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蕾
[摘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在实践中,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重大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是真正关系到人民生活是否幸福的“国之大者”。推动共同富裕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贯彻新发展理念方面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共同富裕是经济社会的整体富裕,是存在合理差距的均衡富裕,是属于全体国民的普遍富裕,是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统一的全面富裕。新时代推动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应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初次分配中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在二次分配中注重发挥政府收入与支出政策的调节作用以及依靠道德约束发挥三次分配对初次、二次分配的补充作用。
[关键词]共同富裕;时代价值;内涵与特征;实践路径
[中图分类号]F126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9-0169(2022)07-0034-06
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心怀历史、体察历史、崇敬历史。百年来,始终为人民谋幸福、坚持为民族谋复兴,就是中国共产党人自始不渝、坚定不移的初心使命与历史经验。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深刻回顾并凝练总结了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团结带领全体人民在中国建设、发展与改革过程中的百年奋斗历程及历史经验,并回答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够成功、未来怎样才能继续成功”[1]的重大历史与现实问题。有学者指出,中国共产党在为人民谋幸福的百年征程中坚持了党的自我革命精神,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2]7,并在带领人民创造幸福美好生活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3]18,做出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宣言[4]1,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在社会主义建设场域内的现实实践[5]。总的说来,《决议》总结回顾了党的百年奋斗成就与历史经验,其不仅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百年党史的现实淬炼与当代彰显,更是对于中国共产党进入发展新时期、中国进入发展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迈入新征程的生动注解与时代必然。
中国共产党在建党伊始,就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历史使命,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党的初心与使命,把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践行初心、使命的关键点。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把“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理解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时代价值,把握推动共同富裕的内涵与特征,探索推进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对于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时代价值
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时代的重大历史任务。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到能否充分实现社会正义、处理好效率和公平关系、贯彻好新发展理念的重大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是真正关系到人民生活是否幸福的“国之大者”。
(一)推动共同富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体现
正义理论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热门话题之一,在英美学术界主要有罗尔斯主义、自由至上主义、社群主义、分析马克思主义和“新”功利主义等学说[1]。如果尝试弱化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分析马克思主义等不同正义理论观点的根本分歧,在正义理论的探索研究上,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认为,“一般的正义观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2]7。对于“原始状态”的人在“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下,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即是“无知之幕”下的人会自然同意一个保证所有公民最广泛的、全面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原则,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等;第二原则是机会平等和补差原则,机会平等原则主张社会各职业职务及权力地位须在平等的机会下对所有人开放,而补差原则为差异可以存在,只要差异能使每个人,特别是那些处于最劣势的成员都能得到补偿时才是正义的。罗尔斯把分配正义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提出了第二原则来消解结果不正义造成的影响。
在我国,公平正义一直以来都是一种基本价值追求,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2005年1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2007年1月党的十七大提出“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由此可见,中国的发展经验也一定程度体现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相互关系。在市场经济下,财富和收入分配必然受到权利、义务分配的影响,实现共同富裕必然要保证基本权利和富裕机会的分配正义以及对社会的弱势群体给予足够的关怀帮助。总之,共同富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二)推动共同富裕是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必然要求
公平与效率在历史进程中经常作为一种“竞合状态”存在,二者的关系映射在市场经济中,主要表现为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之间关系的体现。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效率是决定某种社会结构及生产方式存续和发展的根本因素,因为经济与社会效率是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的基础,所以尊重与保护国民的私有产权、创造精神和公平竞争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要素,这也说明了“效率”是经济社会运转的重要基础,但倾向效率的市场本身有其固有的缺陷如垄断、不完全竞争等,市场机制会天然地产生贫富分化,不会自发地形成社会公平。卡尔·马克思基于“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18,深刻地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地位和贫富差距是由社会决定的,并主张消灭私有制,建造一个人人平等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因此,发达的经济基础虽然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了途径和手段,但其无法单独构成社会正义实现的本身,效率需要與公平相互兼容、相互促进。
