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凌嘉
海上邻国划定相互间海洋边界是一个关系国家利益的重要问题。稳定而精确的海洋边界是沿海国维护国防安全、避免边界纠纷和开发海洋资源的重要前提。岛屿是一种常见的海岸地理形态。无论是国家之间通过谈判达成的海洋划界条约,还是第三方作出的国际海洋划界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许多海洋划界实践都需要确定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从1977年至2021年,经由国际司法机构或国际仲裁庭处理的海洋划界案件至少有18件涉及岛屿划界作用,占国际海洋划界裁判的70%以上。①这些涉及岛屿划界作用的国际司法判决和国际仲裁裁决至少包括:国际仲裁庭1977年英国与法国之间大陆架划界案、国际法院1982年突尼斯与利比亚大陆架案、国际法院1984年加拿大与美国缅因湾海洋划界案、国际法院1985年利比亚与马耳他大陆架案、国际仲裁庭1985年几内亚与几内亚比绍之间海洋划界案、国际仲裁庭1992年加拿大与法国之间海域划界案、国际法院1993年丹麦诉挪威格陵兰与扬马延之间海域划界案、国际仲裁庭1999年厄立特里亚与也门之间海洋划界案、国际法院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案、国际法院2002年喀麦隆诉尼日利亚两国之间陆地和海洋边界案、国际仲裁庭2006年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关于两国之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仲裁案、国际法院2007年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加勒比海领土和海洋争端案、国际法院2009年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国际海洋法法庭2012年孟加拉国与缅甸关于孟加拉湾海洋划界争端案、国际法院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与海洋案、国际仲裁庭2014年孟加拉国与印度之间孟加拉湾海洋划界仲裁案、国际法院2018年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划界案以及国际法院2021年索马里诉肯尼亚印度洋海洋划界案。
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是影响海洋划界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试以图1岛屿效力示意图说明岛屿对海洋划界的显著影响。如图所示,如果岛屿X为全效力(full effect),则以岛屿为基点所构建的等距离线为两国的海域分界线(即图1的全效力线);如果岛屿X为半效力(half effect),则以岛屿为基点但仅赋予其50%的效力所构建的等距离线为两国海域分界线(即图1的半效力线);如果岛屿X为零效力(zero effect),则不以岛屿为基点所构建的等距离线为两国的海域分界线(即图1的零效力线)。由图1可见,三条划界线的巨大差异表明岛屿的划界作用直接影响大片海域的归属。
图1 岛屿效力示意图
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一直是海洋划界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不少学者都曾指出岛屿的位置、面积、人口以及主权争议等因素共同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①参见罗国强、叶泉:《争议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第117-121页;王秋雯、姜政杨:《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研究——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看钓鱼岛与中日东海划界》,《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4期,第8-9页;张善宝:《论国际司法机构海洋划界判例中的岛屿效力》,《济南大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第75页;See Paul von Mühlendahl,Tiny Land Features in Recent Maritime Delimitation Case Law,31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17-22(2016).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国际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均指出岛屿可对划界线产生“不成比例的效果”(disproportionate effect),而一旦认定某个岛屿对海洋划界有不成比例的效果,将给予该岛屿半效力甚至零效力。②如国际仲裁庭1977年英国与法国之间大陆架划界案裁决因锡利岛“不成比例的效果”而赋予其半效力;国际法院2018年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划界案判决因圣埃伦娜半岛“不成比例的效果”而赋予其半效力;国际法院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与海洋争端案判决因基塔苏埃尼奥和塞拉纳“不成比例的效果”而忽略其划界效力。因此,岛屿对海洋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是探索岛屿效力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但是目前相关研究较为缺乏。③有关岛屿对海洋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的初步讨论,可参见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149页;卜凌嘉:《从新近国际司法判决看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太平洋学报》2016年第4期,第13-15页。岛屿对海洋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是何含义、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岛屿“不成比例的效果”以及相关实践是否存在不足等问题的有待深入研究。
我国与邻国的海洋划界面临复杂且严峻的形势。一方面,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我国需要与八个海上邻国进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但迄今仅与越南就北部湾达成了一个划界协议。另一方面,我国大陆海岸线漫长,拥有大量近岸岛屿。基于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进行研究,可为把握岛屿在我国海域划界中的现实意义提供国际法理论依据。
岛屿对海洋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是运用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进行海洋划界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问题。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即“三步划界法”:第一步,在当事方相关海岸上选择适当的基点,构建临时等距离线(又称为临时中间线)。第二步,考虑有关情况是否需要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调整。最后一步是不成比例检验,即考察上述划界是否导致当事双方的海岸长度与各自所获得的相关海域面积出现显著的比例失衡,并据此进行调整。④国际法院首次在2009年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中详细阐述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的内容。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Romania v.Ukraine),Judgment,ICJ Reports 2009,pp.101-103,paras.115-122.
