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背景下袭警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2022-04-21 23:51:09石艺高湘陈宇涵林袁宇何泽军
国际商业技术 2022年4期
关键词:对比研究

石艺 高湘 陈宇涵 林袁宇 何泽军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将袭警罪单独成罪。袭警罪单独成罪后,在司法实施上的理解与适用值得分析探讨,其中,对袭警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分、袭警罪单独成罪后相比之前立法目的的实现效果等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袭警罪;司法实施;对比研究

袭警罪的确立,反映了近年来袭警事件的频频发生,服务人民的警察却成了许多人打击报复的对象,专家认为是缺少独立罪名针对这一现象,是立法的滞后造成了袭警人士的猖獗。于是,在多方努力商议下,袭警罪成立,广大人民警察的权益受到保护,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提升了他们的安全感,就会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单独设立袭警罪的规定,完全符合社会形势需要、警察职业特点,有利于树立警察执法权威、维护社会公正,应该全面理解并严格依法适用。

与此同时,袭警罪的设立也引起了众多质疑声。我国刑法已对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设立妨害公务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来就包括人民警察。倘若再单独设“袭警罪”,可能造成法律上的重复设计,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此外,袭警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袭警罪单独成罪前和单独成罪后的不同之处等,都成为了“袭警罪”设立后的疑难问题,值得我们研究探讨。

一、设立袭警罪的原因

据公安部官网数据统计,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经查处的袭警、侵警案件以及受侵害警察人数增长迅速。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361名警察因公牺牲,6234名警察负伤;2018年,共有303名警察和141名辅警因公牺牲,1.2万余名警察和辅警负伤;2019年,全国共有280名警察、147名辅警因公牺牲,6211名公安警察、5699名辅警负伤。近年来,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对公安民警人身安全造成严重侵害,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还严重干扰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使命。

警察基本的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而社会治安稳定又是群众安居乐业的基础。警察在依法履行公务时,其个人的生命健康权经常会受到威胁,而由于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的保护,这种威胁的程度又会进一步加深,当警察的人身安全都难以保障的时候,社会治安又该如何保障?因此,袭警罪的设立是正确且必要的。

二、袭警罪的界定门槛

1.袭警罪的罪与非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77 条第 5 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法条的文义来看,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即构成袭警罪。但基于警察职务行为的特殊性,人民警察在依法行使职务时免不了采用强制手段,相应地,如果此时行为人使用类似于谩骂、争吵、拉扯等手段试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发生一般的肢体对抗冲突、实施单纯的推搡等类似轻微暴力行为,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若是影响轻微,可不构成犯罪。

2.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分

首先,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法条。行为不构成袭警罪的,仍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例如,行为人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但达不到袭警罪所要求的“暴力袭击”的程度时,如果符合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方法”,仍然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是将“暴力袭击”人民警察行为单独进行处罚的规定,所以,严格来说,这个罪名应称为“暴力袭警罪”。

3.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主观目的不同。袭警罪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应是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妨害执法权的故意,针对的是警察的执法权而非人身权。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主观目的就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针对的是人身权。所以,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袭击人民警察造成轻微伤,干扰了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活动,但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可直接适用袭警罪的规定。但若在暴力袭击导致人民警察轻伤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三、袭警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1.袭警罪中“人民警察”的范围

袭警罪中的“人民警察”一般不宜扩大为辅警,但在具体情况也应具体分析。例如,在民警和辅警共同执法的现场,辅警的行为是依附于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的,二者是一体的。此时,不应将辅警排除在袭警罪范围之外,若只是根据身份职位区别对待,将会导致罪刑的不平衡。暴力襲警行为虽然表面上针对的是警察的人身,但定罪的实质是对行为人妨害警察执法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所以,当其依附于警察实施执法行为时,就应当对两种不同身份的人进行同一的、整体性的评价。

2.“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第一,必须要符合人民警察的职务权限,既不能超出具体的职务权限去执法,也不能超出权限范围进行转授权。其次,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程序。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同时兼顾执法的形式规范和实质规范。不能仅守和偏颇其中之一。最后,“过度执法”与“瑕疵执法”本质是不同的,考虑到执法现场复杂的情况,“瑕疵执法”只是形式上可能不尽完美,但这是情有可原的。但相反“过度执法”已经背离了法律规范,违背了初衷,这无法原谅。

3.“暴力”的认定

(1)必须是硬暴力,不包括暴力相威胁

《指导意见》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因此,关于“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情形,必须超出暴力威胁,达到对“民警人身攻击”的的效果,而不是只要“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的,就构成暴力袭击。

必须是暴力袭击,而不是暴力阻碍

暴力袭击人民警察,一是主动攻击性,二是以人民警察为目标。因此,即使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但为使用暴力主动攻击人民警察的就不能认定为暴力袭警。又或者,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是出于自卫而并非是主动攻击也不能认定为暴力袭警。

(3)暴力必须到达一定程度

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袭警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给予治安处罚,说明袭警行为要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入罪。

4.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认定与适用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法定刑升格至 3 到 7 年有期徒刑。这其中期限的划分就需要具体情景具体分析,即结合具体案件中使用的工具对民警造成的现实危险来判断行为是否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例如,对使用管制刀具的认定限制就应当比使用枪支更为明显。首先是管制刀具和枪支相比,其危险性和爆发力都较低。其次,在我国管制刀具的获取难度较枪支更低,再次是从刑法相关规定来看,我国对于枪支的管理更为严格。因此,利用管制刀具危害警察人身的危险性一般来说比利用枪支的危险性较低。所以,司法实务一定要结合具体危险情形、暴力袭击的手段,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作出合理的判断,重点关注对行为人行为时造成的危险程度的把握,使得上述三项罪状在犯罪圈的划定上实现平衡。

四、袭警罪的实践应用

首当其冲的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明确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警察执法记录仪,并且视频可以作为适用袭警罪的重要证据。同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优化执法环境。要使群众明白,任何拒绝、阻碍、威胁、暴力抗法袭警等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双管齐下,让执法环境清明。

五、结语

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在一程定度上代表着我国法律的权威。如今,通过立法形式将暴力袭击警察行为单独列罪,有助于遏制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多发趋势。国家安全的基础是政治安全,设立袭警罪有利于明确区别袭警行为与普通的妨碍公务行为,增加袭警行为的违法成本,威慑违法犯罪分子,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S1):271-285.

[2]楊金彪.暴力袭警行为的体系地位、规范含义及司法适用[J].北方法学,2018,12(02):89-102.

[3]李永升,安军宇.暴力袭警行为法律性质与内涵的教义解读[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37(01):124-133.

作者简介:

石艺(2001-),女,汉族,江苏南通人,江苏警官学院本科在读,侦查学方向。

基金项目:

本文系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江苏警官学院大学生创新项目“《刑法修正案十一》背景下袭警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ZC20211032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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