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信用关联超网络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机制研究

2022-06-23 05:18沈嘉贤陈庭强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22年6期
关键词:非银行传染信用风险

王 磊,沈嘉贤,陈庭强,2,戴 斌

(1.南京工业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6;2.中国科学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90)

一、引言

全球范围内爆发的日本泡沫经济破裂、美国次贷危机、欧债危机等一系列金融风险事件,引发了学者们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的广泛关注。外部突发冲击、全球宏观经济失衡、风险管理失效、金融监管不足以及投资机会不对称等原因均会加速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产生与传染,甚至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引发金融危机(Kenc和Dibooglu,2010;周天芸等,2012)[1-2]。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信用环境进一步恶化,交易对手间信用违约风险的传染效应则更加明显,而且破坏性更大(蒋胜杰等,2019)[3]。而且,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在此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金融控股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通过信贷、债券、股票、股权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形成信用关联超网络,一旦某方交易对手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可能在信用关联超网络中蔓延并造成整个网络的瘫痪。此外,2020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人民币贷款、信托贷款、境内股票投资、保险补偿等的资金总额达200310亿元,相比于2015年增长了12.5%。这反映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实体企业与金融体系间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不断集聚。因此,构建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信用网络,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机制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与实践借鉴意义。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最早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6年提出,并于2006年在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亦称“巴塞尔协议Ⅱ”)中不断完善,主要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的契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相比于借贷风险、出口贸易信用风险等一般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更具有不确定性,其风险敞口和强度都随着市场变化而不断演化。目前,已有不少学者针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开展了相关研究(Jorion和Zhang,2009;Arora等,2012;杨星和胡国强,2013;陈正声和秦学志,2017;陈庭强等,2020;Felbert,2020)[4-9]。例如,陈正声和秦学志(2017)[7]构建单因子Copula模型,分析了不同交易对手违约情况下CDS定价及其影响因素。Felbert(2020)[9]构建了任意市场的网络模型,刻画了市场参与者的相互关系,并用特征函数理论和希尔伯特变换来确定预期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此外,作为信用风险的重要组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也具有显著的传染效应,能够在各类交易对手所在网络中进行传染。并且,国内外学者已对信用风险的传染效应进行探索(陈庭强和何建敏,2014;Jiang和Fan,2018;Chen等,2020a、2020b;陈庭强等,2020)[10-14]。例如,Jiang和Fan(2018)[11]引入复杂网络中传播动力学理论,对信用风险传染与情绪传染之间的耦合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挖掘了情绪因素及其传染效应对信用风险传染的影响。但是现有研究从非银行金融机构角度研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及其传染的相对较少,而在金融科技的推动下,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促进资金流通、实现资产增值、帮助企业进行融资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愈加突出,产生的交易对手信用问题也愈加严峻。因此,研究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机制对金融科技发展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

超网络是在传统复杂网络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王众托和王志平,2008)[15],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状结构而形成的复合网络,具有“多层性”“多级性”“流量多维性”等主要特征。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通过信贷、担保、债权债务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业务关联形成信用关联超网络(Wang等,2019)[16]。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视为节点,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内部及其之间所具有的业务关联视为连边,进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或企业之间分别形成非银行金融机构层网络和企业层网络,两层之间又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用关联关系而复合形成更为复杂的超网络。该超网络的具体特征表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层与企业层之间具有信贷关系、信托关系和信用衍生品交易关系等,体现了“多层性”特征;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具有总机构(公司)和分机构(公司)级别,且同级别之间具有竞争与合作的信用关系,体现了“多级性”特征;信贷关系具有期限不同特征,不同层级之间具有信托、债券交易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流量,体现了“流量多维性”特征。而且,现有研究表明,超网络集成了各种资源,可以解决传统网络无法解决的诸多问题,如信用风险如何在异质性节点所形成的不同网络层间传递问题(王众托和王志平,2008;Allen和Carletti,2006)[15,17],故被应用于金融风险管理领域(Liu和Nagurney,2007;米 传 民 等,2018;Xing和Gao,2020)[18-20]。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有:Liu和Nagurney(2007)[18]将交通网络平衡方法和超网络理论运用到金融网络领域,构建了具有中介和运输网络均衡的金融超网络。米传民等(2018)[19]将超网络引入金融市场,建立了社交网络关系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等多目标决策模型。因此,从信用关联超网络视角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本文在现有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探析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特征及其影响,并从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用关联超网络的结构形成及其特征出发,探究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机制。本文研究结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提供了理论参考与实践依据。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特征及其影响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主要具有风险流动双向性、风险敞口不确定性和风险影响因素多样性等特征(符文佳,2011)[21]。这些特征会对超网络中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的方向、程度、结果等造成不同影响。

