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海浪 聂元昆
摘 要:品牌关系自20世纪90年代提出以来,一直是品牌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心理契约最初是研究雇员和雇主之间的非正式期望;随着跨学科研究的发展,心理契约逐渐被应用到经济管理、消费者行为和品牌关系研究等诸多领域。在对国内外基于心理契约维度对顾客与企业品牌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心理契约的内涵、学派和维度,深入分析了顾客与企业品牌的形成、测量和违背,并指出了现有研究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局限,最后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以期对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有所裨益。
关键词:心理契约;品牌关系;企业;顾客;心理契约违背
中图分类号:F2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2)07-0001-05
DOI:10.13939/j.cnki.zgsc.2022.07.001
1 前言
品牌,最初是作为一种产品或者一项服务的名称或标志,其主要目的是用来与竞争对手类似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分。品牌关系指的是顾客与品牌之间的态度关系及相互影响;自20世纪90年代提出以来,品牌关系一直是品牌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心理契约最初是用来研究组织中雇员和雇主之间所存在的非正式期望,之后随着跨学科研究的发展,逐渐被应用到经济管理、消费者行为、品牌关系等诸多研究领域。近年来,国内外诸多学者将心理契约引入顾客与企业品牌关系的研究中,围绕该专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
2 心理契约
心理契约(Psychological Contract)又称为心理合同,是一个社会心理学概念,其前身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心理学大师Mayo在“霍桑试验”中所提出的“人际关系理论”。1960年,美国著名组织心理学家克里斯·阿吉里斯(Chris Argyris)出版《理解组织行为》,在书中首次将心理契约从社会心理学领域引入管理学研究领域,将工厂雇员和工头之间所存在的非正式期望关系表述为“心理工作契约(Psychological Work Contract)”,被认为开创了管理学领域心理契约研究的先河。随后的60余年,国内外诸多学者围绕心理契约在管理学领域的运用,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然而,截至目前还没有一个被广大学者公认的关于心理契约的权威概念。
2.1 心理契约的主流学派及核心观点
根据所持观点的不同,心理契约研究形成了两大主要学派:一类是双方心理契约学派,又被称为古典学派;另一类是单方心理契约学派,也被称为卢梭学派。
2.1.1 双方心理契约学派(古典学派)
早期学者倾向于将心理契约看作是组织和个人之间所存在的隐形合同。由于较多的关注心理契约双方之间的互动关系,古典心理契约学派又被称为双方心理契约学派,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三个:一是“心理契约”古典学派鼻祖Levinson(1965)的定义,他主张将心理契约定义为存在于雇员和雇主关系中内隐的、不成文的相互期望的总和[1];二是美国心理学家Schein E H(1970)提出的关于“心理契约”的定义,他所理解的心理契约是一种“个人奉献与组织欲望获取之间及组织为个人期望”所提供的配合机制,包括两个维度:个体水平和组织水平[2];三是Kotter J P(1973)关于“心理契约”的定义,他主张将心理契约看作个人和组织之间所存在的一份内隐的协议。1980年美国著名管理学家Skein,1997年英国学者Her riot 和Pemberton等古典学派后继者对该定义做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由于这些学者都认为,心理契约从本质上讲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相互期望关系,是双方对彼此责任和义务的主观感受,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员工方对相互责任的感知;二是组织方对相互责任的感知”[3],因此又被称为双方心理契约学派。
2.1.2 单方心理契约学派(卢梭学派)
20世纪80年代开始,心理契约不再被看作双方同意或默认的结果,研究的重心转向了心理契约形成的个体层面,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们认为,心理契约实质上是“个体与组织之间进行互惠互换,建立联系的主观信念”,这一信念的基礎是“双方在交往中约定的或暗示的承诺”[4]。Rousseau(1989)将心理契约定义为在雇佣关系中雇佣双方对相互义务的理解;Robinson(1994)则认为心理契约是一种雇员对外显和内在的雇员贡献与组织诱因之间交换关系承诺、理解和感知的信念。Morrison 和Robinson(1997)对此概念作了进一步阐释,指出心理契约是建立在对承诺主观理解上的信念,是“一个雇员对其与组织之间的相互义务的一系列信念,这些信念建立在对承诺的主观理解的基础上,但并不一定被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所意识到”[5]。由于这些学者已经从雇员和雇佣组织双方的角度,转向了以雇员为主立场来研究心理契约,因此被称为单方心理契约学派。
从心理契约概念的演变来看,古典学派学者较注重心理契约的非外显性,在表达中较多使用了“内隐”“不成文”“非正式”“默许”“暗示”等词语;单方心理契约学派学者将研究重心转向心理契约形成的个体层面,更加注重心理契约的“主观信念”属性。虽然两个学派对心理契约研究的视角和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双方都承认心理契约是一种现实存在的主观信念和期望,与传统的契约、合同等明文约定的权力责任不同,对于更好地理解组织和个人的管理行为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释机制。
