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黄海划界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2-10-18 06:38能开放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专属经济区

马 天,能开放

(1.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2.国防科技大学 军政基础教育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3)

一、中韩黄海划界的历程与争议

黄海作为亚洲东部三大边缘海之一,位于中国与朝鲜半岛之间[1]。黄海海域最宽处约300海里,最窄处仅有104海里[2]。黄海海域具有良好的油气资源前景,渔业资源亦十分丰富。二战结束后,国际海洋法体系日趋完善,沿岸国对海洋安全和权益愈发重视,海域相向和相邻国家间纷纷根据国际海洋法对大陆架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相关规定提出海洋划界主张。由于中韩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黄海海域存在部分重叠,加之现阶段两国对海上划界原则尚存有较大分歧,中国倡导公平原则,而韩国则坚持适用等距的中间线原则,两国黄海划界争端由此而生。

(一)中韩对大陆架划界原则存在的分歧

1945年,美国发表了一份“关于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的政策”的第2667号总统公告,即所谓《杜鲁门宣言》[2]。《杜鲁门宣言》可视为沿海国对大陆架及其底土与自然资源可声索权利的先例。而后,许多国家开始仿效并提出符合自身海洋权益的声索主张。但由于世界各海域大陆架的水文与地理特征不尽相同,导致各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如部分国家就依据美国的主张,要求将水深600英尺或200米等深线作为其大陆架的外部界线,也有国家基于维护自身海洋权益和大陆架特征的考量,提出了更为广泛的权利主张。

1958年颁行的《大陆架公约》标志着大陆架这一自然形态有了国际法上的定义和审查标准。所谓大陆架,即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3]。此处的“邻接海岸”表明海岸同大陆架之间不间断的地理位置关系,这是沿海国对大陆架主张各类主权权利和利益的理论根据之一。但《大陆架公约》的规定并未强调或确认大陆架具有“自然延伸”性质与特征,虽然部分国家的法学学者也将邻接原则解释为“自然延伸”,但笔者认为此种解释并不妥当。自然延伸系指沿海国之海岸前端向海洋的持续延伸[4],其核心在于强调地理特征的延展性和持续性,而“邻接”一词在地理视域下的含义为“接连”,但接连的终端是哪里颇不明确,因此,将邻接原则直接解释为“自然延伸”确有不当。此外,“可开发之可能性”的规定过于宽泛,存在被任意解释之嫌,极易导致法律本身所应具有的确定性的丧失。同时,《大陆架公约》第6条正式确立了大陆架划界所应遵循的中间线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属于当然适用之范畴,而是有条件地适用,如果当事国之间有协议或因特殊情形需另定界线,则不适用以等距离中间线为基准的划分原则和方法。综合来看,因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所限,《大陆架公约》的现行规定同当代海洋划界需求与标准间的契合度日益衰减,且其部分规定有利于超级大国推行海洋霸权,而损害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和利益。中国与韩国均非《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其对中韩两国并不具有约束力,中国也就无需接受以“中间线原则”作为大陆架划界范式的法律义务。

伴随石油勘探和生产技术的快速发展,各沿海国愈发重视大陆架资源的利用,并开始聚焦相关联的管辖权问题,进而导致大陆架外部边界的划分问题日益突出。现阶段,大多数国家在解决大陆架划界问题时均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为核心或优先参照标准。中韩两国先后批准了该公约。《公约》第76条第1款(1)《联合国海洋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以自然延伸原则为基础,并综合考虑了具体海域的大陆架特征。此外,《公约》在其第83条第1款(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同国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中确立了公平原则,规定了公平解决问题是大陆架划界工作的宗旨和目的,这是中国历来主张自然延伸与公平“兼容原则”的国际法法理依据。

