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法律思考

2022-03-22 08:12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人行横道甲壳虫斑马线

李 铭

(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江苏 南通 226001)

近期,笔者接触了一起小轿车不礼让行人的行政案件,使我对机动车在斑马线不礼让这一违法行为有了新的认识和全面的理解。我们认为,类似案例必须从事实和法律两个维度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重新厘清、界定,勘划出法律边界、明晰违法情形,尤其要审慎对待例外情况和特殊情形的审查和排除工作。

一、从一例不礼让行人案件入手,分析解构其法律构成要件

NT 市交警支队S 大队依据道路监控设施采集了三张照片(参见图1)(系图中的左上图、右上图和左下图三张),认定牌号为苏F26XXX 的甲壳虫轿车于2022 年8 月10 日8 时24 分途径NT 市通宁大道南556 米人行道有不停车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遂对该车做出了罚款50 元,记3 分的行政处罚。事后,经仔细研究、审慎分析上述三张照片,不难发现案发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细节疑点和值得商榷的地方。我们认为,本案在事实认定上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图1 道路监控设备设施采集截图

(一)客观上存在无法观察到行人的特殊情形,欠缺不让行的主观过错

该路段是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由北向南,有三股机动车道的交叉路口。甲壳虫轿车处于中间车道内正常下坡行驶状态,遇到前方斑马线正减速通过(按照规定,时速未超过30 公里/小时)。此时,由于最左侧机动车道内停有一辆SUV 轿车,该车车身(约高1.65 至1.7 米)略高于甲壳虫轿车(约高1.5米)。左上图中的女子从道路东侧,由东向西正准备从路中间人行横道徒步通过。正是这辆SUV 轿车的存在,客观上明显遮挡住了甲壳虫轿车正常行进过程中的观察视野,使得驾驶人无法观察到此时SUV 轿车前方有人即将准备穿过人行横道这一紧急情况。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时甲壳虫轿车不是如左上图所示之静止状态,停止在人行横道前等待通行,而是正常下坡行驶中遇到斑马线已经在逐渐减速的过程之中。我们认为,上述作为处罚依据的三张照片仅记录了相对静止状态下的道路通行情况,而非一个完整、连贯的案发过程。这是数据采集环节在制度设计上不容置疑、无法回避的瑕疵、缺失和疏漏。后台照片抓取审核人员也仅是通过高空监控视角出发,完全未有考虑到相对人所处的具体场域和正常人视野之所限。西方有条著名的法谚叫“法律不强人所难”,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谚语表述,通俗理解就是“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如左上图所示,甲壳虫轿车在人行道停车线时,女子刚刚迈开右脚还未踩到东侧人行横道的第一格实线,显然,这时她并没有发现甲壳虫轿车的存在。因同样的原因被SUV 轿车遮挡住了视线,客观上她看不到也不可能看到甲壳虫轿车,除非是头顶上的道路交通监控设施(如视频监控、摄像头等)。正因为SUV 轿车的遮挡,受视野所限,女子和甲壳虫轿车驾驶人主观上均产生了同样的误判。女子认为,机动车车道左侧第一股车道内SUV 轿车停了,另外两股车道内前方没有来车,自己可以安全通过,而甲壳虫轿车驾驶人亦觉得前方没有行人和异常情况,可以在时速不超过30公里/小时的车速下减速通过。

因此,我们认为,在非现场处理程序中,作为处理不礼让行人这一违法行为的证据,不能也不应该仅仅端赖和局限于三张静态的照片,而应是一段动态、连贯、完整的视频资料。唯如此,才能客观真实、精准无误的反映、再现和还原当时现场的具体情况和诸多细节疑点。在警务实践中,应杜绝从视频监控里掐头去尾、恣意截取的图片作为执法依据,搞一刀切、机械执法。习近平总书记曾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中,正是物体挡住了视线而无法发现的特殊原因,遂印证了甲壳虫轿车驾驶人主观方面不存在故意不礼让行人的过错。