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通过一系列的判决或裁决逐步说明岛屿对海洋划界不成比例效果的含义。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联邦德国与丹麦;联邦德国与荷兰)(以下称“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首次指出岛屿全效力线可能产生“不成比例的效果”。该判决认为:“在使用等距离线为海岸相对国家之间的大陆架进行划界时,应忽略小岛、岩石和微小海岸突出物,这些地物‘不成比例的扭曲效果’可通过其他方式予以消除。”①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Denmark;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Netherlands),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36,para.57.国际仲裁庭1977年英国与法国之间大陆架划界案(以下称“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的裁决则进一步说明岛屿“不成比例的效果”表现为岛屿全效力线过分偏离其零效力线。锡利岛(Scilly Isles)对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是指以该岛构建的等距离线比用英国本土基线所得到的等距离线向西南方向偏离相当大的角度。②Se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and the French Republic,Decision of 30 June 1977,XVIII UNRIAA,p.113,para.243.国际法院2021年索马里诉肯尼亚印度洋海洋划界案(以下称“2021年印度洋海洋划界案”)的判决认为,以微小海洋地物作为基点构建的等距离线将产生与这些地物面积和其与海岸整体的重要性“不成比例的效果”。③See Mar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Somalia v.Kenya),ICJ Judgment of 12 October 2021,p.40,para.113.
有关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表明,国际法院或仲裁庭在海洋划界过程中,可能遵循以下步骤解决岛屿问题:第一,构建一条岛屿全效力线和一条岛屿零效力线。第二,比较岛屿全效力线与零效力线,如果发现两者的差异(即图1中全效力线与零效力线两虚线所包围的海域面积)巨大,接下来将根据相关因素判断全效力线作为海域分界线是否合理。第三,如果根据相关因素认为全效力线划界结果不合理(详见下文的分析),则称该岛屿对划界会产生“不成比例的效果”或“不合理的扭曲”。第四,为避免这一效果,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否定岛屿全效力线,将采用岛屿半效力线甚至零效力线作为真正的海域划界线。实践中,岛屿对海洋划界的效力就被削减甚至忽略。简言之,岛屿对海洋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是指有关机构认为如果以岛屿全效力线作为海域划界线将造成不合理的划界结果。
由此可见,岛屿对海洋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是相关机构对岛屿全效力线划界作用的一种负面判断,这种判断是影响该岛屿在海洋划界中实际效力的重要原因。相关海域中存在岛屿并不一定会对海洋划界产生“不成比例的效果”,这需要结合岛屿自身情况以及相关因素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判断。那么,哪些因素可能影响岛屿不成比例的效果?这些因素又是如何影响岛屿的实际划界效力的?下文详述之。
在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中,岛屿对海洋划界是否会产生不成比例的效果,很大程度取决于地理因素,这些地理因素主要包括岛屿的位置、有待划界海域的性质、岛屿与整体海岸地理的关系以及当事国之间的海岸关系。岛屿的位置对岛屿的划界效力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一些学者已就岛屿位置(岸外岛屿、离岸岛屿、中区岛屿和远洋岛屿)对岛屿效力的重要影响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①参见沈文周主编:《海域技术划界方法》,海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194页;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150页;孙传香:《岩礁的法律地位与划界效力》,《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第59-60页。本文仅探讨待划界海域的性质、岛屿与整体海岸地理的关系和当事国之间海岸关系对岛屿效力的影响。
有待划界海域的性质是解决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问题时首先应予考虑的因素。国际海洋划界实践将海域划界分为两大类:一是对领海进行划界;二是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划界。有待划界海域是领海还是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直接影响岛屿划界效力。国际海洋法法庭在2012年孟加拉国与缅甸关于孟加拉湾海洋划界争端案(以下称“2012年孟加拉湾划界案”)的判决中指出,岛屿的划界作用取决于划界是领海划界还是对领海以外的其他海域划界。②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Bangladesh/Myanmar),ITLOS Case No.16,Judgment of 14 March 2012,para.148.
