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商品论探析

2022-10-31 04:34关柏春
理论月刊 2022年8期
关键词:劳动力劳动者劳动

□关柏春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经济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33)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引发了经济调节方式的根本性变化。与此相应,社会劳动的分配方式由计划配置转变为市场调节,个人利益的分配方式由直接分配转变为市场交换。出于这样的变化,劳动具有商品性质的观点就被提出了,并被称为“劳动商品论”。劳动商品论是一个崭新的论题,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根本性创新,对它作出科学的证明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劳动商品论的提出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随后我国开始放开搞活,推动市场化经营,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城市则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了。在此之后,工农业生产活跃起来,随着商品市场的放开,生产要素也开始流动起来。农户之间协作生产就需要“换工”,私营企业开展生产就需要招工。但是,传统的经济学却认为私人招工就是雇工,雇工就是剥削,而社会主义则不允许剥削。如此一来,理论与现实相冲突了,传统经济学遭遇了空前的挑战。那么,现实中的雇工一定就是买卖劳动力,一定存在剥削吗?是否有可能进行劳动交换,建立平等的交换关系呢?

(一)劳动商品性质问题的提出过程

按照通常的理解,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完善的市场体系,完善的市场体系包括产品的销售市场和生产要素的供应市场,生产要素又被区分为物的要素和活的要素。问题在于,生产的活的要素是什么,生产的活的要素的市场是什么市场?如果按照解决问题的一般顺序,我们似乎应当首先搞清楚生产的活的要素是什么的问题,那么生产的活的要素的市场是什么市场的问题也就随之解决了。但是,生产要素属于一般生产范畴,而我们现在所要解决的是现实生产(社会主义生产)中的问题,一般生产中活的要素与现实生产中活的要素市场上交换的商品并非都是同一的。现实生产中活的要素市场上交换的商品是被现实生产的特殊本质所决定的,因此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的是这个要素市场上交换的对象是什么。

最初,有相当多的学者力图论证劳动力商品的观点,认为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开放劳动力市场;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不能成为商品。两派学者之间进行了持久的争论,但是理论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劳动力商品的观点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矛盾,因而是错误的;劳动力不是商品的观点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因而是正确的。很显然,错误的观点肯定无法解决问题。但是,正确的意见也不能解决问题,因为现实提出的问题并不是“什么不是商品”,而是“作为商品的是什么”。因此,这场争论注定是无果的。我们首先应讨论作为交换对象的生产的活的要素是什么,进而才能讨论活的要素的市场是什么市场的问题。但是,绝大多数讨论活的要素市场的学者都没有这样做,而是在没有讨论作为交换对象的活的生产要素是什么的情况下就径直讨论劳动力的性质问题了,就好像劳动力是生产的活的要素这件事已经是确定无疑的了。

后来,除了这两种根本对立的意见之外,还有摇摆于这两种意见之间的一种意见。但这种意见往往是自相矛盾的:有的既主张开放劳动力市场,又认为劳动力不是商品;有的认为劳动力既具有商品的属性,又不是商品,具有两重属性;有的认为劳动者的劳动力不能成为商品,但又必然要价值化并采取商品的形式;有的认为在进行交换的场合劳动力是商品,在不进行交换的场合劳动力就不是商品。这些认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试图用调和折中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在两种对立意见争执不休之际寻求中间路线,这是某种理论发生危机的表现,同时也是某种理论将要发生革命的征兆。在经济学说史上,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同时又认为劳动也是商品。古典经济学与资本主义现实存在着矛盾,庸俗经济学家由此分成了截然对立的两派,即反对派和维护派。反对派抓住劳动与资本相交换同价值规律之间的矛盾,进行了诘难。维护派试图用折中的方法来调和这一矛盾,却使古典经济学庸俗化了。从这种绝境中找到出路的是马克思,他对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进行了证明,使这个问题变得透彻明了,给整个经济学带来了革命。改革开放之后,学术界围绕劳动力性质问题展开的种种争论提示我们重新思考:马克思通过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得出的劳动力是商品的结论适用于社会主义现实吗?这就引出了劳动商品论这一论题。

(二)确认劳动的商品性质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

确认劳动具有商品性质需要一系列论证过程,在此之前还要回答若干疑问,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生产的活的要素的市场到底是什么市场?在这里,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现实生产中活的要素市场上交换的对象是什么。

