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背景下著作权益保护的法律回应

2022-04-29 10:55:15胡梦丽王莹
理论观察 2022年12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合理使用元宇宙

胡梦丽 王莹

摘 要:元宇宙具有技术性、沉浸性、开放性特征,元宇宙中必然会产生的大量用户生成内容,引发二次创作、多人创作、跨越虚实创作等问题,使得元宇宙中传统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存在脱法风险。通过利益平衡理论与转换性使用理论,提出借助回应型法构建合宜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以对元宇宙对客观正确认识为基础,具体从法治体系、许可制度、平台规则、数字化建设四个方面构建多维度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为元宇宙的发展提供智识。

关键词:元宇宙;著作权;UGC;回应型法;利益平衡;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2)12 — 0073 — 05

一、引言

“元宇宙”(Metaverse)作为新近引发关注的社会热点,激起了人类对智能化与数据化社会的无限向往。元宇宙是基于相关技术发展而人为制作出的虚实相融的数字空间,允许所有用户进行内容创作和编辑,进而实现人类生存维度和感官维度的拓展。目前,对于跨越虚拟与现实世界的“元宇宙”,持消极态度者认为,“元宇宙”不过是把已有的技术进行包装,以“幻境”引导人们对未来的想象。[1]持积极态度者认为,“元宇宙”是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通过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融合塑造未来数智世界具有现实可能性。[2]元宇宙在赋能升级传统互联网平台,促进全民共创的同时,也会对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构成挑战。毋庸讳言,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无法对新兴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前瞻性回应,我国著作权立法建设、司法应对、许可制度与平台规则上,均缺乏回应数字技术新前沿对现有法律秩序冲击的对策。有鉴于目前元宇宙仍处于社会认知的建立期,距离真正实现“平行虚拟世界”依然任重道远,过于具体的措施难以取得合宜的规制效果。“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以数字化助推城乡发展和治理模式创新”,这为我们在新时代新阶段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指明了方向。[3]在此背景下,将数字化、社会治理创新等理念与元宇宙治理问题相结合,探讨“元宇宙”治理模式的构建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本文采用“回应型法”的治理理论予以阐释,在维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同时,强调以法的回应性达致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以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元宇宙的发展状况

(一)元宇宙的特性

1.技术性。元宇宙的构建以完备的底层技术为基础。例如数字孪生(Digital Twin)技术能够实现虚拟世界对现实世界的映射;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和云计算(Cloud Computing)能够协同完成元宇宙中的海量实时交互式内容处理;高速率、低延迟的5G提供能够支持元宇宙所需的网络环境;区块链技术(Blockchain)可以完善虚拟世界数字货币与经济体系。过去各类先进信息技术“各自为战”,元宇宙的出现始将各项先进技术纳入到宏大系统中。[4]紧密嵌套的数字技术使得信息传播效率更高、传播范围更广。

2.沉浸性。元宇宙的很多理念最初来源于游戏,2003年发布的开放式游戏《Second life》是游戏史上首个现象级的虚拟世界。游戏内的货币“Linden Dollar”已经和美元开通汇率,有的玩家甚至辞掉现实生活中的工作,在这个虚拟世界中从事全职工作。由此可见,沉浸感是元宇宙展现的主脉络。新冠肺炎疫情席卷下,人们不能随心所欲地来“说走就走”的旅行。恰逢其时的元宇宙将允许用户通过虚拟化身(Avatar)外化创造力、获得沉浸式的多维生命体验。但沉浸式体验并不是沉沦式生活,沉浸性和沉沦性的角力,应当受到伦理与法律的制约。[5]

3.开放性。不同于提前设置好任务的游戏,元宇宙必须保持其开放性,拒绝垄断,实现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数字世界中,海量开放资源可以被用于自主创造,包罗万象的元宇宙离不开大量用户生成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来丰富。[6]《Second life》中用户通过3D建模工具,在运行规则贴近真实生活的游戏世界自主创造出各种虚拟物品并对其享有产权。未来创造工具进一步简易化,用户生成内容门槛更低。作为当然的结论,在去中心化的元宇宙,UGC的生长空间急速膨胀与创作形式的多样发展将加剧治理难度。

(二)元宇宙的发展趋势

1.全民共创的生态系统。元宇宙与当下互联网平台相比,呈现出对UGC进行新阐释的可能性。原因在于,UGC之于如今的平台而言,更多的是区别于PGC(专业生成内容)的产业发展模式,然而未来元宇宙有望实现以共创性和共生性为特征的新社会秩序。[7]用户获取信息的途径愈来愈广,进行自主创作和二次创作所耗费的成本也会更加低廉。从“用户生成”到“全民共创”,为元宇宙维持永续性提供底层逻辑。同时,有利于构建一种分布式决策与分布式传播的新局面,实现从内生式到集中式的社会结构变革。[8]

