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单身生育保险看政府福利保障体系的普惠性发展

2022-07-06 07:48陈静好
客联 2022年11期
关键词:福利制度

陈静好

摘 要:在传统文化规范中,单身生育是对传统的性、婚姻和生育的僭越,单身生育保险也曾因此在政策、道德层面不被认可。本文以单身生育保险为棱镜,折射出我国政府保障制度转型下的社会福利变迁,认为单身生育保险体现出我国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的普遍性、发展性和公平性原则,应当加强社会工作在政府福利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提供人性化、专业化、层次化的社会工作福利服务。

关键词:单身生育;生育保险;福利制度

一、单身生育保险社会福利的现实困境

单身生育,指的是法定单身状态下的女性生育行为,这种生育行为可能发生在同居伴侣关系中,也可能出现在纯粹医学技术关系中。由于行为具备越轨性质,单身生育在实践场域中始终备受关注,承受着“婚外生育”“未婚先育”“非婚生育”等不同言语形式污名。在传统性别范式中,单身妈妈具备经济贫乏、心理脆弱、福利依赖的综合性特点,需要更多福利资源倾斜,从而可能造成福利财政负担,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学者主张单身女性不应当享受生育权及生育保险,甚至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为自己单身生育的错误行为买单,以此降低单身生育行为发生率。然而,现实情况却与之相悖,未婚生育率不断上升并呈现出新趋势,学者也积极探讨单身妈妈生育保障问题。

生育保险对单身妈妈缓解工作和家庭双重压力具显著作用。生育保险制度是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基于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内容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护理、生育补助和生育休假。由于生育保险政策强制要求企业保障职工的生育休假、生育津贴等权利,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女性就业歧视,但这类性别歧视恰恰表明该政策对保障女职工福利待遇具有重要价值。生育保险能为单身妈妈提供较为稳定的物质支持,陪伴其平安度过生育周期,重返工作岗位。

然而,单身女性在享受生育保险福利中遭受多重受阻。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表示单身妈妈不享受生育保险福利待遇,但在现实生活中,单身生育往往由于行为的越轨性在道德和法律层面被否决。在2017年“国内未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金第一案”中,上海单身妈妈便因不能提供配偶身份信息和婚姻证明,在申领生育保险金时多次被拒。即使后来上海在全国率先开单身妈妈申领生育保险金的先河,单身妈妈在生育津贴申领时也依旧在多重程序受阻,如强制要求提交结婚证、孩子父亲材料、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等材料,在实际操作中提升单身妈妈办理生育津贴难度,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福利待遇。

二、从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看单身生育保险

2022年8月17日,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表示“办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不需要结婚证”,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公开表达对单身女性享受生育保险福利的支持,对推动单身女性享受生育福利待遇具有重要意义。如今,社会文化变迁展现出新特点,单身生育也涌现出新浪潮,主动选择单身生育的比例有所提升,越来越多单身生育妈妈展现的是主体意识强、经济独立、教育水平高的形象。在我国生育率持续低迷的状态下,单身生育对提升我国生育率具有一定的贡献。在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下,单身生育保险符合我国福利国家主旨,在促进单身生育保险福利待遇的普遍化具有合理性。

(一)单身生育保险展现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的普遍性原则。

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是由政府和社会基于本国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向全体国民提供的、涵盖其基本生活主要方面的社会福利。在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下,学者倡导福利政策具备国民全覆盖的普遍性特点。单身生育保险,则指的是单身女性依法履行缴纳生育保险义务,并在生育津贴、医疗护理、生育补助和生育休假上与非单身女性享受同等待遇。在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下,应当追求生育保险的全民覆盖性,推行生育保险福利待遇的无差别化,即只要缴纳生育保险,法定单身女性应当享受与其他女性同等的生育保险福利待遇。

(二)单身生育保险表现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的发展性原则。

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的目标从传统救助弱势群体的部分福利转变为促进社会公正的全民福利,展现出我国政府福利保障体系的发展性。我国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强调国家、市场、社区、家庭在社会福利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注重社会福利在促进个人、群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单身生育保险为单身妈妈提供生育休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保障单身妈妈健康度过生育周期、重返工作,而不会因为生育被剥夺在工作上的发展机会,实现个人职业发展。