如上所述,一般生产中的活的要素与各个特殊生产中作为交换对象的活的要素并非都是同一的。在一般生产中,生产的活的要素就是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但在特殊的社会生产中,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形式是各不相同的,有时甚至会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们的认识就出现了分歧。所以,从研究生产的活的要素是什么开始是无法解决问题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这里入手分析生产的活的要素在市场上采取不同形式这种矛盾,只有这样,才能解答社会主义生产中作为交换对象的生产的活的要素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为此,有必要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全部过程进行简略分析。

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自己支配生产,劳动成果为自己所有,付出劳动,得到劳动产品。很显然,简单商品生产中的活的要素就是劳动者自己的劳动。

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资本家占有了生产资料,而劳动者则一无所有。资本家占有了生产资料,从而也就支配了生产。劳动者一无所有,也就无法进行生产,他要进入生产过程首先就必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与资本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当然,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还是要付出劳动,但是这时的劳动就不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资本家了。实际上,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并未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他所得到的工资只是自己劳动的一部分,仅仅就相当于劳动力价值,勉强能够维持自己的生存,而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这就是雇佣劳动。如果抛开生产的资本主义性质不说,单就劳动过程而言,这里并没有什么特殊,还是“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也就是说,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功能就是劳动。

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在开始生产之前有一个流通阶段,在这个阶段劳动者出卖的只能是劳动力。劳动力是由物化劳动转化而来的,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就像购买物的要素一样。但这是“活的酵母”,资本家使之同其他的物的要素共同作用,这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实际就是劳动,劳动才是真正的生产的活的要素。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劳动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价值。以购买劳动力的形式占有活劳动从而无偿占有剩余劳动,这是资本主义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也是资本主义交换关系的全部秘密所在。

而在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生产是为了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满足了自己的需要,这是自主劳动。在这里,生产的活的要素就是劳动者直接付出的劳动,劳动者参加生产再也不必采取出卖劳动力那种矛盾的形式了。随着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劳动者付出个人劳动,然后领取货币工资,这不是劳动力买卖,而是等量劳动相交换,劳动者在付出劳动之后又把它全部领回来了。

当然,这里所说的全部领回来,不像拉萨尔所说的那样,全部产品“不折不扣”地被劳动者消费掉,而应当有一个“扣除”的部分。也就是说,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经过交换过程直接为自己所得的并不是自己的全部劳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另一部分被社会直接扣除了,但扣除的部分又直接或间接地为劳动者所有。那么,这与我们所说的等量劳动交换的原则是否相矛盾呢?两者是一致的,并不矛盾。其实,不管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只要是进行规模不断扩大的再生产,那么进行一部分扣除就是必要的。区别仅仅在于,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个扣除的部分为资本家所有,并成为继续剥削工人的手段;而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个扣除的部分则被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社会的公共需要,这样这个扣除的部分又直接或间接地为劳动者所有。这一区别决定了两种社会条件下交换关系的根本区别:资本主义社会买卖的是劳动力,而社会主义社会交换的是劳动。很显然,等量劳动交换的说法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表述,这一说法从根本上说明了社会主义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又占有了自己的全部劳动的实质,同时也说明了社会主义劳动者与只得到一部分劳动(即进行劳动力买卖)的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之间的本质区别。所以,等量劳动交换原则与一部分劳动经过交换这个事实是一致的。有些人因为社会主义劳动者没有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产品就认为劳动力是商品,这是不正确的。

凡是进行社会性生产,劳动者的个人劳动就要被划分为两部分,但是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这种划分的性质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一部分劳动为劳动者所得,被用于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马克思称之为必要劳动;另一部分劳动被资本家无偿占有,马克思称之为剩余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劳动直接为劳动者所得,用于满足个人的生活需要;另一部分劳动直接被社会“扣除”,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社会主义的劳动划分性质与资本主义是根本不同的,所以我们要用一对新的范畴来表示这两部分劳动。对于前者,我们称为“个人需要劳动”;对于后者,我们称为“社会需要劳动”。

综上所述,无论在任何性质的社会生产中劳动始终都是生产的活的要素。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要出卖劳动力,付出劳动时采取了颠倒的形式。相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参加生产就是付出劳动,生产中的活的要素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统一的。

二、劳动商品论的证明

(一)证明劳动商品性质之前的几点说明

上面的分析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付出个人劳动,企业支付货币工资,这里的交换对象是个人劳动,遵循了等价交换的原则。那么,劳动作为交换的对象,是否具有商品的性质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

