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时代的媒介治理

2022-10-08 13:01李春雷
关键词:突发事件媒介国家

随着媒介化和数字化的发展,技术、平台、资本等逐渐彰显其价值赋予的功用,并开始以结构化的形态呈现在传播系统中。如贝克所言,中国已进入“高风险社会”,而全球风险治理领域碎片化、低效率现象严重,现有的治理方式、治理取向远不能适应风险社会治理的要求,学界和业界亟需新的治理方式。本期圆桌论坛聚焦数字化时代的媒介治理议题,以重大事件中的风险样态和媒介化治理理论体系为研究切入点,综合主流媒体和社交媒体、基层治理和数字治理,致力于打造多阶层、多维度、多主体的媒介治理生态体系,以关键问题为引领,深度思考如何有效提升媒介的治理能力建设。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焦德武研究员认为,应将媒介化治理的思考放置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中进行审视,媒介化社会的到来和政府对媒介广泛的应用使得媒介治理成为可能。面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媒介作为治理对象与治理工具,不仅形塑社会,而且形塑经济与政治。在推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治理中,政府等治理主体要明晰通过媒介治理什么,这些治理手段有何优缺点,如何治理等。广州大学张爱凤教授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现出一种全新的政治理念和政治话语,而文化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引擎,通过文化治理可以破解中国影视文化泛娱乐化、原创力弱和历史虚无主义渗透等难题,进一步坚定中国影视参与国家治理的文化自信。广州大学李春雷教授在梳理媒介治理理论渊源的基础上认为,一方面,媒介解释、建构、呈现着风险;另一方面,媒介技术的强力裹挟,使得传播系统在时空上存在错乱的可能,同时还存在群体价值衍变的风险危机和社会共识的撕裂问题。他也对单一从理性维度解释群体参与社会行动的问题进行了逻辑上的追问。苏州大学张健教授同样聚焦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媒介治理问题,他认为重大突发事件有其自身特质,在媒介化场域下容易凸显和激发行动者的资源系统与话语框架,从而使得国家认同问题呈现“结构性”风险。

主持人 李春雷

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媒介化治理:挑战与思路

焦德武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2021年8月6日,新华社报道了《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新闻发布会,强调“北京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主责部门要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测与响应,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1]。通过查询发现,类似北京市的规定在各级政府文件中普遍存在,这些内容反映了政府在突发事件中对新闻媒介的重视。实际上,媒介及其所负载的符号对人类社会有着多重影响。而“媒介化”概念的提出,则是人们对媒介效果由微观向宏观社会效应延展的进一步认识,用来强调媒介在社会运行中的独特作用。媒介化概念甫一出现,就受到广泛关注,德国学者克罗兹(Krotz)甚至将媒介化与全球化、商业化、个人化一起归为人类社会的“元过程”,以强调媒介对社会发展变化的巨大影响。20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认为人类面临诸多危险,如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而人们对于风险的感受主要取决于认识和判决,对认识、判决、处置提出了更高要求。那么,在此背景下,媒介化之于突发风险事件意义如何,政府如何通过媒介化治理助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值得关注。

一、媒介化治理: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对能力

媒介是制作和传递知识、信息的载体,随着大众媒介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媒介成为公众日常生活须臾难离的存在方式,报纸、广播、电视、社交媒体、视频网站,日趋让我们的生活“媒介化”。而所谓的媒介化治理,强调的是在媒介化社会的背景下,媒介逻辑之于国家治理理念、制度和实践的影响,[2]其实质是对媒介影响社会的认知。媒介化治理理念的提出,基于两重背景:一是媒介化社会的兴起,二是政府对媒介的广泛使用。前者我们可称为媒介化社会,后者可言之为媒介化政治。

媒介化社会的兴起不仅意味着媒介是中介性力量,而且影响和控制着社会构型,[3]甚至深深嵌入社会制度中。它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状态,特别是媒介作为中介而发挥的作用,其潜在的意涵是,媒介形式胜于媒介内容,媒介可以塑造社会现实、文化甚至结构。而媒介化政治意味着媒介逻辑通过吸纳并整合进体制而发挥作用,甚至媒介逻辑往往就是政治逻辑的有机组成部分。[4]媒介化政治采用制度主义视角,强调媒介介入并成为改变社会的制度力量。这种二分法有着天然的缺陷,实际上媒介化社会和媒介化政治常常互相重叠,各要素力量常常互相转化。本文探讨在媒介化政治与媒介化社会之间搭一座媒介化治理的桥,勾连国家与社会,通过媒介化治理的方式,实现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已有的研究并没有给出媒介化治理的准确内涵,但根据已有的理论与实践,媒介化治理至少包含两个维度:一是国家对媒介的治理;二是通过媒介这种工具化、渠道化方式实现治理的目的,强调的是媒介逻辑对于国家制度、理念与实践的影响。至于媒介化治理的对象,肖恩·奥修克鲁和布鲁斯·吉拉德认为有以下三个层面:媒介对公民社会的自治和改善、对国家权力机构的共治和监督、对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跨文化治理。[5]不同层面的治理对象,衍生出与媒介化理论相关的不同概念。媒介化治理效能的发挥程度,也和媒介发展与社会变迁等变量息息相关。比如,现代报刊在中国的崛起,以及废除科举制度引致的士人阶层直接参政渠道的变窄,出现了“文人论政”局面,这是媒介干预社会治理的一个高峰。再比如,新中国成立前后,媒介内嵌于体制,发挥“喉舌”功能,是社会治理的直接力量。随着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发展,媒介的体制化脱嵌与公众日程生活的嵌入化同时发生,引发出舆论监督、媒介化生存、虚拟世界等理论与实践的热潮,这进一步刺激了媒介作为社会治理动力与治理对象的迫切要求。

媒介化治理效能发挥更集中地体现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中。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具有不确定性、对社会危害大等特点,其治理内容、方法、策略多种多样,而媒介化治理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这不仅来源于恩斯特·曼海姆提出的“人类关系的媒介化”,更在微观与中观处置层面,处处体现着媒介的影子。因此,媒介化治理理应成为以政府为主导,平台、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的重要路径。具体见图1。

图1 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中媒介化治理框架示意图

从图1可知,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治理过程无不伴随着媒介与信息,政府收集信息、协商意见且以化解舆论风险为核心的媒介管控、舆情处置、舆论引导、新闻发言人制度、危机公关等政府决策与行动都需要通过媒介来完成。从公众的角度来看,公众通过媒体问政、舆论监督,甚至通过制造和传播谣言以示抗争等方式,来参与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治理。此外,媒体平台、社会组织也会通过媒介化的方式,参与到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中来。例如,平台需要担负信息真实、新闻伦理等责任,社会组织需承担标准制定、传播规范等责任。

