专业”

当前学科交叉融合的趋势越发凸显,经济高质量发展对高层次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11]前已述及,知识产权工作具有显著的复合型特征,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才广泛分布在理学、工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领域,所以,在职称制度的设计上,无论将知识产权专业放在工程、法律或经济等哪一个职称系列下,都存在覆盖面窄、无法兼顾其他专业的问题。现在国家已经明确将知识产权专业纳入既不属于纯理科又不属于纯文科的经济系列,不可否认这样的设置有一定的科学性,但还是无法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工作的特点,所以对“相关专业”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已经将“交叉学科”设置为新的学科门类,“交叉学科”成为我国第14 个学科门类,不少学者认为应当全面论证推进知识产权成为“交叉学科”下的一级学科[12-14]。所以,虽然我国目前将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设置在经济系列下,但对其“相关专业”的界定不能简单地局限于原本属于经济系列的会计、统计和审计等专业,而应当结合知识产权专业的复合型特征和专业性特点,尽量从宽界定“相关专业”的范畴。只有确定这样的职称评价导向,才能培养出更多能熟练运用科技、法律、经济、外语等相关知识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复合型人才,真正贴合创新主体的发展需要。[15]

因此,为了充分体现知识产权专业的复合型特征、避免部分知识产权从业者在专业能力评价和技术职称评审方面面临“跨界而无界”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四川省的做法——将理学、工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均纳入“相关专业”的范畴,以便对知识产权人才进行全面、科学地评价,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知识产权从业者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活力。

(三)研究制定非本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的考核认定政策

出台新的职称政策时,对特殊人群采取类似考核认定的过渡政策是我国的传统。笔者经调研发现,上海市早在2006年出台《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时,就将当时的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分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三个等级,其中中级采取考试方式,高级采取考评结合方式。上海市在2007年组织首次考试时,出台了考核认定的过渡政策——对已取得工程系列或法律、经济、管理等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可经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考核认定后直接转为相应层级的专利管理工程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 号)发布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与其他专业相比,知识产权专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除涉及经济知识、政策法规外,还具有一定的工程学、法学特征。[16]在实践中,从事与专利相关工作的科技人才,如机械、电子信息、通信等专业的工程师,以及从事知识产权诉讼代理、公证工作的法律人才,如律师、公证员等,从事知识产权科研工作的研究人才等都属于知识产权人才,不少人才已经取得相应的工程、法律、自然科学研究等系列的高级职称,但随着个人职业的发展,可能转向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更加适合申报知识产权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对这一部分群体,如果仅仅因为其没有取得改革之前的知识产权专业高级工程师而不允许其申报知识产权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那么显然会挫伤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热情。

笔者认为,高级职称评审应注重考查申报者的业绩、成果,不应对申报门槛设置过高的要求。为了留住和吸引目前非常紧缺的知识产权人才尤其是具有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同时,为了不挫伤已取得其他专业高级职称的知识产权从业者申报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的热情,至少需要针对在2020年以前已经取得非本专业高级职称的知识产权从业者出台适合的过渡政策,如采取类似北京的做法——对于已取得非本专业副高级职称的知识产权从业者,只要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3年即可直接申请转评高级知识产权师,或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即可直接申请转评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当然,能否通过评审主要看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业绩和成果是否达到相应高级职称的要求。

(四)研究增加面试答辩考核环节

面试答辩是职称评审工作的关键环节,具有程序性、专业性、互动性等特点。知识产权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强,只有通过书面审查和面试答辩的有机结合才能让职称评审专家更准确地识别申报者的专业水平与业务能力。北京市、四川省等地在开展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时都将面试答辩作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程序。

笔者认为,江苏省有必要研究在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中增加面试答辩环节。而且,为了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还应将重点放在面试答辩上,通过专业问题现场问答让评审专家真正了解申报者的职业道德、从业操守、工作业绩和专业成果等情况。同时,为了保证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可以通过在面试现场抽签确定申报者的面试考场和答辩顺序、电脑随机选择确定答辩题目、细化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实行面试考官异地化制度等措施排除部门利益、区域平衡、人际关系等非学术因素对职称评审工作的干扰。[17]

五、结语

知识产权人才是一种知识结构较为全面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背景下,为了发挥好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驱动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专业特征和工作特点,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制度,最大限度调动广大知识产权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大力推动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夯实知识产权强国事业发展的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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