但是,马克思不是证明过劳动不是商品吗?一旦我们主张劳动具有商品的性质,就难免会遭遇这样的疑问。是的,马克思曾经证明过劳动不是商品,这确实是一个问题,而且是不能不予回答的。但这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如果在这里就充分回答这个问题,那势必会影响我们对劳动商品性质问题的正面论述。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必须从正面回答问题,同时又要使这个回答尽可能简略。笔者认为,马克思确实证明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不是商品,而且这一结论在当时的条件下无疑是正确的。生产资料是进行生产活动的物质条件,但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独自占有了生产资料,劳动者则一无所有。劳动者要参与生产就必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与资本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但这时的劳动就不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资本家了。实际上,劳动者所得的工资只是自己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仅仅相当于劳动力价值,而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这里的关键在于,劳动者一无所有,因而无法进行劳动,也就是说,劳动在工人方面不能成为独立的存在。当它在工人方面还不能独立存在的时候,怎么能够被交换呢?如果说交换的是劳动,那么工人就应当得到自己创造的全部价值,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剩余价值将从哪里产生呢?这就意味着,劳动不是交换的对象,因而也就不是商品。马克思不仅证明了劳动不是商品,而且还批判了劳动价值的说法。不过,这种批判也只有在劳动没有作为商品的社会条件下才是正确的和有意义的。在做了这样的说明之后,对于劳动性质的问题我们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正面进行分析和说明了。

从一般意义上说,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但是,劳动并非劳动产品。按照商品的一般规定,很难说劳动是商品,至少不能说它是典型的商品。但凡事都有特殊,比如劳动力,它本身也不是劳动产品,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当它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的时候,它也就成为商品了。商品就其本来意义而言,首先应当是一种劳动产品,具有物化的形式。但是,商品的本质在于它所表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而不在于它所具有的物化形式。劳动本来是一种活动过程,但是当它作为交换的对象并且采取了价值形式的时候也就具有了商品的性质。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活消费品将会日益充足,劳动将会成为人们的一种需要,或者如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当劳动已经成了直接的社会劳动,交换已经不再采取价值形式的时候,我们就不能说劳动是商品了。但在现实的生产中,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下,物质财富还比较有限,我们还在进行商品生产,劳动还是人们的谋生手段。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就要得到报酬,而且这里的报酬形式既不是实物消费品,也不是“劳动券”,而是货币。也就是说,个人劳动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时候还要经过迂回曲折的过程,劳动交换还要采取价值形式,这时候我们就不能否认劳动还具有商品的性质。

劳动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以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这两种形式存在。在现阶段,物化劳动交换普遍存在,作为商品的物化劳动就是生产商品的劳动的结果。我们既然承认劳动的结果是商品,那么当其过程也已经采取了商品形式的时候,也完全不必讳言。

当然,具体作为商品的并不是个人的全部劳动,而只是个人需要劳动。所以,用劳动具有商品性质这种说法来概括社会现实也不是完全准确的。但劳动商品的说法与社会主义劳动交换关系的本质是一致的,具体交换的也是劳动,即个人需要劳动,同时又与劳动力商品的说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只要我们知道它具体所指的是一部分劳动的交换,那么使用这个表述就只会有简洁明了的好处,而不会有其他的坏处。我们以后在进行一般性叙述时还要使用劳动具有商品性质这种说法。

(二)劳动商品的一般性质

一般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作为商品也必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能够改变物质的存在形式,使之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是有用的。在劳动者支配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对劳动者自己有用。而在生产发展的不同阶段,劳动对劳动者有用的形式是不同的。在自然经济中,每个劳动者都从事多种形式的劳动,比如耕种、纺织、建造等。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劳动直接就能满足自己的多方面需要。在社会化生产中,劳动者都从事某种专业性劳动。比如在建筑行业,劳动者就被划分为木工、瓦工等。劳动者对自己的专业性劳动的需要是极其有限的:木工不可能长期为自己做木工劳动,瓦工也不可能长期为自己做瓦工劳动。从事专业性劳动的劳动者只能向社会提供他的劳动,而社会对专业性劳动的需要是无限的。这时候,劳动就不能直接为劳动者自己所用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是生产活动的基本单位。劳动者要直接向企业付出劳动,从企业领取劳动报酬。现在的劳动报酬形式是货币工资而非直接满足自身需要的物质和文化产品,劳动者领取了货币工资以后还要到市场上进行交换才能得到物质和文化产品。这时候,劳动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间接有用的,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就是直接有用的了。企业通过吸收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来改变物质的存在形式,使原材料变成成品或半成品,再经过销售过程使之转化为社会需要的商品,从而获得利益。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直接对企业有用,而间接对劳动者自己有用。我们把劳动的这种有用性质叫作劳动的使用价值。

