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烨, 段永彪
(西北工业大学 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72)
随着科技创新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城市间资源要素等的竞争日益激烈,城市竞争力已成为各国发展中的重要议题。城市竞争力作为城市间的比较优势,反映了城市的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且对城市未来发展和目标转型等有着重要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猛增长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相伴相生,一批国际性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和特大城市等初步建成,城市发展水平日新月异,城市竞争力显著提高。政府作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中心,其治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等对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放管服”改革作为中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1],在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和推动城市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放管服”改革取得明显成效,行政审批事项精简率达40%以上,中央减少了90%的企业投资核准项目[2]。各地政府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和举措,如浙江省的“最多跑一次”改革、江苏省的“不用审批(服务)”改革和安徽省的“两单一表三配套”模式等,都是当前各地政府推动“放管服”改革的生动实践。与此同时,多个城市也纷纷制定和出台了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政策文件, 2015—2018年,全国共有245个城市出台了“放管服”改革政策文件,出台文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西部地区城市出台的文件数量明显多于东部和中部城市,如图1所示。
图1 2015—2018年不同区域城市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政策文件数量
中国学者对“放管服”改革的研究持续升温,主要围绕“放管服”改革的理论基础与内涵、实践模式、现存问题、改进思路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展开讨论[3]。尽管当前学界对“放管服”改革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是主要集中在经验总结层面,以现状描述、概念梳理和典型案例分析为主[4]。关于城市竞争力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受到国内外学者和政策决策者的广泛关注,如陈通和王伟从政府与城市竞争力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探索[5]12,但总体来看,当前研究中对于现阶段的“放管服”改革与城市竞争力的关注还较为有限,尤其是对“放管服”改革、区域营商环境和城市竞争力之间关系的研究还非常匮乏。
城市是人类聚居的一种高级形态,从其出现开始就处于不断生长和演进的过程之中,所以,对于城市发展能力,应该用战略和动态的眼光来审视[5]13。关于城市竞争力的定义和内涵,国内外学者基于要素判断、目标判断、价值判断等不同视角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例如,英国学者Cheshire认为,城市竞争力是一个城市比其他城市能创造更多财富和收入的能力[6];Webster和Muller采用生产、销售和出口能力等标准,将城市竞争力定义为一个城市能生产销售更好产品的能力[7];倪鹏飞认为,城市竞争力是一个相较于其他城市,能够多快好省地创造更多财富和价值收益以及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能力[8]30-34;对于城市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国内外学者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基于不同定义提出了不同的城市竞争力评价模型[9]。例如,Kresl和Singh提出城市竞争力的评价模型是显示性框架(商品零售额、制造业增加值和商业服务收入)与解释性框架(经济因素和战略因素)的结合[10];倪鹏飞提出了城市竞争力弓弦剑模型和飞轮模型两个解释框架,分别从硬竞争力(包括人才和基础设施等)、软竞争力(包括文化和制度等)、本体竞争力(包括人才等)、内部环境竞争力(包括商务环境等)以及外部环境竞争力(包括城市所在区域等)等维度进行了研究[8]42-82。
综上可知,城市竞争力是一种比较优势,即一个城市如何优化配置资源以改善其发展,并获得相对竞争优势的能力,具体包括城市潜在竞争力、城市核心竞争力、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城市未来竞争力等。根据既有研究中的城市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笔者在兼顾中国城市发展特点的同时选取最常用的评价指标,即从人才竞争力、基础设施竞争力、文化竞争力和制度竞争力四个维度对城市竞争力进行实证分析。
1. “放管服”改革与区域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既反映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软实力,也集中体现了其综合竞争力。政务环境是影响营商环境的关键因素之一,“放管服”改革作为推动中国政府职能转变上的制度创新,其本质在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等多重关系[11]。实践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以“放管服”改革为抓手,推进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通过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减税降费等举措,不断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治理效能,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市场化水平[12],从而优化区域营商“软环境”[13]。例如,浙江省通过“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全面优化审批流程和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透明化、法治化水平,有效降低了企业运行成本,为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稳定、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此外,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程中,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14],从制度层面为区域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放管服”改革对区域营商环境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假设1a.“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对区域营商环境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假设1b.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对区域营商环境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2. 区域营商环境与城市竞争力
