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玉婷,董 梅
(新疆财经大学,乌鲁木齐 830012)
随着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享受到互联网带来的红利,随着越来越多人的参与,网络支撑下的互联网经济模式不断地发展壮大,成为经济提升的重要力量支撑。全民互联的大背景下,各种网络平台也趁此开始了各自的发展模式,其中网络直播打赏成为了当前最受好评、最受热捧的商业玩法模式之一,此后各大网络平台纷纷模仿创建,分享市场红利,一些大主播的年收入甚至高达百万,网络直播行业成为业界收入最高的行业之一。直播打赏可获得收入,就应该纳税。目前来看,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并没有对直播打赏纳税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至于不少主播出现了偷税漏税的行为,不利于国家税收的公平,对于我国税务部门而言,网络直播打赏也给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对此,本文从网络主播打赏个人所得税税收问题进行研究。
(一)对互联网直播的理解
根据所颁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针对互联网直播的这一概念做了详细的说明,它是以网络为基础,并通过视频、音频、图片和文字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互联网直播平台呈现出竞争性的发展,如快手直播、抖音直播和B站直播等直播平台。其中主要由互联网直播方和观看方两者组成,而互联网直播方就是“网络博主”,观看方就是我们自身了。
(二)网络直播打赏的概念
对于“打赏”,最初出现在各大文学网站、微博问答留言评论等平台中。当打赏网络文学平台开始兴起,网络文学平台就开始对阅读收费了,大部分的网络文学作品只有通过付费订阅才能够进行阅读,而可以免费阅读的文学作品是少之又少,付费章节根据字的数量多少来向读者收费。自此以后网络直播打赏这一名词也应运而生,作为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直播平台打赏功能发展迅速。打赏逐渐成为主播的重要收入来源和直播平台的重要商业模式。网络直播打赏可以看作是电子商务中一种新的表现形式。主播在现场平台上唱歌跳舞以及进行美妆等相关的表演形式,平台用户们通过现金充值来购买礼物,将其送给自己喜爱的主播,这样一来用户们既可以获得心理的满足与快感,主播们也能够通过这种形式来获利。网络直播打赏中双方的这种关系可以定义为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关系。整个消费过程,主播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提供表演活动,他们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并对打赏他们的买家用户表示感谢,以展示用户的独特性,满足用户的情感虚荣。
(三)网络直播打赏的特点分析
1.彼此间实时互动性
网络直播的打赏与其他平台最大区别在于具有实时互动性。如抖音视频、快手视频中通常是预先制作的视频,用户观看时没有实时性能,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当弱。但是在直播中,主要表现为平台用户与主播两人的互动。在直播过程中,平台用户们会给主播们刷一些礼物,看到用户的打赏后,主播会立即用贴心的语言表达对奖励的感谢,同时平台上会出现特殊提示。通过发布每周榜单,突出打赏用户的特殊状态,让用户获得极大的心理满足感和虚荣感,鼓励用户打赏喜爱的主播。倘若某位观看直播的用户经常给网络主播送礼,他的用户名将作为视觉效果呈现,并在直播间中引起其他用户的注意。
2.打赏过程的便捷性
当打赏者进入直播平台观看直播时,直播平台会要求用户登录,登录账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软件。如果通过微信账号登录并打赏主播,则通过微信中的微信钱包支付;如果通过支付宝账户登陆将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打赏时被要求绑定并验证相应的微信或支付宝账号,经核实后,将支付第三方平台发送选定的“礼物”。之后,在支付第二次、甚至多次时,直播平台会直接弹出支付账户,整个处理过程只需数秒钟。
3.打赏具有持久和间接双重属性
直播打赏具有一定的粉丝效应,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情感维系是用户打赏的动机。在网络直播打赏中,正是因为用户成为了主播粉丝,并逐渐在粉丝群体中形成归属感,这使得他们的打赏成为一种长期行为。在直播平台上,由于打赏,用户和主播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对于那些拥有更多打赏次数和数量的用户,主播将特别关注。一些用户甚至可以在获得高额奖励后获得主播的私人联系信息。在其他打赏方式中,由于双方缺乏实时互动,这种效应相对较弱,打赏数量也缺乏固定性。这意味着用户的打赏行为是间接的。在美团、滴滴等平台,用户可以直接支付一定金额的奖励,而在直播平台,用户必须通过当前直播平台购买一定的虚拟礼物,然后将虚拟礼物发送给主播完成打赏。另一方面,主播获得的打赏是间接的,不同平台的提款比例不同,因而无法从用户处提取所有打赏金额。
1.直播行业的发展正在扩大
直播业的发展速度从其使用规模来看,直播的用户数量在增加。2021年,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7日发布第48次显示,截至2021年6月,用户数量已经突破6.38亿人次,同比增长7539万,占网民整体的63.1%。与此同时,除了5G网络给直播提供了更高速便利的技术支持外,还有更高视觉体验的直播环境帮助了直播行业。
2.打赏在网络直播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不同直播平台的主播收入来源不同,但打赏是所有直播平台的基本盈利模式。在全媒体娱乐直播中,仍是其盈利的主要方式,除此之外,广告的盈利能力和电子商务行业收入也占其总收入的重要部分。可以看出,随着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及其商业模式的创新,从一开始关注直播节目中会员打赏和增值服务;然后是游戏直播流中的广告和其他收入;最后,在近些年的直播、广告和交易收入中,它们成为了重要的收入模式。然而,作为直播的传统收入来源,打赏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直播这一全新的商业模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现在已经形成了不可低估的规模但目前对网络直播行业缺乏相应的税收征管政策。从目前网络直播的规模和形式来看,加强网络直播打赏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不仅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落实税收公平的理念,而且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网络直播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可以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网络直播是近年来迅速发展的一种新事物,虽然在商业模式上不同于传统的商业模式,但实际上还是通过交易创造价值,属于社会经济的一部分。目前,我国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征管还不是很完善,网络直播的许多个人收入没有按照国家立法缴纳相关税费。
