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岳 宋辉
现代化与城市“安宁空间”的重塑
张岳 宋辉
(西南大学国家治理学院,重庆 400715)
传统上,城市社会中“安宁空间”①本文所说安宁空间,是指处理死亡的空间,包括去世地点、殡仪空间、墓地空间,安宁一词对应的英文是hospice,主要指临终关怀,在此意义上,安宁空间当主要指临终关怀所发生的地点,即去世地点,本文将之扩大为包括殡仪空间、墓地空间,是希望统一考虑社会上关于死亡处理的空间问题,认为殡仪和下葬也属于善终的范围,这也符合有学者提出的“围死亡”的概念,即将临终关怀与死后殡葬打通为一。,包括去世地点、殡仪空间和墓地空间,主要使用“私人性空间”,其背后主要的思维方式和言说方式是“礼制话语”和“风水话语”。在现代化的大背景下,自晚清民国以来,城市社会“安宁空间”逐渐走向公共化和专门化。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因为科学知识和话语的出现,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以及城市改造等具有现代化性质的实践活动,殡舍、义冢等传统类型的“安宁空间”逐渐消亡,现代医院、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新型安宁空间得到提倡、推广和建设。由此,城市社会“安宁空间”获得重塑。
现代化;城市社会;安宁空间;公共化
死亡社会学的主要议题之一是研究关于临终和死亡的意义与社会规范[1]。有关“安宁空间”的安排,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有关“安宁空间”的安排体现了一个社会有关死亡的知识、态度和规范。
有学者从社会学角度讨论了死亡地点及其影响因素,特别强调了社会医学化、有关死亡的文化观念在“死亡地点的差异性分布”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2-3]。不过,这种讨论还可以进一步深入和完善:其一,“安宁空间”不仅包括去世地点,还包括送别亡人的空间(主要指殡仪空间)和埋葬死者的空间(主要指墓地)。其二,影响“安宁空间”的社会因素,除社会医学化和有关死亡的文化观念外,还需要考虑行政力量、社会组织和社会精英等主体性力量及其在现代化话语下的实践活动。正是在现代化话语下,以及这些主体性力量的实践活动中,义冢、丙舍、私墓等城市传统“安宁空间”终于被清理,现代医院、殡仪馆、现代火葬场、现代公墓等新型“安宁空间”及相关制度设置逐渐扩散,由此重塑了城市中的“安宁空间”。其三,现有的讨论主要是一种基于结构/机制逻辑的分析和解释[4],缺少历史的维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安宁空间”相关问题的全面理解。
本文将死亡地点、殡仪空间、墓地空间三种类型的“安宁空间”作为一个整体,从当代中国城市“安宁空间”的公共化与专门化及其引发的“剩余性”社会问题出发,追溯城市“安宁空间”公共化与专门化的历史过程,讨论在我国后发外生型现代化过程中,基于现代科学知识和话语,在行政力量、社会组织和社会精英等主体性力量的实践活动中,城市“安宁空间”是如何得以重塑的,并由此为理解和解决现在城市中传统“安宁空间”安排与公共化、专门化“安宁空间”安排之间的张力提供一种思路。
当下,我国城市社会关于“安宁空间”的安排,即城市中人口的死亡地点、殡仪空间和墓地空间,其“合法”的形式和趋势是日益公共化和专门化。
就死亡地点而言,在城市社会中,公共化和专门化的医院逐渐成为死亡更经常发生的空间。一方面,在当代社会中,包括城市社会和乡村社会,除家庭之外,医院是最常见的死亡地点。根据全国第三次死亡回顾抽样调查,2004—2005年去世的全部死者中,在医院去世的比例是19.48%[5];2008年全国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数据显示,在医院死亡的比例是37.56%[2]。同时,学者们或基于地方性死亡数据,或综合全国性和地方性死亡数据,也得出了同样的研究结论[2-3,6]。另一方面,相较而言,城市居民在医院死亡的比例比乡村居民更高。根据全国第三次人口死因回顾抽样调查,城市居民在医院死亡的比例是35.45%,农村居民在医院的死亡比例是11.59%,前者明显高于后者,“换一种方式表述,身份为农村居民的死者,在家中和其他地点死亡的比例是88.41%;属于城市居民的死者,在家中和其他地点死亡的比例是64.55%”,“城市居民……更可能在医院死亡”[2]。还有研究表明,有的地方甚至城区与城市郊区的人口在医院死亡的比例都存在差别[6]。
