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晖
(福建工程学院 互联网经贸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8)
小微科技企业是我国就业主力和产业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国家多年重视科技与金融融合,以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实体经济,但融资难、融资贵依然制约其作用的发挥。近年来以大数据技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为破解难题提供契机。本文从互联网金融创新对现代金融影响入手,研究政府公共财政资金借助互联网金融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创新的可能途径。
互联网金融创新相关研究国内多于国外。国外主要研究互联网银行的采用对银行业业绩(Tunay, 2015)和效率(Stoica, 2015)的影响及采用策略(Purwanegara,2014)。国内研究已从最初较浅层次的商业模式分类、模式比较优势、行业和创新趋势(高汉,2014;张正平,2015等),逐渐深入至各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及其内在机理研究。
相关文献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具有可行性。互联网金融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运用, 解决中小企业与供应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推动贷款审核的流程更便捷,减少各环节时间,从而有效降低总成本[1]。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凭借其开放平台的信息优势与数据挖掘能力,能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并缓解信息不对称[2],提供精准服务[3]。基于大数据为核心的金融科技创新,在相当程度上化解了投资方与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借贷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合作的可能性大幅提高[4]。
关于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研究,国外研究主要考察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基金、创新投资基金与民间投资基金对科技创新的影响。如考察英国风险投资市场中公共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与企业创新的联系[5],澳大利亚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基金在创业公司投资行为、政府与私人独立风险投资基金对创业企业退出绩效的影响[6]等。这些研究肯定政府公共支持的投资基金和民间投资基金联合对于科技创新的作用,更高层级的政府部门和更多的信贷促进了科学知识转化为创新创业[7]。国内的研究认为,要推动科技创新蓬勃发展,就必须提供一套完善的科技金融支持体系[8]。公共财政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应聚焦于“市场失灵”领域,即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企业竞争前研发活动和产学研合作;应优化支持方式,发挥社会组织在支持企业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更多地采用间接性、市场化支持方式,同时体现法制化和非歧视性原则[9]。在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政府角色从当前的“投入推动型”向“引导推动型”进行转变,积极利用金融、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各项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与民间资本增加科技投入,减少财政直接投入,将财政资金更多运用在建立相应投入机制、优化投入环境等方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和杠杆作用[10]。
综上,借助互联网思维、利用互联网金融研究科技资金支持方式创新尚不多。本文试图引入小微科技企业的科技特性、国家关于新旧动能转换的政策支持,研究互联网金融创新财政资金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创新的融资路径。
传统金融贷款理性歧视的主要原因在于小微科技企业内部。财政资金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创新的途径首先应该提升内涵,从增强企业科技属性、提高内部管理能力两方面入手,如图1所示。
图1 互联网金融创新财政资金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内涵提升
(1)科技财政资金应以科技政策支持小微科技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一是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帮助企业确立知识产权战略,及时申报专利,围绕技术发展规律拓展专利池,加入技术标准联盟工作等,保护技术秘密,同时从技术专利、专利池、技术标准、创新生态系统等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二是加强科技项目立项支持强度和覆盖面。在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方面,对于小微科技企业的技术攻关、联合攻关、重大技术难题等科技项目提高资助力度和覆盖面,让更多的小微科技企业获得支持。配套支持小微科技企业申请国家科技项目,提升研究的层级和影响力。三是加强官产学研集成创新。鼓励并设置官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集成政府、企业、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的智慧,发挥政府协调、企业和产业主导、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的高科技人才优势,以财政资金撬动区域科技创新资源,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扎根于本土,并形成与当地资源的黏性,培育独特竞争优势。四是在内涵提升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家科技政策,配套鼓励、支持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中小科技企业、星火小巨人科技企业等,既充分利用政策,又增强科创属性。
(2)加强企业管理辅导,支持小微企业提高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一是小微企业应提高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董高监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规范董高监的行为和选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二是小微科创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三是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建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上交税收及管理费用。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配合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相关工作,维护企业信用等级。
与信贷、债券融资相比,股权融资符合小微科技企业高成长性、高风险性、高收益特点,是解决企业融资的最有效方式。随着北京交易所于2021年11月开市,我国构建契合中小企业特点,涵盖发行上市、交易、退市、持续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础制度,补足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短板。
财政资金应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层级结构,促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成长路径,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图2所示。
图2 互联网金融创新财政资金支持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梯级
(1)普惠金融直接融资。主要服务于初创期的小微科创企业,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普惠金融,鼓励人们创新创业,形成小微科技企业发展的庞大基础。
(2)区域股权市场交易股权融资。区域股权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部分。鼓励经过初创期培育的小微科技企业在区域股权市场交易股权和融资,有利于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
此外,政府加强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标准和体系建设,准确定价专利、技术标准、工法、项目等科研成果,以便小微科技企业到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通过产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交易获得融资。
(3)新三板直接融资。经过内涵提升和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改造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应鼓励其到新三板市场挂牌。既经过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的梯级标准的达成,引导企业提高竞争力,也促进企业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的提升,培育企业股权市场融资的能力。
(4)北交所上市。通过场外交易的培育和成长,有潜力和实力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可积极到北交所实现场内融资和交易。
为促进企业新三板挂牌、北交所上市,财政资金可针对不同层级的股权融资进行一定的政策配套,也可以研究设立科技创新企业基金,对优选出的企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在科创企业创立早期提供资金支持,成长期进行公司治理引导,北交所、沪市科创板、深市创业板等场内交易时获得分红或者逢高减持、逢低买入的市值管理,以成功上市的公司收益弥补摘牌股权投资的损失,维持政府科创基金的良性循环等。
研究注册制改革对中小微科技企业股权融资的影响,还应该引导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下一步的注册制改革,将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有效改善和稳定市场预期,我国资本市场正在发生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易会满,2021)。
一是财政资金资助建立市场化的科技评估制度,以权威的方式评价小微科技企业的成果,帮助企业以科创属性增强信用、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获得间接融资的能力。政府应构建相对完善的科技评估制度体系,实现国家政策与地方规章制度的上下贯通;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规制、引导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建立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机制,并实行科技成果评价责任制。
二是财经资金对小微科技企业的信贷提供风险补贴。可以设立小微科技企业信贷担保基金,对小微企业的无抵押信用贷款,进行本金损失的风险补贴,对小微科技企业信贷风险定价超过其它普通信贷的贷款利率进行利息补贴。提供多途径的方式,增强小微科技企业的信用,助力融资,如供应链主导企业为小微企业增强信用,又如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等。政府监管部门对于小微科技企业的信贷设置较宽泛的容忍度,针对科创企业的贷款设置更高的不良贷款率。
本文引入小微科技企业的科技属性和国家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政策支持,研究互联网金融创新财政资金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创新的路径。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高科技项目立项支持强度和覆盖面,协调官产学研集成创新,充分利用国家科技政策支持企业认证,以科技政策支持小微科技企业的竞争力培育和提升。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层级结构,促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成长路径,形成普惠、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北京交易所、科创板或创新板等梯级直接融资体系,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补贴和多种途径,以科创属性增信,协助小微科技企业间接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