(一)风险流动双向性

交易对手中任意一方合约到期或违约时的信用资产公允价值可能为正值或负值,即每一方都可能面临对方违约的信用风险(潘建国和冯立国,2020)[22],使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发生双向传导。因而,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信用关联关系中,不仅交易对手的任意一方都可能发生违约并造成另一方损失,而且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能从任意一方传染到另一方,使得超网络中的传染既可能是单向的也可能是双向的,进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提供条件和渠道。这使得超网络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方向与传染程度更加难以确定,同时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控制提出更高要求。

(二)风险敞口不确定性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敞口是指任意一方需要承担的实际信用风险损失程度。该风险敞口会随着盯市价值的变化而改变,不同市场风险因素会引发该值在正负间发生波动,而且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过程中可能出现本金损失的不良后果(符文佳,2011)[21]。这些使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带来的损失只能进行估测而无法准确预判(Mahul和Cummins,2010)[23],也造成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传染过程和传染结果难以确定。因此,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用关联超网络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对金融与经济系统的影响难以预测,同时增加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控制的难度。

(三)风险影响因素多样性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受到多种因素的交叉影响,包括市场风险、利率波动、信用评估、融资成本、操作风险等(杨星和胡国强,2013)[6]。这些影响因素的多样性增加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不确定性,同时加剧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因此,在信用关联超网络中刻画与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不仅使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不断加剧,而且可能形成多种金融风险跨市场传染和溢出(王俊勇等,2021)[24],从而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用关联超网络结构及其特征分析

信用关联超网络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的主要途径,其网络结构是影响风险传染的重要因素(Battiston等,2007;陈庭强等,2016)[25-26]。近年来,企业违约事件频繁发生,会导致整个信用关联超网络中的资产流动性下降,一些关联程度较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甚至发生破产。与之类似,由于面临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与经营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也面临严峻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导致近些年来频繁出现金融纠纷案。通过对典型信用违约事件的研究,本部分从超网络视角构建了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的链式结构、网状结构和超网络结构等模式框架,如图1所示。其中,Ci(i=1,2,3……)分别代表各结构中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体与企业个体,连边表示个体间具有交易对手信用关联关系,箭头方向表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能的传染方向。

图1 信用违约事件三类演化模式结构图

(一)链式结构模式

链式结构是超网络结构形成的基础。其中,企业之间通过交叉持股、证券买卖、融资担保等方式联结在一起,形成企业层。信托机构、证券机构、基金机构、保险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通过担保、信托、债券等金融产品以及相应的金融衍生产品产生关联关系,形成非银行金融机构层。在企业层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层中,一旦某个主体违约,可能诱发与之关联的主体出现违约,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能由该主体沿着关联关系传染至下一个主体,进而可能再次诱发与其相关联主体的违约,使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同样的途径发生扩散,形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违约链式结构。

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用关联超网络的链式结构中,非银行金融机构间、企业间通过各种业务联系建立关联,形成链式关系。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违约链便是一系列信用违约事件相继发生的反映。单个主体的信用违约事件触发另一个主体的信用违约事件,更突显了违约事件发生之间的关联性(裘江南等,2012)[27]。链式结构模式的最大演化特点是相继性,即前一事件为后一事件发生的原因,同时通过主体之间的强关联性使得连锁违约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Arora等,2012;Battiston等,2007;陈庭强等,2016;刘晓星和夏丹,2014)[5,25-26,28],严重时可能危及整个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超网络的稳定性,进而溢出到其他类型的金融主体,形成波及整体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宫晓莉等,2020;欧阳资生等,2021)[29-30]。

