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现状研究

2022-05-30 10:48李梅陈旭
中国内部审计 2022年9期
关键词: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高职院校

李梅 陈旭

[摘要]内部审计作为高职院校内控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教育经费使用安全及效益,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财经法纪,确保监督权力有效行使,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等领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提升高职院校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监督效果,本文以E职业学院为例,基于对其审计与纪检监察机构协同现状的调研,着重探讨了目前高职院校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体系构建的现实困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高职院校   内部审计   纪检监察   协同监督

本文系2021年度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科研基金项目(1类)(项目编号:EJY2102)高职院校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协调配合机制研究

一、引言

高校治理是国家综合治理的重要领域。在积极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审计与纪检监察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出明显的交叉、分立状态(胡耘通,2022)。同样,对于以立德树人、促进社会发展进步为目标的高校而言,审计与纪检监察作为其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但又彼此交织联系,如能保持良性互动,将不断改善高校行政管理水平、提升监督工作效能。高职院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其体量占高校总体数量的50%以上。本文通过研究高职院校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的背景、涵义与价值,基于对E职业学院的调查,立足发现当前高职院校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所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而探索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途径。

二、高职院校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的背景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财经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首次制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巨大改变,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的动态持续发展,内部审计的业务与规模在不断扩大,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界定了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审计结果运用,加强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截至2021年12月底,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已连续9年“不低于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不仅要保障教育经费使用安全,还要促进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提高、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教育经费风险,教育系统对内部审计也有了更高需求。

为了适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内外部形式变化的需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分别于1996年、2004年、2020年进行了三次全面修订,最新版《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不断推进,各高校的审计机构都在陆续从纪检监察机构中剥离出来独立设处。在新形势和新制度驱动下,发挥独立性监督的审计机构与职能性监督的纪检监察机构能否构建协同监督机制,对于完善高校监督体系以及治理体系、保障高校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三、高职院校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的涵义及价值

“协同学”由理论物理学家Hermann Haken创立,通过自组织原理和序参数来解决自然科学中的复杂问题。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对其设定的定义最为权威:治理是人和制度、公共和私营部门综合运用各种方法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过程。基于自然科学的“协同学”和社会科学的“治理理论”这两个理论基础,构建起一个新兴的交叉理论——“协同治理理论”。协同治理的内涵核心为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协作,追求的是各子系统间的相互协作、相互影响,进而发挥系统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最大功效,对社会系统协同发展具有极强的解释力(刘伟忠,2012;李汉卿,2014)。

将“协同治理理论”用于高职院校审计与纪检监察监督体系构建,便衍生出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的理念,即审计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整合监督力量、发挥协同作用以获取协同监督优势的工作路径。审计署令第11号也同教育部令第47号一样,在第二十条中对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等其他内部监督机构的协同配合进行了相应规定。

高职院校审计机构是对高职院校经济范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评价的机构,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責任审计、绩效审计、建设项目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专项审计等,主要承担着经济监督、预防风险、促进院校稳健发展的职责;而高职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则对监察对象的勤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承担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重任。由于受到职责权限限制,审计机构发现问题只是要求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整改,但并没有任何强制性,往往会使审计工作受到局限而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制约、促进作用。而纪检监察机构由于队伍人员配置及专业知识不强且发现问题渠道单一,导致工作的开展存在局限性(何婷,2020)。

罗春霞(2020)通过分析事业单位审计与纪检监察的关系,指出审计与纪检监察的监督方向一致、监督对象交叉且职能相似。李冬梅(2018)认为审计和纪检监察作为高校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两监督机构间监督客体有重叠、工作内容有交叉、工作方法有共通性、工作目标有一致性,这种天然的内在联系确立了协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信息共享、优势互补、资源整合”的协同理念以达到“1+1>2”的监督效果。颜海洋、石金楼(2021)表明了新形势下加强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的重要性:一方面,可互为支撑、优势互补;另一方面,可推动高校惩防体系构建及风险管控机制完善。从经济性、资源性角度出发,审计能够揭示、披露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为纪检监察工作探明方向、提供线索(唐璨,2022)。刘桂江(2022)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高校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的突出功能表现为:审计侧重经济监督可为纪检监察提供证据与技术,纪检监察侧重人事可为审计反馈问题与线索。

高职院校审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侧重点虽然不同,但同作为高职院校内部监督机构,两者的职能目标一致,都具有监督、规范内部治理的职能。因此,两者之间可在工作内容与工作方法上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实现职能层面的协同,既能深入、系统地发现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类问题,还可严格落实单位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既可加强高职院校审计的权威性和威慑力,还可扩大高职院校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及专业性,从根本上提高审计与纪检监察的监督效能。

四、E职业学院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现状及构建困境

2019年9月,E职业学院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正式启动。12月份纪委换届后,撤销了学院内设的纪检监察审计处,剥离审计职能,成立监督检查室,编制5人。目前,E职业学院纪委不具备监察职能,审计未单独成立内设机构。审计职能并入原质量管理办公室,成立质量管理和审计处,由学院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分管,编制5人,有2名专职审计人员。专职审计人员都是财经类专业毕业,有利于审计工作的专业性提升和高质量发展。E职业学院质量管理和审计处处长是学院纪委委员,接触纪检监察工作较多,因此,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环境氛围较好,协同意识较强,联合开展巡察,某些专项工作也能够协同开展,信息能够共享,但是未成立相关的审计联席会议,未建立直接的协同架构、协同机制、协同体系或信息化协同平台。

