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赵某驾车在机动车道上停车下人,乘客张某下车时未注意观察车外情况便打开车门,此时杨某正好骑电动自行车载人在机动车道上驶过,车门撞倒杨某的同时,也导致电动自行车剐蹭到了路边正常停放的王某的车辆。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赵某存在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过错行为;张某存在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杨某存在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过错行为,且有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的过错行为,据此认定赵某、张某、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
事后,王某共花费了2000元对其车辆进行维修。因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王某将赵某、张某、杨某及赵某驾驶的车辆投保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赵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根据我国民法典和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于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按赵某的过错比例予以赔偿。根据王某提交的维修结算单及发票,法院确认维修费用在交强险限额内。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2000 元。
为何三方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却由司机一方的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赔偿义务?
“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其目的是保障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得到及时和基本的赔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官表示,也正是基于这些属性,法律明确了交强险理赔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通事故中无论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优先向受害方直接予以赔偿。在有责情形下,无论责任大小,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 元;在无责情形下,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