二、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中媒介化治理面临的挑战

公众依赖信息与媒介,将其作为日常生活方式,政府依赖突发风险事件中的媒介表达,将其作为治理能力的表征。政府媒介化治理实施得好,会树立权威,增添政绩,并可能达成“善治”目标。但是随着社会媒介化程度越来越高,媒介技术对政治生活、社会关系的介入越来越深,我们要关注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对中媒介化治理面临的一些负面效应。其具体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挟持行政资源。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治理中,保障群众利益是优先选项。但随着网络等新媒介的发展,政府要分出部分精力处置不完全对等群众利益的网络诉求。这也印证了曼纽尔·卡斯特的观点: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公共领域实现了范围转移——从围绕政府机构到围绕媒介系统。对网民与媒介的重视极易造成一种现象——迁就网民,即从政府角度出发,政治因媒介逻辑而改变。[6]对网民的迁就,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的大量精力被媒体消耗,媒体成为政府治理中需要重点关照的对象。因此,有学者就提醒,媒体挟持行政资源似乎正成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显著趋势。[7]比如,网民的非理性表达、网络的群体性事件、网络表达机制造成的政府监管难题等,牵扯了巨大的行政资源。又如在舆情研判中强调时间属性,在媒介化治理中,快速反应确实能抑制谣言的产生、消除受众之不确定性,为社会治理带来更好的效果。然而如果只追求快,追求在限定时间内回复,则可能造成更多的失误,消耗掉政府更多精力。特别是面对一些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政府急于追求给网民一个交代,草率定性,频繁由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发布公告,可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网民和现实世界中的人口结构有着较大的差异,其产生的舆论也有一定的偏差,加之网络把关人等机制发挥作用有限,因此,政府在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时,不能简单地被媒介逻辑所左右,要审慎使用媒介化治理手段。

第二,蚕食治理成本。媒介化治理的主体是政府,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双重属性,使得资本成为媒介化治理的重要影响力量。随着新媒体日新月异的发展,一批具有媒介属性的平台,依托平台的自媒体快速崛起,知识分子、流量明星、利益追逐者,逐渐成为新媒体舆论中大声喧哗的一方。他们在舆论场中表现活跃,甚至在某些方面主导着舆论的走向。不仅如此,当前快速发展的民间智库、舆情分析行业,也往往受资本影响或者挟持,媒介技术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角色。和传统大众媒介相比,自媒体人还缺少一定的职业规制框架,在追求流量的背景下往往把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简单化、标签化、情绪化、阴谋化,以博取眼球与关注为逻辑,这增加了政府治理的难度。同时,民间智库与舆情分析行业,往往缺乏对政府运行规律的认识与把握,缺少社会运行机制的总体观,提交的报告往往沦为数字的游戏,缺少深度分析与有效治理之道。购买咨政报告与舆情分析,治理自媒体乱象,会蚕食政府有限的经费,推高社会治理成本。

第三,危害社会稳定。媒介化治理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中,还要警惕媒介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美国学者亨廷顿曾用公式“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动乱”来说明政治参与与社会政治稳定之间的关系。当前,中国社会生活媒介化、网络化已经非常普遍,公众通过各种媒介终端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也非常高。而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受关注度高,参与人数多,这实际上从国家治理的层面对有序推进政治参与提出了要求。[8]政府不仅面临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现实难题,还面临线上线下群体性事件的潜在威胁,在使用媒介化治理渠道过程中,不当的处置方式,可能导致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从而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比如,有媒体报道《疫情当前,警惕不当回应引发次生舆情》认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很容易发酵为网络“爆点”。作者提出,如果不注意细节,连“回应网民质疑的公文日期都写错,岂不是自己给火上浇油?”[9]在媒介化治理时代,行政资源已被深深卷入媒介逻辑中,如果再在公众参与中有不当言行,可能会触发更多的不稳定因素。

第四,影响治理效果。媒介化治理的本质是发挥媒介在治理中对社会的影响,要求通过媒介的渠道实现治理的可操作化与实践化。但是,媒介往往只是一个“前台”,要警惕媒介化治理演变为符号化、口头化、理念化的前台表演。媒介化时代,人的媒介形象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政治人物的形象,和其政治前途息息相关。尼尔·波兹曼的《娱乐至死》一书就描述,生于广播时代满脸横肉、300多磅(272斤)的塔夫脱是幸运的,如果是电视时代,他就当不上总统。符号互动论的代表人物戈夫曼也借用“剧本”“表演”“舞台”“剧班”,将个体行动比喻为表演,表演者通过舞台装置(setting)和个人前台(personal front)来扮演符合“自我”的角色,以构建自己在他者脑海中的形象。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媒介化治理中,可能存在哈尔杰所言的“作为舞台表演的治理”(governance as staged performance)现象。比如早期一些新闻发言人的不当之言,以及一些政治话语中“两面人”——台上一套、台下一套,言不由衷者,这些媒介“前台”的行为,将大大影响社会治理的效果。

三、提升媒介化治理效能的一点思考

媒介作为治理对象与治理工具,不仅形塑社会,而且形塑经济与政治。在推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治理中,政府等治理主体要明晰通过媒介治理什么,这些治理手段有何优缺点,如何治理等。应做到以下四点。

第一,适应传媒变革,以我为主地利用好新媒体。媒介化治理面临多重变化:媒介技术发展,人的变化,舆论环境的变迁等。正如前文所言,媒介化时代的来临,给社会治理带来诸多挑战,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了解这种变化,既把握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结构性权力,又明悉媒介在治理中的工具性作用,以我为主,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关注社会化媒体的舆情监控,发现好的经验并推广之,发现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中的负面舆情并治理之;二是关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中伴随的非传统安全问题,虚拟空间中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网络意识形态斗争等需要重点治理,金融危机、传染性疾病、环境群体性事件、个人信息泄露、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借助媒体与事件大肆传播,也需特别关注;三是关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中的媒介恐慌、网络谣言、群体极化等现象,多措并举,打造晴朗网络空间;四是主动和社会组织加强联系与沟通,协同化治理重大突发风险事件。