在划界方法上,领海划界往往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第15条所规定的等距离/特殊情况划界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并未规定划界方法,但近年来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庭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普遍适用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③自2007年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加勒比海领土和海洋争端案之后,国际法院在连续5个案件中都适用等距离/相关情况规则进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即2009年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与海洋争端案、2014年秘鲁诉智利海洋争端案、2018年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划界案以及2021年索马里诉肯尼亚印度洋海洋划界案。国际海洋法法庭在2012年孟加拉湾划界案和2017年加纳诉科特迪瓦大西洋海洋划界案中适用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学者的相关论述可参见高健军:《国际法庭近年来有关海洋划界裁判的述评》,《中国国际法年刊(2011)》,世界知识出版社2012年版,第377页;[日]江藤淳一:《有关海洋划界国际判例的动向》,辛崇阳译,《国际法研究》2019年第2期,第29页。相关判决和裁决表明,领海划界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具有一些共同点:两者都要先选择基点构建等距离线,且都有可能对等距离线进行调整以实现公平划界。然而,领海的性质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性质不同,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则主要是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正如国际法院在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案(以下称“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案”)的判决中指出的,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不是功能性的,而是领土性质的,其主权涉及海床、上覆水域和空间区域。④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Qatar v.Bahrain),Judgment,ICJ Reports 2001,p.93,para.174.由于领海边界直接影响沿海国领土边界、领空边界和国家安全,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对领海等距离线的调整更为谨慎,而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距离线的调整则比较灵活。
无论是领海划界还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都应当避免岛屿对相关海域的划界产生不成比例的效果。但是,相比岛屿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距离线造成的不公平影响,同一岛屿对领海等距离线造成的不公平效果没有那么严重。①See Hiran W.Jayewardene,The Regime of Islands in International Law 349(Martinus Nijoff Publishers 1990).这是因为领海的宽度为12海里,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200海里甚至更为宽阔的海域,一个不适当的基点对领海等距离线的扭曲效应会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距离线被数十倍放大,所引发的海域归属差异也就愈发显著。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判决指出:“某些海岸地形情况下的侧向等距离线的扭曲效应在领海范围内相对较小,而在主要大陆架向海延伸的地方则产生极端化效果。”②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Denmark;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Netherlands),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37,para.59.为避免岛屿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这种极端化效果,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庭在构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距离线时,会更加注意避免岛屿不成比例的效果。这导致同一岛屿在领海划界中的作用与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迥异。例如,2012年孟加拉湾划界案判决在领海划界时赋予圣马丁岛全效力,但该岛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为零效力,国际海洋法法庭解释说:“在等距离线超出海岸12海里以外的地方,岛屿对等距离线的扭曲效应会大幅增加。”③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Bangladesh/Myanmar),ITLOS Case No.16,Judgment of 14 March 2012,para.318.2018年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划界案(以下称“2018年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划界案”)判决指出:圣埃伦娜半岛对领海等距离线不构成不成比例的效果,但认为它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临时等距离线有不成比例的效果。④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Caribbean Sea and the Pacific Ocean(Costa Rica v.Nicaragua)and Land Boundary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Isla Portillos(Costa Rica v.Nicaragua),Judgment,ICJ Reports 2018,p.207,para.174,p.218,para.193.
以往的相关研究很少认识到岛屿与整体海岸地理的关系对于岛屿效力的重要性。相关实践表明,如果岛屿的分布或形态扰乱整体地理平衡情况,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庭会倾向于认为该岛屿将对海洋划界产生不成比例的效果,并因此限制甚至否定这种岛屿的划界效力。
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首次显示岛屿与整体海岸地理的关系对岛屿效力的重要性。该裁决强调海峡群岛“在地理上完全脱离英国”,而且“位于英法两国大陆所构建的等距离线的法国一侧”,“实际上位于法国海岸的环抱之中”,还“扰乱了两国大陆海岸大致均等这一地理的平衡状态”。⑤Se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and the French Republic,Decision of 30 June 1977,XVIII UNRIAA,pp.87-88,paras.181-183;pp.90-91,paras.189-190;p.94,para.199.对于锡利岛,仲裁庭指出该岛作为一个特别长的岬角的投射,构成不具有明显差异的英法两国海岸中的“特殊情况”,需要采取措施纠正其对划界区域不成比例的影响。①Se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and the French Republic,Decision of 30 June 1977,XVIII UNRIAA,pp.113-114,para.244.最终,海峡群岛仅获9海里大陆架,而锡利岛获半效力。由此可知,仲裁庭强调海峡群岛和锡利岛与英法两国宏观海岸地理不相符,扰乱海岸的平衡状态,并因此限制其对海洋划界的效力。
近年来的一些国际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同样说明岛屿扰乱地理平衡是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关键因素。国际仲裁庭在1999年厄立特里亚与也门之间海洋划界案(以下称“1999年厄立特里亚与也门仲裁案”)的裁决中指出,属于厄立特里亚的达赫拉克群岛位于划界海域的南部,属于也门的卡马兰岛位于划界海域的北部,这形成一种大致平衡。仲裁庭强调也门的加伯阿塔尔岛和祖巴尔岛位于两国海域中间,对等距离线无效力。②See 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 of the Proceedings between Eritrea and Yemen(Maritime Delimitation),Decision of 17 December 1999,XXII UNRIAA,pp.362-363,para.118;p.368,para.148.仲裁裁决暗示位于海域中间的岛屿扰乱了整体海岸地理格局。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案判决指出,两国的海岸在北部海域的形状或长度上无显著差异,坡度平缓,但小岛雅里姆将巴林的海岸线向波斯湾大大延伸,如果给予雅里姆充分的效力,就会扭曲边界并产生不成比例的效果。③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Qatar v.Bahrain),Judgment,ICJ Reports 2001,pp.114-115,paras.247-248.该判决同样暗示小岛雅里姆是有违宏观海岸地理的异常地貌。2012年孟加拉湾划界案中,孟加拉国与缅甸两国大陆海岸均朝向西南,坡度较为平缓。然而,属于孟加拉国的圣马丁岛紧邻缅甸大陆前方,与缅甸海岸大致平行,且该岛与两国海上划界起点的距离很近。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认为圣马丁岛对边界线有不合理的扭曲效果,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为零效力。④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Bangladesh/Myanmar),ITLOS Case No.16,Judgment of 14 March 2012,para.318.
