茆小松
摘 要:新修订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大篇幅增加人民检察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内容,并将人民检察院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在总则中予以明确,赋予了新时代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使命任务。围绕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既要聚焦未成年人检察办案职责本身“向内看”,积极践行双向保护原则,突出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持续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又需前探预防“关口”,延伸预防“触角”,联合家庭、学校、社区等方面共同推动建立完善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体系,切实提升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效。
关键词:未成年人 预防犯罪 检察职能拓展
2021年6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提出明确要求,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8条更是赋予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检察责任,扎实做好新时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成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需要与检察担当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信息获取更加迅捷,对外交往更加多元,个人心智不成熟,叠加以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监管弱化等因素,更容易受到不良诱惑的侵蚀,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根据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除因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致使社会接触时间、空间缩小,犯罪活动相应受到限制等原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明显下降外,近5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一直保持在高位且有上升趋势。从犯罪构成看,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诈骗等七类犯罪嫌疑人数量占全部犯罪人数的80%以上,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趋势。无论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还是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都要求全社会各界力量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从未成年人检察自身建设发展看,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科内设立全国第一个“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经过30余年探索创新,逐步建立起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责方面,随着时代发展和形势需要,也从“捕诉监”发展为“捕诉监防教”一体化,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得以不断丰富和拓展。
从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的构建来看,共产主义青年团(以下简称“共青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民政部门、学校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功能仍然相对分散,特别是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以及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等方面,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有待提升,这也要求未成年人检察在专业化与社会化结合上有更大作为,推动从未成年人犯罪“末端”惩处向“源头”治理延伸,合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矫治社会化体系。
二、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内生的重点方向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赋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的职责要求。聚焦未成年人检察办案职责本身“向内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亟待更新办案理念,增强办案专业化能力,有效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贯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部署要求,回应新时代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新期待。
(一)积极践行双向保护原则
双向保护原则的核心要义在于弥合个人权利保护和社会权利保护之间的张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坚持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社会权利保护等多重角度出发,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往往会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检察机关作为该类案件侦查、捕诉、审理的关键环节,应当更加注重双向保护原则运用。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未成年被害人,在心理测评、心理疏导、综合救助、权益保护等手段运用方面,应当努力实现法律指引下的同等化。善于运用检察官联席会议、不公开听证会等方式辅助承办检察官决策,提升案件审查精细化水平,同步加强涉检舆情风险评估,使案件办理结果更好符合法律规定和公众预期,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针对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更要注重惩戒与保护之间的平衡,办案与治理之间的有机衔接,采取必要精准的惩罚与教育矫治措施,该依法惩治的决不纵容,防止“一刀切”、一律从宽的简单处理带来负面问题和不良影响。
(二)突出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要求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中有更加积极的作为。特别是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频发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也是对社会普遍关切在立法上的回应。国内外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少年受刑罚处罚的年龄越小,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1]因此,应当注重从未成年人案件“源头”开始预防重新犯罪,消弭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诱因”。恢复性司法作为双向保护原则的实践延伸,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当予以积极运用,充分考虑赔偿补偿等救济手段,科学引导当事人和解、矛盾化解,精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实现教育感化挽救效果的最大化。同时要坚持依法对组织、教唆、帮助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从重处罚,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外部“干扰”形成震慑。
(三)持续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
最高检《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应由未成年人检察机構统一办理。这一改革更加聚焦未成年人利益一体化保护,有利于发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能动履职作用,推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诉源治理等工作。同时,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也对未成年人检察干警队伍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必须以改革为契机,把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关键环节和重点方向,坚持案件先易后难、分步分类推进原则,通过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组建跨部门办案组等形式,解决改革初期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检察官一体化办案能力不足等问题。积极采取换岗锻炼、专题培训、内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具备“四大检察”业务素能的“全能型”检察官,以满足涉未案件统一集中办理的能力需要。
三、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外在的拓展延伸
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不但需要更新优化办案环节的思路理念和制度机制,更应当从宏观视角审视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外部因素,不断前探预防“关口”,延伸预防“触角”,推动建立完善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体系和框架脉络。特别是近年来,国家监护、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督促监护令等一系列理念和制度的确立,为新时代检察机关创新监督形式、拓宽监督领域,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新“蓝海”,必须积极加以探索运用,提升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综合实效。
