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华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在现行保险会计准则(以下简称“老准则”)下,保费收入被分成了原保险保费、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分别对应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业务(或保险业务)、保户投资款业务和独立账户业务,其中,保险业务适用保险会计准则,保户投资款业务和独立账户业务适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新保险会计准则(IFRS 17和我国财政部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即将于2023年在部分保险公司实施,新准则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何进行业务分类,保险公司的各种产品如何归入新的业务分类,哪些业务适用新准则,哪些业务适用其他会计准则?本文将回答这些问题。
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保险合同和投资合同,新准则下,保险合同分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 with Direct Participation Features)和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 without Direct Participation Features),投资合同分为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 with Discretionary Participation Features)和不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 without Discretionary Participation Features),如表1所示。
表1 新准则实施后保险公司的业务分类
下文首先讨论何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剩余的保险合同自然就是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接着讨论何为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剩余的投资合同自然就是不具有相机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然后讨论如何将保险市场上的各类保险产品归入以上四类业务;最后讨论各类业务适用的会计准则。
按照新准则规定,所谓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直接分红保险合同”),是指在合同开始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合同:(1)合同条款规定保单持有人参与分享清晰可辨认的基础项目;(2)企业预计将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回报中的相当大部分支付给保单持有人;(3)预计应付保单持有人金额变动中的相当大部分将随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仅看上述三个必备条件,很难真正明白到底什么是直接分红保险合同,下面依据IFRS 17的规定和解释,并结合具体业务作出推断:
1.IFRS 17规定,直接分红保险合同主要提供投资服务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基于基础项目向客户提供投资回报,因代保单持有人管理基础项目并提供投资相关服务而获得“浮动收费”。由此推断,直接分红保险合同是储蓄为主或投资为主的保险合同。
2.IFRS 17表示,基础项目范围很广,可以是某一资产组合、保险公司的净资产或保险公司净资产的指定部分。由此推断,基础项目可能是保费进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将保费中的储蓄部分进行投资形成的资产组合(如投连险的独立账户资产),也可能是保费进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经营该保险合同产生的盈余或净资产(如分红险的可分配盈余)。但是,特定的直接分红保险合同只是指定了基础项目,并非一定有专属的基础项目,可能是大量同类合同共享基础项目(可以简单想象成对应投资资产组合),甚至可能是跟具有相机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共享基础投资资产组合。
3.根据IFRS 17,尽管保险合同规定保单持有人参与分享清晰可辨认的基础项目,并不排除保险公司在决定支付客户金额大小上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支付客户金额必须与基础项目回报挂钩,这是硬性要求,前述直接分红保险合同定义中的条件(2)和(3)就是对这一要求的强调。在保险市场上,储蓄为主且回报变动型的产品主要是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保险公司在分红险的分红和万能险的结算利率上显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投连险支付客户的金额上自由裁量权极低,只能通过收费高低进行微调。此外,判断支付客户金额是否与基础项目回报挂钩一定要看保险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那些约定不清进而使客户回报仅与保险公司资产总回报相关的储蓄型产品是不满足直接分红保险合同要求的。
