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权利与制度域题的创建

2022-03-17 06:09王甄玺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马克思权利制度

王甄玺

论马克思权利与制度域题的创建

王甄玺

(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杭州 310058)

权利与制度域题既是马克思构建历史唯物主义的对象化线索,也是马克思唯物史观“人类解放”命题的切入点。在马克思唯物史观逻辑中,“诊断”资本主义制度模式下的所有制弊病需要从市民社会公民权利与资本主义制度“病理”分析,以揭示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不彻底性。权利是对人的主体性确认,制度是对权利的理性规范。在唯物史观视域下,权利与制度域题切入了人的主体性,二者何以勾连在于“现实的人”“历史合力”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最高主旨。回顾马克思对权利与制度域题的唯物史观考察,既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历史性研究,更是中国面对“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语境下的政治哲学启示。

马克思;创建;权利;制度

路易斯·亨金曾说:“这个时代乃是权利的时代。”[1]在现代政治社会中,权利作为一种“身份话语”的存在,不仅是社会趋于和谐、稳定、理性的表达,更是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的重要对象。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对权利的研究须与“制度”一起纳入统一范畴进行考察,以历史的、辩证的反思性视角研究“权利与制度”,系统而全面地把握“权利与制度”域题,对西方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关于“正义与善”的论战以及西方左、右翼论战均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研究“权利与制度”,不仅是对马克思政治哲学合法性的还原与辩护,也是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的中国开展的政治哲学反思。

一、从权利与制度域题切入人的主体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指出,现在的社会已非固定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2]10-13。要考察社会有机体,权利与制度“两条线”便是社会有机体的“经脉”,是确认人的主体性的历史唯物主义表达。从人的主体性确认看,权利是对人的主体性确认,制度是对作为主体性权利的理性规范;从人自身发展的政治形态看,制度是对主体政治发展形态的历史性确认,权利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在社会生活中的政治表达。二者辩证统一的关系根源于人的历史性存在方式。

第一,权利是对人的主体性确认,制度是对权利的理性规范。现代社会的权利理论及其体系均源于社会经济、政治结构。权利不仅标示着“人类解放”的历史脉络,更是对人的主体性确认。如马克思所指出,任何解放的目的都在于使现实世界的各种社会关系“回归于人自身”[3]46。作为人的主体性确认,权利表达了人类对摆脱外在异化关系,追求自由、独立、平等、正义等公民权利的政治诉求。可以说,权利的产生、发展、确认是人类解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资产阶级“政治解放”实现了人自身发展的政治形态从摆脱“人的依赖”特定关系迈入“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告别”了封建等级制度与醉心于“心灵”“上帝”“精神”的“弥赛亚”布道规训[3]46。部分的“政治解放”在制度与法律层面,使人获得了政治自由平等的权利,人的主体性与权利普遍性得到认可。部分的“政治解放”可谓人类社会的巨大历史进步。然而,资产阶级解放只是部分的解放,“不是普遍的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商品自由平等交换的资本主义经济结构背后是一套以财产所有权为中心的权利逻辑。

另一方面,分工、商品自由平等交换、资源稀缺作为商品经济之特征,决定了社会共同体须以“制度”作为对权利的理性规范。“资源稀缺性”对权利的功能、限度进行划界,为避免因私有财产之“纠纷或争执”进入的“战争状态”就必须达成权利的限度“契约”。休谟在《人性论》中指出,“如果自然大量供应我们一切需要和欲望”[4],人类所谓的财产权、利益计较、所有权等自然消散。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正义环境”的描述与休谟对权利限定之必要有异曲同工之妙,指出正义并非“通吃”于任何社会条件,而是适用于各方利益冲突的“物质争夺战场”,当相互冷淡的“理性人”基于社会利益划分而对社会物质资源的相对匮乏提出了质疑并引发冲突时,正义便“出场了”[5]。事实上,在迈入“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制度形式之前,社会发展的政治形态无法自由自主地控制社会生产力与交往关系,个人与个人、个体利益与共同体利益是时刻抵牾的。因此,社会便以习俗、契约、法律等制度形式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理性规范,以避免利益冲突的“战争状态”。