此外,孤立的岛屿可能被认为与宏观海岸地理不符。蛇岛(Serpents Island)距离大陆海岸约20海里,其领海与乌克兰大陆领海相连,如果根据其距离,蛇岛应该构成乌克兰海岸的一部分,并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距离线产生效力。然而国际法院在2009年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以下称“2009年黑海划界案”)的判决中指出,蛇岛并不是构成乌克兰“海岸”的一串岛屿中的一个岛屿,如果把蛇岛作为海岸的相关部分,其结果是“在司法上重塑地形,这既违反法律,也不符合海洋划界实践”,因此,构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临时等距离线不应考虑将蛇岛作为基点。⑤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Romania v.Ukraine),Judgment,ICJ Reports 2009,pp.109-110,para.149.这表明国际法院认为蛇岛作为孤立出现的地物,是海岸地理中的异常微观现象,属于“不相关的因素”,对划界为零效力。
上述案件说明,当双方海岸的地理形势大体相同,但是双方岛屿不处于对等状态,例如一方岛屿多于另一方,或者一方岛屿距其所属国海岸的距离远大于另一方对应岛屿的相应距离,或由于一方岛屿孤立出现与整体海岸地理不相符,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庭会认为这些岛屿扰乱了双方宏观地理平衡情况,将对海洋划界产生“不成比例的效果”,并因此削减其效力。著名海洋法专家Weil指出,划界主要由地理情况决定,然而在某些时候,如果完全考虑某些地理形态将无法实现公平结果,则有必要忽略或贬低这些地理因素。①See Prosper Weil,Geographic Considerations in Maritime Delimitation,in Jonathan I.Charney&Lewis M.Alexander(eds.),International Maritime Boundaries 119(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3).
当事国之间的海岸关系是相邻关系还是相对关系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一般认为,岛屿对等距离线不成比例的效果在海岸相邻情况下会比海岸相对情况更加严重,因而更需要限制甚至否定岛屿对划界的效力。国际法院在1985年利比亚与马耳他大陆架案的判决中指出:“在海岸相邻情况下,相关地物的扭曲效应在整个边界线中会充分延伸并增加;而在海岸相对情况中,一个地物的效果通常会很快被其他地物的效果所取代或纠正,因为分界线在大致平行海岸之中前进。”②Continental Shelf(Libyan Arab Jamahiriya/Malta),Judgment,ICJ Reports 1985,p.51,para.70.
多个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都是在海岸相邻情况下认定岛屿对海洋划界有不成比例的效果。例如,在2012年孟加拉湾划界案中,孟加拉国与缅甸之间属于典型的海岸相邻关系,圣马丁岛对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显著。缅甸指出,当海岸关系是相邻时,岛屿产生的扭曲效果要比在海岸相对情况下的扭曲效应严重得多。③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Bangladesh/Myanmar),ITLOS Case No.16,Judgment of 14 March 2012,para.133.国际法院在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与海洋争端案(以下称“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和2018年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划界案的判决中对大小玉米岛的不同处理结果,有力说明了海岸关系对于岛屿效力的影响。大小玉米岛属于尼加拉瓜,因其面积较大,有大量居住人口而被公认应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的判决中,大小玉米岛作为尼加拉瓜的基点用于构建等距离线,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具有全效力,④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Nicaragua v.Colombia),Judgment,ICJ Reports 2012,pp.698-699,para.201.而在2018年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划界案中,国际法院的判决则认为“大小玉米岛对临时等距离线的影响与其有限面积相比不成比例”,仅赋予其半效力。①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Caribbean Sea and the Pacific Ocean(Costa Rica v.Nicaragua)and Land Boundary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Isla Portillos(Costa Rica v.Nicaragua),Judgment,ICJ Reports 2018,p.196,paras.153,154.国际法院没有解释为何同一组岛屿在两个案件中会有如此不同的效力。应当注意到,这两个案件的地理情况不一样,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是海岸相对国家,而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则是海岸相邻国家。大小玉米岛对等距离线不成比例的效果在相邻海域中比在相对海域中更为突出,这可能是国际法院在2018年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划界案中削减其效力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地理因素是所有的海洋划界的支配因素。②See Prosper Weil,Geographic Considerations in Maritime Delimitation,in Jonathan I.Charney&Lewis M.Alexander(eds.),International Maritime Boundaries 116(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3).除了岛屿位置之外,有待划界海域的性质、岛屿与整体海岸地理的关系以及当事国之间海岸关系是影响岛屿效力的重要因素。处理岛屿对海洋划界的效力问题首先应考虑有待划界海域的性质,相比岛屿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距离线的严重扭曲效果,同一岛屿对领海等距离线的影响较小;如果岛屿的分布或形态扰乱宏观地理平衡情况,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庭很可能因此限制或否定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岛屿对等距离线不成比例的效果在海岸相邻情况下会比在海岸相对情况下更加严重。基于案例的具体分析可见表1。