区域营商环境和城市竞争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对企业、资本和人才的吸引程度,两者的主要目标都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但在覆盖范围上却有显著差异[15]。其中,区域营商环境是指某一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等经济主体的外部环境。而城市竞争力所涵盖的范围更广,综合体现城市经济、文化、制度、生态环境等整体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能有效提升企业获得感和体验感,激励企业提高科研投入和创新,发挥各类投资主体在人力资本、基础设施和产业体系等方面的吸引力和竞争优势,从而提升城市竞争力水平[16]。近年来,北京、上海、深圳和厦门等城市持续投入营造与提升营商环境的质量水平,积极推动5G、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新技术的融合应用[17],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自身的城市竞争力水平也显著提高。据此,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区域营商环境对城市竞争力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3. “放管服”改革与城市竞争力
城市竞争力是城市综合实力的体现,其本质是为城市创造更多的福利与价值,对于不同类型的城市,其竞争力影响因素也存在显著差异[18]。毋庸置疑,政府方面的因素对于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近年来,中国“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于促进城市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方面,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能够优化各部门职能,合理设置办事流程,改进政务服务水平和公务员工作态度,降低市场经济主体与政府的沟通成本[19],从而促使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提高城市竞争力。另一方面,“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为完善绩效评估管理和激发市场活力等提供了制度保障[20],能够进一步提升城市的人才吸引力和制度竞争力等,为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21]。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放管服”改革对城市竞争力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假设3a.“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对城市竞争力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假设3b.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对城市竞争力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4. 区域营商环境在“放管服”改革与城市竞争力之间发挥中介作用
根据上文分析,“放管服”改革的两个维度,即“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均会对区域营商环境以及城市竞争力产生显著正向影响,且区域营商环境对城市竞争力具有显著正向影响。由此可见,区域营商环境在“放管服”改革与城市竞争力之间可能发挥了中介作用。实践中,自2015年实施“放管服”改革以来,通过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畅通政企沟通机制和发挥公共产品对私人资本的溢出效应,从而提高了要素生产率,降低企业成本[22],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显著正向影响。由此可进一步得出,区域营商环境优化能提高政府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形成资本增值、产业聚集和人才聚集等效应,从而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因此,区域营商环境是“放管服”改革影响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中介。据此,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区域营商环境在“放管服”改革与城市竞争力之间发挥中介作用。
假设4a.区域营商环境在“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与城市竞争力之间发挥中介作用。
假设4b.区域营商环境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与城市竞争力之间发挥中介作用。
5. 区域营商环境在“放管服”改革与城市竞争力之间发挥调节作用
优化营商环境是为经济发展赋能的重要举措,其总体导向是“便企利民”[23]。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市场主体亟须减负纾困。推进“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能够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等[24],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就业岗位,尤其是改善中小企业经营困境等具有积极作用,进而也能为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提升城市竞争力注入新活力。实践中,广州、上海和苏州等区域营商环境较好的城市,政府更加注重强化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率先树立起“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的先进理念,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加快社会化和市场化要素配置,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具体实施,从而使自身的城市综合竞争力得到了明显提升。由此可见,随着区域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放管服”改革对城市竞争力的作用效果将会更加明显。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5.区域营商环境在“放管服”改革与城市竞争力之间发挥调节作用。
假设5a.区域营商环境在“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与城市竞争力之间发挥调节作用。
假设5b.区域营商环境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与城市竞争力之间发挥调节作用。
笔者采用2015—2018年中国35个城市①的面板数据,就“放管服”改革、区域营商环境和城市竞争力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选取2015—2018年数据的主要原因在于:2015年,中国首次提出实行“放管服”改革,而区域营商环境和城市竞争力的数据目前公开至2018年。选取的35个城市主要是通过数据匹配的方式来确定的,即将245个出台“放管服”改革政策文件的城市与城市竞争力综合排名指数和营商环境竞争力排名前100的城市进行匹配而获得。这35个城市“放管服”改革政策文件的出台既是对上级精神的落实,也是对下级区县改革的指导,政策实施力度直接影响下级区县的改革力度;同时,35个城市覆盖了中国的东部、中部和西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在变量数据获取上,笔者采用官方公开的数据,如自变量“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数据主要通过检索各城市政府官网、政务服务中心官网、政府工作报告和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官方新闻等途径获取;因变量、中介/调节变量和控制变量的相关数据主要来源于各城市统计年鉴和统计公报等。
研究所涉及的变量及其测量方法和数据来源等信息,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与数据来源
1. 因变量