通过进一步研究我们就会发现,劳动的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比如,某一建筑单位需要木工劳动,赵木匠前来应聘,双方商谈后形成交换关系:赵木匠的8小时个人劳动等于100元货币工资。另外,还有钱瓦匠的8小时个人劳动等于100元货币工资,孙技术员的8小时个人劳动等于200元货币工资,李总工程师的8小时个人劳动等于300元货币工资,等等。

很显然,赵木匠、钱瓦匠、孙技术员、李总工程师的个人劳动的具体形式是互不相同的,却都能够同货币工资相交换。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其一,它们都能够和货币工资相交换,表明它们当中包含某种等同的东西;其二,作为交换价值的货币工资不过是与它们相区别的某种内容的表现形式。那么,这种等同的东西是什么呢?或者说货币工资这种形式表现的内容是什么呢?各个劳动者的个人劳动在形式上是互不相同的,如果把他们劳动的具体形式抛开,那么它们就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而这些抽象劳动共有的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

由此可见,这里的抽象劳动是价值实体,是劳动的交换价值的物质基础。价值通过交换价值相对地表现了生产者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而价值本身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凭着直接观察谁都无法把握劳动的价值。为了说明劳动的价值,我们就要回到劳动的价值形式。在现实中,劳动者付出个人劳动,企业支付货币工资,劳动就成为交换的对象并采取了等价交换的形式,简明的表达形式就是“个人劳动=货币工资”。在这里,个人劳动作为交换的对象处于等式的左端,处于相对价值形式,要通过货币工资相对地表现自己的价值;货币工资作为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处于等式的右端,处于等价形式,只能相对地表现劳动的价值。应当指出,劳动的价值不能由其本身来表现,由劳动决定劳动的价值是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价值实质上是劳动交换关系的抽象,只能通过交换关系来表现,其交换对象是价值表现的某种形式,只能相对地表现劳动的价值。所以,无论个人劳动,还是货币工资,都不能决定劳动的价值。而个人劳动当中包含抽象劳动,货币工资则代表了抽象劳动,这里的抽象劳动就是它们共有的等同性因素,个人劳动的价值就是由它决定的。可见,个人劳动当中包含抽象劳动,但抽象劳动却不同于个人劳动,货币工资代表了抽象劳动,但却不是抽象劳动本身。所以,决定价值的抽象劳动既不是等式左端的个人劳动,也不是等式右端的货币工资,而是第三种东西。

很显然,劳动的价值不仅具有质的规定,还有量的规定。那么,劳动的价值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刚才我们说过,劳动的量用它持续的时间来计量,比如小时、日、月、年等。但是,这是不是说只要劳动的持续时间相等,其价值就会相等呢?比如,赵木匠、钱瓦匠、孙技术员和李总工程师他们四个人,是不是只要劳动的持续时间都是8小时,他们的劳动就具有相等量的价值呢?显然不是。决定个人劳动价值的不是个人的自然的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以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为标准,完成某一劳动岗位上的劳动定额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如果某一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都较低,在完成某一劳动岗位上的劳动定额时使用了较长时间,那么多出的那一部分时间是不会被社会所承认的。相反,如果某一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都较高,在完成某一劳动岗位上的劳动定额时节约了一段时间,那么节约的这段劳动时间也会被承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者也可以这样说,在某一劳动岗位上,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强度越高,劳动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反之就越少。很显然,社会必要劳动是一个社会平均数,个人劳动则是个别劳动者的劳动。由于个别劳动者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强度的特殊性质,它不可能恰好相当于这个平均数。劳动者之间是千差万别的,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强度都可能会有所不同,大家都是劳动8小时,但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却因人而异。所以,一般劳动者付出的一定量劳动时间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可能与这段劳动时间恰好相等。就某一个别劳动者而言,他的8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6小时、4小时或更少,也可能是12小时、16小时或更多,等等。当然,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某一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强度也可能和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强度恰好相等,因而他的8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就是8小时,但是这种情况是极其偶然的。总之,个人劳动的价值就是由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多其价值就越高,反之就越低。

