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徽,马 炳,王焱林,尹祥佳,赵 峰
(1.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2.培黎职业学院, 甘肃 张掖 734100)
我国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最大规模的职业教育体系[1],全国现有职业学校1.15万所,在校生2857.18万人,中职招生600.37万人,高职(高专)院校招生483.61万人,中高职分别占我国高中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2]。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其适应性将会有力地贡献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2022年5月新职教法颁布实施,职业高等教育的依法办学进入了新的研究领域,新职教法旗帜鲜明地确立了职业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战略定位,是持续推进国家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构建的制度根本,充分体现了现代化职业教育面向未来社会发展的主要发展模式和依法治理体系,强调了高职院校办学多元化驱动、多主体协同的办学模式,明确了职业高等教育在实现现代化体系建设方面的基本道路,确立了今后我国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发展体系。伴随职业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职业教育社会认知度的不断提升,新职教法将会对国家职业教育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因此,研究高职院校在此背景下以章程为核心的治理体系将有助于不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提升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新职教法主要依托当前我国社会发展阶段当中所形成的职业教育新态势、新任务所提出的新的制度要求,内容更加丰富、结构体系更加完整、针对性更强,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新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也回应了现代化职业教育体系发展的实际需要。
新职教法的颁布实施,将深度影响未来国家各行各业的职业发展和能力提升,深远影响我国职业教育制度不断完善和提高;充分体现了国家在职业教育领域推进多元协调的基本思路,将职业教育新发展当中多元合作、协调发展等需求通过法律法规手段进行完善;新职教法对发展国家职业教育、提高技能人才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国家的层面来看,新职教法明确了职业教育未来的战略发展定位、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明确了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体系,重点是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等内容。新职教法是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转化通过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构建职业教育共生共建的基本形态,为培养更多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打造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夯实法律基础。
现代化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具有基本内生逻辑,其中治理体系、治理能力、运行机制和最终实现的效果互为补充,新职教法颁布后有关高职院校治理研究领域,需要引入主体、客体、过程、方式、制度等多方面的要素来支撑起整个职教体系的实际运行。职业教育当中的治理,主要是实现政府、学校、社会组织、企业等多方发展诉求,优化多元办学体系,形成完整且标准化的管理制度体系[3]。新职教法中提出,现代化职业教育的体系建设,应当将产教融合作为基本遵循,积极寻求校企合作、工学合作、知行结合的新模式,形成新的运行机制。高职院校在进行内部治理体系的建设中,必须以构建起多方协调、产教融合为逻辑起点,不断探索内部治理运行的新逻辑和新方式,保证高职院校在开展职业教育进程中,内部治理工作更加符合发展要求,多元合作更加顺畅,以促进整体协调发展质量形成现代化的职业教育基本格局。
新职教法使得职业教育领域治理主体间的权责关系更加分明,不同治理主体彼此之间的相互协调、彼此合作、有效促进是职业教育现代化治理的基本思路。新职教法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政府部门在治理参与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能,强调高职院校等职业教育体系应当结合政府部门所进行的发展战略规划确定自身的治理体系建设方向、落实标准等,并积极主动与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之间相互协调和融合;与此同时,新职教法所提倡的产教融合,使得社会组织在高职院校面临的治理体系建设中凸显了更加重要的办学作用,需要将其纳入到治理体系当中;最后,高职院校所进行的治理体系提升,要坚持权责同步基本原则,并以此为根基形成相关管理制度的新形态和新标准,只有在多元参与、主体职能发挥当中,才能够从制度层面落实基本治理逻辑,推动职业教育整体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保障职业教育健康发展[4]。
从本质上来看,高职院校在新职教法当中持续推进基于章程的治理体系构建,主要体现的是传统社会理论当中的契约理论,将契约性、指导性、理念性作为章程的文化内核,将作为推动高职院校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
高职院校章程的本质体现在契约性,通过契约的规则保证职业教育标准控制和方向控制。新职教法是依法治校的基本政策背景,要求高职院校能够从新职教为背景,不断完善章程体系建设,强化章程所体现的契约作用。面向现代化职业教育的转变,新时代的现代化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体系,需要从功能层面将高职院校打造为高层次技能人才培养教育的主阵地,其中核心竞争力来源体现于高职院校自身规范化的管理水平。高职院校想要早日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建立健全职业院校、政府、行业、企业等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治理体系,现代职业教育的着力点应当是治理系统本身的统一协调,高职院校必须以章程为基础,从章程的实际出发,针对人、事、物等多方面进行深入的综合管理,从而使依法治校等价值观念在高职院校治理体系全过程当中得到落实。需要将依法办事和依法管理作为高职院校根本的治理原则,才能够真正提升教育质量,使得民主法治成为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文化环境。与此同时,在法律体系当中的高职院校内部治理,需要具备规范完备的设计,其中章程是高职院校实现依法管理的核心性根本,其中所提供的制度要求,能够从全局出发,充分统筹多方主体,新职教法中多主体之间的协调便体现了这一基本思路。