(三)单身生育保险反映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的公平原则。

职工生育保险义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和长期性。由于生育保险制度中并无提前对单身生育福利待遇做出区别,当女性职工严格遵循契约精神,长期履行生育保险参保义务,缴纳生育保险,最后却因单身妈妈身份无法享受相应福利待遇,生育保险成为强制性履行义务而丧失权利的单一向非公正行为,有损社会公平,与社会福利理念背道而驰。在社会政策层面,是否享受生育保险的唯一标准为是否缴纳生育保险。当生育保险的社会福利不因单身身份而出现差别化待遇,即缴纳生育保险的单身妈妈也能够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我国政府福利保障体系的公平性得以彰显。2022年国家卫健委对单身生育保险申领的宽容度提升反映了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下国家对福利公正的认可和追求,单身生育保险也反映出普惠型社会福利的公平原则。

三、从性别敏感的政府福利保障体系看单身生育保险

我国政府主张推行社会性别主流化,将社会性别作为重要参考指标,融入政府福利保障体系,推行发展具有性别敏感的政府福利保障体系。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能通过提供社会福利服务“去商品化”,抵消来自消费市场的压力,缓解女性生育压力。在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的建构中,我国政府关注妇女议题,倡导生育保险改革,提高生育保险的全民覆盖率,关注性别平等发展,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在我国政府福利保障体系下,单身生育保险彰显对女性生育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社会立法确立的生育职工享受生育休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待遇的一项社会政策,旨在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协助生育职工尽快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究其本质,生育保险制度的建构理念源于对女性生育的尊重和支持,彰顯国家在女性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上体现的社会关怀。

四、社会工作在政府福利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在我国政府福利保障体系转型之际,社会经济结构展现新变化,社会矛盾问题也具有新特点,如何化解新型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成为社会工作者密切关注的话题。社会工作者应当敏锐识别出社会福利需求的新变化,把握时机,构建专业化、人性化、层次化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加强社会工作在政府福利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一)提供兜底性人性化服务

社会工作者应当精准识别需要救助的贫困单亲家庭,为其提供兜底性人性化服务。由于性观念开放、性教育缺乏,我国未婚生育率不断提升,为部分家庭带来沉重经济负担。面对贫困单亲家庭,社会工作者应当扮演积极的资源链接者角色,为身处低谷的贫困单亲家庭提供兜底性福利保障。在提供兜底性服务的同时,社会工作秉持人道主义精神,关注单身家庭精神需求,捍卫单亲家庭尊严,使社会工作与社会福利的结合更具人性化温度。

(二)利用专业方法捍卫生育福利权益

社会工作者应当利用专业方法,扮演积极的政策倡导者角色,协助单身妈妈了解相关的社会福利政策,捍卫生育福利权益。在市场化背景下,企业出于规避生育保险负担的考虑,可能漏缴或不缴生育保险,甚至以工作机会为由要挟,损害单身妈妈权益。同时,符合条件的单身妈妈由于对社会福利保障政策不了解,可能漏领生育津贴,没能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待遇。因此,社会工作者应当成为社会福利政策的重要践行者,协助单身妈妈合法申领生育津贴,享受生育保险福利待遇,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单身妈妈独立养育子女的负担。

(三)开展层次多元的社会福利服务

社会工作者能结合科学评估,为服务对象提供多元层次性社会福利服务。社会工作者长期扎根基层,因此往往能直接接触到各类群体,通过科学的专业评估了解到复杂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多元福利需求,为其提供正式、非正式的福利资源。当社会福利体系存在不足,不足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时,社会工作者能化身政策倡导者,倡导提供层次多元的社会福利服务,推进我国社会福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学者就单身生育保险展开深入讨论时,女性单身生育权也成为法律、政策领域的重点议题。在目前我国社会福利体系尚未完全实现福利全民普及化的状态下,女性单身生育权有待商榷,但应当充分保障单身生育女性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

五、结论

单身生育是当今时代变迁的产物。以单身女性生育保险为棱镜,折射的是我国政府福利保障体系的社会福利变迁。从最初单身妈妈申领生育津贴频频被拒,到如今全国各地逐渐放宽对单身生育保險申领条件,反映的是我国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的人性化关怀。在深入探讨女性是否享有单身生育保险的同时,学者亦将目光投向女性是否具备单身生育权。在目前我国传统婚姻、家庭组织形式呈压倒性优势,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亦不足以支撑高层次全民福利的当下,女性享有单身生育权有待商榷。但单身女性生育保险符合我国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的构建,彰显我国福利保障体系对女性生育权益的尊重,应当支持并保障法定单身女性享受与法定非单身女性同等的生育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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