就殡仪空间而言,在城市社会中,行政认可的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或治丧中心)是“合法”的殡仪活动空间。根据规定,殡仪馆是提供遗体处置、火化、悼念和骨灰寄存等部分或全部殡仪服务活动的场所②2000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殡仪馆建筑行业设计规范》说明,殡仪馆是提供遗体处置、火化、悼念和骨灰寄存等部分或全部殡仪服务活动的场所。,是城市中特有的一种“安宁空间”安排,这可从殡仪馆的分布中看出。笔者于2020年4月利用高德地图和百度地图两个软件,结合其他文献资料,斟酌损益,共搜索到全国2 050个殡仪馆,将其中离所属城市超过30分钟车程的殡仪馆定义为服务于乡村的殡仪馆,未超过30分钟者则认为是服务于城市的殡仪馆。结果显示,服务于乡村的殡仪馆有146个,占总数的7.12%,服务于城市的殡仪馆占总数的92.88%。也就是说,大部分殡仪馆是服务于城市的,这与2019年全国民政统计数据相一致。根据《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止到2019年底,全国共有殡仪馆1 677个,全国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 846个,平均每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只有0.59个殡仪馆,因此,考虑到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差异的现实情况,殡仪馆更可能服务于县城及以上城市的需要。这也与我国殡葬政策的发展思路相一致,或者说是我国殡葬政策发展思路导致的一种结果。因为我国殡葬政策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7]6。一方面,推行火葬是有步骤的、循序渐进的,常常由城市到乡村;另一方面,殡仪馆在某种程度上是与火葬相配合的一种措施,“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7]6。由此,殡仪馆常常位于城市或城郊地区,服务处于火化区并应当进行火葬的城市居民。当然,在城市中,并不是所有的殡仪活动都会在殡仪馆中进行,也可能发生在家庭、社区、道路以及其他类型的空间中,但殡仪馆是行政认可的“合法”的殡仪空间,在其他空间进行殡仪活动则会被限制或禁止。在许多城市,经常对在社区、街道等非殡仪馆内停灵发丧进行整治。
就墓地而言,在城市社会中,现代公墓是制度设定的“安宁空间”。墓地可以分为“公墓”和“私墓”两种。公墓,即“现代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7]10,具有科学的规划和管理,服务对象原则上面向公众,具有开放性和公共性。与此相反,“私墓”是由个人、家庭或家族基于风俗、风水等因素选择的“安宁空间”,没有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服务对象具有成员身份限制。2009年以前,在制度设计上,根据1992年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公墓又被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其中,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7]10。也就是说,此时城市居民在制度上被设定为使用城市经营性公墓。但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城市人口增长,城市社会对于墓地空间的需求与城市经营性公墓供给之间的矛盾逐渐暴露,城市经营性公墓价格昂贵、城市居民违规在城郊或农村购地埋葬等现象日益突出,城市公益性公墓开始出现。2004年,北京市长青园骨灰林建成并投入使用,首开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先河。2009年,民政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8]由此,现在的城市中既有经营性公墓,也存在公益性公墓。不管是经营性公墓还是公益性公墓,城市居民在制度设计上“应该”使用公共化和专门化的公墓,而不是“私墓”。
综上所述,医院、殡仪馆、公墓三种类型的公共化和专门化空间,是城市社会中常见的、也是在制度上具有“合法性”的处理死亡事宜的空间安排。但这种“安宁空间”安排蕴含着张力,张力的来源是“安宁空间”的传统安排方式与“安宁空间”的公共化、专门化安排方式之间的不协调。传统上,“安宁空间”一般是私人性空间,人应该在家中去世并主要在家中进行殡仪活动,在“私墓”中入土为安,即使使用非私人性的空间,如借用道路进行殡仪活动,也只是使用多功能的空间并暂时将之转化为私人性空间,并不是使用单一功能性的专门化空间。这几乎与将死亡的处理安排在医院、殡仪馆、公墓等公共化和专门化空间的做法相对立,由此,由这种对立造成的一些社会现象被“问题化”,成为治理的对象,例如,非法治丧点治丧、城郊山区乱埋乱葬等。更重要的是,这些问题被认为“剩余性问题”,即被认为是在过渡时期内的过渡性问题,是或早或晚将完全统一为公共化和专门化“安宁空间”安排方式的一种尚未解决的剩余性现象。