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一直为我国所认可并实际运用。自1973年在海底委员会会议上的表态到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发言,中国始终认为沿海国家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即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大陆架,其外部范围应按照地貌和地质标准进行确定,且相应的划界工作应由当事国按照公平原则以协商或订立协议的方式完成[1]。需要注意的是,“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只能作为划界的方法,如果当事国选择这一方法进行划界,则前提应是此种方法能够确保划界结果的实质性公平,而非表面性或形式性公允。具体到黄海海域,基于更大面积和占比的黄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伸向海底的自然延伸部分之实际,故划界时若完全按照中间线原则进行“一刀切”则明显有失公平,势必会侵损中国的海洋主权和利益。因此,应在充分且综合性考虑、权衡黄海大陆架地貌分布与地质构造等因素的基础上同韩国方面公平划分大陆架。

随着我国对大陆架划界问题认知程度的不断深入,加之中韩黄海划界工作的持续推进,中方认为一味强调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可能无益于最终划界协定的确立。因为自然延伸理论的完全性适用将导致韩国领有水域处于中国大陆架上方的复杂局面。所以,在2015年中韩关于黄海划界的首轮谈判中,中国并未坚持以往主张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但这一举措并不意味着自然延伸原则的完全不适用,在自然延伸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适同样可以公平而有效地解决中韩两国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反观韩国,其在黄海海域及朝鲜海峡大陆架的划界中始终坚持采取中间线原则,但在东海海域对日本却主张自然延伸原则。韩国在面对不同当事国时所采取的不同立场充分表现出其只顾自身利益,而完全无视国际法法理及其基本原则的“利己主义”本质。

(二)中韩对专属经济区划界原则存在的分歧

专属经济区是现代海洋法的重要概念之一。在海洋法历史上,对海洋经济权及其利益的考量往往对国家管辖权的确定和扩展起着决定性作用。二战结束后,为维护国家海洋主权、海上安全以及保护国家海洋经济利益,广大发展中国家同以美、英等为代表的海洋大国展开了法理斗争,要求扩大本国沿海的管辖区范围,进而行使更多的管辖权,获得更多的海洋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相关制度就是在这一大背景下产生的,并一直存续至今。同时,由于专属经济区边界的确定关系着沿海国渔业资源的管辖权行使范围,但现阶段关于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定标准和范式,《公约》并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适用路径和划分方法,仅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和惯例的基础上以协议形式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5]。

在黄海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上,中国主张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界,以确保中韩双方的实质性利益能够得到均衡保障。中方多次表态,一切能够导致公平结果的规则和方法都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因此必须将历史性权利、海岸线比例等相关情况考虑在内,从而实现公平解决的目的。而韩国在黄海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上依旧主张完全适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尽管该原则作为一种划界方法在实践中应用起来更为便利,但不加条件地直接适用必然会产生不合理亦不利于他国主权和利益的结果。对黄海海域进行全面观察,则可知中国的海岸线长度明显长于韩国,且基于长期“宗藩关系”而衍生出的历史性权利也明显属于中国,故主张将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作为黄海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原则显然仅对韩国更有利[6],却在实质上有违《公约》所持之公平原则的精神和宗旨。

(三)中韩关于海洋划界方法的争议

在国际海洋划界实践中,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存在区别划界(3)区别划界是指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别适用各自的划界规则进行划界。和单一划界(4)单一划界与区别划界相对应,是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使用同一条界线进行划界。的不同规则。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为海洋法中相互独立的两类制度,并不能彼此等同或取代[7]。首先,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二者的距离标准不同。专属经济区一般采用的是“距离标准”,而大陆架则侧重于以陆地支配海洋的“自然延伸标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距离标准”方面的差异可具体量化为: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8]。在200海里内,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一个重叠区域。在此基础上,当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发生重叠时,有适用单一划界方法之可能[9]。一般情况下,单一划界规则可以有效节约划界资源,提高划界效率,但容易忽略大陆架地质地貌因素,从而造成划界不公正。相较之下,区别划界规则能够更好地全面统合各种重要因素的影响,并科学衡量其权重,进而助力划界结果更具公平性。其缺点则是操作路径更为复杂,耗费更多的人力财力资源,并可能造成一国大陆架的上覆水域为另一国专属经济区管辖海域,使得发生管辖权冲突的概率提升。由此可见,两种划界规则适用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在具体的实践中亦各有利弊。

