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乡村建设背景下农民法治意识提升的实证研究

2022-04-30 19:00孟俊涛朱振辉
重庆行政 2022年2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普法村民

孟俊涛 朱振辉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振兴乡村法治,一条重要的路径就是构建乡村法治文化,提升村民法治思维,培育法治村民。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引入农民广泛参与,让农民分享法治建设成果。笔者着眼于乡村振兴和法治乡村建设的时代背景,以农民法治意识为研究对象,运用问卷调查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对农民法治意识进行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调查基本情况

安徽省阜阳市位于黄淮海平原南端和安徽省西北部。笔者选取颇具平原地区特色的D县N村进行农民法治意识的调查。N村已完成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集体土地总面积为6413.55亩,集体资产总额达213.73万元。N村总人口4153人,其中,党员114名、村“两委”干部7名、乡村振兴专职人员3名。另外,N村现有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队员3名、法律顾问1名、包片民警1名。此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和入户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共发放问卷200份 ,回收191份,有效问卷185 份。入户访谈农民共78人。调查着重从维权意识、纠纷解决方式、证据意识、信用意识、普法需求及对村规民约的认识等方面考察农民的法治意识。从年龄结构上看,问卷调查对象中18岁以下占3%,18~40岁占45%,41~60岁占36%,61岁以上占16%。从政治面貌来看,问卷调查对象中党员占28%,共青团员占20%,群众占52%。

二、调查分析

(一)农民的维权意识和纠纷解决方式

1.农民的维权意识

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37%的农民选择“向有关部门反映”,36%的农民选择“私下解决”,21%的农民选择“向法院起诉”,6%的农民选择“放弃维权”。其中,“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向法院起诉”属于公力救济途径,选择该两项者占比58%。可见,大多数农民权益受损时愿意通过官方渠道维权。但还有为数不少的农民选择私力救济,希望借助人情关系或者民间力量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笔者访谈部分农户得知,少数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不了解公力救济程序,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最终只有不了了之。农民对于法律的知识掌握较少,容易形成既定的行为规范,缺乏利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2]。也有部分接受访谈的农民表示,是否放弃维权主要取决于自身权益受侵害的程度。

2.农民的纠纷解决方式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与别人发生了纠纷时,55%的农民会选择“村委会调解”,21%的农民选择“司法所调解”,13%的农民选择“向法院起诉”,11%的人选择“找德高望重的中间人调解”。这一结果与笔者入户访谈了解的情况基本一致。农村是熟人社会,在经济社会关系的调整上,民间规范发挥着首要作用。农民普遍存在传统的厌讼心理,遇到纠纷时,不愿轻易与他人对簿公堂。大部分农民比较尊重和信赖村委会的权威性,认为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首先应当由村委会调解,其次才找司法所调解。由于诉讼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高,且诉讼过程繁琐,综合各种利益的考虑,农民更倾向于“协商解决”。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符合“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的乡村社会治理目标要求。事实证明,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是符合群众利益、社会成本低、社会效果好的一种基层工作方式。

(二)农民的证据意识和信用意识

1.农民的证据意识

针对“在土地流转中,合同是否具有证明作用?”99%的问卷调查对象认为“有证明作用”,只有1%的问卷调查对象认为“没有证明作用”。但在入户访谈过程中,多数流转土地的农民表示未见过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或者不记得是否签订过土地流转合同。由问卷调查情况和入户访谈结果的差异可见,农民普遍具有一定的证据意识,能够认识到土地流转合同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但实践中多数农民欠缺掌握证据或者获取证据的能力,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问题缺乏清晰认识,甚至不能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土地流转是一种具有法治属性的市场经济活动。只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并且引导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流转收益,土地流转真正融入市场经济体系,才能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和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从而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的土地要素支撑。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流转合同承载的是广大农民生活富裕的梦想,应尽力消除因土地流转合同履行不到位而造成的矛盾隐患,避免土地流转纠纷演变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病根子”。

2.农民的信用意识

对于“亲友借钱,是否需要写借条?”77%的问卷调查对象认为“需要”,9%的问卷调查对象认为“不需要”,14%的问卷调查对象表示“从没想过写借条”。这一结果与笔者入户访谈掌握的情况有一定差别。实地走访调研中,农民普遍表示,如果亲戚熟人之间关系融洽的话,要求写借条会使双方都感到尴尬。在农村经济交往实践中,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和信任可以直接转化为信用担保。一般而言,信用额度同感情关系的亲近程度成正比。但如果是经过中间人介绍借钱的,一般需要写借条,有时还要求中间人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署名。该问题调查结果表明,多数农民虽然具备信用意识,但实际发生借贷关系时,考量因素主要是人情、面子和关系。在绝大多数农民看来,借贷双方的关系比借条更具有信赖担保效力。这是农村特定的文化传统、地理环境、人文风情所造就的一种基于人情的信用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农民的信用意识状况能够反映出乡村社会的公共道德水准和文明程度。

(三)农民的普法需求

针对“哪种普法方式效果最好?”46%的问卷调查对象选择“普法讲座”,43%的问卷调查对象选择“法律明白人”,11%的问卷调查对象选择“媒体宣传”。部分访谈对象认为,普法讲座的宣传效果取决于宣讲方式与农民的期待能否吻合。接地气、通俗易懂的法治宣传方式,更容易为农民理解和接受。农民对于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有较高的要求和期望。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法律明白人”的宣传效果也受到不少农民的认可。但是,一些访谈对象认为,当前“法律明白人”自身的法律知识体系还不夠丰富,法律素养还有待提高,法治思维还需要培育。更多的农民倾向于相信权威的普法讲座,愿意接受律师、公检法司工作人员和法学专家学者的专业讲解。法律专业人员的普法宣传能够帮助农民更加精准地理解法律原义,最大限度减少农民对法律问题的错误认识,有利于农民积累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此外,媒体法治宣传报道也是农民学法的一条重要途径。诸如今日说法、法治在线、普法栏目剧、法律讲堂之类的法治节目,在农民中广受好评和欢迎。这种普法宣传方式受众范围广、社会影响面大、形象生动、艺术性较强,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法治宣传方式。