在此要指出的是,关于劳动价值的说法从字面意义上理解似乎指的应当是个人的全部劳动的价值,而在现实当中作为交换对象并采取了价值形式的并不是个人的全部劳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个人需要劳动。下面我们就结合现实情况来说明个人需要劳动的价值。现实中个人需要劳动的价值形式是:

个人需要劳动=货币工资

个人需要劳动=个人劳动-扣除部分劳动(社会需要劳动)

对于上式中的个人劳动我们可以用代表整体的“1”来表示,再把社会扣除的劳动量在个人全部劳动中所占的比率叫作扣除率。这样,就可以把上式整理成:

个人需要劳动=个人劳动×(1-扣除率)

扣除率在原则上应当是统一的,即这个比率的大小对于各个劳动者来说都是一样的。所以,它不影响劳动者之间的相对工资水平。各个劳动者工资的多少取决于另外的因素。各个劳动者在生产中付出的个人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强度是互不相同的,个人劳动在转化为社会劳动时要按照不同的比率折算成平均熟练劳动。我们把个人劳动折算成平均熟练劳动的比率叫作折算系数。各个劳动者的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强度是互不相同的,因而其劳动的折算系数也是互不相同的,熟练程度和强度较高的劳动能够折算成多倍的平均熟练劳动。个人需要劳动价值的多少就取决于他的劳动折算系数的大小。这样,个人需要劳动价值的决定过程就是:

个人需要劳动价值=个人劳动×(1-扣除率)×折算系数

(三)劳动商品的特殊性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取得了商品的形式,但它是一种特殊商品,就像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一样。劳动作为商品,其特殊性质有两个方面的内容,这两方面的特殊内容是从它的两个因素上表现出来的:劳动作为特殊的交换对象,作为使用价值,是按照一定的目的改变物质形态的过程。它不是已经物质化了的劳动产品,而是产品本身的创造过程。而作为价值,劳动本身就包含一般人类劳动,不仅是价值的源泉,而且本身就具有一定量的价值。

作为商品的劳动不仅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而且反映着特殊的生产关系。在简单商品经济阶段,交换的对象就是劳动产品。那时候,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自己占有产品,劳动者之间在生产过程中并不产生关联,只是在生产过程之后,劳动者之间才会产生交换关系,但这时候他们相互交换的就是劳动产品,而不是劳动本身。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原来我们一直都以为,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阶段交换的对象不仅有劳动产品,而且有劳动力。但是,这样的认识过于简单化了。实际上,资本主义本身至少经历了上升和下降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大体上又是与工场手工业阶段和大工业阶段相对应的。在工场手工业阶段,当它还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时候,也曾有过一段将劳动作为商品的历史。那时候,生产活动基本上是依靠人的体力推动的,生产的规模非常有限,雇员数量也不多,劳动者和雇主的关系比较和谐。他们之间虽然也有矛盾,但隐藏在他们与封建主义的矛盾之后。斯密劳动商品的观点意在说明当时存在的是公平合理的等量的劳动交换关系。这就肯定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把斗争的矛头指向了封建主义,对于推动资本主义发展和反对封建主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进入大工业阶段之后情况就不同了。大工业以蒸汽机的广泛应用为标志。这时候,上千人的大企业纷纷出现,生产资料越来越集中,生产规模越来越扩大,劳动者就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了。资本家独自占有了生产资料,并通过购买劳动力的形式无偿占有工人的活劳动,劳动开始受到资本的支配。这时候,资本主义私有制就与生产的社会化相矛盾了,引发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开始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所以,马克思提出了劳动力商品的观点,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对于推动无产阶级革命和历史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很显然,资本主义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的,与生产关系的发展过程相适应作为生产的活的要素的商品也发生了变化,一开始劳动成了商品,后来劳动力成了商品。斯密在工场手工业阶段主张劳动商品是具有相对合理性的。当然,后来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到了大工业阶段仍然坚持他的观点,这就不正确了。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的观点是从大工业阶段的实际出发的,如果刻板地将其运用到其他社会阶段,这种做法也是不正确的。

今天,我们已经进入后工业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支配生产,劳动者根据付出的劳动领取生活消费品。劳动依然是谋生的手段,劳动交换还要通过等价交换的形式来实现,因此劳动就具有了商品的性质。在这里,由于我们排除了财产的私人垄断和对劳动的无偿占取,遵循了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对劳动的解放也就实现了,劳动呈现为自主劳动。而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充分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劳动就成了人们的一种需要。到那时,劳动交换还会存在,但已经不再采取等价交换的形式了,劳动呈现为自由劳动。