从中韩两国官方报道的黄海划界谈判声明内容来看,韩方坚持在划界时采取“等距”原则,即以两国海岸线的“中间线”为界,而中方坚持采取“等比例”原则,即按照海岸线长度比例来划分界线[10]。中国外交部采用了“海域划界”的概念[11],没有单独提及“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由于中韩两国黄海海域权利主张重叠区皆位于两国专属经济区内,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条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内大陆架权利的享有是“法律自动运行的结果”,不取决于沿岸国明示的主张。这一法律观点也获得1969年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案》以及1985年国际法院《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的判例支持。故而,当两国在黄海海域皆享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权利,且相关权利又相互重叠时,中国基于上述法理选择单一划界规则有利于一揽子划界问题的高效、快捷解决。

伴随着海洋划界实践和世界海洋格局的变化,陆续产生了更多类型的划界方法,这些新方法能否在未来运用于中韩两国间的黄海划界尚不可轻下结论。如2009年在黑海划界案中所采用的“三步划界法”便是最新的海洋划界实践成果之一。其具体内容可细化为下列步骤:第一步是划定一条临时界线,这条界线的划定方法从几何学上来讲必须是客观的;第二步则要考虑是否存在需要调整或移动临时界线的情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相关情况”;第三步是不成比例检验,即检验前两步划定的界线划定的区域,确保不会产生相关海岸线长度与相关海域不成比例的不公平结果[12]。这一全新的划界方法是在黑海海权争议的个案中探索出来的,对世界范围内的海洋划界都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但也不能机械地完全化适用。正如现任国际法院副院长薛捍勤法官所言:“海洋划界的方法不能是预先设定的,而应该根据地理特征和相关情况作出客观决定。”[13]

二、中韩两国国内法及双边协议之主张

相比利害关系较大的东海或南海海域主权归属争端,黄海划界并不涉及岛屿等归属问题。中韩两国在黄海海域的划界争端主要体现在根据何种划界原则公平划分争议海域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以及因争议海域界线不明导致的渔业纠纷。

(一)中国国内法之主张

国内法是中国主张黄海划界原则的重要法理支撑。为维护国家历史性与正当性海洋主权及利益,当前中国现行的海洋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等五部法律(5)其余四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在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上,中国历来主张公平原则,即一切能够导致公平结果的规则和方法都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因此,中国主张中韩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应考虑海岸线比例、历史性权利、渔业资源分布及其他能够影响公平结果的相关因素。该主张亦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第三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之内容中,该条款可被视为是中国主张秉持公平原则进行海洋划界的国内法依据。

(二)韩国国内法之主张

韩国在1970年颁布的《海底矿物资源开发法》中确立了中间线和自然延伸并用的大陆架划界原则。韩国主张黄海海域属单一大陆架,同一大陆架不应以自然延伸原则划界,而应采用中间线原则。1977年韩国颁布并实施了《领海法》,并于1996年颁布了《排他性经济海域法》。二者均规定在无特殊协定的情况下,韩国方面应当在与海上相邻或相向国家解决海洋利益重叠区内的划界问题时适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但韩国在未与中国签订划界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适用等距离线划定中韩海洋边界,这在国际法上是没有依据的[9]。《公约》中并没有支持当事国单方面决定以等距离线来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为最终界限的条文[14]。

(三)《中韩渔业协定》的影响

《公约》规定在达成确定性划界协议之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与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得危害或阻碍协议的达成以及最后的边界划定[15]。长期以来,黄海海域的渔业资源都被视为是影响中韩两国专属经济区划界的重要因素。2001年7月1日《中韩渔业协定》正式生效,这是两国根据《公约》的精神所作出的双向妥协与临时安排。

《中韩渔业协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韩两国间的渔业合作及范式确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渔业活动逐步开展,其对中方的不利影响愈发明显。《中韩渔业协定》中对双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划分没有充分考虑中国渔民的传统捕捞习惯、鱼类的洄游规律等历史和现实因素。就鱼类洄游规律而言,中韩都以洄游性鱼类作为主要经济型鱼种,如带鱼、小黄鱼等,两国共享渔业资源具有共同私益性。这些鱼类的产卵场和幼鱼渔场大多位于中国沿海地区,个体长大后则会向韩国方向洄游。中韩许可对方进入本国专属经济区捕捞体量情况见图1。