第二,制度是对主体发展的政治确认,权利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在社会生活中的政治表达。从人自身发展的政治形态看,可以分为“人对人的依赖”“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自由个性”。社会制度则是对主体性发展的政治确认。在前资本主义制度阶段,人的发展形态为“人对人的依赖”,即使出现“小私有制”苗头,人的生产能力也仅囿于狭小区域缓慢发展。当资本主义降临社会时,人的主体性脱离了传统社会下“人对人的依赖”,发展为具有“相对独立性”[6],相比之前的主体发展状况,具有历史性进步,然而此时人的“独立性”寄生于“物的依赖性”,囿于资本流通的“死亡法则”:“死人抓住活人”更将人的权利湮没,人的权利化为给“诸神”(货币、资本及国家)的“祭献”。唯有进入社会主义制度、共产主义制度,人的发展形态才能迈入“自由个性”。同时,马克思辩证地指出,社会制度并非简单的“线性逻辑”,即萌发于原始社会并“按图索骥”地走向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形态”源于多样性的历史路径,既浮现于希腊与罗马式的奴隶制,也包含“诸多亚细亚模式”。

权利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政治表达,不同样态性质的社会制度决定着权利的真正实现程度。在奴隶社会制度或封建社会制度下,平民的权利在于“臣服”,不得违背习俗、规范、民约,奴隶仅是商品,无权利可言,只有占总人口少数的统治阶层才享有权利。当资产阶级“政治解放”完成了权利认可的普遍性,资本主义法权景观拔地而起,权利似乎“告别了”曾经的专制特权与“弥赛亚”布道统治,然而部分的“政治解放”仍具有不彻底性。“平等”“民主”“正义”等权利在资本法则中沦入“等量资本获得等量权利”,资本主义制度以资本特权遮蔽了拥有主体性权利的人。正如列宁批判地指出,资产阶级只有在推翻封建专制的历史中才像是“真正的民主主义者”,然而一旦完成这个历史任务,他们便“卸下善良的面具”。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与形而上学的“合谋”,指出唯有“自由人的联合体”,社会共同体的制度形式才是“真正的共同体”,平等、民主、正义等公共权利才具有真实性。

第三,权利与制度关系根源于人的历史性存在方式。权利与制度域题作为唯物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均根植于人的历史性存在方式。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现实的人”,会不断按照人自身本质去实现更高层次的权利与制度规范。既没有任何权利能脱离制度规范之外,也没有任何制度能脱离人本身。追求人自身发展的权利是人类不断以改造世界的历史性活动扬弃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过程。

从人类社会实践看,权利与制度域题作为政治哲学核心讨论范畴之一,并非自然发生,而是在人类对物质生产的实践中展开的。从“原始社会制度形式”—“奴隶社会制度形式”—“封建社会制度形式”—“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形式”乃至最终的“共产主义社会”,不同社会制度形式下作为主体的人所实现的权利形式是不同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追求的是法律政治层面的自由平等,力求摆脱“主奴辩证法”和贵族特权。当迈入资本主义制度形态后,社会围绕资本和财产所有权营造出形式上的平等、正义,直至“自由人联合体”制度下权利真正地由形式上的公平、正义、平等迈入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平等。社会制度“样态”的演变随着人类实践的深入而发展,马克思以唯物史观科学地阐述权利与制度的根源问题,区别于唯心主义的“理念”“上帝”“绝对精神”,把握了权利与制度域题深植于人的历史性存在方式。从生产力考察“权利与制度”范畴,二者是一对囊括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有机体,依赖于物质生产关系的发展,即社会经济关系决定了社会现存的一切关系,唯有以经济为基础才能正确地阐述社会一切的意识、观念与法律景观[7],立足于特定的社会现实。