2.2 心理契约维度
对于心理契约的研究维度,学界目前有二维结构说和三维结构说两种主流观点。除此之外,还有少数学者提出了四维结构说,但没有得到学界广泛认可,故本文仅对主流的两种观点进行梳理阐释。
2.2.1 二维结构说
部分学者主张将心理契约划分为交易型心理契约和关系型心理契约两种主要类型。以Macneill R(1985)为代表,将心理契约划分为交易型心理契约(Transactional psychological contract)和关系型心理契约(Relational psychological contract)两种主要类型。Robinson、Karats 和Rousseau 等(1994)对心理契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了交易因子(Transactional factor)和关系因子(Relational factor)两个明显的影响因素。交易型心理契约是指以经济交换为基础形成的契约关系,主要由具体的、短期的、经济型的责任构成,体现为较多的有形性,契约双方的投入相对明确且有限;而关系型心理契约则是以社会情感交换为基础形成的契约关系,表现为广泛的、长期的、开放性的责任构成,体现出较多的无形性,只要双方不打破契约关系,彼此的投入和契约关系就会长期维持下去。Rousseau在交易-关系心理契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心理契约细化为交易型、过渡型、平衡型和关系型四种类型[6],也就是四维结构说,但其从本质上来说仍是对二维结构说的细化、丰富和发展。
2.2.2 三维结构说
部分学者主张将心理契约划分为三个维度,但是由于学科背景、文化理念等不同,不同学者对于三维度的内容理解也不完全相同。以Rousseau和 Tijorimala(1996)为代表的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心理契约除了交易型心理契约和关系型心理契约两个维度,还存在团队成员型心理契约维度。Lee和Tinslye(1999)通过对中国香港地区和美国工作团队的研究,将员工的心理契约概括为关系因素、交易因素和团队成员因素三个维度;Shapiro和Kessler(2000)通过因子分析法对雇主的9项责任进行分析后将其概括为交易责任、培训责任和关系责任三个维度;李原(2002)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心理契约包含规范型责任、人际型责任和发展型责任三个维度,并表示对于中国员工和组织间的心理契约而言,三维结构的阐释比二维结构或一维结构更具有说服力[7];李燚等(2006)通过定量研究和结构方差验证发现,组织对管理者的心理契约主要由三个维度组成,分别是:交易型心理契约、关系型心理契约和管理型心理契约[8]。
上述国内外关于心理契约维度的研究表明,关于心理契约维度的讨论,学界目前尚未有公认一致的结论,主流观点是二维结构说和三维结构说,但三维结构说内容又有很多不同的划分标准,因研究者和研究对象所处的国别、价值观、文化理念、学科背景等的不同而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性。
2.3 心理契约的研究领域
通过梳理相关研究文献发现:1997年以前,心理契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各类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和组织行为领域,对心理契约及其管理学意义的认识和研究都不够深入;1997年后,受社会交换理论互惠原则的影响,跨学科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心理契约也被引入更多涉及互惠交换的领域,心理契约理论和实践研究向更广泛的领域拓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
Blancero和Ellram(1997)通过对企业供应链的研究,发现在企业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心理契约存在相对固定的内容[9];Eddleston,Kiddler,Litzky(2002)指出,销售人员和顾客间存在心理契约,具体表现为非连续的交易型心理契约和经常性购买的关系型心理契约两种类型;罗海成(2005)通过将心理契约引入市场营销情境中,在界定了相关的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开发设计了相关量表,并通过调查数据对量表的效度和信度进行了检验;Russel和Pecotich(2007)将心理契约引入供应链领域,研究分析了供应商和分销商之间存在的心理契约关系[10];罗海成(2006),申学武(2007)等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摩托车修理和电子商务行业中均存在心理契约,心理契约主要表现为交易型心理契约和关系型心理契约两个维度;游士兵等(2007)将心理契约概念中的雇员和雇主替换为顾客与品牌,通过研究发现将顾客与品牌之间的心理契约定义为“顾客对自己与品牌之间义务的感知和信念”[11],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找到了影响顾客品牌心理契约的五大指标,并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分析;余可发(2011)通过实证研究,对心理契约与品牌忠诚的作用机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12];Theotokis等(2012)通过实证分析,证实顾客与企业品牌之间存在着心理契约;Seeetin等(2013)对顾客与公司品牌间存在的心理契约及违背进行了相关研究,研究表明:在营销领域中顾客与企业进行交易,是顾客对未来交易的心理预期所得和可能面临的损失之间的权衡,其实质是顾客与企业品牌之间的心理契约;如果一方违背心理契约,另一方会采取相应措施,最终导致心理契约破裂。
3 品牌关系: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