职业教育所研究的治理体系,需要高职院校对社会多元主体和主体所对应的社会资源关系进行综合性调动、协调,新职教法当中,政府、社会企业、职业院校、公众都扮演着区域职业教育中的参与主体角色,因此高职院校所进行的治理体系研究,需要充分认识到职业教育本身的资源的共享和优化,充分进行校地多元融合发展,共同服务区域发展。章程的指导性要遵循职业教育多元发展理念的特点,其中共享、共同参与等合作观念,所涵盖的重心,能够帮助高职院校在治理层面,形成体制优化的可持续,实现深度创新发展与改革的根本目标。除此之外,现代职业教育在全社会的价值层面,还承担着公益性、能效性、服务性等功能,以章程作为的契约管理模式的内部治理措施,其中多元主体的内在协同,以校地融合发展为目标,共同服务区域发展,需要借助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之间的合力,构建起联动的地区经济框架综合系统,从而形成互动、协调等多个层面的治理模式,其中互动是实现治理体系提升的动力源头,能够帮助多主体之间增进联系和理解,最终形成治理体系升级的推动力。协调则是内部治理结构能够始终处于稳定状态,能够兼顾整体和统一。章程在其中的主要作用,便是通过多元协同的基本契约,保证互动和协调的有效能的高质量实现,从而帮助高职院校在治理当中探索出新的改革路径。
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办学文化是来源于深厚的历史积蕴,是一种内源性同时又具有向心力特征的文化精神所在,同时也表现了院校在特色文化方面的价值建设,章程所承载的办学文化内涵,涵盖了高职院校内部发展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推进以章程为核心的治理体系建设可成为高职院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点,对于完善现代高职院校制度建设,保障和推进职业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章程中对于校训的诠释,更加凸显高职院校办学文化的特色,同时校训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具有强有力的办学文化认同,是职业院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高职院校办学定位和治理理念,反映了高职院校的文化传承,彰显了校训文化在章程中具的历史积淀,在高职院校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和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5]。高职院校发展需要与当前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使命相对应,各高职院校不同的办学定位,最终决定了其在内部治理体系当中的具体方略和实际安排,其中主要表现在内部组织结构以及治理的框架体系之上。高职院校需要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确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目标,同时通过持续对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在实践层面不断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章程作为一种契约模式的治理体系约定,需要利用文化的要素来表达力量。办学文化的共识和实现,来源于章程背景下高职院校对于办学文化本身的坚守,同时也使得法治建设文化成为了治理体系中多主体之间的“调和剂”,进一步催生了法治文化的强大力量,形成了良性的发展循环,为高职院校的现代化治理能力持续提供了坚实的推动力。
以章程为核心的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体系建设,是新职教法背景下高职院校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历史机遇,优化内部治理体系,需要科学认识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发展内涵,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实现路径。
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要坚持党建引领作为内部治理主线来抓,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院校内部治理中的引领作用,凝聚力量突出党组织建设引领,不断健全高职院校各级党政议事综合协调机制,持续推进高职院校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2021年4月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大会,提出了“百年行动”这一教育纲领,从国家层面确立了高校通过“加强章程建设”,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为目标的建设发展路径[6]。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党建引领是高职院校实现内部治理和外部协调的基本逻辑,新职教法中所强调的多元主体的协调优化,可以充分利用党建机制作为核心桥梁,构建起更为完整的治理体系辐射环境,当前,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高职院校多管理实际效率,可以凭借党建优势借助信息化平台,引导师生员工进行全方位学习,强化治理体系的前瞻性、顶层性和协同性。党建引领治理体系提升,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设计、组织多级联动、形成多级整体合力,不断加强党组织对高职院校治理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决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严格党委和行政机构决策机制定事、规章制度管事、流程制度办事等,确保权力运行规范,做到运行有控制、有依据、有规范、有落实,实现党委领导、上下联动、制度规范、贯通有力,信息化背景下积极构建职业教育多元主体协同机制,保证校内校外治理主体的思想协同、领域协同、价值协同、工序协同,通过党建引领治理体系建设,明确行动方案、工作计划、工作规则、重点任务等,量化具体目标,明确任务分工,构建党建引领治理体系建设发展的新格局。
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法律法规体系[7]。高职院校章程是法治建设的治理模式、法的精神和法律条规在高职院校的延伸和具体化、个性化,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促进高职院校实现职业教育发展使命的一种制度性保障。充分发挥法治建设为核心的治理体系建设,大力弘扬依法治校精神,培育高职院校法治文化,持续高职院校制度建设,以法治文化引导全体师生员工参与。持续推进制度建设保障工程,把制度梳理、修订、完善等作为法治建设有力保障,制度建设要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要求、贴近高职院校发展特点;要符合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需要;要保证各项制度建设有效推进,确保推动治理体系切实转化治理效能。
高职院校所构建的章程,是对于新职教法在实际适用层面的细节解读,是治理体系的定位保证。高职院校在章程的制定和优化中,应当坚持章程本身的意义和内涵。首先,通过章程的制定、发布以及实施,持续推进高职院校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全面提升技能人才培养的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其次,高职院校的章程需要对当前高职院校参与多元主体治理当中各方权益进行保障,明确高职院校在多元治理主体当中的责任定位,章程的制定在本质上要能够依托契约层面的实际效能,来持续优化治理体系;最后,高职院校要持续通过治理体系的协调和优化,积极构建现代化的管理体系。在具体执行层面,高职院校需要依托院校内部发展情况和所对应的具体权益保障进行创新,通过与政府、产教融合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通过创新机制引入地方政府部门代表、校企合作代表等,形成多元化民主参与、多元监督、全面优化的创新治理体系新环境,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促进高职院校治理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