因变量为城市竞争力。根据2015—2018年《城市竞争力蓝皮书》[25]中各城市的人才竞争力、基础设施竞争力、文化竞争力和制度竞争力的排名数据,计算均值得到各城市竞争力综合排名指数。
2. 自变量
自变量主要包括“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两个指标。“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主要通过检索2015—2018年该城市是否出台“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政策文件来进行测量,是记为1,否记为0。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以2015—2018年该城市是否建立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为依据来进行测量,若该城市两者都建立记为1,两者都没建立或只建立了其中一个记为0。
3. 中介/调节变量
中介/调节变量为区域营商环境。中国不同区域之间营商环境差异较大,虽然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区域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但是已有部分研究机构和媒体对中国的区域营商环境作了系统性评价。2002年开始,中国社会科学院倪鹏飞牵头撰写的《城市竞争力蓝皮书》[25],成为国内城市竞争力领域较为权威的著作。笔者采用该蓝皮书中的营商环境竞争力排名并将其转换为得分后来对区域营商环境进行测量。
4. 控制变量
控制变量具体包括三类:一是选取四个社会经济变量,即:人均GDP反映的是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反映的是中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不同城市规模的差异;城市人口密度用来衡量城市人口与城市空间之间的关系;城市二产在GDP中的占比反映的是不同资源禀赋条件下的产业结构状况。二是参考现有研究,选取政府管理效益、政府规模1和政府规模2三个指标作为政府层面的变量。三是选取控制区域和时间效应两个虚拟变量。根据现有研究,控制区域以东部地区为参照组,时间效应上以2015年为参照组。
由于因变量为有序多分类变量和连续性数值变量,因此,研究主要采用面板数据分析、有序多元逻辑回归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进行实证检验。首先,估计固定效应模型或随机效应模型并进行Hausman检验;其次,进行有序多元逻辑回归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检验,来验证“放管服”改革、区域营商环境对城市竞争力的直接作用,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验证区域营商环境在“放管服”改革与城市竞争力之间的中介作用和调节作用等;最后,进一步检验“放管服”改革、区域营商环境对城市竞争力四个具体维度的影响以及区域异质性。
研究中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由表2可知,2015—2018年中国35个城市中45.7%的城市出台了“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政策文件,66.4%的城市同时建立了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样本城市竞争力综合指数存在较大差距,最大值为34.000,最小值为2.250,这反映出样本城市的城市竞争力强弱差异显著,需要进行进一步解释。此外,通过方差膨胀因子(VIF)对各变量间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进行判断,结果显示,所有变量的VIF 值均保持在小于10的水平,自变量的VIF值均在2以下,因此,可以判断各变量间不存在多重共线问题,可以进行后续的回归分析。
进一步对自变量、因变量和中介/调节变量进行分区域分析,得到分区域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图2所示。由图2(a)可知,35个城市中城市竞争力综合指数和区域营商环境得分均呈现东部地区优于中部地区,中部地区优于西部地区的现象。图2(b)中的数值表示“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的平均值,图2(c)中的数值表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平均值,就各城市“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政策文件的出台数量来看,西部地区最多,东部地区次之,中部地区最少;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却呈现出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一致,西部地区较少的情况。可见,不同区域之间“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区域营商环境和城市竞争力水平也表现出明显差距。
各主要变量相关性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一方面,“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人均GDP、政府规模1和政府规模2与区域营商环境在10%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城市竞争力、人口规模、城市人口密度和区域营商环境在5%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城市竞争力、人均GDP、人口规模、城市人口密度和“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在10%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政府规模和“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在5%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而人均GDP、人口规模、城市人口密度与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在5%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政府规模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在10%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另一方面,“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人口规模、城市人口密度、城市第二产业在GDP中的占比、政府管理效益、政府规模与城市竞争力在10%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区域营商环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人均GDP与城市竞争力在5%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表3 主要变量相关性分析结果
1. 直接作用分析
首先,笔者用Hausman检验来判断面板数据究竟适用随机效应模型还是固定效应模型,结果显示,Hausman检验结果不显著,不适用固定效应模型,所以选择随机效应模型来进行回归分析。“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区域营商环境对城市竞争力影响的直接作用结果如表4所示。其中,模型1、模型2分别反映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对区域营商环境的影响,而模型3反映了区域营商环境对城市竞争力的影响。
表4 直接作用分析结果