由此可见,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生产关系都是有所不同的。随着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作为商品的活的生产要素也就有所不同。与此相应,人们也就获得了不同的认识。斯密从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阶段的实际出发,认识到劳动是商品;马克思则从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的实际出发,认识到劳动力成了商品;我们今天从社会主义(后工业阶段)的实际出发,又认识到劳动成了商品。这些认识成果是随着社会的阶段性发展而依次获得的,它们都相对客观地反映了一定时代的本质,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三、劳动商品的交换过程、实现形式、实现条件、适用范围等问题

(一)劳动商品的交换过程

在专业化生产的条件下,各个劳动者的个人劳动并不能直接满足自己的需要。劳动的使用价值是对别人而言的,对于劳动者自身而言并没有使用价值。但是,劳动者在为别人提供劳动的同时能换取别人的劳动,别人的劳动对自己是具有使用价值的。能够换取别人的劳动就是劳动所具有的价值,它是对劳动者自己而言的,并通过换取别人的劳动得到表现。

劳动对别人而言具有使用价值,所以劳动者要使自己的劳动有用就要把它让渡给别人。但是,他的目的并非仅仅是把劳动让渡给别人并满足别人的需要,而是要通过让渡劳动来换取别人的劳动,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劳动的让渡是有条件的,即要以对方向劳动者付出具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为前提,所以它实际上就是劳动的交换。

在现实中,劳动者需要就业,企业需要招工,企业和个人构成了劳动交换关系,交换双方都是市场的主体,是平等的劳动交换关系。劳动交换是交换双方的共同活动:劳动者必须以符合和接受企业的条件为前提,反之,企业也必须以符合和接受劳动者的条件为前提。劳动交换的双方有个互相选择的过程,双方必须以互相尊重对方的意志为前提。

这里主要涉及这样两个问题:一个是技术专长的选择问题,一个是技术等级的匹配问题。个人要选择适合发挥自己专长的岗位,还要获得与自己技术等级相适应的工资,只有这两方面条件都得到满足之后才有可能签订合同,才能同意上岗。企业也是如此,它需要钳工,其他工种的就无法满足需要,它需要一个五级工,其他级别的就不合适。这些都要通过市场、协商来解决。

(二)劳动商品的实现形式

劳动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所以其实现形式问题就分为使用价值的实现形式和价值的实现形式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劳动商品对需求方有使用价值,对供给方有价值。其中,劳动的价值的实现要以使用价值的实现为前提,劳动的使用价值的实现又要以价值的实现为条件。劳动商品的实现是供需双方的事情,使用价值的实现和价值的实现是由劳动供需双方参与和决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实现互为前提,劳动供需双方互为条件。劳动者只有为企业提供具有使用价值的劳动,其劳动的价值才能得到实现,企业也只有得到自己需要的劳动才能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实现主要在于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在劳动的具体形式方面供需一致,即劳动者的专长和企业所需的劳动形式恰好一致,而不在于劳动价值的多少这样的利益计较问题。劳动商品的价值的实现主要在于数量问题,即双方对劳动价值的数量作出一致的估量,使双方的利益得到满意的实现,而与劳动的具体形式无关。显然,自由选择的过程是劳动的使用价值得以充分实现的必然形式,充分的竞争过程是劳动价值得以相对准确实现的必然形式。

(三)劳动商品的实现条件

劳动商品的实现条件指的是作为商品的劳动能够得到充分实现的客观经济条件。劳动商品的交换过程和实现形式是劳动商品实现的内在规律性,在具体的实现过程中还需要具有客观性的外在条件。

在劳动商品的实现过程中,劳动者有两方面的选择问题:一是个人选择劳动的具体形式的问题,个人对专业、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应当有充分的选择权力,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商品使用价值的充分实现;二是个人劳动价值的实现问题,劳动商品的价值要通过竞争来实现,只有经过充分的竞争,劳动的价值才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对于劳动者来说,他首要追求的还是劳动价值的实现,只要实现了劳动的价值,使用价值的实现就没有问题了,因为劳动商品使用价值的实现是包含在劳动价值的实现过程之中的。所以,劳动商品的实现问题主要是劳动价值的实现问题。

