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中免责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2022-08-30 08:37
法制博览 2022年27期
关键词:破产法债务人债权人

张 丽

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江苏 镇江 212100

一、从深圳个人破产案看中国个人破产法及免责制度

(一)深圳个人破产案简介

2021年7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宣判当事人梁某正式破产。这是继2020年8月26日通过、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来的首宗法院依法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该案中,当事人梁某由于创业失败,背负了难以承担的债务,因此于2021年3月1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经法院查明,梁某在创业失败后不仅找到了工作,且有较强的还债意愿,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关于重整的规定,因此法院裁定免除梁某利息和滞纳金,并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完全部本金。三年内,梁某的收入除了日常生活费及生活生产必需品可以视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将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债务人将会清偿所有债务的本金,如果债务人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该案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依法审结的个人破产案件,其对于我国后期审理个人破产案件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二)中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

个人破产第一案的诞生标志着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真正进入司法运行阶段,对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进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讲,个人破产后,债务人可以不用陷入被催收的精神桎梏中,从而有计划地生活、工作和偿还债务;此外,债务人可以免于成为失信人,有利于债务人及其家庭重拾生活和工作信心,为未来的生活提供了希望。对于债权人而言,个人破产有利于其处理不良资产,提高债务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

对于社会而言,在创业者不断增多,创业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创业失败的个人也随之增加。如若债务人及其家庭不能处理好背负的债务,往往会陷入债务越欠越多,利息和滞纳金越来越无力偿还的恶性循环中,从而引发家庭生存危机,对社会的稳定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破产个人提供生活的希望,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

对于市场经济而言,个人破产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了“退场”的合法途径,这有利于市场经济形成有进有出的以信用为核心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活力地运行。

(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免责制度发展及现状

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免责制度是灵魂。只有免责制度与中国社会国情相符合,才能使得个人破产制度具有长久的生命力。而免责制度与中国人民“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等固有的观念产生强烈的冲突,所以,该制度在中国的制定和落实势必受到极大的阻力。

早在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解决“执行难”问题时,呼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及“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自此“个人破产”成为司法实务界的热点话题。就目前来看,全国多个地区已经推行了“个人破产”的试点工作,例如2019年7月,东莞第一法院出台了《个人破产(试点)程序设计》《试点破产人选择标准》等内部规范性文件,并积极开展试点案件筛选、研判。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2019年的10月21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接连发布,其中对于免责制度的规定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清偿计划。2020年3月1日,深圳市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其中对于免责制度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在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状况等。由此看来,个人破产制度当中的免责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和发展的状态中。2022年3月1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推进会,无锡市S法院作为全市首个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的基层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六起,其中有两起达成“个人清偿计划”。前不久,加快个人破产立法进程的建议也走进了全国两会(如图1)。

图1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大事件时间轴(不全面检索)

二、不同法系对于个人破产制度中免责制度的规定及借鉴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相对比较成熟,对不同法系当中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思考和研究,有助于结合我国国情对个人破产制度中免责制度进行制定和完善。因此,本文对大陆法系的日本和英美法系的英国两个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免责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中免责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日本个人破产法免责制度

日本法律与中国法律同属于大陆法系,日本个人破产制度中免责制度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根据《日本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申请时,需一并提交能够查明债务人收入的书面材料、财产内容。这表明个人破产申请人无需在提交申请前进行庭前审查程序,而能够直接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在日本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中,大部分案件为“同时终止”的情形,即法院在认为破产财团不足以偿付破产清算程序的费用时,应当在作出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裁定的同时,作出破产清算程序终止的裁定[1]。这种情况下,个人破产案件往往以债务人免责为结束,而债权人无法获得本该属于自己的权益。这种免责制度尽管大大简化了个人破产程序,但却会产生债务人利用破产制度来逃避还债的道德风险,因此我国在制定免责制度时需要更加谨慎。日本针对这种情形采用了小额管理人型的处理方式,通过选任破产管理人,以尽可能简便地推进破产清算程序,试图平衡程序效率和程序正义。