由表4可知,区域营商环境为中介/调节变量时,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对区域营商环境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其中模型1表明,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对区域营商环境在5%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且回归系数为0.354,说明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对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确实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模型2表明,“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与区域营商环境在5%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且回归系数为0.173,说明近年来推进的“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对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发挥了显著成效,由此,假设1b和假设1a都得到支持,故假设1得到支持,城市竞争力为因变量时,区域营商环境对城市竞争力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模型3表明,区域营商环境与城市竞争力在5%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且回归系数为0.369,说明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对提升城市竞争力具有显著成效,由此,假设2得到支持。此外,人均GDP、城市人口密度、政府管理效益等控制变量对区域营商环境和城市竞争力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显著正向影响。由此可见,“放管服”改革有效促进了区域营商环境的优化,而区域营商环境又显著推动了城市竞争力的提升,但“放管服”改革是否对城市竞争力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以及区域营商环境是否在“放管服”改革和城市竞争力之间发挥了中介和调节作用还需进行进一步检验。
2. 区域营商环境的中介作用
进一步对“放管服”改革与城市竞争力的关系及区域营商环境是否在“放管服”改革和城市竞争力之间发挥中介作用进行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区域营商环境中介作用分析结果
由模型4可知,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对城市竞争力在5%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且回归系数为0.288,表明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有效促进了城市竞争力的提升,由此,假设3b得到支持。“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与城市竞争力在5%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说明出台“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政策文件对城市竞争力提升提供了制度保障,由此,假设3a得到支持。因此,假设3也得到支持。此外,由模型7可知,在加入区域营商环境后,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对城市竞争力的影响明显减弱,在5%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但回归系数下降至0.167,表明区域营商环境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与城市竞争力之间发挥了部分中介作用。同样,由模型5可知,在加入区域营商环境后,“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与城市竞争力间的回归系数下降至0.112,表明区域营商环境在“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与城市竞争力间发挥了部分中介作用,由此,假设4及假设4a、假设4b都得到支持。研究结果表明,“放管服”改革通过影响区域营商环境的营造进而起到提升城市竞争力的作用;同时,也反映出区域营商环境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与城市竞争力之间的中介作用比区域营商环境在“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与城市竞争力之间的中介作用更大。
3. 区域营商环境的调节作用
表6为区域营商环境在“放管服”改革与城市竞争力之间调节作用的回归分析结果。由表6中可知,区域营商环境在“放管服”改革与城市竞争力关系之间发挥正向调节作用。其中,区域营商环境在“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与城市竞争力之间发挥正向调节作用,且都在5%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回归系数分别为0.163和0.207,反映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可以增强“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对城市竞争力提升的效果。由此,假设5及假设5a、假设5b也都得到支持。
表6 区域营商环境调节作用分析结果
1. 城市竞争力的分解作用
为了进一步检验“放管服”改革、区域营商环境对城市竞争力的影响,笔者还基于城市竞争力的四个维度(人才竞争力、基础设施竞争力、文化竞争力和制度竞争力)进行了分解作用检验,分析“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区域营商环境对于这四个维度的影响,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城市竞争力的分解效应分析结果
在5%显著水平,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区域营商环境均对人才竞争力、基础设施竞争力、文化竞争力和制度竞争力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同时,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与区域营商环境的交互项、“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与区域营商环境的交互项也对人才竞争力、基础设施竞争力、文化竞争力和制度竞争力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表明“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区域营商环境对城市竞争力的四个维度均会产生显著正向影响。具体来看,“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对制度竞争力的影响最显著,回归系数分别为0.129和0.126,表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有利于提升城市制度竞争力;而区域营商环境对人才竞争力的影响最显著,回归系数为0.133,表明优化营商环境能够吸引人才集聚,增强城市人才竞争力。综上可知,“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区域营商环境与城市竞争力之间的关系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中介作用和调节作用依然存在,研究结果具有稳健性。
2. 区域异质性检验
通过上文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发现,不同区域的“放管服”改革、区域营商环境和城市竞争力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为进一步探讨区域差异对各变量之间关系的影响并评估研究结论的稳健性,笔者对不同区域的“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区域营商环境及其交互项对城市竞争力的影响效果进行了区域异质性检验,回归结果如表8所示。
表8 区域异质性检验的分析结果