城市“安宁空间”所蕴含的张力的一端,是城市社会中以“残余”形式存在的“安宁空间”的传统形式。传统上,城市社会“安宁空间”主要使用“私人性空间”,特别是家庭空间,其背后主要的思维方式和言说方式是“礼制话语”和“风水话语”。其中,礼制话语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关涉“安宁空间”的主流话语,由国家政权和知识精英主导和阐释,主要包括:儒家经典,特别是《周礼》《仪礼》《礼记》三礼;各朝各代所制定的礼仪制度,如唐朝的《大唐开元礼》、北宋的《政和五礼新仪》、明朝的《明集礼》《大明会典》《大明律》、清朝的《清通礼》《清会典》等;民间知识精英私家所撰的礼仪著述,如《朱子家礼》等。“礼辨异”,礼制是为了辨明和维持每个人的社会身份等级。所以,在礼制话语中,对于“安宁空间”的主要关注点是在“安宁空间”的安排上如何体现、构建和维护既有的身份等级区分。“风水话语”,以天(地理环境)人联系和生者与死者的血缘联系、互惠为前提,认为天(地理环境)能影响人的祸福,死者能影响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生者的祸福,所以在“风水话语”中,对于“安宁空间”的主要关注点是在“安宁空间”的安排上如何趋吉避凶。
就死亡地点而言,中国传统社会中,死亡更多地发生在家中或家中可及的范围,去世前人们会尽可能地赶回家乡的家中,以便处理死亡事宜,因为在礼制话语里,“寿终正寝”不仅是一种常常发生的事实,也具有一种价值导向意味,所谓“凡疾病迁居正寝,内外安静,以俟气绝”[9],“男子死曰寿终正寝,女人死曰寿终内寝”[10]。所以,人们在疾病严重时常常匆匆赶回家中,如《儒林外史》第三十二回“杜少卿平居豪举,娄焕文临去遗言”里,娄焕文本是杜少卿家一个门客,在杜家三十多年,后来年老得病,在杜少卿家中养病,当疾病严重时,便向杜少卿辞别回家,即使走不动了,也要抬回家,以便在家中去世,“我是有子有孙的人,一生出门在外,今日自然要死在家里”,“我在这三日内就要回去,坐不起来了,只好用床抬了去”[11]。
就殡仪空间而言,传统上,我国城市社会与乡村社会基本相同,遗体的整理、停柩以及“属纩、招魂、饭含、立铭旌、祭奠、小殓、大殓”等仪式通常在家中进行。这主要依据的是“礼制”规定。“风水话语”对此的主要影响是“停棺缓葬”:一是延长了停柩在家的时间,造成几年、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停柩不葬的现象;二是延伸了停柩的空间,“停棺缓葬”除了停柩在家之外,还可能是停柩在宗祠、寺庙、义庄、道路甚至是荒野等地方[12]109-126。但城乡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城市社会中存在相对固定的、专门的停柩场所,如传统善堂善会、同乡会馆、寺庙所办的丙舍(殡舍)等,这种停柩场所一般服务于流动人口。尽管中国传统社会中人口流动无论从规模、频率,还是距离上都远不如现代社会,但人口流动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城市中,“常态化”存在着相对固定的流动群体,如官员、商人等群体,特别是在明清时期,“人口流动性增加,经商、科考以及官员任职回避制度造成大量人口离开家乡(祖居地或祖坟所在地)。他们一旦不幸客死他乡,就要面对一个如何归乡而葬的问题”,“归葬前的棺材通常有几种处置方式,一是埋于义冢,一是寄放于寺庙等殡舍,或厝置荒野”[12]149。
就墓地空间而言,中国传统社会中,包括城市和乡村,通常使用的是“私墓”。根据礼制,这种“私墓”在面积、形制、结构等诸多方面都应符合尊卑贵贱的社会等级,而且,应当实行聚族而葬,即族葬。但由于“风水话语”的盛行,明清时期,“族葬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理想”[12]62。在“风水话语”的影响下,人们“惑于祸福”,以得吉壤吉穴为目标,择地而葬、葬而后迁、屡次迁葬等现象时常发生。另外,在中国传统城市和乡村,都存在着具有慈善性质的墓地,这种墓地不是基于家庭或家族,而是面向流动人口群体和贫困无法营葬的人群。在城市中,因为官员、商人等流动人群的“常态化”存在,所以,与暂时停柩的丙舍一样,义冢设置较为普遍。据统计,作为上海具有代表性的善堂,同仁辅元堂在光绪十五年(1899)所有的、为户部认可和免税的义冢超过了232亩[13]620。
城市社会中传统的“安宁空间”安排,主要在“礼制话语”和“风水话语”的主导下,以家庭和家族为主轴,在家中去世并在家中进行殡仪活动,埋葬在家族墓地,或埋葬在家庭和家族基于风水而选择的墓地。此时,城市的“安宁空间”表现出三个主要特征:一是非专门化,城市“安宁空间”并没有完全专门化,家庭空间以及道路、荒野、寺庙等都可能在某个时候承担殡仪空间的功能。二是非公共化,城市“安宁空间”主要是一种“私人空间”,无论是家庭空间还是家族墓地,就其拥有者和服务对象来说,常常限制在家庭或家族范围之内,并不面向无差别的公众。当然,由于城市中官员、商人等各类流动人群的“常态化”存在,城市中也存在为这些流动人群提供暂时停柩、埋葬等服务的殡舍、义冢等“安宁空间”,但这些殡舍、义冢等也常常限于同乡或同业的范围之内。三是相对独立性,此时并不存在一个集中的政治权威机构,利用“合法”的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有意愿且有能力对全社会的“安宁空间”进行统一的筹划和建设,并深入到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之中,对其中的死亡事宜,包括“安宁空间”安排,进行监控和监管。这是因为在传统社会中,受制于信息的收集、储存和整理能力,以及直接监管的能力相对有限,“政治中心缺乏程式化地型构其公民之日常生活的能力……社会的大量领域仍保有自己的独立性”[14]。
