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及侦查策略

2022-03-07 02:48戴雨航曹琰赵晨雨沈万语朱令帅
国际商业技术 2022年2期
关键词:侦查

戴雨航 曹琰 赵晨雨 沈万语 朱令帅

摘要:当下,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信息传播速度日新月异,使得群众的投资欲望更加强烈,投资手段也便捷多样。然而,这也方便了不法分子侵害他人财产,涉众型经济犯罪变得更加猖獗,危害极大。本文从公安机关出发,在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特点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侦查策略。

关键词:涉众型 经济犯罪;侦查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定义

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定义。值得注意的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由公安部在2006年提出的一个概念。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以违法手段谋取利益,对个人或集体经济权益形成侵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应受刑法处罚的一类犯罪的统称。其主要罪名有非吸、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实际上是通过分析犯罪形式得出的。

借用犯罪构成四要件,我们也可以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结构分析。从主体方面来看,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破坏正常金融秩序、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的后果,且对这种结果的产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在客观方面,是指使用欺诈、隐瞒、虚假宣传等手段,非法获得公私财产,规避金融风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综上所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活动中,经济参与主体以非法谋取利益为主观目的,在未经任何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多种经济形式或金融方式,以广大参与经济活动的社会不特定公众群体为侵犯对象,借以许诺低风险高回报、固定收益高于市场基本收益等虚假信息方式实施的破坏企业、个人等公私财产权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还将危害到国家的稳定与民族的发展,影响极为恶劣。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研究历史

在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最早产生于2006年公安部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若是由刑法以及犯罪学相联系的视角展开分析可知,该犯罪并非法律术语的范畴,是需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参照侵权对象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社会犯罪行为。近年来,面对持续攀升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数量,司法实务部门等也在持续的工作实践期间归纳与汇总其犯罪表现方式以及特征情况,主体行为说以及经济法规说等各种理论学说都在针对该类犯罪情况进行界定与分析。在对比上述学说的研究要点以及分析精髓的情况下,笔者明确,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最主要内核就是经济犯罪,其外在相对直观的表现方式就是涉众。

实际上,伴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研究才刚刚开始,现阶段相对完整的学术著述就是姜万国等编纂的《涉众经济犯罪研究》。在该著述内,相对系统完善地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相关的理论体系,尝试由概念确定、构成特征以及立法改进等方面实现宏观研究,并且深入探究个罪特征以及打击防范等相关问题,更大程度上对我国在该部分研究的空白之处做以补偿与完善,给目前针对此类犯罪的分析指明了方向。赵婧基于经济犯罪的侦查实务相关内容,明确公安侦查部门唯有在深入分析与研究涉众型经济犯罪诱因的前提下,把握政策法律的规范要求,方能够更加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的应对策略来避免该类犯罪带来的严重危害。

当然,经济犯罪并不等同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人数众多仅仅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其核心点仍是侵犯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比如说盗窃团伙常年来屡次作案,同时多次向不同受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此团伙犯罪分子的行为仍然不具备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定要件,不能划归至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范畴。

三、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相关立法

当前,受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的多方面影响,我国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总体形势不容乐观,案件数量一直在持续增加。同时,不同领域的经济犯罪相互融合,加上日益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破坏力倍增,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给广大群众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如2018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近1.9万起,涉案金额超过4100亿元。

由于涉众型犯罪本身就是经济犯罪的一部分,所以大多数立法都是以经济犯罪的角度出发的。如国务院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最高法颁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等。执法依据主要是《刑法》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等有关规定。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仅有2010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若干意见》。由此可見,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仍缺少统一的、具有指导性的立法。

四、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成因

(一)犯罪成本低而收益高

目前国内涉众型经济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便是高收益低成本使不少人走上了歧路。例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最高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也不超过50万元,这对于几千万的高回报来说不值一提,引得很多人铤而走险。