资料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数据[16]。

由图1可知,自2015年以来,中韩两国许可对方进入本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的捕捞配额相同,这一数据看似公平合理,但忽略了黄海水域的渔业资源分布情况和中国渔民的营生需求。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处于深水区,渔业资源更为丰富,韩国对中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依赖性远不及中国渔民对其管理水域的依赖。近年来中韩两国在黄海海域许可对方进入本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捕捞配额在稳定基础上呈现出略微下降的趋势。2022年,双方各自许可对方进入本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的渔船数为1 300艘,捕捞配额56 750吨[17]。56 750吨的捕捞配额构成了对中国在黄海海域韩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内捕捞权利的实际限制,但对韩国的影响甚微。《中韩渔业协定》生效的直接结果是我国渔民长久以来的传统捕捞范围被韩方不合理地纳入韩国的专属经济区,进而导致许多渔民无渔可打。这些渔民大都以出海捕捞作为主业,在捕捞成本维持不变甚至升高的客观条件下铤而走险亦是他们在大量捕捞成本投入情况下无奈作出的选择。需注意的是,《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的利用曾作出如下规定:沿海国在准许其他国家进入其专属经济区时,应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包括该区域的生物资源对有关沿海国的经济和其他国家利益的重要性[18]。中韩许可对方进入本国专属经济区捕捞体量的协议显然忽略了中国渔民的实际利益与历史性捕鱼权的重要性。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19]。《中韩渔业协定》关于捕捞范围的划定与上述条款所体现的保障历史性权利之精神存在法理冲突。

在《中韩渔业协定》签署生效之前,中国同韩国两国之间几乎未曾发生过因渔业捕捞而引发的海上纠纷。但该协定生效之后,韩国方面开始据此管制在其所谓的“专属经济区”水域内进行捕鱼作业的中国渔船。韩国海警以“非法捕捞”为由暴力执法、过度执法的案例层出不穷,严重侵犯了中国渔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2012年10月,韩国海警在黄海偏东侧海域同多艘“越界捕鱼”的中国渔船发生冲突,拘捕了多名中国籍船员,并非法使用暴力手段导致1名中国籍船员死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国际影响[20]。2019年3月26日,韩国西归浦海洋警察署在韩方主张管辖水域一侧暴力扣押了一艘载有13名船员的中国浙江籍渔船[21]。同日,韩国群山海洋警察署再次抓捕、扣押了正在进行“非法捕鱼”的两艘中国渔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韩国海警装备有机关枪、舰炮等重型武器,而非用于执法的非杀伤性警用武器。同时,韩国海警同韩国军方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海军淘汰下来的装备全部转给海警继续服役使用。据此可知,韩国海警已成为事实上的准军事力量。韩国海警预算情况见表1。

表1 韩国海警预算情况 单位:亿韩元

通过表1可以看出近三年韩国海警局预算逐年增加,近两年的平均增长率超过5%,并未因全球疫情和经济增长放缓等影响而缩减开支。2016年韩国海警发布并实施了《武器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规定,韩国海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法时,可立即动用所有火力武器进行抓捕,并允许“先开火后报告”[23]。《指南》的相关规定让韩国海警在执法时滥用自由裁量权限,时常以武力攻击中国渔民,其执法行为明显违反比例原则和国际法的善意原则。