由表8可知,在5%显著性水平,不同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区域营商环境对城市竞争力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且不同区域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与区域营商环境的交互项也对城市竞争力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同时,从模型15、模型16和模型17中可知,不同区域“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区域营商环境及其交互项对城市竞争力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来说,东部地区影响效果最为明显,其次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实践中,东部地区城市在“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以及城市竞争力培育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概言之,“放管服”改革、区域营商环境和城市竞争力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域效应。
当前,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对于加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研究基于2015—2018年中国35个城市的面板数据,重点探索了“放管服”改革具体实施、区域营商环境对城市竞争力的直接影响效果,与此同时,也揭示了区域营商环境在“放管服”改革与城市竞争力之间发挥出的中介作用和调节作用。具体而言,主要结论和发现如下:
首先,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对提升城市竞争力有显著正向影响。一方面,“放管服”改革能够显著提升区域营商环境;另一方面,“放管服”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为城市发展提供了重要政策支持,能够显著促进城市竞争力的提升。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的重要平台,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等优化制度软环境,更好地助推城市竞争力的提升。
其次,区域营商环境在“放管服”改革与城市竞争力之间发挥部分中介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为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精简办事流程,促进区域营商环境优化,从而提高城市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吸引等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放管服”改革政策文件的出台为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从而吸引了更多人才和资本的聚集,有利于城市竞争力的持续提升。同时,区域营商环境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与城市竞争力间的中介作用相较于区域营商环境在“放管服”改革实施与城市竞争力之间的中介作用更大。
再次,区域营商环境会正向调节“放管服”改革与城市竞争力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放管服”改革对城市竞争力的提升作用,必须着重在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上下功夫。
最后,“放管服”改革、区域营商环境及其交互项均对人才竞争力、基础设施竞争力、文化竞争力和制度竞争力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其中,“放管服”改革实施、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对制度竞争力的影响最显著,而区域营商环境对人才竞争力的影响最显著。此外,不同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放管服”改革实施、区域营商环境及其交互项对城市竞争力均有显著正向影响。“放管服”改革、区域营商环境对城市竞争力的影响存在明显的区域效应,东部地区更为显著,中部地区次之。
基于以上分析和探讨,笔者得出的启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放管服”改革在提升区域营商环境和城市竞争力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推进“放管服”改革过程中,既要重视“放管服”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强化顶层设计,指明改革的具体实践目标和方向,也要注重把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作为改革推进的重要抓手。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的作用,不断提高硬件设施与管理机制的协调性,提高统筹层级和集约化效果,实现线上线下无缝衔接、合一通办[26-27]。同时,“放管服”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要坚持改革定力,切实将改革目标、举措与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现实利益挂钩,持续不断地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和城市竞争力。
其次,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是提升城市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亲清”融合的政务服务环境和企业创新环境,为企业等经济主体提供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总方略,完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加强对企业的合法保护,提高政府服务效能,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28],更多助力制度体系、科技创新、人力资本、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和产业体系等城市要素建设,使区域营商环境成为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和提升城市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最后,要有效激发城市创新活力,持续提升城市竞争力。城市竞争力的提升离不开政府的参与[29],要充分发挥政府“裁判员”的作用,将公权力更多放在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维护市场规则、加强监管等方面[30],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要重视区域性差异,积极学习借鉴改革有益经验,重点着眼于人才竞争力、基础设施竞争力、文化竞争力和制度竞争力的提升。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要加快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发挥人才优势,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积极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等多方主体力量,不断提升制度环境软实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提升注入新活力。
研究尚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研究采用蓝皮书、统计年鉴、统计公报以及政府官网上可获取的数据就“放管服”改革、区域营商环境、城市竞争力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将“放管服”改革视为一项整体性政府行为,而缺乏从服务对象视角出发,获取改革实施效果的主观感知数据,以及对“放管服”改革单一维度的深入比较。其次,研究以中国35个城市作为研究对象,样本量稍有欠缺。后续研究可以拓展城市研究样本数量,以提高研究结论的普适性。
注释:
① 35个城市:东部地区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杭州、南京、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沈阳、福州、石家庄、济南和海口(16个);中部地区为武汉、长沙、郑州、长春、太原、南昌、合肥和哈尔滨(8个);西部地区为成都、重庆、西安、昆明、南宁、贵阳、呼和浩特、乌鲁木齐、西宁、银川和兰州(1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