(二)受害者贪利盲目的心理

如今,“时间短、来钱快”成了投资者的普遍期望。从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件侦破中,我们不难发现,大部分的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产管理并不了解,更多是盲目跟风投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GDP始终保持在一个高速增长的模式下,由此人民的生活以及物质水平也显著提高。人们希望有更多有效便捷的投资渠道。但是,就我国目前资本市场而言,证券风险高,一般群众不敢进入;保险获利周期较长,不符合群众短期获利的需求;期货门槛高,群众不了解也不敢贸然投资。于是出现了人们持有大量闲散资金,引发了“代投资理财”这一行业的蓬勃发展。如“E租宝”事件中,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人们希望在短时间内获得高额回报率的心情,化身“理财投资人”以极高利率勾起人们的贪欲进行犯罪,通过高利引诱更多人投资,造成钱生钱、利滚利的假象,一旦资金链断裂,民众损失将极为惨重。

而在笔者了解的一起汽车贷款非吸案件中更是如此。犯罪分子以数千元的优惠吸引民众签订贷款购车合同,并在合同中加入隐藏条文,群众被小惠吸引,又缺乏合同意识,不愿看上百页的合同,稀里糊涂间被犯罪分子利用合同条款获得了借贷权力并向金融公司贷款。受害者分布多地,影响极大。

(三)供给不足需求及秩序不够规范之间的矛盾

现如今我国缺乏多样化的金融投资渠道,金融投资市场环境极不稳定。但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市场需求大的市场背景下,许多群众会为了投资寻找更高利的渠道,很多犯罪集团也正是利用了大众对一夜暴富的幻想而为自己的产品包装成精致的糖果,群众殊不知背后是瘆人的毒药。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人民群众追求生活富裕的欲望也越来越大。正规投资渠道已不能满足民众的需求,但我國民间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并不完整,民间活动秩序缺失,使得民间金融活动分散,难以监管,这之间的矛盾很难调和。

五、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和侦查难点

(一)涉案规模大

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者众多,往往会影响社会秩序稳定。“E租宝”受害者接近90万,遍布31个省市,出事之日起各地都有上访、围堵其公司的行为,可见其影响力之大。2016年以来,我国各个地区公安机关侦破的涉众型经济案件共1.7万起,结合腾讯安全的《2018年互联网金融安全报告》内容可以看出,2017—2018年间,我国累计发现的涉众经济犯罪案件相关平台1.5万多家,所涉及到的行业逐渐增加:金融证券、房地产业、旅游业和农业等其他领域,涉案资金也显著增加,从几万到几十万、几千万甚至更多。

(二)案情复杂化

不法分子会使自己的违法活动表现得更加合法,以此来骗取受害者的信任,掩盖真正的犯罪意图。例如,不法分子会勾结工商部门的人员,通过行贿等相关手段获取成立公司的便利,成立空壳公司作为掩护;同时,借助租赁高档写字楼作为办公室、聘请一些有社会知名度的人进行宣传、组织一些讲座来诱骗群众这一系列的操作使得犯罪的外在形式合法化,使得案情更加错综复杂,增加了民警破案的难度。

(三)组织严密性

涉众型经济犯罪基本为团伙作案,其组织严密、等级分明、纪律严明、要求严格,在作案过程中有着明确的分工,每个人各司其职,有着紧密有序的利益关系。其成员分布类似于传销由上级向下级扩散,注重培养骨干分子,最终通过提成、分红等方式进行引诱,犯罪组织结构十分严密。

(四)犯罪高素质化

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代,任何犯罪都能与互联网产生奇特的“化学反应”,涉众型经济犯罪也不例外。借助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由线下转入线上,更加隐蔽而科技,难以锁定追踪。如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借助线上线下双线并行,扩大影响的同时,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

犯罪分子的综合素质也在不断提升。经济犯罪一直都被称为“白领犯罪”,犯罪分子对于经融知识、法律法规十分熟悉,对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漏洞更是了如指掌。即使是一些犯罪组织的一般成员,其个人素质也在变化。如传销犯罪中,传销人员遇到邻居大多彬彬有礼、友好相处,使得他们更难被发现。