而对于许可免责的裁定方式,《日本破产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当然免责主义,即只要破产申请人不存在不许可免责的事由,则法院必须做出许可免责的裁定。而对于不许可免责事由《日本破产法》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法院在实务中常采用“裁量免责”的宽松适用,因此是否获得免责许可法院具有十分大的决定权力。此外,对于免责效果,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债务本身还存在,只是责任消失,债权人虽不能强制要求债务人清还,但仍可以接受债务人主动的债务清偿;二是债务和责任均消失,债权人不得接受任何债务人的债务清偿,否则视为不当得利。笔者认为在中国的国情下,可考虑采用前款免责效果,原因在于后款与固有的欠债还钱观念有着更加严厉的冲突,如果直接免除债务和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难以接受。因此,前款保留了债务人继续偿还原有债务的可能性,免责制度则保护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走出困境的机会。虽然这种情况会催生暴力催收等债权人违法行为,使得债务人仍有被债权人索要债权的风险,但债务人可寻求法律保护,从法律上讲其不再有还债责任。

此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往往要和自由财产制度结合考虑,因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在于以宣告破产的方式免除债务人债务,使债务人走出债务困境。免责制度免去了债务人后顾之忧,而自由财产制度则保障了债务人的生活工作,为“东山再起”提供可能。所以自由财产范围的尺度划分关系到债务人的生存质量以及债权人的权利,这直接影响到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生存和债务人权利的平衡。《日本破产法》仅对自由财产进行概括规定,而具体构成则以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等相关法律所禁止查封的财产为依据来加以确定。

(二)英国个人破产中的免责制度

英国个人破产免责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决原则,目的是尽量保持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在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过程中,以债权人多数意志为债务和解的主要依据[2]。宏观上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极大地冲击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从债务人欠债“有罪”,到债务人债务免责,这种转变在英国是暗中且逐步地推进的。针对破产免责条件和自由财产,《英国破产法》引入了比例原则作为免责的适用条件,免责制度中比例原则的判断基于债务给付比例系数与资产保留比例系数,并且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的40%才有可能获得免责,保留5%的财产份额。同样的,对于破产申请人有可能利用破产法恶意逃避债务的道德风险情况,英国采用了极其严苛的惩戒主义(死刑)以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平进行,以预防破产欺诈行为。

三、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中免责制度的建议

个人破产制度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所以,制定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免责制度为了保护“诚实而不幸”之人,对个人破产申请人的债务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免责,这与中国“欠债还钱”的固有观念产生强烈的冲突。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中免责制度的建立应结合中国的国情,在初期采用相对保守的制定策略,在保护个人破产申请人经济再生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平衡中适度倾向于后者,让国民的思想有一个转变过渡期,之后再通过后续的法律修改完善以达到真正促进个人破产申请人的经济再生。因此,基于这样的主旨思想,笔者对我国个人破产法律中免责制度给出如下建议:

(一)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由于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与免责程序相关,个人债务人有可能滥用个人破产制度以免除债务,因此对于个人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难度设置关系到法院的工作压力大小。《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规定只要个人有主观意愿申请破产,则法院均需进行审理,并开始个人破产清算程序,这属于未设置个人破产前置程序的情形。法院需要对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把控,并以材料为基础审核其是否满足免责许可情况。同属这种情况的还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两个地方的试行条例。尽管不设立个人破产前置程序有利于简化破产申请人的申请手续,但以后随着国民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了解不断深入,法院势必会接收数量巨大的个人破产申请案件,而由于案件材料的审核工作在于法院,将会造成法院工作压力大、案件堆积、审查速度慢等情况,甚至反过来影响到了案件的审结速度。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个人破产清算程序应设立个人破产前置程序,个人破产申请人必须依托律师事务所等中间机构对个人债务进行庭外清理审查工作,之后向法院提交符合规定的个人债务情况报告,然后才能启动法院的个人破产清算程序。这种前置程序优点在于分流了法院的部分工作,缺点是加重了个人破产申请人的经济负担、依赖于社会配套的个人征信体系、个人财产申报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机制的建立。若申请人无力承担律师费等中间费,法院可以采用法律援助等方式。从长远来看,个人破产前置程序设置是个人破产清算开始的必要程序,同时我国还要加快个人征信体系、个人财产申报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机制的建立。