(二)网状结构模式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用关联超网络的网状结构由多个链式结构组成,是超网络结构的主要框架。其中,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多个链式结构组成非银行金融机构网状结构层,以企业为主体的多个链式结构组成企业网状结构层,两者具有不同的信用关联构成与网络结构。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层和企业层中,单个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个企业,与其他多个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通过交易对手信用关联形成连边,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关联关系不再是单一的连边,而是由多条连边复合,构成多主体多边的网状结构。该网状结构中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存在竞争与合作的信用关系,体现了超网络层内“多级性”的特征。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关系的紧密度,影响着信用关联网状结构,进而影响交易对手风险传染(翟胜宝等,2014)[31],即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连边越多,意味着网状结构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的渠道越多,进而将交易对手信用违约风险传染至整个网络的途径越广,整个信用关联超网络也越脆弱。而且,连边最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往往具有系统重要性,一旦发生违约,可能使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更快速地蔓延至整个网络系统(Huang和Dan,2018;吴德胜等,2021)[32-33]。这些“大而不能倒”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控制与监管的重点。

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用关联超网络的网状结构中,多条违约事件链条交叉结合到一起,导致不同违约事件间形成互为因果的关联,从而形成网状辐射,使得网状结构模式相比链式结构更加复杂,即链式结构仅仅反映了超网络中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线性传递关系,表现为“一对一”模式,而网状结构则反映了层内单个主体违约引发多个主体违约事件发生或多个主体违约引发单个主体违约事件发生的关系,即“一对多”与“多对一”模式。

(三)超网络结构模式

非银行金融机构层网络与企业层网络存在强相互影响的关系,两层网络相互嵌合关联组成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用关联超网络。其中,两层网络在层内与层间通过多种金融资产及其衍生品形成超网络间的交易对手信用关联关系,如图2所示。而且,由网状结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层网络与企业层网络嵌合构成的信用关联超网络,体现了“多层性”特征。同时,层与层之间由连边联结,具有种类、性质、期限等不同属性,体现了超网络的“流量多维性”特征。

图2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用关联超网络中交易对手信用关联关系

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用关联超网络的超网络结构中,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基金、股权、证券、保险、衍生品等金融产品缔结信用契约形成信用关联,同时信托机构、证券机构、基金机构与保险机构又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累积的主要主体;企业之间普遍存在股权、担保、商业信用、关联交易等各种信用契约,特别是国有企业在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帮助而形成信用关联的同时,容易累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通过股权、担保、投资、衍生品等缔结信用契约,在相互提供资金帮助的同时也使得各自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关联传递给对方。而且,一旦某一层发生信用违约事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将沿着连边进行链式传染、网状辐射,并扩散至其他层,最终致使风险蔓延至整个信用关联超网络(Li和Xie,2016;Li和Sui,2016)[34-35]。

四、基于信用关联超网络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机制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存在多种传染渠道(Heise和Kühn,2012)[36]。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信用关联超网络中可以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层与企业层的层内与层间进行传染,如图3所示。

图3 基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用关联超网络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渠道

(一)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层内传染效应

1.母子公司关联效应

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母子公司关联主要是以股权关系为纽带而使公司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在信息、资金、债务等方面紧密联系。在这种多级、多层的公司关系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极为复杂。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一旦在母子公司组成的集团中形成,极有可能沿着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进行链式传染及网状辐射,进而产生连锁传染反应,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用关联超网络中层内的其他主体相继出现财务危机或发生信用违约。

2.交叉持股关联效应

交叉持股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或者企业之间为了达到资金供给目的,不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主体之间相互参股的现象。个体之间由于股权关系的存在而联系更加紧密。当信用关联超网络中某一主体出现财务危机或发生信用违约,其股票价格大幅下降,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将沿着主体之间的股权关系进行传染(吴德胜等,2021)[33],致使信用关联超网络中其他持有相同或相似信用资产的主体发生不同程度的资产价值下跌,引发财务危机或信用违约事件。

3.供应链关联效应

供应链上下游关联的实质是不同主体间供给和需求关系。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用关联超网络的企业层中,企业供应链的上、中、下游主体之间通过业务往来紧密联系在一起,上游企业能够为下游企业提供必需的原材料或金融产品,而下游企业也能为上游企业提供大量资金,并且供应链中一家企业可以有多家上下游企业。同时,供应链中的企业间信用关联包括了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商业信用融资等。由于这些关联依托对相关合约的履行,故而供应链中任意一家企业均有发生违约的可能,形成违约风险(Zhang等,2014;黄苒等,2021)[37-38]。若供应链中某一主体出现重大的财务危机或发生信用违约,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将沿着上、中、下游关联链条相互传染(钱茜和周宗放,2019;谢小凤等,2021)[39-40],并将危机蔓延至整个企业层,造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整个信用关联超网络中发生横向传染。