在进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破时,侦查机关往往会遇到诸多困难。一是网络技术的缺乏,警务人员对于互联网技术掌握不足,侦破案件的经验不足,面对一些案情复杂、踪迹隐匿的案件,存在无从下手的现象;二是管理壁障的问题。涉案单位的管理事宜涉及政府很多部门,金融、证券、税务部门拥有大量的企业信息,却没有信息共享乃至自行监管的习惯,情报共享存在壁障,影响力侦查工作的开展,加大了侦查工作的难度;三是侦查与维稳难以兼顾。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群体非常广泛,尤其是法律意识薄弱、投资经验缺乏、收入并不富裕的群体,是犯罪分子的主要攻击对象。加上这部分群体只拥有有限的资金,在案件中往往损失较大,影响到正常的生活,进而引发上访等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本身需要承担侦查工作,又兼顾了社会维稳,两头吃力,影响了工作效率。

六、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实战体系

在面对数据庞大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时,大数据平台的作用至关重要。通过将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科技与经侦业务对接,强化信息查询、类案研判、动态分析、资金查控、技术支撑、信息化建设能力。从公安部到各地都有自己的大数据平台,并且各平台之间数据互通,在解决跨省的特大案件时,将会起到极大的帮助。

同时,在侦查时,密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对嫌疑单位的对公账户、个人银行卡、支付宝账户、POS机账户等要能查尽查,理清资金往来关系,整理转账信息,掌握嫌疑单位的资金池。在办案过程中能第一时间冻结资金,既方便办案又为受害人多追赃挽损,同时也减轻公安机关维稳压力。

(二)借助网格化管理,排查锁定犯罪分子

“网格化”社会治理是指将城市管理辖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单元网格,强调通过整合组织网格内社会管理和服务资源,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巡查,依托统一的数字化平台,实行全方位、精细化管理,来提高城市社区的部门联动和综合管理效率。在应对传销、集资诈骗等需要线下执行的犯罪,经侦部门要主动与社会管理部门合作,融入网格化管理中,借助搭建的网格化大数据平台,研判分析找出异常,以锁定隐藏的犯罪嫌疑人。这样既节省了警力,提高工作效率,又推动了各单位合作深度融合,提升了整体战力。

(三)做好防控工作,引导正确投资

在非吸等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在嫌疑人资金断裂,难以追回本金的情况下才会选择报案。此时已经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公安机关要对日常警务工作中发现的异常线索进行追踪侦查,提前介入,并利用公众号、微博、聊天群等渠道通知投资群体,了解基本情况的同时劝导群众慎重投资。

公安机关还可以与其他政府机关合作,一方面宣传反诈知识,拓宽并引导群众正确安全投资,另一方面也能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工商、税务、公安、检法多方联动,成立专门机构,强化顶层设计,以党委政府为领导牵头成立指挥中心,协调各部门合作,形成综合治理、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

(四)加大追赃力度,依法保障公民权益

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巨大,对于赃物处理稍有不慎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极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公安机关需要将较多精力用于追赃挽损上。在先行处理扣押冻结赃物时,容易出现不足退赔而导致的分配不均、处理不公的情况,对于“先行返还被害人财产”一定要慎用,以行政司法机关裁决认定为前提,做到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益。

具体来讲,要建立长期追赃机制,使得犯罪嫌疑人不存侥幸心理。建立长效的追赃机制,使追赃活动不因案件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或判决而停止,不因被告人被交付执行而停止,不因法院一段时间内的财产执行而停止等等,真正做到在任何时间发现被告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司法机关都可以随时追缴用于发还被害人等,同时使被告人祛除“执行刑罚即不用还钱”等侥幸心理,使被害人随时有可期待财产归还的平和心态。同时,深化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学校,共同摸索切实可行的防范追查手段,建立起合作预警机制,共筑金融犯罪预防的铁壁。

(五)做好警种联动,提高工作效率

面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单一的经侦民警总归会有力不能及的地方,这时就需要各警种发挥专长,通力合作。网安部门加强对网络中嫌疑人易涉足、易侵害、易利用的各类网站、各类平台的控制与排查,调取相关注册公司的信息;治安与社区民警对于各自辖区展开扫楼行动,将犯罪分子现实窝点一一拔除。在整合各方力量,提炼数据形成模型,才能做到前期预警与高效破案二者兼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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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京生.基于大数据下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的研究[J]刑法论坛.2020:13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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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辰.涉众型金济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救济[J].人民检察.2013(15):37-40

作者简介:

戴雨航(2001-),男,汉族,南通市如皋人,江蘇警官学院本科在读,经济犯罪侦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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