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开着新买的货车到保险公司买保险包括交强险时,突然接到家人的电话,说孩子与人打架受伤被送到了医院,我来不及办保险就匆忙开车往医院赶,途中遇到葛某等行人闯红灯过马路,我因车速太快避让不及撞伤葛某,造成其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我和葛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现在,葛某要求我按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承担赔偿责任,若按这种赔法,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基本上落到我一个人头上了。请问,葛某的要求有依据吗?
读者 奚素玫
奚素玫同志:
为充分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这无疑会侵害第三人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的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说,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于受害人不能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理赔,故投保义务人应当先替代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地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有责任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本案中,如果葛某的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就由你全赔;如果超过了交强险赔偿限额,那么对超出部分应按你们双方的过错责任来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