城市“安宁空间”的传统形式自晚清民国以来逐渐走向现在的公共化和专门化形式,并使彼此成为张力的两端。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因为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更新,特别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城市“安宁空间”的传统形式被“问题化”,并通过城市改造、社会改良运动、新生活运动、民俗改善运动等具有现代化性质的实践活动,以及医院、殡仪馆、现代公墓等设施的建设而得到重塑。
这一改变肇因于我国的“现代化”过程。所谓“现代化”,“指的是大约从17世纪前后,首先在西方某些国家开始的、然后逐步扩散到其他国家的那样一种社会转变过程”[15]。在现代化过程中,“一套与以往几乎全然不同的‘现代’的经济、政治、社会和心理结构取代‘传统’的经济、政治、社会和心理结构”[16]。我国的“现代化”过程开始于晚清时期的中西接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至今仍然处于未完成的状态。其中,洋务运动、百日维新、新民运动、新文化运动、社会改良运动、城市改造与更新、工业化建设等实践活动都属于“现代化”的范畴,“近百年来为振兴中国而进行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运动,都可统称之为探索中国现代化道路的运动”[17]。
我国属于“外生后发型”现代化(也称为“诱发型现代化”),在这种类型的现代化过程中,国家政权和知识分子是推动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关键力量。一方面,“后发国家要成功地启动和推进现代化……政府不仅要直接介入现代化过程,而且往往成为现代化的实际组织者”[18];另一方面,除了可以看作是国家政权组成部分的“政治家和行政官员”“军人”之外,知识分子“往往成为现代化的最早的呼唤者”[18]。城市“安宁空间”在国家政权和社会精英的反思性实践活动中得以重塑。在此过程中,科学知识、话语体系和具体实践融合在一起,因为“有关社会过程的思考(理论及对这些过程的观察)会持续不断地介入、脱离、再介入它们所描述的事件世界”,“一是参与酝酿孕育它们的舆论气候和社会过程,二是不同程度地与人们用来推动构成这些社会过程的理论应用融合在一起”[19]。
一方面,来自西方的现代科学知识经由知识分子和国家行政力量的支持和行动,以体制化教育的方式逐步推广。另一方面,基于这种现代科学知识之上的话语体系逐渐得到认同和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新的含有医学、公共卫生、经济发展、民族竞争等内容的话语体系,言说城市“安宁空间”的重塑问题。以医院而言,人们常常将医院与国民健康、民族自强等现实利益联系在一起,将西医制度在全国的推广,包括推广现代医院、医学教育、建立公共卫生系统等,看作是民族自救、强民强国的一种必需的途径,“所以要求国家的生存,要谋民族的自救,非但只在军备上求自卫,还要谋文化上所必需的各种文物的建设,科学新医便是这种科学文物的建设中之最要者”[20]。就现代殡仪馆和火葬场而言,人们认为现代殡仪馆可以解决城市居民在家进行殡仪活动场地不便等诸种问题,也可以改善公共卫生和传统的厚葬风俗,“以实施改善丧葬习俗,提倡节约卫生与公益救济”[21]。现代火葬场可以提倡和推广火葬,解决停柩不葬、野棺暴露等现象所造成的公共卫生问题,“朽棺暴露,风雨益残,残骸白骨,累累道旁,久必丛生疫疠,此为卫生政策障碍者”[22]227,“设火葬场,提倡火葬,俾卫生、经济两有裨益云”[23];火葬场还可以减少土葬占用土地的问题,乃至推而广之解决粮食问题、贫穷问题,“埋骨之所,构筑之时,甚费巨款,筑成之后,又占耕田……倘然没有这许多坟墓,我们的粮食问题,一定不会闹的这样严重”[24]。就现代公墓而言,人们也以“节约土地、破除迷信、文明新风”,甚至是“国富民强”等语词来言说。作为国人创办现代公墓的第一人,经润山的言论可谓典型,在《创建薤露园记》中,经润山说明自己创办现代公墓的意图,认为现代公墓有“节省耕地”“破除风水迷信”“节省丧葬费用”等好处④其文中也使用了审美话语,如“墓道清洁,园林幽敞”,国家—民族话语,如“国富民强或可肇基于此”等,文章太长,在此不做详论。,“中国人稠地窄……居民每筑一墓……积数十年以至百年,恐四乡几有墓满之患……今有薤露园……每棺估地仅只毫厘……安葬后既不损失地利,治葬时又可节省金钱。倘得风气大开,各处响应,窃谓中国八十三州之大,每岁可省墓地不知几千万亩”;“中国惑于青乌家言,谓葬地宜谋吉壤……不知堪舆之学甚属渺茫……今有薤露园,以共正首邱,无须则择地之劳,更洗占星之陋……窃谓斯风一开……风水惑人之恶俗克”[25]。