2.完备的虚拟经济体系。元宇宙的交易主体是数字资产,表现形式可能包括虚拟货币、通证、数字作品等等。然而,目前元宇宙仍采用私人货币,数字资产和虚拟货币在各子宇宙中发行、流通的种类繁多。[9]近年来,中国对虚拟货币交易所发布了一些相当严格的交易禁令。鉴于中国对虚拟货币的强监管趋势,未来中国元宇宙采取更规整、官方的便于政策调控的虚拟货币的可能性更大,例如央行推出的“数字人民币”。[10]与此同时,通证经济实现元宇宙创作、确权、流通、交易的完整内外流通。[11]在数字作品上,NFT可以映射特定的资产,并将其转移至二级市场交易,提供确权、溯源的机制。未来,元宇宙将逐步完善虚拟经济体系、细化虚拟经济“元规则”,打造更活跃的创作者经济。

3.元企业、元城市与元社会化趋势。韩国NVIDIA公司总裁黄仁勋设想未来能够先在元宇宙虚拟工厂中完成设计、测试、优化,再把虚拟工厂得出的方案应用到实体工厂,从而建立一种虚实结合的智能又高效的“元企业”生产模式。[12]深圳市政府对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设高度重视,发展目标为:到2025年成为全球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和“数字中国”城市典范。可以预见,在技术发展的驱使之下,元宇宙的究极形态必定是完全以人为中心,具有高度文明性和交融性的的“元社会”形态。[13]

(三)元宇宙下UGC乱象

1.二次创作频发。元宇宙的去中心化属性、创造门槛的降低以及创作激励政策促使用户成为消费者的同时也是元宇宙内容的创造者。然而以UGC为主的内容繁荣所引发的二次创作问题不容小觑。第一,元宇宙视域下获得想要的信息方便快捷,在已有数字作品的基础上,创作者迸发灵感进行重混(Remix)的现象纷至沓来。第二,与以职业作者身份存在的创作者相比,UGC的生产者不但数量庞大,而且UGC作品内容和形式在传播过程中易被不断改变。[5]鉴于此,二次创作激增必然会引发传播效率与私权保护的新一轮次对垒。

2.多人创作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在元宇宙视域下,合作的人数、创作载体不再受限,“多人创作”有发展为“公共创作”的趋势。传播成本的提高是私权保护的代价,于是有学者提出建立公共领域保留制度,呼吁立法者警惕资本借用技术中立之名,对元宇宙虚拟世界中的科技艺术等领域多度垄断。[14]公共性和私立性的紧张关系需要明确的公共领域边界以及利益平衡原则从中调和。

3.跨越虚实界面的创作问题。当现实世界与平行世界水乳相融,版权问题将跨越虚实的界面。以虚拟数字人的形象为例,人们通过虚拟自身进入到元宇宙,至于以什么形象进入,则可以通过“捏脸”的方式进行自主创作。“捏脸”是具有相当程度独创性的创作过程,人们通常都是通过自己对现实世界的既有认知来创造新事物,中国神话故事中的牛头马面就是把现实中的一些动物的某些部位拼接而成。在“捏脸”这个过程中,用户可能借用物理世界认识的人或者喜欢的明星身上的某些元素。那么,虚拟世界中对化身形象的创作可能会对他人现实世界中权益造成侵害,引发跨越虚实界面的侵权问题。

元宇宙的技术性、沉浸性、开放性等特征,孕育出适合UGC野蛮生长的土壤。在其全民共创、虚拟经济、元城市化发展趋势下,UGC二次创作、多人创作、跨越虚实界面创作等问题将给著作权传统保护模式带来挑战。

三、元宇宙著作权的回应性路径

在元宇宙全民共创与元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之下,著作权人权益价值与公共性利益价值是立法、司法、许可制度建设及UGC平台监督过程中无法逃避的价值选择。作为私权利的著作权具有天然的排他性[15],而元宇宙的建设比以往更需要“资源共享化”来繁荣文化、激发活力。两种价值存在的冲突是与生俱来的,需要在洞悉“科技发展-社会结构变革-法律治理回应”[16]此种治理逻辑前提下,通过“法律规范”+“科技伦理”的方式,探寻最适宜社会发展的新平衡点。

