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玉花
杨某系某市烟酒行业个体户。1997年1月,杨某用个体户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供销社购进香烟120箱,进货额为56000元。杨某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也未按照规定在进货登记簿上登记。某市税务局认为该行为系偷税行为,对杨某作出处理决定,补征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070元,并处罚款2000元。处理决定送达后,杨某没有提出异议,但一直拖欠税款和罚款。
党政干部学刊2005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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