在中西接触的大背景下,自清末修律以来,我国走上了后发型法制现代化的道路,自汉魏以来儒家化的[26]、“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为最本质特征[27]的中国传统法律开始转型。具体到城市“安宁空间”,传统上,基于礼制,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对“安宁空间”中象征等级秩序的设置,例如碑石、石像生、坟茔等进行规定;同时,也对不合礼制精神和原则的行为,比如“安宁空间”布置僭越违制,惑于风水停棺缓葬、盗葬、盗墓等,进行惩罚性规定。例如,对于超过了礼制规定葬期的“停柩缓葬”现象,不同朝代都在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和限制,特别是明清时期,停柩缓葬盛行,国家法律、省例以及地方州县告谕等地方性法律文件,对此多有约束,例如,《大清律例》规定,“丧葬(职官庶民三月而葬):凡有(尊卑)丧之家,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再例如,对于盗葬、盗墓行为,《大清律例》根据对墓地的破坏程度——见棺与否、见尸与否等,同时根据破坏墓地者与被破坏的墓主人之间的身份等级差异,对于破坏墓地的惩罚给予了详细的规定,其惩罚力度包括“杖”“徒”“流”“绞(监候)”“斩(监候)”等。
晚清民国以来,相关法律法规中礼制的成分逐渐消散,基于政治学、医学、公共卫生、经济发展等现代科学知识,一方面,现代殡仪馆、火葬场、现代公墓等新型城市“安宁空间”的建设、运营与管理等内容开始被纳入法律法规中,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这些新型“安宁空间”存在与推广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对囿于礼制、风水等传统知识而不利于公共卫生、经济发展、社会平等、文明风俗等现代性目标追求的行为,如停柩缓葬、乱埋乱葬等行为,进行约束性规定。
就新型“安宁空间”的相关法律而言,在民国时期火葬场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倡,但并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殡葬改革由提倡火葬而开启[7]677-691,火葬场建设和推广遂成为法律法规中需要规定和规范的内容,《内务部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1965)、《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1983)、《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2000)等全国性的以及相应的各地方性的殡葬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对火葬场的建设规范、推广等进行了规定。殡仪馆在民国时期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北平、南京等地都颁布了关于殡仪馆的管理规则,主要内容涉及殡仪馆的建设、业务、经营等方面的规范,如《上海特别市管理殡仪馆规则》(1931)、《修正上海市管理殡仪馆规则》(1934)、《南京市管理殡仪馆规则》(1936)、《北平市殡仪馆设置规则》(1948);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延续了这种态势,除了上文提到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综合性殡葬管理文件,还有《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1990)、《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1990)、《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2000)等针对殡仪馆的专门性规范。关于现代公墓,民国时期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地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了《公墓条例》,1936年进一步完善为《公墓暂行办法》;与之相应,各地方政府也对公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则,如《上海市管理私立公墓规则》(1930)、《上海市市立公墓管理规则》(1934)、《南京市私立公墓管理章程》(1937)、《南京市市立公墓管理章程》(1937)等;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1988年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被国务院批准印发之后,公墓在殡葬改革与管理中的角色和地位重新得到正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1998)等全国性以及诸多地方性法律文件相继面世。