表1 影响岛屿对海洋划界效力的因素及效力
续表
续表
如上所述,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庭主要是根据地理因素判断岛屿对划界线是否会产生不成比例的效果。海岸地理决定了国际海洋划界的客观性和可预测性,但客观的地理因素并不会自动形成一条公平的海洋划界线,划界主体需要识别和评估地理因素,并将其转化为一条具有精确地理坐标的海域分界线。因此,毋庸讳言,国际海洋划界实践难免会受到主观因素的重要影响。①See Paul von Mühlendahl,Tiny Land Features in Recent Maritime Delimitation Case Law,31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31(2016).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庭在处理岛屿效力的划界程序、对“不成比例”具体含义的解释、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实际效力及岛屿半效力线划界方法的论证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
第一,处理岛屿效力的划界程序不一致降低了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的透明度。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的第一步构建等距离线突出几何划界方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第二步及第三步体现划界方法的灵活性。国际仲裁庭在2014年孟加拉国与印度之间孟加拉湾海洋划界仲裁案中指出,相比其他划界方法,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具有清楚区分划界步骤和高透明度的优点。①See 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etween Bangladesh and India,Award of 7 July 2014,XXXII UNRIAA,pp.105-106,paras.339-344.然而,在适用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时,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庭处理岛屿效力的实践并不一致。
在一些案件如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1999年厄立特里亚与也门仲裁案和2018年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划界案中,在第一步构建岛屿全效力线作为临时等距离线,在第二步判断岛屿是否会对海洋划界产生“不成比例的效果”,并据此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调整。这种做法严格遵循三步划界法的逻辑,即第一步按照地理事实构建严格等距离线,第二步将岛屿作为相关情况并考虑岛屿应有的效力。
但是,另一些案件如2009年黑海划界案、2012年孟加拉湾划界案以及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在第一步就认定岛屿对划界有不成比例的效果,以岛屿零效力线作为临时等距离线,第二步考虑是否根据相关岛屿调整临时等距离线。换言之,这些案例在第一步和第二步重复考虑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有学者指出,岛屿一般被认为是划界中的相关情况,按照三步划界法,应当在第二步而不是第一步考虑岛屿的作用。②See Fayokemi Olorundami,Objectivity versus Subjectivity in the Context of the ICJ’s Three-stage Methodology of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32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stal Law 44(2017).在前述这三个案例中,第一步和第二步的划界程序出现了交叉混同,混淆了不同划界步骤所要实现的功能。一些学者尖锐批评国际法院在2009年黑海划界案的判决中对蛇岛的处理以及2012年孟加拉湾划界案的判决中对圣马丁岛的处理,损害了三步划界过程的透明度和一致性。③See Clive Schofield,One Step Forward,Two Step Back?Progress and Challenges in the Delimitation of Maritime Boundaries Since the Drafting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in Guifang Xue&Ashley White(eds.),30 Years of UNCLOS(1982-2012):Progress and Prospects 238(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s and Law Press 2013);Stephen Fietta&Robin Cleverly,A Practioner’s Guide to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577-588(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第二,回避解释“不成比例”的具体含义。既然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频频指出岛屿会对海洋划界产生“不成比例的效果”,何为“不成比例”就是岛屿效力问题的关键。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仲裁庭虽然指出若干导致岛屿产生不成比例的效果的具体因素,但都回避解释“不成比例”的具体含义。国际海洋法法庭甚至声称岛屿的划界作用没有普遍规则,每个案件的情况都是独特的。④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Bangladesh/Myanmar),ITLOS Case No.16,Judgment of 14 March 2012,para.317.国际法院也重复这一表述,同样回避说明岛屿对海洋划界效力的规则。⑤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Caribbean Sea and the Pacific Ocean(Costa Rica v.Nicaragua)and Land Boundary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Isla Portillos(Costa Rica v.Nicaragua),Judgment,ICJ Reports 2018,p.196,para.153.