4.IFRS 17称,直接分红保险合同可能会承诺最低保证回报(Guarantee of a Minimum Return),该最低保证回报与基础项目回报无关,进而可能出现两种情形:第一,当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回报高于最低保证回报时,保险公司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现金流会随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第二,当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回报低于最低保证回报时,保险公司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现金流就不随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了。因此,前述直接分红保险合同定义中的条件(3)所说的“预计应付保单持有人金额变动中的相当大部分将随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其实是期望意义上的,并非每期都是这样。另外,上述说法还说明,直接分红保险合同可能有保证收益或保底收益(可以联想到分红险和万能险),也可能没有(可以联想到投连险)。
5.前述直接分红保险合同定义中的条件(2)和(3)均提到“基础项目公允价值”,意在强调基础项目通常要以公允价值度量。IFRS 17提到,通过修改其他会计准则,允许保险公司当持有为投资者提供投资连结回报的投资基金时,或者当持有作为直接分红保险合同的基础项目的投资时,可将自己拥有的份额确认为资产,并且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些资产、自有负债和股东权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决定,对于那些与基础项目回报相连结的合同(保险合同或投资合同),其基础项目几乎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and Loss,简称FVTPL)。IASB认为,将自有资产份额、自有负债和股东权益的计量方法也以FVTPL计量,与绝大部分基础项目计量法保持一致,可以避免会计错配。
依据上述规定和解释,直接分红保险合同必须满足“储蓄(或投资)为主”“合同条款指定清晰基础项目”“客户收益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挂钩并将得到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相当大部分”这三个条件。
市场上储蓄为主的保险产品很多,绝大部分保障储蓄型保险都是储蓄为主的,其形式包括普通保险、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
不过,在合同条款中清晰指定了基础项目的,目前可能只有投连险和分红险。在投连险产品条款中常有这样的段落:“为履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设立一个或者数个专用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各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投资账户价值划分为等额单位,以投资单位数计量。”分红险条款中常有这样的段落:“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而且,投连险的独立账户以公允价值计量,满足“客户收益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挂钩并将得到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相当大部分”这一条件。分红险满足客户得到基础项目收益的相当大部分,但基础项目(可分配盈余)通常不是完全按公允价值计量的。
普通保险通常未指定基础项目,而且客户收益利率是固定的,自然不属于直接分红保险合同。万能险的客户收益是浮动的,但万能险条款通常并未指定基础项目,客户收益仅与公司整体投资收益水平挂钩,而不是与合同指定基础项目挂钩。而且,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目前,人身险公司主要将万能险与年金险放在一起组合销售,年金险和万能险明显存在相互依赖和相互补贴关系,年金险收益率极低,万能险的结算利率却很高,甚至会高到单独核算时会使公司亏损的程度。
因此,可以大致推断,目前市场上的保险产品,投连险肯定属于直接分红保险合同,分红险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万能险通常不是,普通保险一定不是。当然,如果有必要,保险公司将来可以或可能通过对万能险设计的改造,使其符合直接分红保险合同的规定。
按照新准则规定,所谓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以下简称“相机分红投资合同”),是指赋予特定投资者合同权利以收取保证金额和附加金额的金融工具。附加金额由企业(合同签发人)基于特定项目回报相机决定,且预计构成合同利益的重要部分。
更具体而言,相机分红投资合同需要同时满足如下特征:(1)相机分红投资合同首先是指那些没有向保险公司转移重大保险风险进而未通过重大保险测试的投资合同;(2)这些投资合同往往具有与长期保险合同一样的期限长、期交保费和获取成本高的特点;(3)客户将资金交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利益包括保证金额和附加金额,附加金额由保险公司基于投资回报相机决定;(4)保险公司基于特定项目回报确定支付给客户的附加金额,这个特定项目不一定是指这类合同的专属投资资产组合,而是可能与某些直接分红投资合同有共同的投资资产组合。