二、权利与制度域题何以勾连

在启蒙政治哲学中,权利以“自然法”的形式上升为独立于国家并且是不可剥夺的政治力量,是“人之为人的权利”,制度则是自然法的理性外化。马克思以唯物史观甄别了权利与制度域题的真实关系,指出了权利与制度域题勾连的现实性就在于以“现实的人”为主体,以“历史合力”为动力系统,在唯物史观范畴中,权利与制度域题最高的主旨在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第一,权利与制度以“现实的人”为主体。权利与制度域题之所以可能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重要研究范畴,就在于二者具有共同的主体——“现实的人”。权利与制度域题并非自然法学派所描绘之“图景”,而是在人类物质生产的实践活动中产生,尤其表现在市民社会的物质生产领域的资产阶级法权上层建筑“景观”。在唯物史观、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论问世以前,传统西方哲学流派,无论是自然法权利学派、德国古典哲学还是空想社会主义等,都将主体理解为“绝对精神”或片面抽象的人,更遑论基督神学将主体赋予人之外的“上帝”或其他幻想的神祇,无法将人的主体性真实全面地还原并表达出来。唯有马克思揭示了权利与制度域题的主体是“现实的人”,要澄清作为拥有主体性“现实的人”,既不能从宗教神学和自然理性出发,也不能从费尔巴哈“抽象的人”和黑格尔“绝对精神”出发,而需要从人的现实存在方式入手。在唯物史观论域中,现实的个人是从事一定物质生产活动的人,须从社会具体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考察。权利与制度域题作为上层建筑均是在物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是人的主体性活动结果,并非“绝对精神”演绎、“上帝选民”或“抽象化的人”,因此,权利与制度域题的共同体主体是“现实的人”。

第二,权利与制度以“历史合力”为动力发展系统。权利与制度不仅在人类改造物质世界的活动中得以勾连,更是在人类实践中发展,但并非任何个体活动都对权利与制度域题具有决定作用,而是“历史合力”对权利与制度起着决定性作用。马克思以前的哲学流派,无论是自然权利学派、德国古典哲学还是西方庸俗经济学,都将作为主体性的人视为抽象、静止的原子式个人或虚构的“理性人”。在这一抽象语境下,权利被指向了自然权利,任何个人权利都是天赋的,不可侵犯,任何来自外在的干涉都意味着对权利的侵犯;制度则成为自然法或“绝对精神”下的“伦理”或“国家”,为了避免人与自然或人与人的“战争状态”,不得不制定一系列制度规范。这种制度规范不是为了人自身,而是被神秘化为客观规定性,无论是“利维坦”“社会契约”抑或“理性国家”,这些制度形式规范均是以人的权利让渡和损害为基础。因此,在马克思以前关于权利与制度域题的研究,不是为了人更好地实现人自身,而是为避免“战争状态”对人的权利加以限定。制度形式化为天国教条的“分有”形式,造成了个体权利与共同体权利之间的抵牾,对权利与制度域题的讨论仅限于抽象层面。西方学者以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为由,力证西方资本主义制度足以“修补”个体权利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张力,但一次次经济危机与社会危机,尤其是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无能为力,业已说明西方新自由主义的“疲惫不堪”。

在历史唯物主义论域中,作为“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现实人在探索与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为解释权利与制度域题的可能性向度留下了空间。在马克思这里,权利与制度研究不能止于抽象层面,要按照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向度进行改造,而权利、制度以及二者之勾连性的最终动力并非单指“个人意志”或上帝的“魔法棒”有序指挥,权利的真正实现与制度的真正完善需要一定的物质历史条件。历史上每一代人所实现的权利与制度形式,都是在上一代人所留下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基础上推进的。这一历史规定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形成于社会各个综合因素推动的“历史合力”。在通往人自由全面发展的“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制度中,“历史合力”决定着权利与制度域题的形态、勾连和互动,权利与制度之勾连反过来又促进“历史合力”滚滚向前。

第三,权利与制度域题的最高主旨——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考察权利与制度,追求的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和“人类解放”这一主题。权利与制度域题作为“人类解放”的重要环节,成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重要研究范畴。马克思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权利与制度域题撰写文稿,但纵观马克思、恩格斯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国国家和法哲学批判”“神圣家族批判”乃至“西方政治经济学批判”等学理逻辑中所构建的历史唯物主义,无不关怀着人的“权利实现”“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因此,权利与制度域题的最高主旨便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没有对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权利的追求,人自身发展的政治形态便无从理解。权利是人作为主体性已经实现了的本质力量确认;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生命组织”,包含着人的价值目标追求,通过规范人的权利活动方式以保障和促进人的主体性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便成了权利与制度域题的最高主旨,契合马克思一生的奋斗事业——“人类解放”。在历史唯物主义论域中,权利与制度之勾连与人自身的发展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从社会制度形态看,人类自身的发展展现了更高的价值追求并付诸实践活动。在人的“历史合力”实践活动中,权利与制度同人自身的发展走向了更高阶段。无论是社会制度发展的“五形态”抑或是人自身发展的“三形态”,均是这同一过程的表现形式,使权利与制度形式按照人的方式得以存在和发展。从权利的动态实现过程看,权利与制度的现实勾连确认并规范着社会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人的自身发展、价值观念。在人不滞于现有的权利与制度形态而追求更高层次的权利与制度形态过程中,通过“历史合力”的否定性活动使社会制度形态与权利实现形式更加符合人的本质,从“主奴”—“臣民”—“公民”—“自由人”等权利的实现层次追求着真正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乃至实现作为最高主旨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三、历史唯物主义论域下权利与制度域题研究指向