第二,构建多元利益主体表达框架,推进协商民主发展。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发生后,重点是两方面信息传播:信息公开与多元利益主体表达。信息公开有着顶层的制度性框架要求,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通过公告、新闻发布、政务新媒体、新闻发言人等方式,传递最新的信息。这方面要关注的是方式方法与传播技巧问题。多元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是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媒介化治理的重要方面。一方面要畅通表达平台,通过政务新媒体、留言板、短视频、传统大众媒体等,保障群众表达诉求渠道之畅通。另一方面,要构建“公众参与—政府回应”机制,通过媒体架构起两者之间的关系,把解决问题作为媒介化治理的核心内容;优化沟通机制,建立协商民主机制,把重大突发事件中政府立场、观点、难处、治理能力等和群众说清楚,把重大突发事件中政府采取的应对方式和解决方法、为什么采用这些方式方法、这些方式方法可能产生哪些影响与后果,向利益相关方说清楚,通过协商的形式,获得群众的支持。

第三,做好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舆情预警与处置工作。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具有不可预知性,且破坏大,影响深远,因此,提前预判,构建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格外重要。我国目前已经构建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国家应急广播,在此基础上,还要防范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舆情伤害,以舆情为切入口,构建起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舆情预警与处置框架:借助舆情识别系统以及舆情信息传播模型,通过信息收集、信息结构化,发现舆情热点;通过筛选舆情、判定舆情级别,预测发生重大舆情的可能性;在舆情产生和传播阶段,做好信息发布与沟通工作,有效降低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社会影响。

第四,强化媒介治理,规范媒体发展。媒介化治理也包括对媒介自身的治理,主要包括信息传播秩序的治理与平台治理。信息传播秩序涉及新闻传播格局,主要是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与新媒体等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道中的分工与协作,特别对于报道目的、信息类型、传播方式、影响人群等要有所区分。平台化治理主要针对新兴社交媒体、短视频、APP、商业网站等信息载体的规制与引导,要强化制度设计,对平台传播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做出规定,对于违规平台,要加大管理与处罚力度。同时,对于入驻平台的传播者,要加强管理,对于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信息传播做假者,进行处罚。

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媒介化治理,是充分发挥媒介中介、工具作用的集中体现,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媒介化治理也是一样,只有规避风险,发挥所长,才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产生更好作用。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提升面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媒介化治理能力研究”(21&ZD316)阶段性成果]

中国影视文化治理的“破”与“立”

张爱凤

(广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指出,在文化建设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发生全局性、根本性转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文化自信明显增强,全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极大提升,为新时代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了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1]。

具体到影视文化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电视综艺节目的泛娱乐化、海外引进潮、原创力弱等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以《中国诗词大会》《经典咏流传》《故事里的中国》《典籍里的中国》为代表的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赓续中华文脉的原创文化节目成为电视创新创优节目的标杆;影视剧中的消费主义、城市中心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的创作思潮得到了有效遏制,《山海情》《觉醒年代》《长津湖》等党史题材影视剧,“以形象思维触及人民灵魂”[2],显示出强大的影响力。

“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3]我国国家治理的理念、制度、实践经验等深深扎根于中华文化的沃土中,并且借助影视媒介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和大众化传播,为牢固把握意识形态领导权、实现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持久的精神动力。

一、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应对风险挑战、赢得主动的有力保证”[4]。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全局,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概念首次明确出现在党的重大文件中,体现出一种全新的政治理念和政治话语,“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创新,也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向执政党的重要理论标志”。[5]

2013年12月31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发表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的讲话,进一步阐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概念与内涵:“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6]其中,文化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引擎。

2013年以后,不同学科关注的文化治理问题,包括“社会文化治理”“乡村文化治理”“数字文化治理”“公共文化服务”“文化治理现代化”“文化治理的体系及模式”等。文化治理的目标并不仅仅在于文化本身,而是“要通过文化领域特有的方式,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领域相互协调发展,协同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7]。国家治理、文化治理的理论探索,为影视文化治理的实践与研究奠定了基础。

二、文化治理:破解中国影视文化的现实之痛

(一)中国影视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

“一个政权的瓦解往往是从思想领域开始的,政治动荡、政权更迭可能在一夜之间发生,但思想演化是个长期过程。思想防线被攻破了,其他防线就很难守住。”[8]1970年代的法国马克思主义批评理论就指出,一切影视艺术皆是意识形态的载体,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意识形态早已经被彻底地植入好莱坞电影的形式与结构之中。[9]

世纪之交,文化的去精英化进程加快,普通民众对文艺、娱乐活动的参与意识和热情高涨,中国的影视产业正是在此背景下兴起并得到快速发展的。“正是社会的消费化、文化的娱乐化、电视的平民化、节目的市场化、电视观看的体验化等综合因素共同推动了真人秀节目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和发展。”[10]2005年,是国内电视真人秀节目快速发展的一年,其中以草根海选、全民娱乐、平民造星为主要特征的表演选秀类真人秀成为最大赢家。

从20世纪90年代末起,韩国将发展文化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并实施“文化输出”政策。20多年来,韩国制作的影视产品依靠文化上的同根和地缘上的接近性优势,得以成功进入中国市场,在取得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培养了众多韩国文化的追随者。

2012年前后,国内一线省级卫视如湖南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东方卫视等都以现象级引进综艺真人秀节目作为主打竞争内容。在整个电视行业缺乏原创精神、制作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购买成熟的进口版权节目,成为诸多卫视的选择,而韩国模式综艺节目成为主流。此外,日本、欧美的影视、游戏、动漫等娱乐产品在国内年轻人中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从积极意义方面来说,影视节目的繁荣为传媒产业发展带来了活力和巨大的商机,引自海外模式的现象级真人秀节目丰富了荧屏,也给一线卫视带来巨额收入;但是从消极意义方面来说,娱乐产业的发展使得明星们的薪酬高涨,消费主义价值观盛行,对青少年正在形成中的价值观产生复杂的影响。海外真人秀节目的大量引进,降低了国内电视台节目投入的风险,缩短了新节目上档的周期,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电视行业的急功近利之风,抑制了本国原创节目的发展。“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国家要独立,不仅政治上、经济上要独立,思想文化上也要独立。”[11]

在引进影视剧及真人秀节目的同时,架空历史、偏离史实的抗日神剧、宫斗剧也一度盛行。互联网多元文化中还出现了历史虚无主义的论调,在智能手机普及的当下,网民通过微博、微信、知乎、抖音等新媒体平台,轻易地接触到各种恶搞历史及英雄人物的视频、扭曲历史观的帖文、真伪不分的网络段子等,有意无意地受到了历史虚无主义的侵害。泛娱乐化信息和历史虚无主义信息交织混杂在一起,争夺着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权和领导权。