(四)农民对村规民约的认识

对于“村规民约是否有用?”84%的问卷调查对象选择“是”,16%的问卷调查对象选择“否”。大部分农民比较看重约定俗成的民间规范。村规民约是村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既是传统美德、优良文化习俗的传承和发扬,又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农村的本土化吸收,具有较强的道德强制性和行为约束力。法律文明需要同道德文明更好地融合,才能扎根农村社会。例如,阜阳农村地区广泛开展的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培育了诚实守信、遵约守法的社会风尚,显著增强了农民的文明理念和规则意识。村规民约应当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发挥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将法律精神与道德习俗有机融合,以潜移默化的方式促进农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少数农民认为村规民约没有用,主要是基于村规民约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事实。笔者认为,村规民约对于多数村民具有实际的适用性。事实上,绝大部分农民较为看重外界对自己的看法。社会舆论的负面评价往往能把一个人的精神压垮。这种作用不是以外在强制力为后盾的,而是以人们内心普遍存在的道德信条和社会文明共识为基础的。随着自媒体的普及和普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农民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案率呈下降趋势。值得注意的是,触犯法律的前奏往往是先做一些违背公序良俗和人伦道德的事,因此,做好心理疏导、道德宣教和事前防范,对于预防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发挥法治对德治的促进和保障功能,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村规民约是由农民集体自觉形成的道德共识和行为准则。为了获得遵守规则的好评,绝大多数农民愿意接受村规民约的指引和规范。

三、增强农民法治意识的实践路径

法治意识由平等公正观、权利意识、民主参与意识、法律权威意识和法律素养组成,是法治社会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直接影响着法治建设的成效。农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和增强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尊重客观规律。在长期的民主政治实践和法治宣传教育中,农民的公民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等法治意识的重要方面必然能够得到强化。

(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大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力度,提升村级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和服务能力。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引导农村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正确导向,实行反向惩戒,及时清退农村不合格党员。实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对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根据需要,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就村集体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保障村民享有对村集体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建立诉求反映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推动村务信息规范有效公开。在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民之间构建公平合理的对话机制,明确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选举,村党组织的权力来源于全体党员或者上级党组织赋予。实现能人治村法治化,推动能人治村模式向新时代乡村治理法治化转型,满足乡村振兴的新需求。

(二)提升村民自治法治化程度

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将村民自治纳入法治轨道。切实保障村民直接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村民搭建自治平台,拓展多元自治主体和自治空间,实现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社会组织共商共治共享,实现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法治精神,培育乡村法治文化,增强村民法治意识,引导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积极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包括村干部在内的广大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为发展村民自治培养合格的主体。整合碎片化“小微”权力,建立村级组织服务事项清单和失职责任清单,做到“小微”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确保村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照单行权、权责一致,从源头堵塞“小微”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漏洞。

(三)培育善治文化和文明乡风

创新搭建新乡贤工作平台,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有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积极组织新乡贤在村、组开展宣传活动,以自身的丰富阅历、人生感悟和生动事例,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崇德尊法。挖掘社会中的道德力量,增强乡村发展的软实力。发挥村规民约教化约束作用,以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和村规民约为抓手,倡导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将村规民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斷增强村民对集体的责任感和认同感,塑造新型乡村德治秩序,树立乡土文化自信,实现乡村善治。

(四)强化执法司法的普法效应

普法方式的创新对于有效提升法律在乡村社会的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每一次执法活动都是一堂普法课。农村法治宣传应注重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向农民普及法律常识和维权的法律程序,确保农民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因不懂法而放弃维权。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们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推进农业领域综合执法改革,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规范的执法活动引导农民尊法、守法。严格规范农村市场流通,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加大农村食品药品和其他产品质量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民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让假货在农村无处可藏。

基于司法实务的群众性、实践性和社会性,司法活动应当联系社会生活实际,走好群众路线。案例阐释、巡回审判、法治文艺等方式能够将法治精神传播到农民中,增强乡村普法效果。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此外,还要加大基层法庭公开审判力度,引导农民参与旁听等活动,教育农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设置流动法庭、巡回法庭,定期下乡审判,可以让农民在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中领悟司法的力量、法律的魅力和法治的精神,在辨法析理中增强司法裁决的说服力,将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深深植入农民的思维中。

(五)促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是由政府主导、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城乡法律服务一体化。构建并完善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县乡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村法律顾问、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等相互配合、协同发力的法律服务体系。改进村法律顾问工作方式和考核机制。村法律顾问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协同村“两委”在村举办一次法治宣传活动,广泛引入村民参与,重点普及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常识,提升村干部和村民法律素养、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整合资源建立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平台。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搭建智慧法律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法律服务联动机制。例如,阜阳市下辖的界首市推行的“智慧司法”,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基层群众参与法治建设、学习法律知识提供了便捷的渠道,这也是界首市获得安徽省第一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市、区)称号的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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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俊涛,中共安徽省阜阳市委党校讲师

朱振辉,中共安徽省阜阳市委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刘小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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