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 风, 崔华华, 王一宁
(1. 西北工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陕西 西安 710072; 2. 西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2; 3. 西北工业大学 党委组织部,陕西 西安 710072)
党的十八大以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1]当今社会已进入知识经济和智能化时代,大学所具有的高新知识生产及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地位和属性特征[2],决定了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着力点。那么,如何深入推进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概念上来讲,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价值理念上突出“发展性”,即以治理主体与相关对象的延伸发展为目标而非局限于机械的控制;二是在主体关系上强调“共赢”,即注重共同的利益目标和现实追求;三是在治理实践中强调“共同参与”和“双向协作”,注重公开咨询、科学指导、合理评价和民主评议等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实践方式,而非依赖单一的自上而下的权威式命令手段。所以,推进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既需要价值共识的引领,又需要主体利益的共赢,更需要实践层面的共同协作,这无疑都指向了教育共同体的构建。鉴于此,笔者拟以教育共同体的构建为视角,探讨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的逻辑与路径。
“共同体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3],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Tonnies提出。马克思在其经典著作中对共同体也有相关论述,即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在社会中才能确证自己,通过社会这个“共同体”,才能实现自身的解放,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4]。可见,无论是Tonnies的“共同体”,还是马克思的“共同体”,本质上都是一个有机的“关系体”,都指向主体的共同性,如共同的价值、共同的思维和共同的生活等,并且这样的共同性在性质上是积极、向上和充满活力的,能够有力地满足共同体及其主体发展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共同体的构建对于治理能力的提升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集价值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行动共同体于一身的教育共同体是指众多教育主体围绕教育目标,基于共同的教育活动所形成的有机关系群体,其特点是拥有共同的价值目标追求,共荣的主体利益联系以及一致的行动实践逻辑。有学者指出:“教育共同体重在教育价值生产,其关键是共同体内各种教育力量与社会建立多渠道的有机联系,通过各要素的多形式参与,赋予社会中各类学习者和参与者以合法的角色身份,并承担对应的教育任务和实现相应的真实教育价值。”[5]可见,教育共同体的这些内在属性决定了实现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理路,教育共同体的构建是提升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共同的价值追求是教育共同体的灵魂和最高准则,共享的教育价值是凝聚教育主体共同推进教育实践活动的根本动力,也是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核与目标。自中世纪早期具有经典意义的大学创立以来,人才培养便成为大学的核心使命,教育的最高目的就是育人,“培养什么样的人”包含着对受教育者的才能发展和品德养成的要求。就人的成长规律而言,后者具有价值导向和精神引领作用,即立德树人是大学的立身之本,是大学人才培养的职能所在,立德为先是大学育人的价值之要[6]。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大学办学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必须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必须为人民服务。大学要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归根结底就是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使其成长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基本内容之一,贯穿大学教育、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是使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并提升学生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文化素养的基本途径。习近平指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关系高校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努力开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7]大学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展开,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旨归也在于更好地立德树人,离开了这一任务,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偏离了方向,也就失去了意义。立德树人这一共同的价值信仰为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了目标指向,能够有力地将各教育主体凝聚在一起,为其共同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强大动力。