4.担保关联效应

在企业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过程中,为获得足够资金,融资主体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层或企业层内其他主体寻求担保。此时,各主体之间通过相互担保、联合担保提高信用评级从而获得资金,进而形成担保链。在宏观经济下滑状态下,融资主体会由于产能过剩、经营困难导致资金链断裂而发生违约行为(吴明玺,2014)[41]。这些违约行为可能形成“担保危机”,甚至引发股价崩盘(伊志宏等,2021)[42]。鉴于信用关联超网络具有“流量多维性”的特征,由担保链产生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间迅速传染。一方面,被担保的主体违约会导致为其担保的主体履行偿付责任,进而影响担保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对于担保方而言,负债由潜在义务变成现时义务,当所需担保主体违约金额过大时,担保方会由于资金链断裂而陷入财务困境,发生破产违约。另一方面,若债权方得到被担保主体偿还贷款能力减弱的消息,便会提前收回对该主体的贷款或向担保主体收取资金,甚至会引发债权方连锁性资金收回的“羊群效应”,进而增加该主体和担保主体的流动性压力,甚至可能导致破产。

5.金融衍生品关联效应

金融衍生品是指在基础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存款、债券、股票等)的基础上衍化和派生出的金融合约,其价值随着一种或多种基础金融工具的价值改变而变化。非银行金融机构间存在场外衍生品交易关系。但是,这些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敞口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当金融衍生品市场受到冲击,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能发生财务危机和违约,增加金融监管的困难(Araujo和Leo,2016)[43]。一旦某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违约事件,便可能造成其交易对手或信用关联主体的损失,从而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通过信用关联超网络传染到金融衍生品关联的整个金融系统。

(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层间传染机理

1.债权债务关系作用下的传染机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在信用关联超网络中通过有价证券、股票期权、基金买卖等形成债权债务交易关系。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通过这些交易关系进行债权债务的转换,并从中获取差价或利息。同时,在估算某公司的资产价值时,代理问题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很可能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重大估值差异(Liao等,2009)[44],形成风险敞口的不确定性,从而使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信用关联超网络的层间进行扩散(袁蓉丽等,2022)[45]。当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售有价证券时,将通过包装形式获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任。此时,虽然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出售买入的有价证券来获取利润,但是无法全面、客观地得知企业生产经营现状与企业各股东的信用状况,从而可能面临证券价格下跌或债务无法收回的风险。对于购入证券的企业而言,也无法识别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出售的债券是否存在问题,但企业为增强资金流动性和满足投资的需要,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购买有价证券等金融产品。当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售的有价证券出现价格下跌时,购买证券的企业为了降低损失也将随之做出低价出售或转让有价证券的行为,使其他持有该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价证券的企业受到关联影响,进而在“羊群效应”影响下出现低价抛售该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价证券的不良连锁反应(Chakravarty等,2014)[46]。在此过程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在信用关联超网络的网络层间进行循环传导,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导致整个信用关联超网络崩溃。

2.担保关系作用下的传染机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存在担保关系。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和经营担保业务,为企业提供担保。一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直接作为企业的担保人而形成双方担保关联(吴明玺,2014)[41];另一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作为中间人,为需要被担保和有担保意愿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寻找另一方(曹廷求和刘海明,2016)[47],从而形成三方担保关联。对担保人而言,当担保企业需要履行担保职责时,可能由于资金流动性问题而无法履行合约义务,从而发生违约行为。另外,担保企业也可能由于履行合约义务或抵押品价值下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从而导致其无法偿还其他自身债务而发生违约行为。当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时,若非银行金融机构需要履行担保义务则说明被担保企业本身也无法偿还债务。此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违约行为也将导致被担保企业发生违约行为,形成交易对手间信用风险传染。当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时,担保企业违约也将导致被担保企业违约,并间接影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权益及其信誉,使得其他担保人企业不信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被担保人,进而发生关联违约行为,并可能致使与之相关的其他债务合约出现违约,形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因此,被担保人的信用情况和担保人的违约率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的重要影响因素(Kuo等,2011)[48],也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的重点环节。