在“保险姓保”监管政策约束下,我国大陆保险市场上几乎找不到这样的保险产品,本文以我国香港某寿险公司销售的某分红储蓄产品为例作介绍。该产品合约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1)交费期:5年或10年。(2)保障期间:到被保险人100岁,不过可以通过更换被保险人而使保单继续延期。于是,无论被保险人年龄多大,利益演示表均按100个保单年度进行演示。(3)保证利益:客户必然获得的保证现金价值。据利益演示表显示,通常第3年末才有正的现金价值,交费期结束时保证现金价值远低于所交保费之和。(4)非保证利益:第一,从第三年末开始,每年派发保额增值红利,且一经派发即成为保证利益,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给付,而利益演示表演示保额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在客户退保时给付。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支付终期红利,其现金价值在客户退保时给付。(5)退保金/满期保险金=保证现金价值+保额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终期红利的现金价值。(6)基本身故赔偿金为“已交保费总额+已交保费总额的30%”(仅当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3年后、60岁前身故时才有这30%)和“保证现金价值”中的较高者,身故给付还包括保额增值红利和终期红利。
关于红利如何决定,其产品说明书解释如下:(1)客户和其他保单持有人的保费将汇集成一个分红基金进行投资,在赚取投资回报的同时,保险公司会从分红基金中扣减开支、退保金额、索偿金额、费用及利润分享,此分红基金的价值称为“资产份额”。(2)公司将根据资产份额、目前和未来预期的保证金额及分红基金未来预期可赚取的回报,来决定客户保单的保额增值红利和终期红利金额。(3)红利高低主要与投资回报率、索偿和保单继续率有关,投资回报率越高、索偿金额越低,则红利越高。保单失效或退保时,若支付的利益与终止保单的资产份额不同,将会产生利润或亏损。(4)为使公司目标与客户和利益一致,公司的目标是将90%的利润和亏损分配给客户,余下10%归公司。(5)客户的分红保单的目标是长线持有,因此,当公司确定客户的保单红利时,在保险期限内较早的保单年度,其保单红利将被调低以反映该目标。(6)分红基金的价值可能在短期,如几天内大幅波动,公司在确定红利时,可能会调缓短期波动幅度,以降低红利的波动性。(7)由于客户的保单会与其他类似的保单汇集在一起,因此,若客户的保单所属组别内的保单特性出现变动,客户的红利也可能随之改变。(8)目前的目标资产配置为: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及其他类似投资工具占比30%~100%,增长资产(主要为香港及新兴市场股票投资)占比0%~70%。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严格来看,该产品没有实质性的保障功能,通常无法通过重大保险风险评估;第二,该产品的交费形式、保险期限和获取成本水平均与长期保险合同类似;第三,保险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利益包括保证金额和附加金额,附加金额由保险公司基于投资回报相机决定。因此,该产品应该属于相机分红投资合同。实际上,该保单的销售宣传资料就标明是“储蓄计划”而非“保障计划”。
基于以上分析,新准则实施后,我国直接保险市场(不包括再保险市场)的具体产品的大致归类见表2。
表2 新准则实施后的保险公司业务分类和产品归类
按照新准则规定,它适用于:(1)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含分入的再保险合同);(2)企业分出的再保险合同;(3)签发保险合同的企业所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此外,按照新准则,对通过重大保险风险评估的保险合同,应该从中拆出嵌入衍生工具、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以及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将拆出的嵌入衍生工具和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拆出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基于以上分析,新准则实施后,保险公司各类业务的准则适用情况大致见表3。
表3 新准则实施后保险公司各类业务的准则适用
这里有一个问题,保险合同(含分入的再保险合同)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适用新保险会计准则很正常,为何要将保险公司签发的相机分红投资合同适用新保险会计准则而不是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呢?IFRS 17解释说,这样做有三个好处:(1)保险公司签发的相机分红投资合同与长期保险合同有共同的特点,如期限长、期交保费和获取成本高,这些特点在其他金融产品上非常罕见,因此,对相机分红投资合同采用保险会计准则核算可以提供更有用的财务信息。(2)在保险公司内部,相机分红投资合同与连结特定基础项目的保险合同(属于直接分红保险合同)经常连结共同的基础资产组合,相机分红投资合同与保险合同在业绩上也可能有交叉补贴的情况,因此,对两者适用相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有用的财务信息,便于投资者对公司内部各类业务进行较为清晰的对比分析。(3)如果保险公司签发的相机分红投资合同不适用IFRS 17,有些具有相机分红特征的合同将被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归入权益成分(Equity Component),而将这类合同拆分适用不同计量方法将会使计量工作量和工作复杂性大幅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