从“不成比例”这一词语的通常含义来看,应指两个数值之比不合理,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从未指出是哪两个数值的比例,更没有指出什么比例可被称为“不成比例”。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判决和2018年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划界案判决曾提到小岛有限的面积是评估其对等距离线效果的一个因素,但并未具体说明两者关系。Wolfrum法官在2012年孟加拉湾划界案中的声明中曾指出,岛屿的面积和有关海域面积的比例可能构成岛屿不合理的扭曲的相关因素。①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Bangladesh/Myanmar),ITLOS Case No.16,Judgment of 14 March 2012,Declaration of Judge Wolfrum,p.4.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是唯一一个披露涉及岛屿划界效力的有关海域面积的案例,该案裁决指出,用锡利岛构建的等距离线比用英国本土基线(即不以锡利岛为基点)所得到的等距离线会使英国获得额外大片海域。②Se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and the French Republic,Decision of 30 June 1977,XVIII UNRIAA,p.113,para.243.缅甸在2012年孟加拉湾划界案中指出,如果以圣马丁岛为基点构建大陆架划界临时等距离线,将为孟加拉国获得13,000平方公里的水域,但国际海洋法法庭判决本身并未提到这一有关海域的面积。③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Bangladesh/Myanmar),ITLOS Case No.16,Judgment of 14 March 2012,para.314.这些线索提示,岛屿全效力线和岛屿零效力线之间的面积差异(即图1中两条虚线所包围的海域面积)可能是Wolfrum法官声明中的“有关海域”,岛屿面积与“有关海域”的比例可能就是评估岛屿对海洋划界是否有不成比例的效果的重要因素。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国际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曾披露岛屿面积与“有关海域”面积的比例,更没有解释什么范围内的比例是不合理的。如果说试图通过一个精确的数学公式解决岛屿效力问题是机械僵化的,那么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庭在处理岛屿效力方面随心所欲,也同样不可取。
第三,对岛屿在海域划界中的实际效力缺乏论证。如上所述,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庭认为岛屿对划界可产生不成比例的效果之后,往往赋予岛屿半效力或零效力。如果说赋予岛屿全效力将产生不成比例的效果,否定其效力又过分贬低岛屿的权利,给予部分效力应该是比较公平的做法。问题是为什么应当是半效力,而不是1/3效力或1/4效力?现有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几乎从未讨论过这个问题,这不由得让人感到困惑。实践中,有关机构往往不加解释直接得出应给予岛屿半效力的结论,例如,国际仲裁庭对锡利岛的处理和国际法院对大小玉米岛和圣埃伦娜半岛的处理就是如此。
同样,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庭对岛屿给予零效力也缺乏足够的论证,这导致一些完全否定岛屿效力的措施矫枉过正。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裁决认为给予海峡群岛全效力将对划界线造成严重扭曲,因此赋予其12海里飞地。④Se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and the French Republic,Decision of 30 June 1977,XVIII UNRIAA,p.95,para.202.由于英国当时实施3海里领海制度,这意味着海峡群岛仅拥有9海里大陆架。值得注意的是,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的海底底土和海床,一旦英国根据《公约》将领海扩展至12海里,海峡群岛就没有什么大陆架了。Bowett当时就指出,12海里飞地对于海峡群岛而言,相当于没有真正的大陆架,而仅仅是潜在的领海。①See Derek W.Bowett,The Legal Regime of Islands in International Law 169(Oceana Publications 1978).后来,英国通过《1987年领海法》及相关行政命令将海峡群岛领海扩展至12海里。②See Territorial Act 1987,The Territorial Sea Act 1987(Jersey)(Amendment)Order 2002 and The Territorial Sea Act 1987(Guernsey)Order 2019.这实际上意味着面积达195平方公里并拥有13万人口的海峡群岛在海洋划界中没有任何大陆架,这似乎有失公平。
对圣马丁岛的处理同样存在矫枉过正的问题。2012年孟加拉湾划界案判决在构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距离线时忽略圣马丁岛。中国籍法官高之国在其个别意见中指出,法庭强调承认圣马丁岛效力将封锁缅甸海岸投射是一面之词,因为“否认圣马丁岛的效力剥夺了孟加拉国这一重要岛屿的海岸投射”,是“错误和不可接受的”。③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Bangladesh/Myanmar),ITLOS Case No.16,Judgment of 14 March 2012,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Gao,paras.81-82.如果说给予海峡群岛和圣马丁岛全效力将对海洋划界产生不成比例的效果,那么完全否定其效力,则是忽视了海岸地理现实,人为造成一种新的不公平。这何尝不是一种“司法上重塑地形”的做法?
第四,缺少对岛屿半效力线划界方法的论证。在2018年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划界案的判决中,国际法院以岛屿零效力线和全效力线的夹角平分线作为岛屿的半效力线。问题是以夹角平分线作为半效力线的依据是什么?是来源于国家实践还是基于等距离线划界方法的科学性?④角平分线可能不会等分全效力线和零效力线之间的表面积,参见国际海道测量组织、国际大地测量协会:《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技术手册》,公衍芬等译,海洋出版社2019年版,第76页。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裁决和2018年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划界案判决都以角平分线法作出岛屿半效力线,但均未说明其依据。当然,国际海洋划界判决或裁决也没有讨论是否存在其他构建半效力线的方法,或者这些方法的优劣。
如上所述,本文认为岛屿对海洋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的相关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其说理和论证也有不足,影响了有关实践的说理性和权威性。这些不足有可能影响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向习惯国际法的演变。
避免岛屿对海洋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是适用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进行海洋划界过程中需要处理的一个问题。《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分别规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划界问题,但只是指出国家应根据国际法通过协议公平解决划界纠纷,并没有说明划界的具体方法。由于《公约》有关海洋划界的规定含糊笼统,国家处理海洋划界争端往往适用习惯国际法。众所周知,习惯国际法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是有助于相关规则形成或表述的一般国家实践(即一般惯例);二是采用有关惯例必须带有一种法律权利或义务感(即法律确信)。在实践中,国际司法判决对于习惯国际法的识别具有重要价值。国际法委员会在《关于习惯国际法的识别的结论草案》中指出,国际性法院和法庭特别是国际法院涉及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存在及内容的判决是确定此类规则的辅助手段。①Se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Report of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Seventieth Session,2018),A/73/10,Chapter V,p.149,Conclusion 13.国际法委员会对该结论的评注指出,国际性法院和法庭有关国际法问题的判决对于确定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价值取决于多个因素,其中包括推理过程的质量(主要包括判决在多大程度上经过了对某项宣称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惯例之证据的彻底审查),尤其是各国和随后的判例对判决的接受程度。②Se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Report of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Seventieth Session,2018),A/73/10,Chapter V,p.149,Commentary on Conclusion 13,para.(3).