(二)我国影视文化治理的多元路径

国家治理是国家层面的总体治理,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具体实施和行政实现,而社会治理则是在社会层面实现国家治理的要求和价值取向。[12]对社会治理来说,影视文化是一种有效的文化和手段。

国内的影视文化治理主要沿着两条路径展开。一条路径是将影视文化看作治理的客体(对象),即“治理影视文化”,即通过政府部门主导制定的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影视行业的生产传播活动进行治理。在此过程中,政府是治理的主体,如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持续整治文娱领域的泛娱乐化、追星炒星、天价片酬、偷逃税、污点艺人、抗日神剧等问题,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要求“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保护法》对架空历史的神剧、恶搞英雄人物的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遏制作用。

影视文化治理研究的另一条路径是积极发挥影视媒介的社会治理功能,使其作为多元主体之一参与社会治理,尤其是最大限度发挥新型主流媒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能。在此过程中,影视文化的生产者、传播者、研究者是治理主体。近年来,影视剧在乡村振兴的媒介化治理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本土经验,如围绕决战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重大主题,《山海情》《一个都不能少》《最美的乡村》《我的金山银山》等一批脱贫攻坚题材电视剧相继在央视及地方卫视的黄金时段播出,既广泛宣传了我们脱贫攻坚战的奋斗历程和典型事迹,同时也营造了全社会关注、参与扶贫和乡村振兴的良好氛围。[13]

在文化治理中,各方越发重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影视媒介角色。政府、行业、社会、公民等多元主体融合参与影视文化治理的新路径正在形成。如近年来,多元主体生产的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形态的影视文化,正在移动互联网空间发挥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通过影视文化系统与政治系统的协调,可以进行有效的文化治理,助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立根铸魂:坚定中国影视参与国家治理的文化自信

(一)原创节目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发展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当前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14]2013年是影视文化领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第一年,电视文艺节目管理政策转向新的阶段。2014年5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广播电视宣传的灵魂,贯穿广播电视创作生产播出全过程。2015年后,文艺政策管理再度聚焦原创文化节目的创新创优,要求“各级广电部门要积极鼓励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原创节目模式”,“要树立文化自信,摆脱对境外节目模式的依赖心理”。[15]同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开展了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的评选表彰活动,引导广播电视加大原创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创节目创作导向得以牢固确立。在以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主旨的原创文化节目研发及制作方面,各级广播电视机构是主体,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与省级卫视之间形成“山”字型生产传播格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创新创优节目的研发生产方面,始终肩负国家主流媒体的责任、担当,成为“山”的主峰,《国家宝藏》《朗读者》《故事里的中国》《典籍里的中国》等数量多、质量优的原创文化节目,发挥了价值引领和行业标杆的作用,有力把握了文化领导权。省级广播电视台主动进取,推陈出新,成为“山”的群峰,《传承者》《国乐大典》《一本好书》《跨越时空的对话》、“中国节日”系列节目等竞相出彩,形成了“主峰高耸、群峰起伏”的创新创优局面。原创文化节目重构了文化记忆,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大历史观、大时代观指导下的影视精品创作

“大历史观、大时代观”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艺界提出的要求。从大历史观的角度来看,电影电视都是塑造、传承、传播国家历史和记忆的重要媒介。“现代国家必须通过诸如优秀历史文学影视作品创作、历史教科书的科学编纂、叙事方式的恰当运用等历史记忆手段,不断增强人们的国家认同感。”[16]近年来,电影《我和我的祖国》《攀登者》《长津湖》《狙击手》,电视剧《觉醒年代》《理想照耀中国》《功勋》等,以视听文本的形式成为书写国家历史、记录时代记忆的重要载体。

从大时代观的角度来看,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艺术家应该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描绘时代的精神图谱,为时代画像、立传、明德。《大江大河》《山海情》《人世间》等现实题材电视剧,关注了普通人在时代大潮中的开拓、创新、拼搏,引发多轮收视热潮,并且传播到海外,坚定了中国影视参与国家治理的文化自信。

(三)新形态短视频积极参与文化治理

国内外最新的治理理论都倡导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加入“社会”这一单元,特别关注公众的需求和公民参与,崇尚有责任和有效率的治理,强调基于共同目标,多元主体应平等、互动、协作地参与治理。

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人民立场,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移动互联网及短视频下沉至农村市场后,给新时期的三农传播及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带来新的机遇。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以农民为创作主体的三农短视频自媒体参与媒介治理,通过日常生活实践与纪实性影像微观叙事,实现了独立的乡村叙事文化价值,推进了宏观政治与微观政治耦合。三农短视频创作者,在新农村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具有参与新乡贤文化建设的文化逻辑,推动媒体融合向基层拓展的媒介逻辑。探索三农短视频参与文化治理的多元实践路径,对于更广泛地引导农民自觉成为文化治理的主体,具有积极意义。

坚持文艺创作中的历史唯物主义观,正确处理好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经典文化与当代文化、民族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关系,兼容并包,不断创新,增强文化自觉,中国的影视文化能为国家治理以及中华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提升面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媒介化治理能力研究”(21&ZD316)阶段性成果]

风险、技术与理性:媒介治理的逻辑脉络

李春雷

(广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爱尔兰学者肖恩·奥修克鲁和布鲁斯·吉拉德在《全球媒介治理引论》一书中提出“媒介治理”概念,其后就广受关注。该书认为,媒介的善治存在于三个层面:媒介对于公民社会的自我治理与完善;媒介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政府)的监管与共治;媒介对于超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跨文化治理。[1]马克·瑞博2004年在《信息社会世界高峰论坛:作为政治空间的全球媒介治理》一文中将信息媒介的生产、交换,知识共享、传播的作用纳入全球化的民族国家治理格局中,他认为未来的全球团结与国家互信将取决于跨国家媒介、民族性媒介的传播治理。次年,托马斯考察了西方信息社会传播运动与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互动关系,发现传统的政治统治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传播权利的兴起使“新社团主义者”转向“第三部门”。与肖恩类似,弗莱德曼在2008年则认为,“媒介治理”试图描绘“各个机制的综合”,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国家和超国家的、集中和分散的。