《中韩渔业协定》第十四条规定:“本协定内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24]即《协定》是双方关于渔业活动的一个安排而非划界协定。因此,为科学且合法化地应对协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妨害双方最终划界协议的达成,当前有必要对协定执行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和障碍进行调适。同时,伴随着中国的迅速崛起,导源于历史上的“宗藩关系”与“受害者”心态以及地缘性危机意识,韩国方面在对华关系中经常表现出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主要体现在文化遗产争端、历史认知、领土与海洋权益纠纷等敏感领域。而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为了维护两国关系大局及地区形势的稳定,在渔业纠纷发生后,相关报道也大多转自韩国媒体。中国在维护国家利益和渔民权益的基础上,始终以负责任大国的姿态力避激起国内的民族主义,在外交领域的言辞亦以两国双边关系之大局为重。中韩两国基于海权纠纷的关联性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但中国仍需时刻警惕韩国方面自政府到民间的极端民族主义情绪宣泄以及因此而引发的“恶意法律战”。

三、中韩解决黄海划界争议的可行路径

如何运用现有的规则和国际法理论解决国家间的划界争端是中韩两国面临的共同问题。 中国在加入《公约》时对仲裁庭作了例外声明,中韩两国也达成了以协议形式解决问题的共识,同意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不诉诸司法,为两国展开进一步谈判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两国应在国际海洋法框架下,以国际法原则和精神为指导,创新沟通方式,扩展沟通渠道,进行更广泛的磋商和更深入地交换意见,以期中韩海洋划界问题早日解决。

(一)合理利用国际法原则和借鉴相关案例的经验

《公约》中诸多规定是各国解决划界争端的法律基础,《公约》确立的公平原则是对中韩双方最有利的原则。《公约》并没有具体的划界规定,所以解决方式具有灵活性。

海洋划界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公平的界线是其追求的结果。划界争端的解决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是我们可以先形成缓和机制。中韩渔业纠纷和划界问题密不可分,渔业纠纷的缓和能够为划界铺平道路。许多国家在渔业纠纷解决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可供双方借鉴。例如,印度和斯里兰卡海洋渔业争端中,随着近年来两国都表现出解决渔业争端的意愿,从而建立起了“多轨”谈判机制[25]:高层方面,领导人之间的意愿和会谈为进一步解决双边渔业争端打下了基础;部级层面,两国相关部门也展开了讨论;地方上,两国的渔民代表和渔民与政府共建的半官方组织性质的渔民协会也参与到协商之中。在广泛的磋商机制推动下,提高了双方沟通效率,两国渔业纠纷得到了缓和,印度同斯里兰卡间的渔业争端解决正呈现出光明前景。2015年,中韩正式启动在黄海的划界谈判,截至2020年7月底,双方共进行了2轮副部级和7轮司局级谈判磋商。中韩两国就渔业纠纷和划界问题在中高层已经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未重视发挥地方政府、渔民以及渔业协会的作用。因此,现阶段中韩两国可以参考印度与斯里兰卡在地方上解决问题的机制,鼓励两国渔民团体通过对话方式化解纠纷。《中韩渔业协定》要求设立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称“渔委会”)并且规定了渔委会的任务,但实际执行效果差强人意。渔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这对双方渔业纠纷实质性缓和作用十分有限。为改变这一现状,可以借鉴印斯两国建立联合工作小组的做法,在渔委会下设联合工作小组作为常设机构,吸收地方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和渔民代表进入联合工作小组,增加沟通频次,提高沟通效率,进一步增强纠纷化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完善国内立法

合法性是海洋划界主张提出与落实的重要依据,因此完善国内立法可被视为一国提出并实施其海洋权益声索的最优路径。当前,基于我国整体海洋战略规划的顶层设计需要,应尽快出台海洋基本法来确立我国的海权主张及海上划界原则。同时,为进一步强化我国在黄海争议海域的海上公共安全,应对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简称《海警法》)予以修订,并制定保卫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时使用武器和作战装备的相关规则。

当前,中国海洋划界的国内法依据不足问题多源于海洋基本法及配套性涉海法律法规的缺失。为更好地同韩国方面进行法理斗争,亟待加快制定海洋基本法,积极捍卫中国在黄海、东海、南海海域的海洋权益。因此,海洋基本法在内容上应以宏观性的原则规定为主,而非具体化的内容编纂。因为,中国的海洋基本法之制定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汇编,即将同领域的相关内容进行简单化地堆叠和串联,而是要对下一位阶的海洋立法进行综合指导和趋向引导,并对国家海洋治理与工作领导体制的构建、优化与发展提出要求和标准。这种仅对涉海制度进行原则性定义、架构而不具体涉及机制与条款设计的立法模式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海洋基本法稳定性的实现,使其不会因细节或内容的变动而进行频繁修改[26]。因此,在海洋基本法中规定海域划界与争议海域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在后续对其他配套性的涉海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跟进,使其内容更加具体化与细节化。