美国市场营销学会(AMA)研究表明,品牌最初是作为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或标志,其主要目的是区别于竞争对手类似的产品或服务(AMA,1985)。自1992年Blackston首次提出“品牌关系”概念后,学界围绕品牌关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根据现代营销理论观点,企业营销的核心是品牌营销,公司品牌的本质是公司品牌与顾客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心理契约,是对传统有形契约的重要补充,虽然它不像有形契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却为企业发展和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企业要想与顾客建立起长期持久的品牌关系,必须注重顾客-企业品牌心理契约的建立,通过心理契约的构建和良性扩展,从而与顾客建立更深层次的情感联系,并谨防心理契约的违背。
3.1 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的形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对品牌运营研究的深化,品牌成为企业的一种表达和象征(Philip Kotler,1994);从顾客的角度出发,品牌是一种以顾客为中心的认知和感受(Michael Perry,1998);Aaker 和Fournier(2001)等人进一步提出了著名的品牌关系六阶段理论。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是企业和顾客长期交易关系维系和经营的结果:顾客通过不断交易,进一步去验证企业对心理契约维系的重视程度,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企业通过交易活动,不断向顾客传达诚信和品牌承诺。Aggarwal(2004)依托社会关系理论,认为顾客与品牌存在两种类型的关系:交易关系和共有关系,并分别研究了它们对顾客态度和行为产生的不同影响。Swminathan 等(2007)从顾客与品牌关系视角出发,研究了顾客与品牌自我联结、品牌来源国联结对负面信息影响的削弱效应,从企业和顾客双向关系来看,品牌体现着一种顾客与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关系;通过研究证明品牌依赖于顾客的主观感受、心理体验和总体评价而存在,而品牌的本质则是顾客与企业间的心理契约。许丽(2012)认为消费心理契约本质上是企业和顾客之间达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在品牌关系中具体表现为顾客对品牌的態度以及企业品牌承诺的实现。
综上所述,目前学界关于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定义及其关系的研究,主要借鉴了传统组织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心理契约的模式,但是大部分学者是以双向视角来研究顾客与企业品牌之间的心理契约关系的构建。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基于两大学派提出的心理契约理论,在支持古典学派双向视角研究的基础上,对古典学派“将心理契约主体双方主观上的心理期望直接简单等同于心理契约”的误区进行逻辑修正,重新审视企业品牌与顾客间心理契约的关系,将其概念和内涵做如下阐释。所谓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指的是顾客与企业之间通过非正式交流方式所形成的关于企业产品或服务品牌的相互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双方彼此感知并认可的心理期望。它的内涵包含以下四个内容:①其主体是顾客和企业双方,任何单独一方的心理期望不构成顾客-企业品牌心理契约;②其本质是一种心理期望,但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心理期望,仅被双方感知并认可的心理期望才能称为心理契约,即心理契约是双方对于相互责任、权利和义务约定的合意;③其实现途径是双方之间存在的各种形式的非正式交流(包含相互感知、领悟、口头或者心理暗示等);④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是动态的,其牢固程度受品牌满意度和顾客忠诚度的双重影响。
3.2 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测量
在组织行为学领域,心理契约的量表较多且相对较为成熟。由于营销领域的心理契约是从社会心理学引入的概念,其测量工具和测量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参考了组织行为学领域的测量方法,顾客与企业品牌之间的心理契约测量也不例外。近年来,诸多学者围绕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测量开展了相关研究,并在参考组织行为学领域测量方法的基础上,设计出了一系列测量指标体系,主要有以特征测量为导向、以内容测量为导向和以评价为导向三种类型量表。
3.2.1 以内容为导向的测量量表
此类量表以Kingshott(2006)设计的量表为代表,他在研究供应商和购买者之间的心理契约与忠诚度、信任之间的关系时,在借鉴Rousseau在1996年设计量表的基础上,提出了包括购买者感知企业承诺的信任、公平交易的程度、内在关系特征、关系带来的利益、关系维持的条件五个方面共计23个题项,作为衡量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关系的量表。
3.2.2 以特征为导向的测量量表
此类量表以我国学者罗海成和游士兵等设计的量表为代表,罗海成(2005)针对营销情境中的心理契约测量,以Rousseau的经典心理契约量表为基础开发了测量量表,划分为交易型心理契约和关系型心理契约两个维度,问卷共计12个问项[13];游士兵(2007)等人通过实证研究,构建了消费者感知心理契约的五个测度:常客奖励、质量和服务、社会和情感利益、沟通、价格,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可操作的基础[14];钟帅和章启宇(2015)依托社会心理学人际关系发展理论,界定了基于顾客与企业关系互动的“品牌资产”(IBBE)概念和维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测量模型[15]。