事实上,媒介系统逐渐成为社会建构的重要维度,是社会由资源总控型转向发散型、原子化的重要标识。正是基于此,媒介化社会的全面到来,使媒介治理成为社会系统、媒介系统、风险系统等的有效“链接”。同时,风险传播面临了新的生态,媒介技术也在更新迭代中不断促动了新的传播样态,且提出了新的挑战。从国家治理的视角来看,作为“问题”的事件,其从动员、肇始,再到整个事件的动态发展,也远不是理性与否能够解释得通,其治理的思维、治理的方式乃至整个治理的“范式”,也正在向媒介治理倾斜。

系统呈现:高风险社会的到来

在贝克看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日益加深,使得人类社会已经开始进入“风险社会”时代。现代风险与传统风险具有截然不同的属性和运行逻辑,前者难以预测和充满不确定性的特征带来更为严重的社会破坏性,不仅重构社会运行及其基础理论,而且对人们日常生活实践带来重要影响。进入21世纪之后,风险更是以重大突发事件的形式不断警示世人——一种现代高风险社会形态的到来及其影响的无处不在。

亨廷顿认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的过程却滋生着动乱。[2]这恰恰说明了现代化是一种流动的社会镜像,而现代性则意味着结构式的呈现。以拆迁问题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为例,以动态的眼光来看,这是中国现代化、城镇化裹挟的结果,也可以说,拆迁案例是中国现代化过程某一个阶段的微缩版:仅仅关注事件本身在逻辑和学理上有失偏颇,需要从媒体、公众与政府等多方因素去透析隐藏着商业利益、自身权益、权利保障等的诡秘博弈。进一步说,拆迁问题既是老问题,更是新问题,是现代化过程中的中国由共同问题“悬而未决”而引致的心理积聚,在“突发事件”中呈现出强烈的“拆迁心理”。[3]与其说这是现代化过程中很难规避的问题,不如说这是现代性的一种结构性风险。

媒介化社会的全面到来,结构性风险有时是以“社会配套系统”的形式出现的,如前所述的拆迁心理,和笔者曾经探讨过的塔西佗陷阱、政治弱势心理、信息剥夺心理、社会道德化心理等,是作为一个心态系统同时并存的,也可以说,各种心理作为“问题”在事件中均彰显着不同的张力,通过媒介系统的传播强化着集体记忆。但风险的出现不仅是“实在”的,同时也是社会建构的产物。风险在技术发展、技术应用的过程中,在意义不断附加过程中实现了风险再生产。在这个过程中,媒介扮演着极为关键的角色,是风险再造的不可或缺的元素,因为风险传播及其知识的扩散、解释都需要依赖媒介。但是媒介在风险传播过程中并非只是工具,媒介亦以其自身媒介化逻辑影响和重构风险定义。媒介化(mediation)的普遍性、高度不确定性以及政治参与的必然性都意味着不存在单一的真理,没有什么事实能够独立地置身于以语境、位置、视角、利益,以及对风险定义和着色的权力为基础的解释的相对化影响之外。与此同时,媒介既是风险扩大的推动因素,亦为风险治理的重要节点。

“在高度媒介化的社会里,普通人无法脱离媒介来理解什么是‘真实’,因为正是媒介将‘真实’带至‘在场’和‘当前’,同样,普通人也无法脱离媒介来认识什么是‘风险’,因为正是媒介设定了议题,使风险从不可见变得可见。”[4]故而笔者以为,媒介和媒介系统是当下兼顾学术理想和人文关怀的绝佳武器,而囿于一直以来精英史观的视阈,传统媒体始终抱持一种“自赏”的姿态,不仅囿于体制的限制,自身介入作为问题的事件(尤其是重大突发事件等)的意识极为薄弱——在重大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对朴素愿望的回应往往仅止于低水平的满足,甚至是直接的无视。新媒体时代的到来,这一情况并未改观。换言之,不仅传统媒体对群体诉求的简单迎合、新闻报道中过度娱乐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新媒介系统的构建中目标受众培育意识缺失、消遣受众等弊端也依旧存在,这些问题在群体传播中体现得最为显著,这不仅影响到群体媒介素养的未来取向,更间接制造了不利于整个社会正常运行的隐性风险。

技术反思:新时空下的媒介治理

现代媒介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和手机移动终端的普及,彻底改变了与传统科层体制相适应的纵向信息交流方式,实现了信息的多节点、平面交互流动。显然,媒介技术的进步不管是对提升媒介“介入”事件的便捷性还是对提高社会公众介入媒介议程的主动性都起到了革命性的促进作用。网络技术普及之前,普通公众进入媒介或社会视野的过程往往是被动的,需要依靠甚至等待媒介的关注,而网络特别是以论坛、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媒介兴起之后,与社会各领域相关的话题越来越多在媒介上呈现并进入公众视野。同时,一般公众也更积极主动地通过媒介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身的诉求,博取社会的注意力。乌坎事件之所以能迅速吸引大量媒介和政府高层的关注,微博的技术功用不可小觑,以至乌坎人在事后作出了“没有微博就没有乌坎的胜利”[5]这样的评价。曼纽尔·卡斯特认为,信息技术革命中“特定的技术逐渐聚合为高度整合的系统”[6],在媒介化时代,各种形式的媒介“组合”“抱团”,文字、图片、声音、视频多形式、多渠道的信息发布,使作为问题的“事件”的议题在短时间内见诸各种媒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诚然媒介技术给公众话语表达带来了新的契机,但传播技术革命又使得信息传播的主体更加原子化、个体化,信息本身也变得更加即时化、碎片化,而接受主体在译码过程中往往又注入自己的主观情感和认知,这都对媒介及其从业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尽可能保持事实完整性增加了困难,尤其是专业媒体。众所周知,新闻是历史的第一次草稿。为了历史的真实,我们应该报道真实的事实,这是一个新闻记者的神圣使命和基本职业准则。[7]130媒介能否写就“历史的真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闻发掘、选择与加工过程中能否用完整的事实说话,也即能否在时空上保持事实链的完整性。笔者认为,当前不管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介,在新闻现场都存在时空错乱的问题,这集中表现在:时间上,事件呈现前的先入为主、话语表达时的情感粘连,以及后续跟进的匮乏;空间上,媒介不进入新闻发生的现场。为缩小时空上“真实”与“真实感”距离,《焦点访谈》的从业者曾经提出,记者在采访出发前需要完成几个“自问”:你的态度是质疑的吗?你对人物作出的评价与判断是有事实支撑的吗?你的情绪表达是有事实铺垫的吗?你的事实与细节是连续完整的吗?[7]87这种方法论层面的“自问”,强调的是质疑的态度和调查手段的重要性。