(二)通过这种做法,能够实现真实意义上的税收公平。我国税收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保障税收的公平,简单来说,所谓税收的公平,不是说每个人都要缴纳一样的税,而是将税收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我们每一个交税人,并根据个人或企业的自身实际情况,来缴纳相应的税收,不同的税率与税种的设定就是为了让个人和企业能够更加公平地纳税。从这个角度来看,网络直播行业的纳税额不够大,不足以反映税收公平原则。此外,从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的角度来看,税收公平有利于削弱它们之间的竞争关系。因而,通过全面性地审查和核实网络直播行业是否按时缴纳税金的做法,一来能够体现出税收的公平,二来也能使市场出现公平竞争的局面。
(三)能够对网络直播这一行业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随着互联网发展的突飞猛进,许多网络直播平台开始大量地涌现出来,一群群主播也相继出现,网络直播行业的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如果你想成为一名主播,通常只需在平台上简单注册,然后填入手机号码输入验证码验证信息即可。网络直播行业的市场监管能力相对较低,直播的某些内容不一定合规。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可以显著提高网络直播平台的合规性,有助于监管网络直播行业的各个方面。
(一)网络直播平台的个税缴付形式
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代扣代缴和自主申报。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收入的付款金额是收入的来源数额。目前,网络主播的收入由用户先支付给平台,然后再由平台按比例收取提成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给主播。根据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根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区分,由平台承担代扣代缴责任,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无关。具体来说就是直播平台作为主播个人收入的支付方,应在平台上保存相关主播收入数据,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非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的,应当在该纳税年度的四分之一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最终清缴。网络主播年收入超过12万元或者有其他法定条件符合自主申报条件的,应当依法自主申报纳税。特别是那种私下的打赏,需要由直播自己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网络直播平台的个税税收征管
首先,税务机关难以控制主播收入的个人纳税,处罚不重。目前,网络媒体还没有准确定义网络直播的定义。该行业的定义和网络直播行业的交易特征模糊不清,导致税法中缺乏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此外,网络平台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管理不善、税基核查困难、主播人员变动频繁、地域分布混乱等,给税务机关的实际监管带来很大困难。税务机关在控制主播个人纳税方面面临困难,对偷税逃税的处罚也不重,导致网络主播的偷税逃税行为愈演愈烈,例如将其微信或者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二维码在直播间进行实时传输,让用户把打赏的钱财直接扫描二维码转进其个人账户;或有线下主播以其“网红”身份接受商业广告和演出、签订违法合同等等偷税逃税行为。正是因为偷税漏税成本低,致使大量个人所得税流失,加大了税务机关对网络直播打赏征收和管理个人所得税的难度。
其次,网络直播平台有明确的代扣代缴税收责任,但实际中没有履行,或有意愿履行但由于多种原因缺乏遵守的能力。从平台上扣除的巨额款项很容易让没有税法常识的主播们怀疑平台扣除工资,甚至改变平台。为了吸引或维持受欢迎的人气直播头部主播,平台会主动或协助主播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逃税。大多数较小的直播平台都不正规,也没有完善的财税体系。由于平台上缺乏相应的会计人员以及税法专业知识的缺乏,无法合法地按时按规为主播们承担代扣代缴的纳税责任。
最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言,主播们的认识及态度是不重视的。收入方面,直播行业月收入在十万百万元以上的主播不少,他们需要自己进行纳税申报和最终清缴,但由于财税认识不足以及其他多方面因素,导致他们不断出现偷税漏税等不合理避税问题。
当前关于赠予个人的收入是否征税的问题,笔者有两方面思考。
第一种说法认为在直播时进行的打赏属于别人的赠送,不存在税收因素。但对于上述说法至今都没能找到一条合适的解决思路,因为当前法律并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二种说法认为,微信和其他平台所得收入属于薪酬所得的一部分。而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个人将其所著文章在杂志、期刊等平台进行发表或出版时获得相应报酬。这类获得打赏报酬的文章基于平台阅读人群参考之用。因此,他们获得的收入并非来自平台支付,而是来自读者个人打赏。
(一)对网络直播打赏的收入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
这种收入模式看起来新颖,但只有在具体规定相关税目后才能开始合理征税。目前,就网络直播打赏所得收入而言,除了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外,其他形式的报酬所得,打赏收入是属于劳务所得。对劳务报酬征税不是固定的,在实际中网络打赏不只在直播间还有私下打赏,方式太多,因此要根据方式不同确定不同征税类别。
(二)对纳税人和扣税人之间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限定
对于网络直播平台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一定要做明确的限定。网络主播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主播就是平台雇佣的员工,那么,该网络直播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相应税率等因素来代扣代缴,承担税收责任;如果主播与网络平台之间没有雇佣关系,那么,该平台就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承担代扣代缴、承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责任和义务;对于那些法律规定需要自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进行纳税,履行自己相关的纳税义务。
(三)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税务平台的建设应当做到统一一致,不仅可以使纳税人感受到轻松省时,也能使税务负责人的工作环节和工作繁忙度得到减少和降低。该平台用户通过自主登录来进行查询相关的纳税基本情况,还可以通过单独申报和缴纳自己的所得税,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税务和其他服务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逃税行为的处罚强度,以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缴纳税金的意识,提高公众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和违法后果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