当数字技术的新形态——元宇宙出现,引发“自上而下”的社会结构向“自下而上”的变革,采用现有法律已无法适应,因此应援引回应型法理论能弥补法律规制空白、理顺各方主体的的利益需求。元宇宙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高级形态,仍然可以将元宇宙治理问题纳入法律与科技的框架中予以分析,故回应型法理论是解决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法治与社会问题的理想解决方案。第一,以回应理论构建必要的民主协商机制能平衡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第二,以回应理论构建综合治理体系适应社会发展。回应型理论指导下尤其注重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和能动性,主张摒弃形式主义、从“元社会”的客观需求中探索出回应诸多现实问题的合理化路径。

四、回应视角下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完善

(一)利益平衡理论

利益平衡是著作权制度建设与完善的基本指南,也是新技术环境下解决著作权问题的重要理念支持。耶林把法律视为“个人与社会之间确定的合作关系”,庞德则将法律所规范的利益分成三类,即个人利益(个人生活领域)、公共利益(政治社会生活领域)、社会利益(文明社会生活领域)。[16]庞德认为以上利益没有明确的优先级标准,在不同的时期优先考虑的利益不同。传统著作权理念以私权保护为主,对无形的智力成果予以价值确认,以便建立有序的市场秩序。个人利益领域的专有权呈扩张状发展使得公共领域和社会领域被限制。元宇宙社会应对这种失衡势态多加防范和调整。

利益的冲突性在元宇宙UGC领域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个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之争。用户作为元宇宙创新驱动力的主力军,在“创作资源”上被限制过多会降低元宇宙的活力与丰富度。第二,个人与平台的利益之争。与“真实世界”不同,元空间内的互动是由子宇宙平台所有者和参与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所决定的,市场力量可以通过用户许可协议或服务条款协议来打破公平。[17]鉴于此,从促进元宇宙发展的宏观政策角度看,对著作权人专有权的保护通过适宜的权利义务分配,在给予保护以激励创作的同时,应突破私权利对作品流动的限制、以满足元宇宙社会对作品高效利用的需求,将其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最大化。[14]

(二)合理使用之“转换性使用”

长期以来各国普遍通过合理使用来对著作权法所授予的专有权进行限制,在不违背著作权法设立目的的前提下,制造出必要的“呼吸空间”。我国著作权法虽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上采取开放式立法,但在合理使用制度上依然采取“权利限制与例外”的方式,并已明确列举出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18]即使附加了第13款“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在应对元宇宙UGC问题上仍然缺乏灵活性。因此,在UGC难以通过著作权法的文义解释适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从比较法视域引入美国版权法中的“转换性使用”概念来提供解决思路。

承前所述,元宇宙中的用户生成内容有二次创作、多人创作、跨越虚实创作等多种创作形式,目前高度数字技术化的创作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所规定的适当引用与少量复制。UGC在他人作品基础上增添新内容,可通过“转换性”来赋予行为合理性和合法性。转换性使用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内容性转换:对原作品的内在表达进行转换,从而达到效果。第二,目的性转换:使用目的与原作不同但并未改变作品同一性,通过新的使用目的来赋予原作新价值。[1]通过应用转换性使用理论,可助力元宇宙走出全民共创体系建设的成本困境。

五、回应视角下著作权保护的协同规制

(一)在法治体系上:立法与司法齐头并进

第一,在立法上,应区别外源规范和自生规范。目前最适宜的做法是在自由竞争的前提下,应采取先订规则而暂缓立法的方式。因为,基于先例和经验的法律具有先天的滞后性,没有先例在立法技术上就很难设立周到,也不能体现后现代社会的多元共治属性。由于当下元宇宙还处于发展的初级状态,暂不需要为元宇宙单独立法,后期根据社会层面的动态发展再做出适当调整即可。[19]调整时既要考虑到数字化对于当下社会格局、各方利益得失的影响,也要保证法律是在科学经验的总结和归纳的基础上得来的。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对客体和权能环节降低门槛、并在限制环节保持灵活来构建“宽进宽出”的框架结构,以发挥在界定信息产权上的优势。[6]笔者认为针对元宇宙著作权的特点,在新技术环境下宽进宽出架构能够在给予新作品类型最大保护的同时,做到维系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元宇宙发展与著作权利益保护之间的协调规整。

第二,在司法上,判例的价值不容忽视,类案中的普遍适用经验能够指导整个行业,甚至影响立法。在具体司法中,倘若对元宇宙采用灵活的著作权出入框架,法官在个案中就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去解决复杂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公正性和规整性难免令人担心。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裁判结果异化。首先,应根据具体案件严格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的自由是相对的受限的自由,要依法依证据做出实现实质正义的判决。其次,加强法官素质培养。法官作为能动主体,裁量过程会受到其主观意识的影响,通过职业道德教育、法学理论等学科知识的学习,最大程度去除非理性因素对裁判的影响。[20]最后,加強司法工作数字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的便捷性、智能性,搭建信息化司法平台,把数字化技术应用在司法的全过程中。