就传统“安宁空间”的约束法律而言,晚清民国以来,在法律上,一些传统上被禁止的行为,如“停柩缓葬”等依然是被规范的对象。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发布《内务部令江南巡警总监掩埋各处停柩文》,对“南京城内外,每多停柩不葬”的现象,以“于人道既不相宜,于卫生亦复有害”的理由,进行“掩埋”处理。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取缔停柩暂行章程》,1948年做了修订,在全国范围内对停柩的期限进行限制,要求对已有停柩进行清理。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在“现代性”的“烛照”下,停柩缓葬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和迫切,因此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例如,广州发布了《广州市庄房停柩取缔规则》(1946),上海则出台《上海特别市取缔丙舍规则》(1928)和《修正上海市取缔丙舍规则》(1946),《上海特别市管理殡仪馆规则》(1928)和《修正上海市管理殡仪馆规则》(1934),《上海特别市卫生局检查殡仪馆及丙舍寄柩办法》(1942),《上海市丙舍管理规则》(1946),《清除各殡仪馆寄柩所(丙舍)积柩实施步骤》(1947)等。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基于稳定的农业生活和安土重迁等观念,家庭空间是死亡经常发生的空间,也是常见的殡仪空间,墓地空间则是根据基于礼制和风水等因素选择并建设的私人墓地。这是一种常态化或者说是一种理想化的情况,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家庭或家族可以正常承担对死亡进行社会性处理的责任,其背后的设想是一种流动性缺乏的社会。事实上,在存在人口流动的情况下,不管这种流动的规模如何,家庭或家族组织都可能无法正常承担这一责任,家庭或家族可能因为空间阻隔等不能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为死者进行殡仪活动和安葬活动;或者死者的身份可能不明,没有办法找到其家庭或家族来承担这一责任;或死者本身并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或其他家庭成员由于贫困、年龄、能力等不能正常履行“送终”的责任;再或者由于回家乡安葬而在旅途中需要暂时的停柩之所。由此,殡舍、义冢等由传统善会善堂、同乡会、寺庙等社会组织设立的“安宁空间”便成为一个替代者,承担这一责任。在城市中,由于人口流动相对频繁,殡舍、义冢由传统善会善堂、同乡会、寺庙等社会组织设立的“安宁空间”相对比较普遍,“各都市的善会和善堂、会馆和公所,都以……建设安放棺木的殡舍和义冢为最重要的事业之一”[13]620。晚清民国以来,城市中的殡舍、义冢等传统类型的“安宁空间”逐渐被现代科学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定义为“不合法”,不利于公共卫生,在审美上也有碍观瞻,成为城市改造和发展过程中被清理的对象。这一“清理”过程不仅漫长,从清末直到20世纪50年代;而且非常复杂,是行政力量、社会组织、个体—家庭等各方博弈的过程。基于科学知识和话语体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力量是对这些传统“安宁空间”进行管理和清理的一方;传统善会善堂、同乡会、寺庙等社会组织是这些传统“安宁空间”的设立者和运营者,是维持的一方;正在接受殡舍、义冢等传统“安宁空间”服务的个体和家庭,既可能遵守行政力量的管理和清理要求,对暂厝在殡舍、义冢中的死者进行迁葬,也可能不遵守或不能遵守相关的管理和清理要求,所以属于相对中间和中性的一方。因此,殡舍、义冢等城市中传统“安宁空间”的清理主要取决于行政力量和善堂善会、同乡会、寺庙等社会组织之间的相对强弱关系。晚清民国以来,随着国家建设进程的推进,行政力量一直处于一种逐渐增强的过程,其信息收集、储存、分析等方面的能力不断增强,对人们日常生活的监管能力也不断增强;另外,设立和运营殡舍、义冢等“安宁空间”的传统社会组织,同乡会、传统善会善堂等终于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消失。由此,对殡舍、义冢等传统“安宁空间”的清理也变得容易起来。具体来看,晚清民国以来,虽然殡舍、义冢等传统“安宁空间”已经是行政力量要清理的对象,但一直以来不能完全成功。因为“在国民政府时期,出于现代国家建设的需要,虽然反对封建,需对社团进行控制管理,但总体来说……国家主要依靠社会团体的自组织体系及其领导阶层管理社会,形成了行政与社会双重的社会管理模式”[28],在这一时期,社会组织“存在,而且有自主财产依托……上层人物仍然被政府倚重,仍然具有社会认可的权威”[28],即传统社会组织对于行政力量清理传统“安宁空间”的行为尚具有博弈力量。其一,他们可以借助传统死亡话语和新的科学、文明的死亡话语,依靠当时的报刊等媒介,进行话语上的博弈;晚清民国时期,在上海城市发展过程中,在义冢迁葬问题上,传统社会组织与行政力量之间的复杂的对抗与合作,多包含有报刊上的文字陈述和论辩[13]620-639;值得注意的例子是浙江省拟定公墓条例时的话语博弈:1928年5月浙江省拟定公墓条例,引起上海、北平等地方的浙江同乡会的异议,对于其中“以前所葬坟墓,除有历史关系者外,一律不予保护,倘仍有迷信风水或因墓地发生诉讼时,一律将该地充公”的规定,在报刊上声明立场和观点表示反对,而其后6月颁行的《浙江省公墓条例》就没有了这样的规定[29-31]。其二,他们可以借助组织力量进行行动上的博弈,两次四明公所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当然,许多“行动上的博弈”并不常常如四明公所事件一样,表现为传统社会组织与行政力量之间的直接的对抗,而是行动迟缓或拖延。