(一)以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推动家庭功能完善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较为复杂,是职能部门、社会、学校、家庭、个人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第61条都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置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直接责任人的重要位置,凸显家庭功能的完善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率不断提升,既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实践,同样也为检察机关推动建立监护责任体系、社会支持体系和恢复家庭功能提供了重要契机。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其中重要的一环便是“唤醒”家庭教育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其更好地与未成年人司法配套达成同向发力的效果。[3]《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对涉罪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坚持附条件不起诉考察与强制亲职教育的有机衔接,做到时间上同步开展、效果上同步评估,强化跟踪回访、社区走访等制度落实,有效督促涉罪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监护职责。应更加关注单亲家庭、留守家庭、城市外来人口家庭中的涉罪未成年人家庭功能修复,建立“检察官+社工+志愿者”服务模式,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缺失和乏力等问题。
(二)以深化法治副校长工作推动法治校园建设
校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法治校园建设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内容,要积极贯彻最高检与教育部联合印发的《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等要求,落实法治副校长选任以及岗前培训、履职考核等制度,持续加强法治副校长队伍能力建设。针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均衡性,在不断扩大法治副校长工作覆盖面的同时,法治副校长的配备应当重点向偏远镇村中小学校倾斜。应不断丰富法治课程、法治讲座的形式和内容,积极创作微动漫、情景剧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由省或市级检察院牵头建立校园普法精品课程资源共享库,针对中小学不同对象进行“点单式”精准普法,提升校园法治宣讲效果。同时,围绕督促学校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不断拓展法治副校长职责,定期组织为教职员工进行法治辅导授课,提升教师队伍法治思维能力,增进检校双方在法治校园建设方面的共识。指导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参与和指导法治校园评估、校园涉法问题处置等工作,不断提高对法治校园建设的参与度支持度。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在校学生,推动建立检察机关、学校、家庭三方联动的教育矫治机制,提升“临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实效。
(三)以专业化推动社会化支持体系完善
贯彻落实最高检与共青团中央会签的《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围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司法保护和权益维护等工作,加强对社会化服务机构业务指导和专业社工人员培训,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引入社会化支持的需求和标准,提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接能力和社工服务质量。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应当坚持“可用尽用”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化服务机构和社工在开展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法庭教育、社会观护等方面的作用。完善检察机关与妇联、关工委等未成年人犯罪預防联动机制,贯彻最高检与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出台的《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落实涉罪未成年人特殊观护制度,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帮扶关爱救助、法治宣传和犯罪预防等工作。积极推动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未成年人“一站式”综合保护中心和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建设,加强制度完善和功能衔接,提高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帮教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四)合力构建清朗网络环境
高度关注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犯罪上升势头,结合落实最高检“六号检察建议”,针对有关场所违规经营和网络监管漏洞,推动有关部门合力整治网吧、电竞酒店等违规接待乱象,网络游戏、网络动漫作品中校园霸凌、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以及色情、暴力、恐怖等低俗信息。推动互联网企业等加大研发投入和软件更新,推动完善平台内容分类分级,加强身份验证、人脸识别等技术运用,有效防止未成年人高额打赏、无底线追星、沉迷网络游戏等行为,多措并举保障未成年人安全“触网”、健康上网。
(五)积极推动行政职能部门履职
以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为契机,树牢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坚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共同目标,加强与公安、民政、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协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一,推动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和娱乐性经营场所监管。建立完善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机制,督促落实联合巡查等制度,对学校周边烟酒商店、流动摊贩,以及文身美容机构、私人影院等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治,规范校园周边秩序和有关场所经营行为。注重发挥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力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放大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第二,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精准化监督和专业化指导作用,改变以往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社矫对象“粗放型”教育矫正模式。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制定更具针对性和个性化的教育矫正方案,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素能,并积极参与日常教育矫正工作,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隐私,合力提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实效,进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第三,助力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规范化建设。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重要成员单位,应加强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密切沟通,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提出加强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建议,积极推动解决专门学校设置不规范、招生难、转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补强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矫治的薄弱环节。第四,合力营造未成年人成长良好氛围。持续加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等制度落实情况监督,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识,前延未成年人“触法”的监管防线。在严格落实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的同时,加强对其他政法机关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防止涉罪未成年人“标签化”回归社会,帮助他们顺利复学就业。
总之,检察机关充分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赋予的法定职责,需要不断进行制度探索和实践创新。坚持以能动履职促诉源治理,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参与,积极构建全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大预防”格局,始终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重要的价值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