(二)在许可制度上:默示许可制度和在先许可模式的可借鉴性

目前我国著作权采取的法定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用户生成内容的创作与传播,普遍存在的“许可优先”的传统著作权观念期翼他人对著作权作品的所有使用都要事先获得授权。[21]然而在高传播、快流通的元宇宙,“许可效率”成为优先价值取向,“未经授权即侵权”不利于效率价值的实现。默示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不表态即视为通过“默认行为”同意授权、使用人支付相应报酬的非明示许可方式。元宇宙在Web2.0的基础上显著提升了信息传播的效率,默示许可能赋予权利人在元宇宙上自主进行声明授权的权力,若不加以声明则视为对他人利用作品的行为不排斥,他人利用作品后给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报酬。如此一来,作为许可主体自治和强制性许可之间的折中选择[22],默示许可制度可解决元宇宙海量作品授权难题,提高许可效率,打造全民共创时代尊重版权的元社会风气。

在先许可模式起源于Youtube,早期Youtube因大量用户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遭到频繁起诉。为避免巨额侵权赔偿,Youtube事先与版权方签订授权合作协议,将预先取得的授权放入素材库鼓励用户进行创新和二次利用,“先许可后使用”的模式有效地减小UGC侵权风险。[23]用户生成内容作为著作权领域的顽疾,为避免元宇宙时代UGC乱象频发,对其侵权风险的管控应当努力进行合规探索。在元宇宙、各子宇宙、各平台,通过预先取得版权的方式建立对用户开放的素材库、以激励用户创造、维持平台活力。

(三)在平台规则上:设立相关规则积极发挥能动力

虚拟世界扩大至元宇宙规模,将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和复杂关系。在著作权领域,UGC平台应在合法合规得前提下,积极履行应有义务。第一,平台应建立著作权保护专项风险控制规则,对涉及“盗版”“高仿”等关键词采取过滤机制。[24]第二,平台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平台上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关措施。第三,平台应设立指导、激励规则,对大量的创作者进行培训指导,使其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和平台相关著作权规则,同时对创作者进行必要的保护和激励。在元宇宙初期,通过规则先行的方式,发挥平台规则的能动力,打造以共生性、共创性为核心的良性发展的元宇宙平台。

(四)在数字化技术上:区块链、NFT助力元宇宙版权保护

应用好数字化技术对元宇宙的版权保护能起到删繁就简、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在确保元宇宙用户数字内容完整和安全方面,区块链是个很有前途的解决方案。[25]去中心化的链式结构能够确保数字内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第二,在作品的登记确权方面,可运用区块链的时间戳加密技术对数字版权保存及公证,来解决版权登记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于区块链存证都持积极态度。第三,在作品的流通与运营方面,NFT(非同质化代币)具有独一无二、无法复制、无法拆分的特性,能够记录和交易一些数字资产。目前NFT主要被应用于艺术领域的数字藏品,元宇宙为NFT提供了更丰富的应用场景。除此之外,还有诸多数字化技术能够助力元宇宙的版权认证、确权、追责。

六、结语

时至今日,元宇宙的所有理念和应用都只是雏形,但可以预见到,随着科技和交互技术的不断进步,元宇宙很可能会大大延伸人们的生存体验空间。因此,保持审慎乐观的态度,将其置于科技伦理和法律的框架之内,把元宇宙技术规则体系纳入到由法律、伦理所构建的社会规则体系中。就元宇宙的知识产权问题而言,其著作权领域的难点就是复杂的UGC问题,著作权保护体系之宏观建设是比解决具体侵权个案更深切的命题,而对元宇宙这种新事物本身的认识是对元宇宙著作权领域进行相关规制的前提。面对新技术环境引发的新问题需要新思路来把复杂的问题刨析、解决,在深入理解元宇宙是什么、元宇宙的发展趋势后,通过回应型法治理论探寻出路,调和各方利益主体的需求,为已有和将有的元宇宙著作权问题提供解决的新思路。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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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庆海〕

收稿日期:2022 — 12 — 03

基金项目:202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信用地方立法精细化问题研究——以15部地方性法规为考察对象”(项目号21YJC820023)。

作者简介:胡梦丽(1998—),辽宁大连人,硕士研究生,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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