马克思、恩格斯在构建历史唯物主义的时态逻辑中,详细甄别了法国大革命以来的人权体系与现代国家公民权关系。就实质而言,人权是市民社会个体自然权利的表现,指向了与共同体利益区别开来的个体利己主义。就现实而言,当前权利与制度域题仍属政治解放范畴,作为不彻底性的政治解放“产儿”——西方式人权,便具有虚伪性。要从资产阶级部分的“政治解放”走向“人类解放”,必须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以实现公共权利,健全社会制度。

第一,权利与制度域题仍属政治解放范畴。“人之为人的权利”一旦纳入现实,抽象性便会终结。马克思在考察“犹太人问题”时,揭示了资产阶级人权自由、平等、民主逃不过财产所有权的“摆布”。在资产阶级部分政治解放下,狭义自由权利是建立在西方原子式抽象的个人、人与人分离的“规训”上,财产所有权成为个体自主且不受社会规范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马克思指出:“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3]41这种自私的自由权利正悄然构成市民社会根基,也将自身化为对“自由”的限制。“平等”物化等同为商品“价格交换平等”,成了建立在财产私有制上的“伪平等”。“安全”则是市民社会制度的最重要范畴,社会制度的存在便是为了保障每个成员的财产和所有权不受侵犯,从不超越利己主义范畴,“安全”化为利己主义的制度化形式,即在资产阶级社会制度下,任何权利均围绕“利己”二字展开。“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3]42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利己法权景观,揭示了个体与共同体利益的内在张力,并从人的内在本质关系来讲,人堕入“单向度式的人”,是没有“精神自由”仅追求市民社会利己的“经济人”,这一“单向度的人”渐渐成为西方人权范式。可以说,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仅仅取得了财产所有权的平等和自由,并非真正的人类自由。虽然新自由主义以“分配平等”形式例证平等、自由,但“分配平等”依然围绕利己主义,这正如列奥·施特劳斯所指出,自由主义的平等方法论不过是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并非真正的平等[8]。

第二,“生产力”是推进公共权利实现与社会制度健全的决定性动力。当前西方式人权不过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等启蒙政治哲学家所研究的自然状态式权利,追求的是个人利益最大化。无论是霍布斯以“暴死”之恐惧而论述建立的“利维坦”、洛克以维护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政府论”,抑或是卢梭以利己为客观需要的“社会契约论”,都是建立在原子式个人权利上的。财产所有权成为市民社会之基础,无财产便无自由、平等、正义。可以说,西方所构建的政治共同体其实是“虚假的共同体”,目的在于维护市民社会财产所有权,也是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不彻底性的表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说,柏修斯之帽是来追捧妖怪的,而我们却用它来遮蔽自身眼睛以否认妖怪的存在[2]9。西方式人权所举起的“自由”“平等”“民主”大旗不过是“伪自由”“伪平等”和“伪民主”。因此,真正的自由、平等、民主不是“纸上的民主和平等”,而是表现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与政治生活中。如列宁所言,凡是“用抽象‘自由’‘平等’和‘劳动民主’”来回避现实的政治经济问题的,要么是空谈,要么就是资产阶级伪君子。若将自由、平等、正义等现实权利“捆绑”于资本主义商品的谱系学中,并以“高歌猛进”的生产力试图营造公共权利实现与“资本”围绕的社会制度正义性,只能适得其反。西方新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弊病”便在于此。

