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志辉
摘要:为了激励小学生数学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形成更具缜密性和创造性的思维,数学教师不仅需要对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而且要提出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具体解决策略。本文以此为基础对当前小学教学课堂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了分析,并从人教版小学数学六年级“解比例”的内容切入,对小学数学六年级进行教学探析。
关键词:解比例;小学数学教学;六年级
引言:小学数学是处在数学教学过程的初级阶段,六年级作为小学教育的最后一环,其知识的难度相应达到了小学阶段最高的水平。在人教版小学六年级数学教材中,学习解比例时,学生不仅掌握解比例的具体方法,还要求其能利用解比例的知识来解决具体实际的问题。因此教师要重视当前课堂存在的不足,并采取策略来促进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
一、小学六年级数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师对教材认识和理解不够深入
许多现代教师的教学观念未得到及时的更新,从而导致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受到影响。由于长期进行低级思维活动,学生往往不能在脑海中对信息进行深度的加工,这不利于学生理解数学知识。数学教学的核心即让学生最终获得高阶思维方式的全面发展。但在实际教学中,许多小学数学教师可能并非专业出身,自身不能很好地体会理解教材的内容,从而使教学中产生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严重阻碍学生的全面发展。
2.忽略了教学重点
在进行小学新的数学教学目标制定时,一部分教师在注重了对教材知识的教授,忽略了良好教学氛围的创设以及实践技能的培养。同时在教学中使用的方式方法也较为单一,不能满足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要求和标准。我国的教育教学方式从整体上看,依旧使学生处在被动学习的位置,而未占据课堂的主体地位,学生学习热情较为缺失,进而造成其在进行知识的理解及消化时,也无法达到预期的良好效果
3、缺乏对学生自主学习的培养
当下教育形式更强调学生能在教学活动中进行自主的学习,教师应积极进行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与锻炼。在目前六年级数学的教学中,部分教师还是没有对其引起重视,并依旧局限于教师单方面讲解这样的模式,因此造成学生在学习中仍旧比较被动。
二、通过“解比例”进行小学六年级教学探究
1、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在六年级这样高年级的小学数学教学中,教师需要加强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以此来让其适应今后更高层次的数学学习活动。一方面要培养其自主整理知识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培养其自学能力。例如学习《解比例》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自主进行预习,在没有老师的帮助下先对知识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在课后则可以让学生利用思维导图或是表格的方式对知识点进行自主的整理,再辅以课件来加深其对知识的认识和掌握度。
2、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合理应用
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多媒体已经在教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教师可以借助于多媒体,在对其进行合理应用来为学生提高更高效有趣的学习体验。在进行《解比例》的学习时,教师可以将相关的图像、信息先通过多媒体进行呈现,让比例相关的知识点及应用在屏幕上一目了然。重要的知识点也可以用不一样的颜色标注出来,方便在对其进行更详细的讲解,最后实现对学习效果的全面强化。除此之外,教师在进行准备工作时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互联网技术,并将其应用于后面的教学工作中,教师的教学效率也会得到相应的提升。
3、巧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探究兴趣
探究的动力是解决问题,在数学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引导学生完成发现问题、思考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过程来启发其探究的动力。教师应巧妙利用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设置并提出一个问题的情境,使学生产生兴趣从而提高其投入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培养学生主动思考、敢于质疑的好习惯,持续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如学习《解比例》时,教师可以通过描述情境如“小明2分钟能打80个字,4分钟可以打160个字,6分钟能够打240个字……”随后让学生根据这一问题情境提出自己想问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一系列由此情境产生的多样的问题,如“小明6分钟可以打几个字?”“如果小明要打640个字,需要多少时间?”接着,教师可以从这些问题入手,引导学生通过已经学过的解比例的方法来进行解决。因为这些问题均為学生自己提出的,其会具备很强的探究动力来尽快得出正确的答案并了解相关的知识。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能充分激发学生的探索欲并增加其课堂参与度,另一方面还能慢慢培养其勤于思考以及乐于探究的精神,让小学六年级的数学课堂变得更加活跃有效,同时也让学生获得更快乐的学习体验。
结束语:在小学六年级这个阶段,想要达到高效的课堂效果,教师要做好前期的规划来避开传统小学数学课堂教学中的弊端,使用更加先进优秀的教学方式如创设情景、多媒体的使用来对其进行改进,从而提高小学六年级数学教学效率。
参考文献:
[1]王广强.从“解比例”谈小学数学六年级的教学[J].数学学习与研究,2020(02):132.
[2]张永琪.小学数学中探究性学习的运用——以比例教学为例[J].新课程(综合版),2019(0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