国际法院在其适用《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判决中经常运用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划界,而且指出第74条对专属经济区和第83条对大陆架划界的划界规定反映了习惯国际法,但并没有讨论有多少个国家在海洋划界实践中采用了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确信。③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Qatar v.Bahrain),Judgment,ICJ Reports 2001,p.91,para.167;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Nicaragua v.Colombia),Judgment,ICJ Reports 2012,p.674,para.139.国际法院的一些判决似乎已把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作为习惯国际法规则对待。例如,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案中,由于卡塔尔不是《公约》缔约国,该案应适用习惯国际法,而国际法院适用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进行海洋划界。④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Qatar v.Bahrain),Judgment,ICJ Reports 2001,p.111,paras.230-232.在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哥伦比亚并非《公约》缔约国,必须适用习惯国际法为两国海域进行划界,该案判决同样以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为两国进行海洋划界。⑤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Nicaragua v.Colombia),Judgment,ICJ Reports 2012,p.666,para.114;p.673,para.137;pp.696-698,paras.194-199.作为海洋划界实践最常用的划界方法,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正在向习惯国际法演变,但尚未构成习惯国际法。国际法院明确指出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不具有强制性。⑥See Mar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Somalia v.Kenya),ICJ Judgment of 12 October 2021,p.45,para.128.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庭对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的实践,尤其是根据相关情况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实践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这些争议会影响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的法律确信。①对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判决适用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的批评,可参见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Nicaragua v.Colombia),Judgment,ICJ Reports 2012,Declaration of Judge Xue,p.748,para.8;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Abraham,p.738,paras.32-33.2021年印度洋海洋划界案的判决为避免肯尼亚海岸凹陷产生“截断”效应而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调整,对此做法的批评可参见Mar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Somalia v.Kenya),ICJ Judgment of 12 October 2021,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Abraham,paras.9-15;Individual Opinion of Judge Robinson,paras.22-33;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Yusuf,paras.22-48.
在运用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进行海洋划界时,对岛屿效力处理不当可导致成千上万平方公里海域归属的差异,这可能会引发对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公平性的质疑,降低国家对这一规则的信心和接受程度,进而影响相关习惯国际法规则主观要素——法律确信的确立。
我国是一个陆海兼有的大国,大陆海岸线长度达18000多公里。另外,我国在近海有多个海上邻国,与朝鲜、韩国、日本、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八个国家形成相邻或相对的海上地理关系。由于这些海上邻国与我国大陆海岸的距离不超过400海里,各自的海域管辖权主张相互重叠,我国需要与各个海上邻国分别划分海洋界限。与美国和澳大利亚这类近海无邻国的国家相比,我国对海洋区域的海洋权利主张受到海上邻国限制。除与越南在1999年就北部湾达成了一个划界协议之外,我国在黄海、东海和南海与海上邻国均存在划界争议,海洋划界面临复杂严峻的形势。②参见黄惠康:《国际海洋法前沿值得关注的十大问题》,《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1期,第18页。
我国一贯主张通过双边谈判根据公平原则解决与海上邻国的海洋划界争端。我国在批准《公约》时作出的声明指出,我国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1996年5月15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我国与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这些都首先表明,我国反对第三方介入我国与海上邻国的海洋划界争端,更反对国际仲裁庭对涉及我国海洋边界争端的越权仲裁,也不接受有关仲裁裁决。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2016年7月12日),https://www.fmprc.gov.cn/ce/cgtrt/chn/xw/t1380026.htm,2022年5月27日访问。2020年和2021年,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的一系列照会多次重申中国不接受、不承认南海仲裁案裁决,不接受任何基于该裁决的主张和行动,详见照会CML/11/2020(2020年3月23日),CML/46/2020(2020年6月2日),CML/54/2020(2020年7月29日),CML/63/2020(2020年9月18日),CML/1/2021(2021年1月28日),CML/32/2021(2021年8月16日),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mys_12_12_2019.html,2022年5月27日访问。其次这也表明,我国主张根据国际法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划定与海上邻国的海洋边界。
尽管我国有以上立场,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海洋划界判决或仲裁裁决对于我国解决海洋划界争端没有任何意义,相反,这些判决或裁决对我国有参考价值。