命运共同体就是以共同命运为中介而实现的内部统一,其核心是主体的共在,具体表现为兼顾共同体内部各主体及各要素并促进其发展。共同体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他们相互依托、荣辱与共、融合共生,也正是这些主体的共同努力,才使得共同体得以发展。对以人才培养为首要职能的大学而言,“共同的命运”就是育人,即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此,就要发挥大学的每一个主体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大学的改革创新,实现大学育人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各主体利益的增进。大学命运共同体具体可分为师生共同体和教学与管理的共同体。其中,师生共同体是大学治理活动的核心。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目标同教师教书育人的基本任务是一致的,只有以此为基础,师生间才能真正实现亦师亦友、教学相长、共同成长。教学与管理共同体是大学治理活动的基础。大学治理的根本目的是立德树人,这既需要一线教师通过与学生的交流和交往特别是课堂教学来实现对学生的引导,也需要专职管理人员为一线教师和学生的教育学习活动提供服务。因此,无论是一线教师还是专职管理人员都应围绕立德树人这一目标,相互协作,积极为实现这一目标创造条件。大学主体共在的命运共同体有利于实现育人效果的最大化,而这是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得以实现主体结构优化的必然要求。
共同的价值追求与共享的利益联系必然形成共同的行动实践。在教育共同体中,行动共同体是价值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逻辑延伸。大学治理中的行动共同体旨在增进“成员多层次地参与和共享对活动的理解,共同关注并致力于一组问题的解决,或者因为同一主题而共同投入热情”[8]。行动共同体的特点是多元主体基于同一问题展开对话互动并进行协同合作,是为了共同的目标而进行的共同努力。在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行动共同体的治理价值具体表现为:首先,互动对话是大学育人治理实践的必然要求。大学的育人活动十分复杂,每个主体对育人的理念、方式以及所存在的问题都会有不同理解,因而如何达成统一认识就需要各个主体发扬民主精神,进行互动和对话,只有在沟通互动中才能加深对立德树人的理解,才能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正确的认识,即互动对话是大学育人工作的前提与基础。其次,协同合作是大学育人治理实践的基本路径。大学的育人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诸多主体的协同配合,如教师与学生的协同、教学与行政的协同以及管理与服务的协同等。只有加强多元主体的协作和多个部门的协同,才能实现育人效果的最大化。为此,大学要不断创新育人治理协同机制,为大学开展育人活动提供保障。
作为提升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路径的教育共同体,尽管在人才培养的实践活动中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了极大努力,但也存在诸多问题,致使教育共同体在促进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治理价值和作用。
价值理念决定行动方向,“价值向度是大学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生成依据与内在根据,具有定向、动员、引领和约束作用”[9]。长期以来,中国大学内部管理中不乏行政权力和部门利益凌驾于育人活动之上的现象,忽视了大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活动所特有的基本规律,即大学应以育人为根本,崇尚学术自由、平等对话、理解尊重以及民主与法治等价值理念。随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学治理结构变革也成为推进大学发展的应有之义,大学的权力趋于扁平化,管理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也在逐步提升。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学内部的管理意识依然较弱,新的治理理念还有待确立,致使大学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不利于其人才培养职能的实现。具体表现为:
一方面,师生间尚未完全建立起平等互进的二元主体关系。当前,较多大学师生关系依然建立在主客体的架构之上,教师是主体,既是知识的传授者,也是课堂教学的主导者,甚至是学生被动学习的主宰者;学生是客体,仅仅是学习的被动接受者、消极应对者和过程旁观者,而非教学和学习的主动参与者和积极探究者。而教育共同体理念下的师生关系,师生都应是教育学习的主体,师生之间应是教学相长、互教互学和平等共进的关系。而现实的情况是,仅就师生地位而言,表现出的是一种主导甚至“主宰”的非均衡和非平等的权力关系,教师对学生依然处于权力上位,这种异化的师生关系既不利于营造相互成长的育人环境,也难以有效实现育人目标。
另一方面,较多大学的管理部门仍停留在传统的行政角色上。个别职能部门自认为是行政机构,习惯于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总将自己凌驾于教师和学生之上,认为自己是名副其实的管理者,尚未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亦未能实现从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未能做到设身处地为全体师生提供服务。而存在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大学治理中的共同价值理念存在偏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从而致使大学的内部治理陷于低效状态。
大学治理活动的开展需要以多中心的权力为依托,权力过于集中将导致治理活动缺乏活力与合力。中国大学历史上形成的以行政权力为主导、较为集中的管理体制,使得行政权力泛化现象较为普遍,而这也是目前完善共同体治理结构过程中所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所谓行政权力泛化,是指行政权力因缺乏有效的规制和监督而造成的权力扩张和被滥用的现象。大学的行政权力泛化突出表现为行政机构的冗余低效、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僭越以及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监督[10]。行政权力泛化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学治理中相关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不利于激发治理活力和提高治理效率。
