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强, 祖永昶, 王 波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江苏无锡 214151)
行人在人行横道线上被机动车撞击致伤致死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场面惨烈,后果严重。为确保行人在人行横道线上的交通安全,国内多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安行业标准《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244—2015)的要求,在人行横道线位置前(后)设置“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违法行为抓拍电子设备”,对在人行横道线上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进行自动抓拍,并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和记分的处罚。
目前国内对行人过街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中国式过马路”行为中行人特征[2]、行为特性[3]和影响行人行为的行人过街距离[4]、过街绿灯时间[5]等的研究,对机动车和行人在人行横道线上的通行规则尚未进行详细分析。无论是机动车礼让行人,还是行人采用“中国式过马路”方式过街,从交通组织管理角度来说,应该尊重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骑车人和行人在内的所有交通参与者的通行路权,即其出行权、通行权、优先权和占用权[6]。礼让的前提是明确各自通行路权的划分,如“车让人”的前提必须是行人有通行优先权,而不是一种无原则、无秩序的让行。无原则的“礼让”会削弱通行路权的严肃性[7]。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3—2009)[8](以下简称“国标5768”)第4.9条规定:人行横道线为白色平行粗实线(又称斑马线),既标示一定条件下准许行人横穿道路的路径,又警示机动车驾驶人注意行人及非机动车过街;道路交叉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中无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应施划人行横道线;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指示标志。
由上可知,人行横道线是标示一定条件下准许行人横穿道路的路径的标线;人行横道线的作用是用于指示行人在此横穿道路,并警示机动车驾驶人注意行人及非机动车过街。
人行横道线定义中的“一定条件”是指什么?机动车和行人在人行横道线前的通行路权是如何划分的呢?首先,要明确人行横道线的设置位置和控制方式,然后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路权。
从道路通行空间而言,人行横道线设置位置一般分为设置在交叉路口和道路路段两种情况,控制方式分为信号灯控制和无信号灯控制两种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由上可知,《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和行人在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线时,都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如果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线时,机动车应当减速慢行,当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线时,应当停车避让;机动车在行经没有人行横道线的路段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而行人在没有人行横道线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针对人行横道线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的条件,《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9](以下简称“国标14886”)第5.6.1条(路口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条件)规定:在采用信号控制的路口,已施划人行横道线的,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行人与车辆交通流通行权冲突,可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国标14886”第4.11条(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和机动车信号灯设置的流量条件)规定:双向机动车车道达到或多于3条的路段上,双向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超过750PCU且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500人次时,或任意连续8 h的机动车平均小时流量超过670PCU且行人平均小时流量超过45人次时,已设置人行横道的,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由“国标14886”规定可知,人行横道线设置在路口时,如路口已设置了机动车信号灯,则应当设置行人信号灯。但从目前国内路口情况看,仍存在信号灯控制路口未设置行人信号灯的情况。
同时,由“国标14886”规定可知,人行横道线设置在路段时,当机动车流量和行人流量达到标准规定的数值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但从目前国内路段设置人行横道线的情况看,多数未设置行人信号灯和机动车信号灯。
综上情况,人行横道线所处位置及控制方式可分为以下5种情况:(1)人行横道线设置在信号灯控制路口,设有人行横道信号灯;(2)人行横道线设置在信号灯控制路口,未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3)人行横道线设置在无信号灯控制路口;(4)人行横道线设置在道路路段,设有人行横道信号灯及机动车信号灯;(5)人行横道线设置在道路路段,无信号灯。
对于(1)和(4)种情况,机动车、行人都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通行路权明确;对于(2)种情况,行人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指示通行,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在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线时,应当减速避让,让行人先行;对于(3)和(5)种情况,机动车应当提前减速、停车避让,行人应当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行人确认安全的情况是指行人在跨入人行横道前,通过判断认为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前无法安全停车(安全停车距离不足,或者直观地判断是机动车离人行横道线很近)时,应当停留在人行横道两端人行道上,让机动车先。
综上分析,可以得出人行横道线上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路权如下:
(1)在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线处,机动车和行人都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当机动车按照绿灯信号通行、遇到行人正在人行横道线上行走时,应当停车避让;
(2)在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线处,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而行人在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线处,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为加强人行横道线通行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行人过街安全性,公安部于2015年2月11日正式发布公安行业标准《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244—2015),并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人行横道线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和安装运行条件等。该标准的制定和出台,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技术角度整治机动车人行横道线不避让行人的陋习提供了具体、直接的法律依据。
对于车辆在人行横道线前不按规定避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目前国内多个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但是由前述分析可知,在当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框架下,设置在交叉路口的人行横道线和设置在路段但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线上,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路权是明确的;而设置在路段上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线上,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路权不是十分明确,此时,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线时,双方均不明确对方下一步的动作,行人对于能否通行、机动车驾驶人对于是否需要避让都存在疑惑,时常会出现在同一人行横道线处,有的机动车已停车,而相邻车道的机动车却不停车的情况,导致行人不知所措,甚至发生因视线遮挡避让不及的交通事故。
为保证机动车、行人在人行横道线处正确避让、安全通行,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范完善以下几项工作:
(1)按照“国标5768”的规定,在路段人行横道线周边规范设置人行横道线前的停车线、路段人行横道预告标识、注意行人警告标志、交通监控设备标志等;
(2)按照“国标14886”的规定,在满足设置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路段人行横道线处,规范设置机动车信号灯和行人信号灯;
(3)在人行横道线前30~50 m(根据城市道路设计、运行速度40~60 km/h)处、便于站在人行横道线两端的行人看到的位置,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便于机动车驾驶人看到)和告示标志(便于行人看到),作为行人判断是否能安全通行的标志:当机动车看到警告标志时,应当减速,并时刻准备停车避让正在人行横道线上通行的行人;当行人看到机动车未到达告示标志位置时,可以认为是安全的,能继续通行;当机动车已越过该告示标志位置时,行人就不能继续进入人行横道,应当站在原地不动,让机动车先行;
(4)加强对人行横道线上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让所有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正确理解人行横道线通行规则,培养机动车驾驶人树立文明礼让意识、行人树立安全通过人行横道线意识,共同营造交通安全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此,在人行横道线处,可以将下车推行通过人行横道线的非机动车骑车人视为行人,同样适用机动车避让行人和行人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人行横道线的通行规则。
人行横道线是行人过街的生命保护线,礼让人行横道线就是敬畏生命。然而,在不同情况的人行横道线前,只有明确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骑车人和行人的通行路权,才能确保作为交通弱者的行人的通行安全。因此,在提倡机动车礼让人行横道线的同时,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