佛山“小悦悦事件”是新技术到来后媒介系统时空错乱问题最好的脚本,媒介在其中的作为则是对上述价值观和方法论的悖离。新闻报道是一项寻求真相的工作,而在“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后,许多媒体并未实地进行调查,还原事件真相,而是聚焦于对路人冷漠的鞭挞与拷问,对社会道德良知缺失的极力渲染。一些报道未经深入采访便使用诸如“又一起南京‘彭宇案’”“又一起天津‘许云鹤案’”等刺激性标题吸引眼球,此类报道无疑是将事件简单道德化的操作。南方电视台《今日最新闻》和《米线社区》的新闻画面一度出现小悦悦父母跪地悲痛哭泣的镜头,面对此景,有记者仍一遍遍地追问事情当天的情形,为什么没有照看好孩子之类的问题,足见媒介及其从业者人文关怀精神的缺失。拾荒老人陈贤妹因救人而获佛山市政府的表彰及2万元的现金奖励,随之而来的却是媒体贴出的“炒作”“作秀”“博出名”“为了奖金”的价值标签,有媒体甚至要求老人到案发现场情景再现,相同问题被重复提问百遍,一套救人动作被要求再现数次,给老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干扰,老人最后竟落到“有家不敢回”的境地。[8]媒介如此“热介入”的背后,则是对自身作为“冷思考”的缺失,不仅是对正确方法论的背离,更有悖于新技术背景下传播秩序的构建。

前已述及,媒介技术使得信息呈现更为便捷,但如果将信息的传播置于作为问题的“事件”中,其时空“乱入”问题的张力更加明显。更应关注的是,媒介技术的更新迭代,使得媒介治理问题兼具了线下社群和网络技术催动下的网络平台、社交媒介等特征,同时更易于受到某种群际情绪的影响。因风险场域的形成受时空情境下不同群体、不同话题的影响,而当下的社群(包括线下社群,重点涵盖网络社群)既体现异化影响又有着同化影响。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技术的粘连性、动员性等特质使得本是中立的媒介技术,似乎表现了一种立场:既有着线上线下对群体身份的区隔,更在事件尤其是重大突发事件的促动下生成群际的速生规范,甚或有着群体价值衍变的风险危机和社会共识的撕裂问题,这为媒介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理性阐释:一个需要重新思考的维度

在媒介精英化时代,传统媒体对事实呈现多以单向传播的形式进行,而处于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传统媒体,由于本身传播时间的迟滞性,加之事件本身的高场景化、高情绪化、高冲突性,因此难以形成较大的影响力。高媒介化时代的到来,第一时间没有发声的话语主体使存在于街头巷尾的话语开始向互联网和新媒体聚集,互联网和新媒体成了民意聚散离合的新兴场所。同时,为新媒体本身固有的属性,又使得网络民间话语得以形成并迅速扩散。网络和新媒体以一种调侃、恶搞的方式,甚至是以对抗性的新闻话语解构传统传播话语的霸权与威信。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公众更是将话语的逆向解读推向了极致,不断对单项的话语进行消解与颠覆,以获得话语的主动权。从这个角度而言,公众的话语博弈已经很难用理性与否这个维度来进行阐释了。

媒介生态变迁的场景下,突发事件中的党媒意见与网上舆论之间的博弈与张力愈演愈烈,甚至成为突发事件蔓延的深层诱因。[9]可以看出,处于事件中的各方,由于利益诉求和情感表达的向度不同,实际上会有明显不同的两种话语表达体系。基于自媒体、社交媒体不断发展,民间话语的执行者(网友)开始积极主动地生成信息、分享信息,形成不同的对政治系统的话语影响力,这种自觉性必然开始“倒逼”官方话语体制改革并促使民间话语走向成熟。[10]然而,这种“倒逼”不是媒介治理之常态,两个传播话语体系之所以出现“撞车”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信息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差异,而解决的根本之道在于促进基本需求的一致或渐趋一致。否则,一些为合理解决事情的政策、福祉会被极化的群际情绪通盘否定,而正当利益诉求也被认为是无理取闹。

在西方理论中,社会运动的目标在于与政治系统形成对话,以促使问题的解决。在转型期的中国,网络的集群抗争行为却异化成为“围观改变中国”的行动逻辑,力图通过具体的个案博弈来实现问题的解决。新媒体的出现打破了现实地域空间的限制,不同的人群可以在网络和新媒体中形成共同体,并且,由于意见领袖的领导作用,现实生活中的情感基础与网络发言的成本理性相结合,使得弱势群体更易在网络中形成虚拟共同体的抵抗。这种集群行为的发生可以集合民意,促成有力的话语力量,形成对强势方的压力,迫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是,这种集群也容易形成民意的“偏激共振”,使负面情绪走向极端。

福山在《身份政治》中提出了一个问题,即群体付诸于实际行动的过程,用理性的维度很难解释。如上所示,无论是公众的话语博弈、两大话语体系的对接策略,还是事件中的群际情绪走向,都很难用理性或群体理性进行解读,这是当下此类风险事件治理中的逻辑难点。在茂名PX项目事件的田野调研中,几位接受深度访谈的体制内行动参与者,也提到了在参与前的观望和考量,但或许《身份政治》本身就给了一个解答,在参与事件过程中相关环节的“族群认同”或“社区认同”是主要的驱动因素。这从另一个角度也在说明,在探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治理过程中,媒介治理能够彰显其有效性的深层逻辑。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提升面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媒介化治理能力研究”(21&ZD316)阶段性成果]

悬崖之边:重大突发事件中国家认同风险的A面、B面与C面

张 健

(苏州大学传媒学院教授)

在社会转型与媒介化语境下,重大突发事件以其巨大的突然性、威胁性、破坏力将国家认同结构置于“悬崖之边”。从全球化视野而言,国家认同“是指在有他国存在的语境下,人们构建出对某一国家的身份感”[1],是作为特殊社会政治组织的国家与疆域内的公众之间所达成的“我们是谁”的社会“合同”,同时还是国际体系中本国与他国之间关于“我(国家)是谁”的谈判“契约”。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社会行动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动者赋予行动以主观意义和目的,二是行动必须与他人发生联系。[2]本文将重大突发事件中的行动者高度抽象化、类型化为政府、公众以及国家体系中的他国三类,尝试回答重大突发事件的媒介化为何对国家认同暗藏风险。