3.2.3 以评价为导向的测量量表
以评价为导向的量表主要用来衡量心理契约履行和违背,在营销学领域,以评价为导向的测量主要应用在测量心理契约违背上,但是国内外学者采用的测量方法有较大差异。国外学者倾向于采取直接测量,如Pavlou和Gefen(2005)在研究网络营销领域中的顾客心理契约时,通过“是否与卖方有很大的意见分歧”“是否与商家有严重的交易问题”和“是否体验到严重的契约违背”三个题项来直接进行测量;Hill(2008)等在研究顾客心理契约违背对信任和不道德行为关系的调节作用时,直接测量顾客对双方契约的感知;而国内学者多是在罗海成(2006)和阳林(2010)心理契约量表的基础上,通过顾客对企业未履行情况的感知测量来衡量心理契约违背。
3.3 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的违背
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品牌关系维系的成本进一步上升,维系的难度进一步增加,企业如何与顾客建立良好的品牌关系成了营销領域的研究热点之一,部分学者就企业品牌运营管理过程中,由于消费者心理契约违背导致企业品牌关系断裂问题开展了系列相关研究。
Fajer和Schouten(1995)将人际关系理论引入品牌关系的研究,找出了先天注定、运作失败、进度损失和突然死亡四个方面导致品牌关系中断的主要潜在原因,并提出了品牌关系断裂的四个渐进阶段:中断、衰减、解脱和断裂。Fouinier(1998)引用熵模型和压力模型,对品牌关系的断裂机制进行了详细阐释;Aaker(2004)通过研究指出,品牌关系质量是衡量品牌关系的核心,心理契约违背对品牌关系质量会产生重大威胁。Theotokis(2012)以社会交换理论为基础,通过对顾客与易腐产品品牌心理契约关系的研究发现,顾客的心理契约违背会降低对产品品牌质量的感知。Seeetin等(2013)以心理契约违背感知为研究视角,对由公司品牌的社会责任问题引起的心理契约断裂与消费者对品牌公司惩罚意愿间的相关性进行了研究。
关于心理契约违背和品牌关系断裂的现有研究中,有两个比较经典的研究模型:一个是Morrison(1997)等提出的心理契约违背形成过程模型;另一个是Turnley(1999)等提出的差异模型。Morrison等(1997)认为心理契约的破裂和违背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一是心理契约破裂是成员对组织未履行承诺的主观认知感受,而心理契约违背则是由于心理契约破裂而产生的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16];二是Morrison等通过构建心理契约违背形成过程模型,指出心理契约的破裂和违背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同,且心理契约破裂是一种认知评价,而心理契约违背是一种情绪体验。Turnley等(1999)所提出的差异模型,对导致心理契约破裂和心理契约违背的因素进行了详细阐释,将导致心理契约破裂和违背的原因分为期望源、具体破裂要件和差异的性质特点三个方面,并指出导致心理契约破裂或违背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何时会产生视具体情况而定[17]。
部分学者进一步对心理契约违背与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Turnley和Feldman(1999)通过研究将心理契约违背发生的行为反应概括为离职、降低职务内绩效、降低职务外绩效和出现反社会情绪四类,并且这四种行为方式可以按照主动型-被动型和破坏型-建设型两个维度进行划分;瞿艳平和程凯(2010)将Turnley和Feldman的差异模型中的雇主和雇员替换为品牌和顾客,创建了顾客心理契约违背对品牌关系破坏的原理图,将顾客心理契约违背对品牌关系的破坏概括为断裂、抱怨、沉默和破坏四种主要类型[18]。
上述研究表明,在品牌关系的发展和维系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会导致顾客和企业品牌心理契约违背进而导致品牌关系断裂。
4 研究述评及展望
综上,60多年来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顾客与企业品牌之间的心理契约概念内涵、形成过程、测量指标体系构建、心理契约违背类型和模型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研究内容不断深入,研究方法逐步更新,研究范围渐次扩大,为学科的交叉发展开创了新思路,提供了新平台,拓展了新视角。总体上来看,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研究已取得一定进展和成果,但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性,有待在未来的研究中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4.1 研究的成果与局限
通过对心理契约与企业品牌关系相关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发现目前基于心理契约维度的顾客与企业品牌关系的研究具有以下特征。
(1)学界内目前对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的研究多集中在浅层表象层面,深层内在研究相对较少。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定义主要是在借鉴传统的组织间雇员与雇主的心理契约定义基础上提出的,仅是对传统概念场景的对象的简单替换,没有体现出应有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特色性;同时,对于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的研究多集中于概念内涵、内容、维度、心理契约违背等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微观层面的理论或实证研究探索,缺乏对双方心理契约成因、本质、形成过程、作用机制和结果的系统性整体研究和深层次作用机制研究分析。