那么,劳动商品的价值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得到充分实现呢?劳动的价值必然要通过工资谈判实现,而工资谈判过程实际上就是劳动竞争过程。竞争是在市场中展开的,只要开放了市场,就能使劳动者展开充分的竞争,劳动的价值就能得到充分的实现。所以,为了使劳动竞争能够更充分展开,为了使劳动价值得到更充分的实现,就要建立全社会统一的、开放性的市场,打破城乡之间、阶层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性别之间、年龄之间、学历之间、专业之间的界限。总而言之,要打破一切非经济的隔阂和壁垒。

(四)劳动商品论的适用范围

上面我们说明劳动商品时,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条件的。但是,其适用范围并不限于公有制经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对劳动者采取了种种保护措施,比如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还实行累进所得税制度和高额遗产税制度等。这样,私营经济中劳动者的收入也是有保障的,劳动商品论也适用于这种情况。

四、对相关质疑的回应

我们主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具有商品的性质。但很多学者都持反对的观点,他们找出很多理由,自认为劳动不能作为商品是从马克思的观点出发的。毫无疑问,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没有作为商品,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现实出发得出劳动不是商品的结论是正确的,但是教条式地把它运用到社会主义现实就是不正确的了。下面我们逐条作出回应。

(一)关于第一条理由

有些学者引证马克思的话对劳动商品论进行责难,认为它存在同义反复的问题。马克思确实说过:“什么是商品的价值呢?这就是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的物化形式。我们又用什么来计量商品的价值量呢?用它所包含的劳动量来计量。那末,比如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同义反复问题的要害在于,用劳动决定它本身的价值,用12小时劳动决定12小时劳动的价值,这样的结论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推论而来。如果我们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结论就完全不同了。我们都知道,马克思创造性地证明了劳动的二重性,认为决定个人劳动价值的是抽象劳动,它包含在个人劳动当中,但与个人劳动又有所不同,所以用抽象劳动说明个人劳动的价值并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同时,个人劳动中的具体劳动的量由自然的劳动时间来表示,抽象劳动的量则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示。自然的劳动时间直接就能被观察到,但是其中包含的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是无法被直接知道的。

(二)关于第二条理由

马克思曾经说过:“劳动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无论如何必须在出卖以前就已存在。但是,工人如果能使他的劳动独立存在,他出卖的就是商品,而不是劳动。”很多学者引证这段话来批驳劳动商品论,但这也是不能成立的。这是因为,马克思所指的“劳动在出卖以前并不存在”是从生产关系而言的。但是,这些学者却都是从交换的技术方面来理解这段话的,这就误解了马克思的意思。实际上,马克思的意思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一无所有,因而就无法使劳动独立存在,所以就不可能出卖劳动。接下来,他就提出了另一种假设,并且说明劳动者能使自己的劳动独立存在,并且只能出卖自己的商品,而不必出卖劳动。显然,这指的是小手工业者的情形,他们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就能使自己的劳动独立存在。所以,我们认为,马克思关于劳动能否独立存在的问题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而言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一无所有,就无法使劳动独立存在,只能出卖劳动力,而不可能出卖劳动;劳动者如果直接占有生产资料,那么就能使劳动独立存在,就只能出卖商品,而不可能出卖劳动(也不必出卖劳动力)。如果按照马克思研究问题的同一逻辑继续进行推论,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以公有制为主导),这时候他就无须出卖劳动力,也没有物质商品可卖,而只能进行劳动交换了。

(三)关于第三条理由

马克思曾经说过:“货币即物化劳动同活劳动的直接交换,也会或者消灭那个正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才自由展开的价值规律,或者消灭那种正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仅仅得到了劳动力价值,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因而劳动就不是商品。相反,如果劳动者得到了自己的全部劳动,资本家还要占有剩余价值,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交换就不符合资本主义等价交换的规律了;劳动者如果得到了自己的全部劳动,资本家就没有可能占有剩余价值了,这样资本主义制度也就不复存在了。这些结论无疑都是正确的,但都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前提而得出来的。如果我们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出发,并按照同一逻辑继续进行推论,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一方面取得了个人生活消费品,另一方面又作为社会的主人直接或间接地占有了被社会“扣除”的部分。而且,劳动者付出劳动遵循了等价交换的形式,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就不能说劳动不是商品了。