现代医院出现于晚清时期,当时基督教传教士出于自身医疗需要和传道的考虑建立了教会医院。随着时间推移,一方面,教会医院的数量逐渐增多,并从沿海沿江口岸地区向内陆地区扩散,据1935—1936年《中华年鉴》统计,当时全国20个省共有426所教会医院,床位27 553张[32];另一方面,中国人自己的西医医院开始出现。1879年,英国伦敦会医生马根济在天津开办医院,经费全由李鸿章支付,李并派兵丁守护,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是中国第一所官办医院[32-33];1905年,清政府设立巡警部,兼管卫生事务,第二年即1906年巡警部改称民政部,下设五司,卫生司为其中之一,掌管全国卫生事业。清政府的民政部卫生司是中国中央卫生机构的肇始。从此之后,历经民国以及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几十年,至今,政府设立各级医药卫生行政机构并建设公办医院成为一种正常职责,成为现代医院在中国发展的两个决定性力量之一。另一个是社会力量。1908年,广州光华医院由光华医社创办,这是国人自己开办的第一所西医医院[34]。自此之后,在全国各地,社会力量创立的私人医院逐渐增加,例如,1908—1949年,广州共出现了45家私人医院,平均每年增加1家[34]。总之,晚清民国以来,在行政和社会力量的双重推动下,各级医药卫生行政机构和规模不一的公私医院在中国逐步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9年我国共有公私医院34 354个,乡镇卫生院36 000个。
现代殡仪馆在清末“作为一种舶来品而楔入晚清中国社会”[22]219。19世纪末,美国人韦斯特在上海设立了“松茂洋行”,专门处理外国侨民的殡殓事务,这大概是上海最早的外国人开办的殡仪馆[12]352。1922年,吴文波在广州开办了“粤光制殓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人开办最早的殡仪馆[35]。据研究,民国时期,“上海、武汉、长沙、苏州等大中城市均有一定数量的殡仪馆”[22]220。不过,民国时期多数殡仪馆都是土葬殡仪馆而非火葬殡仪馆,当时火化功能主要由火葬场承担。1898年,上海出现了第一家火葬场——静安寺公墓火葬场,由公共租界工部局建立,但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除上海、长春、沈阳、北京、武汉、台北等城市之外,火葬场在其他城市中并不多见”[22]230。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殡葬改革由提倡火葬开始,由此城市中建设的火葬场数量日渐增多,“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全国中等以上城市和约三分之一的县基本建立了火葬场”[7]678。在发展过程中,火葬场常常与殡仪馆融合,火化也常常成为殡仪馆承担的一个重要功能。至今,根据我国民政局《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9年底,全国拥有6 400台火化炉,2018年全年火化遗体522.7万具,火化率达到了52.4%。
现代公墓“最早出现于通商口岸以及各国的租界之中”[22]230。1846年,上海第一座外国人公墓——山东路公墓建成;1914年,薤露园,即后来的万国公墓建成,是为国人建立的第一个现代公墓;之后,上海市的公立公墓和私营公墓日渐增多,据统计,截止到1935年,上海市在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公墓就有18家[36]。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了《公墓条例》,国家行政力量开始推动公墓建设,从1929年到1948年,全国共建设公墓1 619个,特别是在1944年及以后年份,共建设公墓1 605个,平均每年建设321个[37]。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88年4月29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提出“兴建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遗体和骨灰切实可行的形式”,“划定的火葬区内,可以兴办骨灰安葬公墓”,“土葬改革区内应兴办遗体安葬公墓”;1992年民政部发布了《公墓暂行条例》,提出在火葬区可以“经批准有计划地建骨灰公墓”,在1990年代及以后“全国公墓进入了大发展时期”[7]682。