3.金融衍生工具关系作用下的传染机理

金融衍生工具在分散信用风险、增强资产流动性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形成的信用关联超网络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层与企业层之间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紧密联系(宫晓莉等,2020)[29]。企业出于规避风险目的,通过付出一定的风险报酬将信用风险转移给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为企业提供标的资产从而提供信用保护和风险对冲,进而在获得投资回报的同时,为对冲风险、创造套利机会与其他企业签订合约。然而,一旦发生信用违约事件,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高杠杆性与虚拟性,从而增加了交易对手风险识别与度量的难度,也会在信用关联超网络层间形成一系列连锁反应,使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信用关联超网络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层与企业层间发生快速传染。此外,金融衍生产品所面临的较高市场风险,也加快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信用关联超网络中的传播速度。当原生标的物,如股票、利率等市场价格下跌或发生急剧波动,其相应衍生产品的价格也将随之发生异常变动(White,1990)[49]。交易对手受到衍生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影响,一些企业可能会出现资金流动困难。为了应对当前正常经营或交易,可能选择变卖资产或高息借贷,又在一定程度上加速削弱其财务能力,从而加剧其破产违约的可能性。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层与企业层紧密联系,强关联效应导致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流动性下降,到期无法履行与其他企业的合约,或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从而被迫平仓,造成其破产倒闭。因此,在金融衍生工具关系作用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信用关联超网络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层与企业层间相互传染,并最终引发破产雪崩(Li和Sui,2016)[35]。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运用文献分析和理论推演方法,揭示了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特征及其对信用风险传染的影响,进而从超网络视角,通过构建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关联的链式结构、网状结构和超网络结构,分别分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用关联超网络的结构及其特征,并从非银行金融机构层与企业层的层内传染与层间传染两个方面分别阐述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机制。研究发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信用关联超网络中进行交叉传染,其中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层与企业层的层内通过母子公司关联效应、交叉持股效应、供应链关联效应、担保关联效应和金融衍生品关联效应沿着信用链式与网式结构进行传递;此外,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层与企业层之间则通过债权债务交易关系、担保关系和金融衍生工具关系沿着超网络结构进行传递。

基于此,本文从超网络视角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传染控制提出以下几点启示与建议。

(1)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信用监管。

一是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用监管法规制度,建立合理高效的信用监管标准,明确合法有效的市场交易规则,增加市场交易透明度,保障信用交易双方的公开性、公平性与公正性,从而减少风险敞口的不确定性和增加信用关联超网络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层的稳定性与抗风险能力。

二是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行为的监管,统筹协调各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信用业务关系,既要避免高杠杆、高风险金融产品的过度传播,也要保障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本权益,从而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健康合作与长久发展。

三是善用金融科技提高监管效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既要将金融科技融入监管中,促进金融科技的创新与应用,也要把握金融科技的创新方向与使用程度,避免滥用金融科技进行隐蔽信用风险操作的可能,从而提高信用关联超网络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层内各连边的透明度。

(2)完善企业信用层面的信息披露机制。

一方面,通过政策法规鼓励和规范企业进行真实高效的信息披露,形成行为、环境、风险等信用方面的信息库,在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减少其他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估成本,增加信用评估准确性。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对企业展开高效精准监管,加强信用关联超网络中企业层内连边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与风险敞口不确定性,进而有利于减少企业层内高风险信用交易行为和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信用关联超网络中传染可能性。

另一方面,重视对企业部分信息的保护,保障企业间的良性合作与竞争关系,减少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与垄断行为,既要避免企业披露错误信息、缺漏信息而误导各类信息接收方,也要避免企业利用其他企业披露信息获得竞争优势打压其他企业的行为,减少因信息误导与恶性竞争导致的市场失序行为。这需要动态监管信用关联超网络中企业层内各节点与连边在一段时间内的异常变化,保障信用关联超网络中企业层各节点间关联关系的有序性与稳定性,从而能及时阻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传染蔓延。

(3)优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用关联的管控。

一方面,优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用关联的监管制度,建立与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用关联关系的相关监管政策法规,针对各类信用关联关系分别建立合理的市场监管标准,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用关联交易的市场报告制度,明确信用关联交易与信用资产标准的相关认定界限。这有助于提高信用关联超网络层间连边的稳定性与透明度,进而有效控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层间传染。

另一方面,调控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信用关联行为,既要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帮助解决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也要督促非银行金融机构严格审批高风险企业。

同时,既要鼓励企业购买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促进市场资金流动,也要监督企业过度购买高风险产品的行为。而且,既要促进企业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双赢合作,也要防止企业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相互包庇。这需要监管信用关联超网络中层与层间连边的有益性与风险性,控制层与层间高风险的连边,进而减少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信用关联超网络层与层间的交叉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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