(二)破产免责的许可。对于申请人是否可以获得免责许可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重点,《日本破产法》设置了三类不许可免责事由,只要破产申请人没有不许可免责事由则能获得免责的许可,这实际上对于破产申请人获得免责许可的条件十分宽松。《英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的40%才有可能获得免责,设立了最低还款比例。我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九十五条设立了三年免责考察期,并规定了可缩短免责考察期的若干情形。笔者认为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不能照搬日本的免责许可条件,对破产申请人提供十分宽松的破产免责条件。我国个人破产条例中,破产申请人获得免责许可,不仅要无不许可免除的情形,还需要设置最低还款比例,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官需要充分与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协商沟通,确定不低于最低还款比例的还款金额和还款计划,并在免责考察期内完成协商的各项条件,才能让破产申请人获得免责许可。对于设立可缩短免责考察期的情形以激励申请人,同时设立立即取消免责许可的情形以警告申请人。对于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情形,法官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申请人是否获得免责许可。

(三)财产豁免。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帮助摆脱债务危机,获得经济再生。因此,在免责考察期内,需要对破产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豁免以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以及日后发展,而如何划定豁免财产的范围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日本破产法》是仅在破产法律中对豁免财产进行概括,具体构成以《日本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来确定;《英国破产法》是设立了豁免财产的价值总额上限。然而,我国各地司法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不宜将太大的财产豁免权力交由法官,否则容易发生不公平现象。《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规定了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的豁免财产范围,并且规定了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20万元。笔者认为豁免财产的范围可以大体分为两类,一种为债务人及家庭基本生活的财产,一种为债务人日后发展的财产。对于第一种,我国可以根据各地最低生活标准以及不同财产种类对债务人进行财产豁免,同时设定相应的限额。对于第二种,如何给与债务日后发展的财产难以定量裁定,该部分范围可由法官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如子女教育情况、个人培训学习状况等情况进行定夺,但需设立最高数值比例。因此,财产豁免范围应是根据最低生活标准及不同豁免财产种类,同时允许法官在一定范围内保留自由裁量债务人日后发展的权利[3]。

(四)免责效果。关于免责效果,上文提到的三种试行条例均没有明确说明。目前学者们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免责许可后不仅责任消失,债务人的债务也一并消失,债权人若继续收到债务的财产则属于不当得利;第二种是免责许可后仅仅责任消失,而债务依旧存在,债务人在免责后依旧可以主动还债。部分学者认为我国依旧存在暴力催收的情况,第二种情形容易让债务人继续处在被债权人以各种手段迫使债务人继续还款的心理压力和风险中,从而违背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因此需要采用第一种免责效果,从法律上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国情下,第二种免责效果更为贴近我国实际情况。事实上,在实际中债权人往往不会因为法律上产生免责效果就影响其是否采用违法催收,第二种免责效果已经让债务人在获得免责许可后不再需要继续还债,若存在暴力催收等不法行为,债务人可以寻找司法帮助。但是由于欠债还钱的固有观念,第二种免责效果依旧保留了债务人在日后获得不错发展后主动还钱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能缓解个人破产制度所带来的观念冲突。

四、结语

我国破产制度的建设迫切需要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所以,我国需要更多的案例来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夯实基础,从而真正保护“诚实而不幸”之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免责制度是其灵魂,但其中的司法观念与中国人传统观念产生了严重的冲突。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个人破产法免责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国情,让这个“舶来品”适应中国十分重要,通过一步步正向传播个人破产制度的人文关怀与法理精神,一步步健全社会的个人征信体系等配套机制,从而使个人破产制度逐渐在我国法制大地上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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