在尊重“效率”对于经济社会运行价值的基础上,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一方面,要保证经济价值创造的主体获得“应得的公平”,能有效地鼓励市场主体发挥生产与创造能力,进而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无法仅凭市场机制解决所有的社会正义问题,“应得的公平”只能在经济效率的角度上实现过程上的公平,而非结果的公平,因此还需要在市场体系分配领域中引入“分配的公平”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分配的公平不等于平等主义,因为绝对的平等违反了“应得的公平”,会导致经济运行失去效率,社会整体福利将难以提升甚至恶化。因此,沿着罗尔斯主义的正义理论探索,把握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关键是通过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来将结果的不平等控制在社会整体能容忍的限度之内,在保有经济活力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效率的基础上保证“应得的公平”和“分配的公平”是推动社会共同富裕的两个重要基点。
(三)推动共同富裕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要基础
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是度量贫富分化的两个重要维度,前者从动态上反映贫富分化的状态,后者从静态上测量了贫富分化的积累。从收入分配角度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大多数国家收入与财富的分配格局均有所恶化,根据世界不平等数据库(World Inequality Database)的数据显示,从收入分配角度看,自1980年后,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中收入排名前10%的群体所占收入份额不断上升,其中美国收入分化最为严重,收入前10%的群体所占收入份额从1980年的34.20%上升至2019年的45.46%,特别是到2019年美国收入前1%的群体占收入份额高达18.75%,远远超过了收入在后50%的群体。而从财富分配的角度看,财富分配的差距相对于收入差距要更大,主要经济体的财富基尼系数远超收入基尼系数,平均在0.6以上。长期收入与财富分配的恶化,将导致社会消费能力不足等需求侧问题,造成经济增长损失,进而将产生社会创新动力减弱等问题。更重要的是,如马克思所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4]1。
我国的收入分化水平也相对较高,1978年至2019年我国基尼系数从0.317上升至0.465,收入差距在世界主要經济体中始终处于前15%的水平,但由于我国在脱贫攻坚方面的努力,贫富差距在2020年开始有所下降。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贫富分化带来的问题将越发显著:一是贫富分化与“共享”理念相违背,同时制约“创新”。贫富分化意味着经济发展成果被少部分人享有,而共享理念要求“人人享有、各得其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要求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但贫富差距扩大,社会收入结构趋向两极化,中等收入群体大量减少,这样降低了技术创新的动力。二是新发展格局要求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尤其要提振消费,但贫富分化抑制了社会消费。当前逆全球化趋势明显,有必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的模式。因此,贫富差距较大不利于国内消费扩张与产业升级。三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有赖于社会的稳定,贫富分化可能导致社会冲突与矛盾不断升级。我国社会的长期稳定,很大程度上源于过去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中低收入群体也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目前中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经济增速的中枢有下行趋势,中低收入群体能否从较低的经济增速中获得收益将变得不确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新时代共同富裕的内涵与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曾高度总括性地阐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深入研究不同阶段的目标,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5]这一重要论述以历史唯物主义系统性地揭示了新时代共同富裕的内涵与特征,同时与推动共同富裕的时代价值紧密相连。
(一)共同富裕是经济社会的整体富裕
效率是经济社会运转的重要基础,如果一个社会无法在整体水平上实现富裕,那么社会成员个体水平上的共同富裕也将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的整体富裕,而生产力的发展提出了建立新的生产关系的要求,但生产关系一方面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内在矛盾的紧张,所以需要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步推进共同富裕。目前,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计算,我国人均国民总收入(人均GNI)约在世界范围内排名第68位,属于中高等收入国家,与高收入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共同富裕作为经济社会的整体富裕,在推动共同富裕的过程中,需要承认效率在经济运转中的基础性地位。
(二)共同富裕是存在合理差距的均衡富裕
共同富裕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均等富裕,而是全体国民的生活都能够达到富裕的水平,但富裕水平的差距应在合理、可控的范围。保证每一个社会经济主体有公平发展的机会,并能够获得应有的回报,因此,需在制度上确保各类生产要素所有者有均等的行业准入机会、做好自然垄断和政府特许经营行业的产业规制、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着重保护劳动所得等。政府可以通过保证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有公平参与市场的机会,保证各类要素所有者有参与生产、获得应得的经济成果的权利,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来畅通社会层级的流动性,降低实现共同富裕的难度。承认共同富裕是存在合理差距的均衡富裕,是确保社会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势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
(三)共同富裕是属于全体国民的普遍富裕
市场在经济中可以发挥效率优势,但单独依靠市场无法自发形成经济社会的公平正义。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看来,市场经济中资本与劳动的地位并不对等,其根源在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雇佣劳动制度。生产力的发展使资本对劳动的需求逐渐减少,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则处于弱势地位,或将引发失业现象。当市场经济发展到较为成熟的阶段,股份公司在市场中出现,资本的可分割性与流动性增强,资本相对于劳动力有更强的规避风险能力。而资本与劳动地位不匹配使得社会再生产出现间断,并周期性地以经济危机的形式得到调整。因此,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会产生分化,不会自发地形成社会公平,更不会自发地形成居民收入分配的公平,不会消除贫富分化,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系列现实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贫富分化将导致“中产阶层塌陷,导致社会撕裂、政治极化、民粹主义泛滥,教训十分深刻!”[6]推动共同富裕本质上是通过政府主导的分配制度来推动全体国民的普遍富裕,这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奋斗目标。
(四)共同富裕是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统一的全面富裕
共同富裕的内涵丰富,不仅指物质财富的增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是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的统一、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统一[7]。从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Maslow)的“需求层次理论”上看,物质富裕是精神富裕的基础,在物质需求满足后,精神需求的满足将变得十分重要。随着经济水平和人综合素质的提高,人的需要也不仅限于物质资料的满足,精神文化等多元化需求推动社会全面进步[8]。因此,共同富裕不仅是生产发展与生活改善的统一,而且是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同步提高的统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国家强盛、民族复兴需要物质文明的积累,更需要精神文明的升华”[9]。可见,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