(二)紧急制动需要起码的反应时间,客观上不存在不礼让的行为

有学者曾就城市道路环境中驾驶人的应激感知制动反应时间做过专题研究,得出了计算公式lgy=2.426-0.026lgx1+0.045lgx2+0.151lgx3。其中y 为感知制动反应时间,x1 为年龄,x2 为驾驶经验,x3为车速。以驾驶人年龄、驾驶经验和车速为自变量的预测模型能够对驾驶人的应激感知制动时间进行准确的预测。[1]这是科学领域的计算方程。通俗的讲,一般而言正常人的制动反应时间是0.4 到1秒(T=T1+T2)。即从刚刚意识到有人(行人),从意识到反应(T1),准备采取紧急制动的方式刹车(T2),此时车辆仍然会在惯性的作用下向前行进一定的距离。在车速30 公里每小时的情况下,行驶距离为8.3 米/秒,而这段制动刹车距离从甲壳虫轿车驾驶人能做出反应开始也远不止于人行横道前(来车方向北侧)约一个车身4 至5 米的长度。甲壳虫轿车车长4.2 米,正常反应制动时间也已是两个车身的距离了。如右上图所示,该女子左脚迈出第二步,刚刚踩上东侧人行横道的第二根实线时,甲壳虫轿车全车车身已处于人行横道实线之上。此时,行人也才刚刚突然意识到行驶中甲壳虫轿车的存在,危险就在眼前。客观讲,此时甲壳虫轿车驾驶人尚未反应过来。如上文所述,未及时反应在时间上和实践中是有坚实的科学依据(计算公式)和充分的现场证据(三张照片里的目测距离)为佐证和支撑的。有鉴于此,左下图中的女子也才收住了脚步,步伐明显减缓放慢,才有了向右转头重新仔细观察的细微动作。而甲壳虫轿车此时已逐渐驶过该路口,半个车身已驶离人行横道实线。质言之,右上图反映出,甲壳虫轿车与女子同时处于斑马线上的平行位置,二者之间隔约有一个轿车车身4 至5 米的安全距离。这就说明,本案中的甲壳虫轿车不存在且不具备让行(礼让该女子)的客观条件和现实可能性。即在客观方面,甲壳虫轿车没有不礼让行人的行为。正因为本案中人(女子)车(甲壳虫轿车)没有时空交会的预期及可能,也就不存在人车路权冲突的现实语境和做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和必要。

我们通过互联网百度查询“人行道礼让行人怎么界定”(参见图2),图中第4 种情形[2]和本案的情况相吻合且高度一致。此时按常理,作为轿车(图中B 标识)驾驶人,可以依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之下通过人行横道。而SUV 轿车(图中A 标识)则必须停车礼让行人,否则该车就属违法。

图2 人行道礼让行人怎么界定

可见,本案中由于SUV 轿车遮挡了视线,女子过人行横道线的位置相对特殊,她刚刚越过路中线,沿人行横道线最北侧由东向西行进,一直处于右侧中间机动车道的视野盲区和观察死角。虽然她一共只走了两步半,历时约1.5 秒。甲壳虫轿车由北向南向前行进了约两个半车身距离大约11 至12 米的长度。客观讲,甲壳虫轿车在行进过程中,确实无法观察到人行横道有行人准备通过人行横道的具体情况。当发现时,车辆早已驶离人行横道范围和可以让行的区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而言,从意识危险到反应制动客观上也确实需要一定的反应和应变处置时间,无法也不可能在短短的1 至2 秒钟之内安全刹住车辆。

综上,由于缺乏主观过错加之没有客观上不礼让的违法行为,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该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甲壳虫轿车驾驶人属于人行道有不停车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此,应当依法撤销编号为32060414817XXXXX 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实践中对于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这一违法行为之所以存在争议,一方面是在学理上对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亟待明确、厘清,加之执法实践中执法标准不统一(不属于《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中的六种主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之一),取证形式单一(非现场处罚中仅仅依赖于三张抓拍的照片,缺乏动态、连贯、完整的视频监控资料),证明标准不高(因证据不充分,而导致案件主要事实不清)。因此,有必要统一规范、科学界定“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法律构成要件。笔者认为,“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违法主体是机动车驾驶人;第二,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第三,违法地点是在人行横道线附近路段和区域,主要包括行进车辆方向的人行横道线(斑马线)及其毗连延伸至连接来车方向狭小的区域和空间;第四,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是行人,即出行的人[3],警务实践中应当包括推着非机动车的行人(不包括骑行非机动车的人)和遛宠物的行人等;第五,违法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机动车和行人存在着物理空间上明显的时空交会的现实可能性(未减速)或既成事实(未礼让)。基于人行横道前机动车驾驶人具有礼让行人的法定义务[4],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礼让而不礼让行人,将会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述五个方面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值得一提的是,在非现场处罚中,相关违法数据采集路口应当同步安装车辆测速监控设施。因不礼让行为本身包括了两个不可或缺的连续阶段,一是车辆应当减速(后观察通过),二是车辆应当依法礼让而不礼让。目前,仅对不礼让行为进行处罚,而忽略了减速环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昌明,相信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会不断向纵深发展,对于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查处必将纳入《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或由其他执法细则加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法》对非现场处罚的新要求及其例外情形的处理