治理意味着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管理则是指拥有管理权的机构进行管理的活动。显然,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参与的多中心治理。大学作为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意味着其治理涉及多方利益、多元主体和多个中心。但实际上,中国大学内部治理中长期以来形成的普遍的单中心治理模式并未得到有效改进,具体表现为治理主体和治理中心的单一性。在坚持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基本制度的同时,理应积极发挥基层学术组织、科研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包括学生和教职工等群体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在治理中的作用,积极吸引上述多元主体参与到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大学的发展实践活动中。然而,现实中一些大学尚未真正形成去行政化和去官僚化的治理服务理念,也尚未建立起多元协同的教育治理制度和机制,进而难以激发主体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多元治理主体普遍缺位的现象,显然容易导致大学治理活力不足和能力欠缺。
同时,专业院系作为大学中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服务的主体,在大学治理中理应承担更多的治理职责,但由于简政放权不到位以及专业院系自身治理能力不足等现象的普遍存在,致使其在现实中多是未能实现较充分的自治。
大学作为特殊的组织,其主体具有多元性特征,包括学生、教师和管理人员等,并且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主张具有差异性、阶段性和流动性等特点,因而,各主体的行为动机和活动方式也有所不同,并将导致不同的结果和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将导致实践过程中实现治理成效最大化的难度增大。在较为普遍的传统单中心大学治理模式下,往往容易形成单一的治理主体,对其他主体的忽视可能会使其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难以发挥,特别是在多元主体间的协作机制方面,容易形成各主体固守部门利益甚至推诿扯皮的局面,不利于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创造性开展。
多元协作机制的欠缺具体表现为:首先,大学党委总揽全局和协调统筹的核心作用有待提升。大学党委肩负着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和保落实的重要职责与任务,而当前一些大学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方面仍需加强,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发挥得不充分,调动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性的工作落实不到位。其次,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不够健全。大学内部治理是一个立体的和多维度的实践系统,需要各部门合力协同。但实际上,一些大学的某些机构部门利益化严重,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往往只从本部门利益出发,缺乏整体意识和全局观念,不善于与其他部门沟通,也不注重协同配合。这种协同合作机制的缺失,可能会致使大学治理工作陷于被动,甚至影响大学整体事业发展大局。最后,师生缺乏参与治理的有效途径。教师和学生是大学教育教学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和承受者,教师是教育教学质量的发出者和评估者,也是大学教育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师生参与治理既是大学民主治理的需要,也是师生权利的必然要求。然而,一些大学中师生参与治理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如参与治理的渠道较窄甚至不畅,参与治理的有效途径缺乏、方式方法单一和效率质量不高等,这都制约了大学治理能力的提高和治理效能的发挥。
教育共同体是以实现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引,以重塑顺畅的权力关系为依托,进行合作共治的一种良性的治理状态或模式。提升中国大学治理能力,推动大学治理现代化,应通过强化以立德树人为核心的大学治理理念,重塑以共同体为纽带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以多元协作和共治共享为核心的实践机制,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和人人共享的大学教育共同体,最终推进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实现大学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以提升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旨归的教育共同体构建过程中,应明确并积极强化以立德树人为核心的大学治理价值。
人无德不立,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立德的关键在于教育。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办学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要求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又要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实现国家发展与个人成长的有机统一。只有牢固树立立德树人的价值理念,才能更好地把握中国大学的办学目标和定位,才能最广泛地和最大程度地凝聚教育力量。因此,新时代建构大学教育治理共同体,必须把立德树人作为目标导向,凝聚共识,通过在教育治理中,特别是在创新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模式、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中,积极贯彻立德树人的理念,从而形成教育治理共治共享的强大合力。
基于主体共在的命运共同体重塑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有利于实现育人效果的最大化,这也是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得以实现主体结构优化的必然要求。权力是治理活动得以开展的重要保证,但是,不当的权力关系也会阻碍治理活动的开展和折损治理的效果。为此,合理配置和厘清多元主体间的权力关系是提升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在重塑大学治理结构的过程中,要重视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其他权力之间的界分,既要避免行政权力压制学术权力,也要对学术权力的行使进行合理监督;要重视管理权力与师生权利之间的平衡,既要优化行政工作,也要注重为师生服务,满足师生的需求。