如何超越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不彻底性,走向“人类解放”这一主题呢?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权利结构还是社会政治制度,二者都无法脱离社会经济结构的“天生制约”,推进公共权利的实现与社会制度的健全离不开社会现实的经济关系。唯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才能促进权利与制度域题的进步。人认识到了自身的现实社会力量,使得政治力量不再与自身分离,“人类解放”便开始了[3]46。在共产主义制度模式实现之前,当前社会阶段仍处于政治解放的历史性阶段,要实现个体与共同体利益一致,超出市场经济的法权景观限制,走向“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理性社会制度模式,需要高度发达的物质生产基础,人的社会关系才具有真正的自主性。

第三,完善公共权利和社会主义制度要走中国发展道路。马克思关于权利与制度域题的唯物史观研究,对中国政治道路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双重意义。启蒙政治哲学祭起的“自由”“平等”大旗消解了“弥赛亚”宗教异化,具有历史进步性,但这种资产阶级政治解放仅仅是人类解放的初步完成形式,不能以资本主义制度和西方式人权混淆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

权利与制度域题的唯物史观研究作为马克思“人类解放”的核心议题,将“解放”还给了“现实的人”。即使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人类解放”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已经过时,尤其是东欧剧变的连锁反应即可证明。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仅混淆了“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更忽视了权利与制度域题勾连的经济基础。人类解放作为马克思一生追求的使命,不仅在中国道路上具有学理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从权利与制度域题切入“人类解放”,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必然指向。在我国迈入“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时刻,以权利与制度域题作为唯物史观研究范畴可以获得以下启示。

首先,坚持人民至上,保护人民权利。在马克思关于权利与制度的域题中,人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权利与制度域题的上层建筑围绕人展开探索。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利,尤其是财产所有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抵牾。对自由、平等、正义等公共权利的保障并非马克思所排斥:“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9]可以说,社会主义制度并非剥夺个体私有财产,而是消除利用私有财产去奴役和剥削劳动者的现象。

其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完善运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与健全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强大的物质条件。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共权利与社会制度建设既不能全盘“嫁接”计划经济时代的政治体制发展模式,也不能“复刻”西方资本主义的政治体制模式,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建设“第二个一百年”新征程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公民权利和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基础。

再次,历史、科学地在“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道路上衔接好权利与制度域题。有效地保障公民自由、平等、正义等公共权利,才能更好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应当能够把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历史地衔接起来,逐步克服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合理地解决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10]权利与制度域题既是“政治解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迈向“人类解放”道路中要衔接好的问题。马克思以唯物史观指向了现实路径,平等、自由、民主等公民权利的首要之义在于制度的保障。矫正历史上的不平等制度与权利,其根本路径在于以无产阶级政党为领导核心,以革命方式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推动社会经济基础的变革,构建公平的经济社会结构,公共权利诉求获得真正的保障,推进实质的社会平等公正。

[1] 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M].信春鹰,译.南京:知识出版社,1997:1.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 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536.

[5]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27.

[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

[7] 列宁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6.

[8] 列奥·施特劳斯.《斯宾诺莎宗教批判》英译本导言[M].汪庆华,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232.

[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6.

[10] 阎孟伟.历史唯物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J].高校理论战线,2012(1):4-10.

What Is Marx’s Creation of Right and System?The New Cutting Point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WANG Zhenxi

The topic of right and system is not only the objective clue of Marx’s construction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ut also the cutting point of Marx’s proposition of “human liberation” in historical materialism. In the logic of Marx’s historical materialism, “diagnosing” the defects of ownership under the capitalist system mode needs to analyze from the “pathology” of civil rights and capitalist system in civil society, so as to reveal the incompleteness of bourgeois political liberation. Right is the confirmation of human subjectivity and system the rational norm of righ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the subject of right and system cuts into human subjectivity. The reason for this linkage lies in the highest theme of “realistic human”, “historical joint force” and human’s free and all-round development. Therefore, reviewing Marx’s historical materialism on right and system is not only a historical study of scientific socialism, but also a political and philosophical enlightenment in the context of China’s new journey of “the second centenary goal”.

Marx; creation; right; system

王甄玺(1994—),男,山西运城人,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历史唯物主义。

A81

A

1009-8135(2022)01-0031-09

(责任编辑:邹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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