第一,近年来,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与公平原则出现融合的趋势,对岛屿效力的妥善处理则是实现公平划界的重要内容之一。实现公平的划界结果是海洋划界的首要考虑因素。国际仲裁庭在2014年孟加拉国与印度之间孟加拉湾海洋划界仲裁案裁决中强调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在适用过程中的整体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划界所要实现的附加目的。①See 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etween Bangladesh and India,Award of 7 July 2014,XXXII UNRIAA,p.105,para.339.这表明,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庭把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的可预测性作为公平划界的具体表现。公平原则强调海洋划界的灵活性而否认任何强制或优先的划界方法,而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的第二步和第三步都体现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临时划界线的灵活性。换言之,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含有实现公平划界的内在因素。正如我国海洋法专家高健军教授指出,等距离/相关情况和公平原则融合的趋势已经出现。②参见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对于宏观海岸地理而言,许多岛屿面积狭小毫不起眼,但在海洋划界中却可能影响成千上万平方公里海域的归属,因此无论是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还是根据公平原则划界都应重视对岛屿划界效力的处理。
第二,应重视研究我国沿海岛屿对海洋划界的作用。上文所述的相关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表明,岛屿作为地理因素在海洋划界中具有重要价值。对于与海上邻国的海洋划界而言,我国的近岸岛屿至少有两个重要意义。首先,将近岸岛屿作为我国领海基点可以扩大我国对海域的主张,即在向海一侧尽可能远的地方确定领海基线以实现海域权利的最大化。我国政府有关领海基点的设置已经充分利用近岸岛屿的这一优势。例如,我国位于黄海的领海基点均位于苏山岛、朝连岛和达山岛等一系列近岸岛屿上。其次,在我国大陆附近成群分布的系列岛屿构成大陆海岸向海洋延伸的前沿地形,可作为构建海洋分界线的基点。我国近岸岛屿呈明显链状或成群密集分布,大多数以列岛或群岛形式分布。③参见杨文鹤主编:《中国海岛》,海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我国在与海上邻国的海洋划界谈判中,应论证这些近岸岛屿与大陆海岸宏观地理的紧密关系,以其作为海洋分界线的依据,充分发挥扩大我国海域范围的潜力。
海洋划界是国家实现对海域潜在资源的全部主张和对海洋进行和平管理的重要前奏。①参见[澳]维克托·普雷斯科特、克莱夫·斯科菲尔德:《世界海洋政治边界》,吴继陆、张海文译,海洋出版社2014年版,第147页。岛屿作为海洋中常见的一种地形,对海洋划界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国际海洋划界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常常因为岛屿对海洋划界有不成比例的效果而削减甚至否定该岛屿在划界中的效力。一系列相关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表明,岛屿对海洋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是指有关机构认为如果以岛屿全效力线为分界线将造成不合理的海域分配结果。除了岛屿位置之外,有待划界海域的性质、岛屿与整体海岸地理的关系以及当事国之间的海岸关系构成岛屿不成比例的效果的重要因素。相比岛屿对领海等距离线的不合理影响,岛屿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距离线的扭曲效果要严重得多,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庭一般会极力避免岛屿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如果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庭认为岛屿的分布或形态扰乱宏观地理平衡情况,很可能会限制或否定该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岛屿对等距离线不成比例的效果在海岸相邻情况下会比在海岸相对情况中更加明显,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庭更有可能在海岸相邻划界实践中忽略或消减岛屿效力。
然而,上述地理因素并不会自动形成一条公平的海洋划界线,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庭需要识别和评估这些因素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影响。岛屿对海洋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的相关司法判决和裁决仍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例如,处理岛屿效力的划界程序不一致降低了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的透明度、不成比例的效果的内涵不明确、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实际效力以及岛屿半效力线划界方法缺乏论证。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正在向习惯国际法演变。在运用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进行海洋划界的实践中,对岛屿效力处理不当可导致成千上万平方公里海域归属的差异,这可能会降低国家对等距离/相关情况划界法的信心和接受程度,进而影响相关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主观要素——法律确信的确立。
岛屿对海洋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的相关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既有客观性,也有一定的主观性。基于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庭多次强调海洋划界过程应当具有一定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未来的国际海洋划界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必要进一步阐释和论证海洋划界中岛屿效力的相关规则,减小岛屿对海洋划界的不确定性。②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Bangladesh/Myanmar),ITLOS Case No.16,Judgment of 14 March 2012,para.228;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etween Bangladesh and India,Award of 7 July 2014,XXXII UNRIAA,pp.105-106,paras.339-344;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Atlantic Ocean(Ghana/Côte d'Ivoire),ITLOS Case No.23,Judgment of 23 September 2017,para.281;Mar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Somalia v.Kenya),ICJ Judgment of 12 October 2021,p.45,para.128.加强对岛屿效力的说理和论证不仅能够为未来海洋划界案件提供权威“先例”,而且还可以为国家通过外交谈判解决涉及岛屿的海洋划界争议提供重要指引,更好地实现国际海洋法公平划界和定分止争的目的。
我国与多个海上邻国均存在划界争议,海洋划界是我国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我国一贯主张通过双边谈判的方式根据公平原则解决与海上邻国的海洋划界争端。国际海洋划界司法判决和裁决对我国无法律约束力,但对于我国解决海洋划界争端具有参考价值。岛屿对海洋划界不成比例的效果的有关实践表明,在我国大陆附近成群分布的系列岛屿构成大陆海岸向海洋延伸的前沿地形,可作为构建海洋分界线的依据,发挥其扩大我国海域范围的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