(一)《行政处罚法》修订后的新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41 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双重)审核。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对照法条,本案非现场处罚在处理过程中还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一,如何确保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制和技术审核落实到位?公安机关内设部门的职能划分和具体人员分工,属于内部行政。其中,技术和法制审核岗位的执法主体究竟是民警还是辅警?《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第31条规定,违法行为信息审核工作应当由交通警察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的监督下,按照证据要求核对违法事实、车辆特征、设备参数和交通信号等内容后,提交交通警察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审核通过。不符合证据要求的,审核不通过。新《行政处罚法》第58 条第2 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本案中,审核岗位的交警和警务辅助人员是否具备了相应岗位的资质要求?

第二,非现场处罚的行政相对人选择网上申辩(交通违法消除申请)能否收到预期效果?《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第75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提出。在实践中,行政相对人的网上申辩(通过12123 平台)等来的常常是格式化的简单回复,即不附任何具体答复理由的格式化拒绝(参见图3)。《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在本案及类似案件中,如果法制和技术审核环节不对个案中的特殊情形给予充分斟酌考量和整体权衡利弊,就很可能让当事人不得不再通过事后繁琐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同样的理由重提诉求。久而久之,势必将极大地消解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极大地破坏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图3 交通违法消除申请

针对上述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恰如余凌云教授所言:“随着自动化行政从抓拍记录到自助处理的延伸运用,有待解决或回应的现实问题依然不少。对于暂时无法通过技术更新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引入或明确更多的制度规范予以回应,并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交警非现场执法规范体系。”[5]我们认为,在顶层制度的设计和完善中,尤其不可忽视特殊情况和例外情形的应对、处置和排除工作。

(二)不礼让行人之特殊情况和例外情形

法学家霍姆斯留下了“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一著名格言。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执勤执法民警在工作中,不能简单套用条文、机械执法,必须依靠过往多年积累的执法经验谨慎对待每一起警情、案件。尤其应特别留意执法中按照法律规定和经验积累的相关注意义务,做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有原则、必有例外。绝不能麻木不仁、简单地搞所谓的“ 一刀切”——机械执法。[6]据此,我们应认真对待警务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17 年11 月15 日发布90 号指导案例“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在裁判要点中明确指出:“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行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7]有学者主张,贝汇丰案生效判决认为,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即强调动态连贯性,从证明标准的角度而言,显然一段视频所承载的信息量明显优于三张照片是不言而喻的),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它不仅发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 条第1款的规范内涵,也极大地影响了现实中机动车和行人在斑马线上相遇时的处理模式。根据“正在通过”的文义解释,对“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行为形态及其法律效果分析,需要补充三条适用规则:即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过程中的“自我保护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义务的履行具有主动性,机动车的主动让行义务应当采取严格主义的适用标准;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过程中,可以示意机动车先行通过,但“示意”需要具有明显的外观(即外在表现形式)且仅具有相对性。[8]这属于不礼让行人(为司法裁判所认可的)例外情形之一种,即行人通过明确行为的方式,明示放弃优先通行的权利。

本案则属于不礼让行人特殊情况的第二种,即对向机动车道来人,多股机动车右侧车道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谨慎通过。2017 年4 月公安部部署开展了“不礼让行人”行为的整治行动,通过依法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数据显示,2017 年因“不礼让行人”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8 %和9.3 %。[9]2018 年3 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深化科技应用,推广不礼让抓拍系统,试用闯红灯抓拍警示设备。同时,要求各地对所有路口路段进行全面排查,按照《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规范》(GA/T851-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等标准规范,合理增设行人过街设施,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优化交通信号灯。[10]为杜绝上述第二种特殊情况的发生。2021 年6 月,杭州交警将“斑马线礼让行人”升级为避免行车驾驶人视线被隔壁车道已停下让行的车辆遮挡,已陆续在全市609 个主要路口斑马线前设立禁停区,施划了5 米或9 米的黄色网格线,提醒车辆在让行时比以往距离斑马线更远的地方停下,不要驶入黄色网格标示的“禁止任何原因停车”区域。[11]杭州道路标线的完善,杜绝了司机视线被隔壁车道上的让行车辆所遮挡的可能,从而消除了潜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避免了此类违法行为的产生。

综上,不礼让行人的处罚其关键要义是:对于路口非机动车道方向来人,各个机动车道内车辆均需礼让,不得强行通过(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行通过);而机动车道方向来人,多股机动车右侧车道内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谨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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