五、对相关文献的评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些学者曾认真地探讨过劳动的商品性质问题,且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比如,赵履宽、杨体仁、林子力、詹连富、王岩、王建民、朱富强、秦风白等学者贡献了一大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这些论证也有不足之处。

其中,赵履宽、杨体仁两位教授发表了《是劳动力市场,还是活劳动市场?》一文(载《光明日报》1986年8月23日),明确指出社会主义要发展商品经济就要开放要素市场,“要承认活劳动市场,就必须首先承认活劳动是商品”。詹连富教授发表了《论劳动作为商品的合理性》一文(载《社会科学探索》1994年第5期),主张劳动具有商品的性质。但遗憾的是,他们都否认劳动具有价值。

林子力先生曾经发表《劳动商品化、财产社会化和市场机制的生成》一文(载《经济研究》1988年第9期),说明劳动具有商品的性质,并且具有价值。王岩教授发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商品简论》一文(载《经济·社会》1995年第3期),王建民教授发表《论活劳动商品》一文(载《文史哲》2001年第3期),也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朱富强教授发表《论劳动者出卖的对象:劳动和劳动力之辨》一文(载《岭南学刊》2005年第1期),秦凤白先生发表《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商品化的必然性》一文(载《社会科学评论》2005年第2期),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笔者也长期研究劳动的性质问题并发表了一系列作品,如《活劳动交换探讨》(载《吉林社联通讯》1985年第12期)、《劳动商品性探讨》(载《学习与探索》1987年第4期)、《劳动商品性再探讨》(载《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1期)等文。应当肯定,这些研究成果把握到了劳动所具有的商品性质并作出了科学的证明,从根本上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关系,从政治经济学说史的角度说是重大的理论突破。但我们注意到,曾经证明过劳动具有商品性质的部分学者的观点有所变化。如王岩教授在后来的著作《〈资本论〉研读新视野》中认为劳动没有价值。而王建民教授在后来发表的文章《劳动力价值增值浅析》(载《党建研究内参》2001年第5期)中又回到了劳动力商品的主张。

也有一些学者对劳动商品论进行了质疑。胡瑞梁研究员发表了《关于劳动、所有制和等价物交换的一些理论问题——林子力同志的〈论新型等价交换〉读后感》(载《经济研究》1989年第1期)一文,针对证明劳动商品范畴时遇到的同义反复问题提出了质疑。此外,还有很多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质疑。但遗憾的是,对于胡瑞梁研究员提出的质疑,林子力先生始终没有回应。尤其严重的问题是,林子力先生竟然认为马克思提出同义反复责难时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这是其论证劳动商品过程中的最大败笔。

六、劳动商品论的意义

(一)实践意义

首先是对开放劳动市场的意义。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建立市场经济就必然要开放劳动市场,而证明劳动商品范畴就为开放劳动市场提供了理论支持。其次是对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义。我们现在已经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就是交换劳动的契约,而证明劳动商品范畴就为实行劳动合同制提供了理论支持。最后是对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们一贯都主张按劳分配,但在实践中却存在平均主义或收入差距较大等问题。其理论原因就在于,我们一直也没有说清楚如何才能落实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目前的社会阶段,按劳分配具有原则性的意义,而不能被理解为直接实现的形式。通过市场和竞争,劳动的价值就能得到较为准确的实现,工资就能反映劳动,按劳分配的原则就能得到实现。可见,在我们揭示了劳动的商品性质之后,说明按劳分配的原则意义及其实现形式就是极其简单的了。

(二)理论意义

首先,更新了商品范畴。商品是个历史性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范畴的内涵和外延都会发生变化。在手工业阶段,劳动成为商品;在大工业阶段,劳动力成为商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又成为商品。在这个过程中,商品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就得到了更新。其次,丰富了劳动价值理论。以往的劳动价值论只是说明了物质商品的价值,而不可能说明活劳动本身的价值。而我们今天不仅能够说明物化劳动的价值,也能够说明活劳动的价值,劳动价值理论的内容由此就丰富起来了。最后,奠定了科学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基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科学,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主要是从社会主义的生产过程和分配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所以,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首先就应当研究它们,说明它们的本质特征和相互关系。要深刻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关系,就要说明劳动者在生产中交换劳动、共创财富的过程。劳动者和企业在分配过程中各得其所,这既是劳动价值的实现过程,又是社会扣除的实现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直接取得了工资,从而就满足了自己的需要。社会扣除既说明了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源泉,也说明了公有制生产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可见,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从而建立起科学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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