《海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该法旨在进一步明确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部队的职责定位、管理措施和保障监督,以保证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队伍维权工作、海外合作有法可依,并促进我国海警部队更好落实各自职责和国际公约项下义务,以保障海洋和平稳定的社会秩序。《海警法》的施行,为我国在黄海水域实施海洋渔业管制,保护中国渔民合法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该法并未就实际海上安全执法中“警察武力”和“军事武力”间的人员、装备配合及综合协作方式、权利义务关系等进行具体阐述与规定[27]。因此有必要制定具体的海上安全执法武力使用规则应对韩方的暴力执法、过度执法。具体做法可通过对《海警法》第六章和第七章内容予以更加具体化的修订,并且借鉴俄罗斯借助《保卫俄联邦国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时使用武器和作战装备的规则》来确立海岸警卫队的军事化性质的做法,出台保卫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时使用武器和作战装备的相关规则来赋予中国海警以更加全面、更为灵活的海上安全执法武力使用权限。此举一方面能够科学定位中国海警的身份、属性,另一方面则能让其在渔业管理执法时可以在我国管辖海域和公海海域之间自由切换警察武力和军事武力的使用权限,从而有效解决当前中国海警自身军事属性与使用“警察武力”之间的矛盾和限制。

此外,中国还应顺应形势,加快海事司法建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优化,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完整的海上划界法律参照体系,从而有效支撑我国黄海划界之主张。

(三)以双边或多边协议为基础开展涉海谈判

2007年中韩两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海上搜寻救助协定》(简称《协定》)并于2008年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中心大韩民国海洋警察厅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海上搜寻救助协定〉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定》与《协议》的成功签署标志着中韩两国海上搜救合作进一步深化,这对加强中韩搜救机构间的合作、提高海上搜救效率、保障海上生命和财产安全、共同应对海上非传统安全、促进区域海上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28]。2015年12月20日,《中韩自贸协定》正式生效,并成为强化两国间经贸关系的重要双边协议。截至2021年底,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韩国最大贸易伙伴、出口市场和进口来源国,而韩国也已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国[29]。2018年以来,中韩两国在黄海海域联合开展了三次增殖放流活动[30],有效推动了渔业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也使中韩两国渔民的捕获量得到了稳定增长。鉴于此,中韩首先可以在友好合作基础上分阶段开展涉海会谈,就划界问题进一步交换意见,特别针对双方不同主张和依据方面进行洽谈。其次,将渔业资源、油气资源在不损害双方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有的放矢,在争议区域进行合作开发和勘探,并做好保护工作,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最后,通过协商一致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之方式为最终的划界铺平道路。但必须明确中国在主权和核心利益上不会让步,合作是合作,国家利益是国家利益[31]。

此外,中韩双方还可以考虑借助区域平台开展渔业合作和谈判,如APEC。该组织的成立宗旨是为亚太地区的国家与人民谋取稳定、安全、繁荣。因此,在最终的划界协定达成之前,中国与韩国可以通过APEC平台达成协议,进而有效缓和双方间的矛盾与争议。从中国视角出发,可提议在APEC协议的框架和平台下同韩国方面签订专门针对渔业领域的合作协议,并借助APEC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对协议的后续落实予以强化。此外,我国黄海海域的休渔期一般在每年5月1日至9月15日间,考虑到韩国的休渔期与我国不同,中韩两国可以商定分不同时间段在专属经济区的重叠海域内捕鱼。如中国渔民和韩国渔民可依具体休渔期时段分别开展为期3个月的海上渔业捕捞,两国政府应事先对具体的捕捞细则,特别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商议和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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