(2)现有研究关注微观层面较多,宏观和整体研究重视程度不够。一方面,目前关于顾客和企业品牌心理契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传统意义上劳务和服务等微观层面,关于顾客与企业品牌间心理契约宏观层面和整体架构方面研究关注相对较少;另一方面,现有研究成果多集中于对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间关系的现象研究,对两者之间关系及在不同类型心理契约维度下的发生机制和作用机理研究相对匮乏,尚未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性的理论模型和理论体系。
(3)现有研究大多数以定性、静态研究为主,定量动态研究相对较少。现有研究多从静态角度对顾客与企业品牌进行研究分析,与现实生活中心理契约动态发展性相违背,研究结果的时效性不强,应用范围较为有限,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研究结果对顾客与企业品牌关系的实践性和指导性。
(4)国内外目前关于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研究以访谈和问卷调查等实证分析为主,上升到普适理论层面的研究相对偏少,研究结果缺乏普遍性和推广性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研究的普适性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4.2 未来研究展望
从以上对心理契约维度顾客和企业品牌现有研究成果分析来看,目前关于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的研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难题,在未来的研究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研究工作。
(1)顾客与企业品牌关系心理契约概念内涵界定有待统一化和凝练化,研究内容有待进一步系统化,要体现出顾客与企业品牌领域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特色性。文章以前人研究为基础,在支持古典学派坚持以双向视角对心理契约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古典学派“将心理契约主体双方主观上的心理期望直接简单等同于心理契约” 的误区进行逻辑修正,重新审视顾客与企业品牌间心理契约关系,提出了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的概念,以抛砖引玉,期望对同行学者专家相关研究有所裨益。
(2)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科学的维度是构建测量模型的基础,准确的测量模型是实证研究的先决条件。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维度及界定标准有待进一步成熟和完善,不同维度心理契约模型构建、内在作用机制及适用的情境边界条件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
(3)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研究对象有待进一步多元化,不能仅限于或偏重于对服务企业的研究而忽略或轻视对产品企业及整体企业品牌的研究。
(4)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应注重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相结合、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相结合,不断丰富和发展现有理论体系、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使研究成果更完备、更具有时效性和普遍指导意义,更好地服务于理论发展和实践指导。
5 结论
综上所述,国内外诸多学者从多层面和多角度对顾客与企业品牌之间的心理契约关系进行了大量的探索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毋庸置疑,前人的研究为后续的顾客与企业品牌心理契约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证案例资源,拓展了心理契约和品牌的研究视角,丰富了心理契约和品牌研究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学科理论知识发展,并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实践的案例资源。然而,从心理契约维度研究探索顾客与企业品牌之间关系起步较晚,研究时间较短,还存在一些局限和亟待完善改进之处。在今后研究中,应进一步加强相关概念内涵界定的统一化和凝练化、进一步丰富研究对象、完善研究体系、创新研究方法,做到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相结合、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相结合,使研究成果更完备、更具有时效性和普遍指导性,积极探索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理论,更好地服务于顾客-品牌关系理论发展,为企业品牌战略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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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负面信息对品牌资产的影响:品牌的国家身份调节作用机制”(项目编号:71662036);2021年度云南省教育厅课题教师项目(项目编号:2021J0585)。
[作者简介]崔海浪(1983—),男,山西稷山人,云南财经大学,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市场营销;聂元昆(1961—),男,云南寻甸人,云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市场营销、企业文化、商务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