风险A面:责任政治的传播反噬

政府是国家权威付诸实施的手段,是国家的“大脑”。[3]当损害与时机都无法预知的重大突发事件在某个时空中突然引爆时,政府作为国家的授权代理人必须通过制度化、体系化的资源与调度能力来履行自己作为公共利益保护者的角色,以换取公众对国家政治体系合法性的信任感、归属感。因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其相应的媒介化表征,包括事件的进展、信息的发布、舆论的引导、责任的查究与归因、组织性的反思与调整,就成为了制度化、模式化及系统化的危机管理处置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即“定期地把知识应用到社会生活的情境上,并把这作为制度组织和转型中的一种建构要素”[4]22。就话语符号而言,如布尔迪厄所示,国家是第一个和最主要的“符号资本的中心银行”,代表国家的政府控制了所有行动的提名权,从而使社会地位及社会尊严被安排和预定了,即被普遍有效地颁布给既定范围的既定人员。[5]政府、机构媒体以及辅助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专家群体都是类似的“既定人员”,责任政治的逻辑从微观上与宏观上支配着突发事件的媒介化表征:微观上对突发事件发展过程中涉及人物、损伤、措施、过程、细节及最新进展进行持续“直播”,并预测政府与专家们后续的应对策略;宏观上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背景、当事方的利益关系、事件的未来走向,特别是对国家、社会的负面冲击、可能的应对路径进行解读和研判。

重大突发事件的媒介化表征具有鲜明的前台化倾向。媒介的逻辑从属于政府对事件的处置逻辑,如领导的指示批示与靠前指挥、连续数场的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应急人员的所见所感、伤员与财产损失情况、奋不顾身的“逆行英雄”等这些镁光灯闪烁的“前台”部分,而事件引发的政府高层反应、各利益方的磋商、原因与责任的查找等则属于看不见的“后台”,“媒介逻辑在体制许可的空间内、以体制许可的方式展开,那个可视的、在‘前台’被公开展演的媒介逻辑始终服从并服务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的目标”。[6]

媒介化表征中存在“聚焦”与“失焦”的非均衡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政府的危机处置与行政效率固然是媒介关注的重点,但公众却是重大突发事件中危害性、威胁性的主要承受者。重大突发事件的媒介化表征更多地聚焦于“政府怎么想”“怎么做”“有了哪些成效”,而公众却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失焦”了,处于模糊与缺失状态,“公众怎么想”“公众担心什么”“公众害怕什么”被忽略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重大突发事件“治理的主要任务不是进一步强化政府的角色和定位,而是更加强调政府与民众等多元力量的互动与沟通,因为在群体性事件中,老百姓怎么想的比政府官员怎么想的重要得多”[7]。

重大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使得这种以责任政治为主要表征指向的传播秩序在行动惯习的循环链条强化下,机构媒体在信息独占的同时,其表征话语走向形式化、仪式化与程式化,成为国家认同与责任政治的话语操演,政府人士、媒体以及专家成为“福音传播者”[8];形式化、仪式化与程式化还可能衍化成为一种“照章办事”“照抄作业”的重复性路径依赖,特别是当突发事件上升成为国家层面的法律与制度时。甚至在常规与程序的“路径依赖”中,重大突发事件的传播秩序在某个更根本的层面上进入一种“锁定”状态,尽管政府与机构媒体尝试各种富有想象力的调适,试图在各种社交平台上打通信息分享的“最后一公里”,但并未从根本上造成秩序类型的改变,如卡斯特所言:“由于现存政治体系仍奠基于工业年代的组织形式与政治策略……它所依赖的信息流动也使它不再具有自主性。”[9]

处于锁定状态中的传播秩序可能会引发重大突发事件媒介化表征的话语失真、话语冗余、话语壅塞、话语“扯淡”,甚至导致责任政治传播的“体制性迟钝”,致使其处置突发事件陷入了“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的怪圈。[10]政府在专业人士辅助之下实施的所谓危机应对与管控,特别在舆论管理方面以责任政治为中心的传播便成为自反性的“阴暗面”,孕育了安东尼·吉登斯意义上的国家认同“风险”,即“生活在高度现代性所生成的‘世界’里,会有力不从心的感受,它不仅仅在于发生了多少持续的深刻的变迁过程,而且在于这种变迁并不总是依从于人类的期望或人类的控制”[4]30。

风险B面:向心力的流失

从国家与公众之间的认同“合同”而言,重大突发事件正是国家/政府与公众双方“履约”的关键时刻,政府良好的处置力、执行力与领导力尤为关键,“绝大多数人都从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利益团体的职能性利益的角度来确定‘效用’和‘效率’的内涵,并以能否满足人们对这些‘效用’和‘效率’的期望为标准来评价、区分‘政治体制’和‘政治系统’”[11]。

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技术的应用以及智能媒体的普及,促使网络空间成为公众发布信息、情绪表达、心理期盼的虚拟集散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力、执行力与领导力不再由政府与机构媒体“乾纲独断”,因为“生活在‘媒介化’的社会……意味着我们可能以传媒技术为资源,改造时刻笼罩、制约着我们的结构和意识形态体系,或至少改造我们与它们之间结构性关联的形态……意味着我们可以运用传媒技术建构——创造和再现——更加丰富多彩的历史篇章”[12]。这种作为“元过程”的深度媒介化同样深刻地塑造和雕刻了重大突发事件在公众心目中的感知、认知与判断,政府与机构媒体凭借把关人与议程设置机制决定公众可以“看什么”“怎么看”的格局早就不复存在,重大突发事件从危机引爆的那一刻起,政府的处置力、执行力与领导力便事无巨细地暴露在全民围观、全民凝视、全民评说、全民监督之下,政府行政能力的效率与效用的话语权从政府与机构媒体转移到了公众手中,数字媒体赋能给公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的最终决定权。

