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挑战和解决措施

2022-07-13 04:47于利涛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2年9期
关键词:解决措施犯罪

于利涛

摘要:目前我国法律主要对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的范围进行了划分,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尚不明确。为了确保能够保护个人及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要在刑罚制裁体系上进行完善,确保能够全面保护人民的财产权益。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传统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价值理念,探究在网络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所遇到了疑难问题,并且制定合理的定罪界限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解决措施

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已经在我国国民的生产生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了网络的漏洞,进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会影响到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财产权益,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所以面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必须要对其进行深入探究,明确与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的不同,以及对现阶段实行的刑事保护体系的挑战,尽量降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概率,防止对权利人造成财产侵害。

1知识产权犯罪本质分析

要想明确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和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的不同,以及对现阶段实行的刑事保护体系带来的挑战,需要对知识产权犯罪本质进行深入的剖析。当前在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制裁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首先是网络环境可能会对犯罪行为的判定造成影响,其次是网络环境也会给犯罪危害后果的认定,带来一定的挑战。在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侵犯作者著作权的犯罪形势较为明显。例如,随着目前我国的网络游戏市场的用户数量不断地增加,与网络游戏相关的其他产业也逐渐的兴起。而这些外挂产业大都涉及到侵权的行为,虽然有关部门给予多次打击,但是效果不够理想,这主要是因为在司法界中,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外挂产业的认定性质有所差异。对于实务部门来说,比较注重最终的审判结果,而没有对在这期间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给予规制。外挂是指利用增强功能的软件,通过作弊的方式增强游戏的成功率。这种行为是否能够判定为侵犯著作权中的复制发行行为,在相关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在某一事例的审理中,法院认为外挂不属于犯罪行为,而在学术界中认定虽然游戏外挂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但是因为从本质上未经网络游戏著作人员的许可针对本游戏进行的其他技术攻破措施,属于复制他人技术数据的行为,则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因此两者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认定范围的差异,导致当前在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上没有统一的标准。

从理论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可以明确在我国过去10年间对于知识产权犯罪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刑法界的大部分精力主要集中在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性质,行为模式,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范围和危害后果的判断标准上。而在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与传统知识产权犯罪有所不同,因为其具有多样性,所以在认定的过程中增加了难度。目前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行为模式,已经不能包含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所以在网络环境中判断标准还有待商榷。

2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法律的挑战

2.1网络侵权目的的多元性挑战

当前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法律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其侵权目的的多元化上,由于我国传统的犯罪目的模式相对较为单一,而多元化的犯罪目的模式,在认定的过程中则增加了其难度。目前我国刑法对于传统的著作权罪明确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在主观上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如果人为主观上没有目的性,则不能构成犯罪行为。对于一些假冒专利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目前刑法中还没有对其界限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网络环境中,因为人们的目的多元化,所以在进行是否主观故意的判断上会带来很大的挑战。

2.2知识产权外延扩张的挑战

随着时代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而在网络环境中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难度也在逐渐增大。目前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知识产权主要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以及著作权等,在判断是否侵害知识产权时,主要对这4种权利的范围进行划分。而在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大部分侵权行为体现在电子商务中,传统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无法在网络中进行开展,导致目前在针对网络著作权及相关作品进行保护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的内涵的扩充和变化,客观上对法律的制定造成了影响。

2.3新型网络侵权行为的挑战

在针对传统侵权行为进行定义时,主要是指人在主观意志上故意违反相关规定的犯罪行为,这也是目前刑法中规制的对象。在刑事规则的过程中,需要对是否违反了禁止命令规定的其他身体动静等进行的界限的划分,而在网络环境中,由于身体动静与思想和主观意识等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在进行侵权行为界定的过程中,会面临更大的挑战。例如利用互联网实施危害是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利用网络行为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传输和处理,虽然涉及到侵权行为,但是由于人的身体动静与传统侵权行为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因此无法进行准确的判定。

3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解决措施

3.1完善法律界限

通过对目前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法律挑战进行分析,可以明确,目前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所制定的法律界限不明确,必须要不断完善在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犯罪的判定标准。保证在不破坏原有法律执行原则的基础上,制定针对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法框架,进而确保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新的犯罪形态在不断出现,为了确保能够完善我国的法律行为使社会更加稳定,必须要积极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挑战。在立法的过程中,可以向一些专业的网络技术专家咨询,尽量避免在针对网络环境进行法律界限修订时出现技术漏洞。首先可以取消关于传统制作权犯罪时主观目的的界限性规定。明确使用计算机设备在未经过授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复制传播他人作品而获得收益的,属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3.2扩大保护范围

应对在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外延造成的挑战,需要根据知识产权犯罪的对象确定其延展的范围。例如目前我国刑法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变,而对于一些服务类的商标没有给予相应的保护,在网络环境下,对服务类商标盗用滥用的行为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服务类商标著作人的权益,所以要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上进行扩充,确保能够通过刑法的保护,积极制止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3.3寻找新的判断标准

目前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形式越来越多,所以在针对犯罪行为进行判定时,必须要寻找新的判定标准,确保能够全面治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例如在金额上要进行合理的划分,通过经营数额的划分能够明确侵权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传统判定的基础上应该推出新的衡量界限及判定标准,将侵权的规模作为判定依据的内容之一。同时要不断协调各个法律之间的相关规定,确保着作权法和刑法在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上能够统一。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在我国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判定的过程中,还没有针对网络环境犯罪制定统一的标准,所以相关负责人员必须要确保能够准确高效的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保护网络环境中著作人的知识产权,通过法律的调整和修正适应新时代打击网络犯罪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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