三、新时代推进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解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5]。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构建以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发挥分配制度作用的同时,推动共同富裕还需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这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要基础,也是高质量发展的最终归宿。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10],始终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5],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使命与追求。在长期实践探索中,中国共产党不断深化对共同富裕目标的规律性认识,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
“共同富裕”一词,在中国共产党党史中,最早可追溯到1953年《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该决议明确了当时党在农村工作中的根本任务,即“……使農民能够逐步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探索出一条以经济发展为中心,通过先富带后富的方式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在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共同富裕的认识趋于成熟,提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认识到实现共同富裕必须首先摆脱贫穷,发展是第一要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11]。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民生工作,大力推进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打好了基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后,中央对共同富裕的目标设计更加精细,逐步构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时间路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写入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并提出要制定共同富裕行动纲要。
(二)在初次分配中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九大作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12]的重要判断。经济效率是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社会分配制度中的初次分配主要体现在生产领域,生产要素的有效分配可能对潜在经济增长速度产生重要影响。
初次分配是指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各种要素根据相应的贡献率获得经济回报,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下,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资本和劳动,其在经济成果分配上对应的是劳动报酬收入和资本回报收入,另外,在现代经济中除劳动、资本外,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也参与了经济贡献,因此,在初次分配中提升劳动者报酬占比和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是推进共同富裕、提升生产效率的两个方向。
在提高劳动收入占比方面,从发达经济体的经验看,普遍在其工业化过程中出现了劳动报酬收入占比先下降、后上升的过程,主要由于劳动与资本的相对稀缺程度发生变化,可以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劳工保护等方式来解决,这有利于低收入群体向中等收入群体转移,社会结构向橄榄型转化,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另外,由于低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收入结构改善后可以有效提振我国市场消费,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经济效率。在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需要遵循效率的原则,落实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和数据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通过推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评价机制等方式,改善要素定价效率,以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不断提升经济潜在增速,降低二次、三次分配的难度。
(三)在二次分配中注重发挥政府收入与支出政策的调节作用
二次分配主要是指政府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方式在不同收入主体之间进行收入、财富的再分配,与初次分配不同在于,一是初次分配重视市场效率、依赖市场调节,二次分配主要依靠政府调节;二是初次分配主要体现在生产环节,二次分配主要体系在分配等非生产环节,做好二次、三次分配会对生产环节产生积极影响。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缩小贫富的主要手段在二次分配,特别是芬兰等国家的基尼系数在二次分配前位于0.5附近,远超国际公认的0.4的红线,经过税收和转移支付分配后,基尼系数回落至0.3以下,可见二次分配对基尼系数的影响在绝对值上可达0.2以上。
二次分配中,需要发挥好政府在收入与支出政策的调节作用。在财政收入领域建立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扩大财政收入来源。从具体税种来看,随着共同富裕的不断推进,我国在二次分配税收领域的政策可沿着所得税、财产税两条主线进行,前者主要针对增量财富增税、后者针对存量财富增税。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对高收入群体征收累进税、财产税主要针对多套房产、有价证券、遗产等征税,以上税收措施通过对高收入和高净值家庭和个人征税可以有效促进公平分配。在财政支出领域,2020年我国政府支出在GDP中占比约为36.9%,低于芬兰等国家50%的平均占比,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从分配公平角度看,增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深化医疗、教育、住房等福利制度,坚持做好跨区域的转移支付等手段对于推进共同富裕极为重要。
(四)依靠道德约束发挥三次分配对初次、二次分配的补充作用
“第三次分配”是我国的一个较为本土化的经济学概念,最早由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在市场分配和政府分配之后,第三次分配是存在的,这就是在道德力量影响下的收入分配。第三次分配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说对公益事业的捐献,这既不属于市场的分配,也不属于政府的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13]。因此,根据定义,三次分配主要依靠公共道德约束,对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发挥补充作用。
在推进三次分配中需要依靠税收体系的激励配合。西方国家虽然无三次分配的经济学概念,但是其慈善产业较为发达,主要原因在于多数西方国家通过税收体系的配合对慈善行为予以激励,如美国个人捐款在计算税基时可抵扣年度个人收入的60%,英国个人捐款可在税收时抵消最多35%的年度个人收入,日本规定企业捐款可在税前全额扣除,日本的个人捐款者捐款超过1万日元的部分可进行税前抵扣。我国慈善捐款也具有抵税功能,但抵税力度不及海外,因此,我国推进三次分配,可进一步扩大抵税额度,不断引导富裕阶层将存量财富向低收入阶层进行转移,从而达到公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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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籍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