如斯洛维奇所言,不管在科学技术上训练有素的分析家们如何采用风险评估机制去测评重大事件的危害,绝大多数的公众依靠直觉来获得风险感知。[13]从微观上,突发事件内在的新闻性质素、广泛的社会影响、对利益相关方或间接相关方的冲击力迅速成为全社会的热点,公众以文字、视频、音频、表情包等所有技术手段来共享突发事件的方方面面:微观层面,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专家群体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分析,包括内部会议、文件通知、资源的分配与调度、与公众互动时的言谈举止等等,政府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被置于公众的放大镜下,尽管政府及机构媒体试图垄断相关敏感信息;中观层面,当政府应对过程中出现各种人员、资源与措施的失调时,特别是事件中的人身处危机之中却无法获得应有的救助、帮助,甚至在多部门之间被辗转推诿、求告无门时,社交媒体便以戏剧化、个人化、视觉化、过程化的个体叙事,促使公众结成各种“紧急共同体”“团购共同体”,彼此交换、转发各种信息、谣言、留言、流言、质疑、哭诉等,形成群体化的认知与判断,构建出重大事件的“同温层”效应,线下与线上社群的“抱团”极化现象使得公众从简单的“社会表达者”升级为复杂的“社会行动者”[14];宏观层面,各种关于政府的既有简单认知、流行性假设、非理性有罪推定、真假莫辩的阴谋论、充满戾气的仇恨言论等便会因为重大突发事件的爆发与政府应对的疏漏、迟缓、失范而在各种数字媒体上不胫而走,甚嚣尘上,勾起种种“互联网记忆”,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推向“泛情绪化”“泛道德化”“泛政治化”。

某种情形下,重大突发事件甚至可能在“有心”人士非政治正确框架的裹挟下被涂上浓重的政治色彩,在经济、科技、教育改革、文学艺术等诸多领域强行与政府、政党或体制、矛盾或问题挂钩,演化成社会信任危机:在经济层面,表现为市场各个利益主体间的信任问题,主要存在于商品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在政治层面上,表现为“官-民”信任危机,即政府与民众、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信任问题,[15]“对民众的政治参与、党和政府公信力、民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与自信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威胁国家政治安全”[16]。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公众舆论狂潮是公众与国家之间“无法精准履约”“履约失效”,甚或“单方违约”的结果,而在这种效力与效率的“违约”冲击下,认可、赞同与忠诚的国家认同结构有可能成为最可怕的牺牲品之一,因为“人们一旦感到处于两个世界之间,感到在社会上处于无根的状态,他们就不可能具有建立一个稳定、现代的民族国家所必需的那种坚定的认同了”[17]。

风险C面:对中国性的“解概念化”

亚历山大·温特认为,国际语境下的国家认同是一种主体或单位层次的特征,根植于国家行为体的自我领悟,但是这种自我领悟的内容常常依赖于其他行为体对这个行为体的再现与这个行为体自我领悟之间的一致,因此国家认同具有主体间性特征。[18]塞缪尔·亨廷顿也提出,任何层面上的认同(个人的、部族的、种族的和文明的)只能在与“其他”——与其他的人、部族、种族或文明——的关系中来界定[19],比如“美国人怎样界定自己的国家认同,反过来又会影响到他们对自己国家在与世界其他各地的关系中,是一个世界主义的国家,还是一个帝国性质的国家,抑或是一个民族性质的国家”[20]2。

职是之故,从利益关系、责任主体及其对冲击性、伤害性、威胁性的感知而言,同处国际体系中的他国很难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国家真正“感同身受”“日月同天”,但是如“新冠疫情”与“俄乌冲突”所揭示的一样,处于安全困境中的他国仍能够感知到重大突发事件的强烈外部性与衍生影响,因为全球化导致“公共空间的消除超越了本土化生活的所及,本土正在消却其意义生成和意义转让的能力,而且日益依赖于它们所无法控制的意义给予和阐释活动”[21]。国际竞争中的他国出于国家利益与外交战略的需要,以政治媒介化来抢夺重大突发事件的命名权、话语权,瓦解所在国对突发事件的定义与判断,并以国际体系中所谓通行的惯例、规则或国际法名义,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反向命名、戏剧化甚至污名化。比如境外媒体对中国涉港、涉疆、涉台以及南海等议题的报道中通常会有相同的叙事脚本:被压制的人权、表达权,强势的政府,弱势的“抗议者”以及“帮理不帮亲”的美西方国家;西方主流媒体报道中国这些重大事件时常使用“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中国”“中国共产主义政府”,涉及中美分歧和争议的问题通常不再就事论事,而是将争议和争议问题溯源到中美两国的制度和意识形态差异。[22]

他国在建构“我(国家)是谁”的身份认同之时,往往试图将潜在的竞争对手妖魔化或他者化,因为“群体的自我中心主义会让人有理由证明自己比别人强,需要证明自己群体的优越性。竞争导致对立,使本来较狭窄的区别感导致强烈和较根本性的同异感。这种认识模式固定下来,就会将对立面妖魔化,使对方变成敌人”[20]24。比如西班牙学者认为,美国和北约将“俄乌冲突”定位为“良知殖民化的全球心理和认知战争”,“这种新型战争形式的目标不再只是改变我们思考的内容,而是改变我们思考和处理信息的方式,因此,军事目标是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所有人口,而目的是系统地损害他们的认知能力”。[23]

在主体间性视野中,重大突发事件实际上是一个将国际对手他者化或妖魔化的机会或潜能。至少从国际体系或国家间性而言,作为对手或敌人的他国试图通过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或观点的扩散、渲染、污名,修改或动摇中国自身国家属性的定位,包括国家主权、国体、政体乃至各种制度、政策、措施。从“认同”这一概念最基础的“同一”意义上,国际体系中的竞争性他国所进行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媒介化传播,是对中国国家认同核心与基质也即所谓“中国性”的“去概念化”或“解概念化”。在持续的“解概念化”的报道与评论中,中国公众有可能将自己国家层次的认同对象进行散逸、虚化甚至转向、投射到他国之“国家性”上,中国的国家认同由此受到所谓“全球认同”或“他国认同”之渗透与辐射的风险,出现所谓“逆向认同”和“反认同”问题。

重大突发事件使得媒介化场域中的三类行动者激活起自身的资源与话语框架,将中国的国家认同置于如约斯特·房龙所说的“虚拟风险”中,“不能通过先验的逻辑(如反事实的思考)或粗略的经验观察来‘确定’。它存在于此类虚拟事件的日常生活实践之中”[24]。假如“国族的存在就是日复一日的公民投票,就像个体人的存在是生命的不停宣示一样”[25],那么重大突发事件的爆发实际上正是公众对国家与国家认同的一次宝贵投票机会,也是本国向他国展示自身国族团结的难得机遇。政府如何在“危难之处显身手”,与公众彼此靠近,获得和解与修好,值得进一步的深思。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提升面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媒介化治理能力研究”(21&ZD31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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