1. 明确大学行政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权责对等和权责匹配是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途径。在现代治理中,权力是聚合治理资源和保障治理实施的基石,权力的泛化和滥用则会破坏治理的正常秩序和规制,阻滞治理的实现和发展,因而需要规权明责。责任是实现治理目标和保证治理效能的基础。明确治理责任有助于实现治理效益和治理正义。可见,明确权力与责任是推进治理的内在要求。因此,重塑大学教育治理共同体,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就必须厘清大学治理主体的权力与权利以及责任与义务,对其进行确权勘界和明职定责,尤其应对行政权力进行合理划分,将其框定在一定的界限范围之内,并且对于每一项权力都要求其承担与之相匹配的责任,做到“以界限权、以责制权”,特别是要通过制定权力清单“晒权”来保证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权力,明确岗位职责,做到权责一致。
2. 切实保障学术权力的实施落实
开展科研是大学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支撑大学教育教学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推动大学科研和科技创新发展就必须保障和落实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等的科研学术权力和权利,创造良好的科研学术环境、氛围和条件,奠定科研学术治理基础。在大学中,人才培养是以学术为依托来展开,通过师生的学术交流,从而使师生的认识水平和能力、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等得以提升。这就要求在大学科研学术治理实践中加强“去行政化”的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方式,强化学术权力的中心地位,确保学术权力的有效实施和科研学术权利的落地[11]。因而,应加快转变传统大学治理理念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突出强调行政部门对学术事务的服务职责。
3. 赋予师生参与治理的权利和途径
教师和学生作为大学治理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是大学治理的当然主体,大学应不断拓展师生参与治理的途径。大学治理是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而师生是其中的基本力量,如果没有师生的参与就会出现治理力量不足和治理效果不佳等情况。因此,应转变传统意义上单一的治理模式,积极拓展师生参与治理的渠道,鼓励师生参与治理,通过制度创新和多样化的渠道保证师生治理权利的实现,特别是应健全和完善师生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利益保护机制,善于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师生参与的效能化。
构建大学教育治理共同体,提高大学治理能力,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吸纳多元治理主体参与治理,凝聚治理合力,推动治理发展,而凝聚治理力量,就必须建构具体的力量凝聚机制。因此,建设大学多元主体共治共享的体制,建立以多元协作和共治共享为核心的实践机制,是重塑教育治理共同体和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步骤和基本途径。
1. 发挥学校党组织统筹协调的优势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12]。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大学工作全面领导的充分体现。中国的大学治理必须在实践中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大学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落实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落实党委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学校各级党组织在办学治校中的主体作用;构建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以职能部门和专业院系为依托,以学术委员会、教代会和理事会等为支撑的现代化大学内部治理体系;要通过管党治党来发挥大学党员干部和教师的带头作用,激发办学动力,不断提升大学办学治校的治理能力。大学党委应通过发挥政治、思想和组织等方面的作用实现对大学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2. 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配合
现代治理是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而协同治理需要各主体充分享有信息资源,只有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才能为主体共治奠定基础,同时也需要各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在大学治理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协同配合,特别是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并且定期进行党政联席会议和多部门参加的工作推进会,最终在大学治理中实现及时的信息沟通和工作的共同推进;另一方面,要加强以责任履行为核心的部门协调配合,通过建立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制度,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互相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3. 建强大学专业院系自治主体
完善大学专业院系治理结构对大学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专业院系作为大学的基本办学主体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前哨”,要积极融入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13]。加强专业院系建设,通过依法治院实现学院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把众多专业院系打造成落实教育治理的真正主体和党委领导下的真实自治主体,这是推进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因此,应大力推进大学治理中的权力下放,赋予专业院系更多的自主治理权力,从而提升大学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