综上所述,城市中“安宁空间”的重塑,由传统上私人性空间向专业化和公共化“安宁空间”转变,从晚清时期直到今天,走过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是关于“安宁空间”的公共卫生、节省土地、环保等实用主义知识和话语体系,代替传统的礼制话语和风水话语体系的过程;是现代殡葬立法代替传统的礼制立法的过程;是行政力量在与传统善会善堂、同乡会、寺庙等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家庭博弈中逐渐清理传统类型“安宁空间”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行政力量和知识精英不断提倡、建设和推广新型“安宁空间”的过程。这四个过程交织融合在一起,共同重塑了城市“安宁空间”。
自晚清民国以来,在现代化的背景下,城市“安宁空间”经过了一个从私人性向公共化、专门化转变的变迁过程。这一变迁过程是我们关于死亡的知识、态度和话语体系的更新,也是国家行政力量、社会组织和精英、常人日常生活实践活动的结果,是新型“安宁空间”得到现代性知识和话语的支持和倡导,并在实践中得以建立和推广的过程,也是传统“安宁空间”安排被问题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关于死亡的现代性知识、态度和话语”与实践活动相互渗透,想要造成并不断造成一种“除旧布新”的结果,但“旧”并没有完全被除去,在城市中,在殡仪空间和埋葬空间安排上不符合现代性知识和审美的实践依然存在,在社区内私搭灵棚、在非法治丧点治丧、乱埋乱葬等现象依然是殡葬管理需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不断进行斗争和治理的对象。通过对城市“安宁空间”变迁的历史社会学考察,或许我们应当在这种斗争和治理过程中时刻反思,明了“安宁空间”重塑的长期性,对于背后的知识和话语更新拥有清醒的认识,从适当程度减少斗争和治理过程中的傲慢和武断,对“安宁空间”的重塑保持一份恰当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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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iz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Space for Dealing with Death
ZHANG Yue SONG Hui
Traditionally, in the urban society context, the “rest-in-peace space” includes the location of death, of funeral and of grave. It mainly serves the concept of “personal space” with the assistance from “ritual discourse” and “Fengshui discourse”. In modern times, death is socially dealt with in public space rather than in private space in the city since the late Qing dynasty. During this process, a new type of modern discourse, scientific discourse, has been adopted which contend against traditional discourse.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rning funeral and interment space have gradually replaced traditional ones. Hospital, funeral parlor, crematorium and cemetery have been accept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citizens instead of the traditional “rest-in-peace space” such as “Bin She” and “Yi Zhong”. In this way, “rest-in-peace space” has been reshaped.
modernization; urban society; “rest-in-peace space”; publicized
张岳(1981—),男,山东巨野人,副教授,重庆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主要研究城乡社会学;宋辉(1977—),男,湖北随州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城乡社会学。
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金项目“老龄化背景下死亡模式变迁及其社会应对”(SWU2009424);西南大学横向项目“青少年生命教育与死亡教育能力提升研究”(4412001009)。
K892.22
A
1009-8135(2022)01-0040-14
(责任编辑:张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