基于对E职业学院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现状的分析发现,高职院校在协同构建方面普遍存在如下现实困境:

(一)监督职能不够强化

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普通高等学校基本上都保留纪委设置,被赋予监察权,上级纪委监委向普通高等学校派驻监察专员,同时单设审计处。然而,很多像E职业院校这样的高职院校目前尚未被赋予监察权,审计处仍与其他部门如党政办公室、财务处或质量管理办公室等合署办公,导致审计监督的力量和权威性不够,也无法保证其独立性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监督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高职院校单招、扩招等招生考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非学历教育、科研经费使用等主要业务,以及起到运营支撑作用的后勤基建、招投标采购、财务管控等保障工作,因为经费多而集中、资源来源广、权力范围大,是监督制衡的重点,因此,急需审计与纪检监察同向发力,实现高效统一的联动步调。

(二)信息渠道不够畅通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国民经济已进入全新发展阶段,社会需要各类专业技能人才来应对瞬息万变的经济环境、支撑快速稳步的经济发展,为此,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地位及作用日益凸显。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的召开,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显示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未来发展,敦促高职院校尽快走上增值赋能、提质培优的道路。随着高职院校的教育职能日渐明晰、教学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活动也呈多样性发展,高职院校审计机构工作在促进其规范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经济运行监督、腐败风险防范、内部治理和控制、案件查办等领域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纪检监察工作是为了同不正之风作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氛围环境。高职院校纪检、监察和审计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它们的协同运行,能够有效促进高职院校治理水平的提升,促进高职院校健康发展。但是,高职院校审计与纪检监察机构在业务开展、履职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的现实梗阻,因为信息渠道不够畅通,无法深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动的方式难以融合,不能双向提升审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效果。目前,在大多高职院校,审计与纪检监察只实现了“单向共享”。

(三)成果运用不够充分,协同质效难以彰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审计机构应为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供各类支持。目前,由审计机构抄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出具审计移送书移送审计线索给纪检监察机构已是常态化情形。与之相对应,高职院校纪检监察机关缺乏相应的成果共享和人力支持的工作机制,协同共享工作机制目前仍是“跛脚”走路,审计结果转化使用不够,审计“治已病”“防未病”的预期效用未能得以充分发挥。

五、高职院校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对策建议

(一)强化战略协同

高职院校审计和纪检监察工作应建立组织架构协同机制。深化纪检监察审计机制改革,上级纪委监委向高职院校派驻监察专员,成立监察专员办公室,與纪委合署办公,监督由“内部监督”改为“外部监督”。高职院校应单独设置内审机构,合理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不受侵害,合理保证审计机构依法依规执行审计工作,依法依规查处疑点问题,依法依规发表审计意见、公示审计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挥审计“内当家”作用,充分发挥“免疫系统”作用。加强系统思维,革新方式方法,不断理顺关系、强化协同、拓展联动范围。成立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领导小组等决策协调议事机构,强化统筹协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审计与纪检监察有机贯通、相互协同,进一步完善协同机制,实现审计与纪检监察同向监督、同增质效。

(二)强化联合监督

高职院校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工作建立联合监督协同机制。审计与纪检监察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建的重要元素,同为反腐倡廉的重要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在工作重点、主要工作安排等方面协调同步,开展联合督查,发挥监督合力,实现监督工作畅通对接。高职院校审计与纪检监察机构可充分发挥专业技能领域优势,强化联合监督,将法纪、财经、计算机等专业技能运用到联合监督工作中,在校内重点工程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科研经费、招生考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等方面开展联合监督,既能互补优势、共享成果,又可以节约时间和人力成本,提高政治站位,提升监督效能,实现监督全覆盖。

(三)强化成果运用

高职院校审计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同会商的基础上建立成果共享的协同机制,综合利用审计成果,强化审计成果转化及审计结果刚性执行,强化审后同向发力,整改举一反三。同时,高职院校内部应定期搜集整理违法违规真实案件,整合运用审计的管理思维和纪检监察的反腐理念,深入剖析,以点带线带面,寻根问源,健全高职院校风险防控机制,提高教育管理绩效、促进廉政建设,推进治理能力建设。

六、结语

通过对E职业院校的调查研究,发现部分高职院校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监督体系的构建仍处于探索阶段,建议高职院校审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构在立足各自职能定位的同时,从组织架构、制度规范、资源共享等层面搭建较为完善的协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两机构间协同配合,不断提升高职院校内部监督的实效性。

(作者单位:鄂尔多斯职业学院  赤峰学院,邮政编码:017000,电子邮箱:564628666@qq.com)

主要参考文献

[1] 何婷.浅析高校审计与纪检监察联动路径[J].法制与社会, 2020(32):96-97

[2] 胡耘通.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协同治理研究综述及展望[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1):56-61

[3] 李冬梅,夏午宁.高校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协同运行机制研究[J]. 改革与开放, 2018 (23): 20-22

[4] 李汉卿.协同治理理论探析[J]. 理论月刊, 2014 (1): 138-142

[5] 刘桂江.大学章程制度视角下内部审计促进高校治理优化研究[J].中国内部审计, 2022(1):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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