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俗习惯融入乡村治理的功能价值、现实挑战与路径选择

2022-02-27 19:56李晓悦
百色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民俗村民

李晓悦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6)

乡村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是实现“治理有效”的必然选择。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进中,各地区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民俗习惯和乡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研究的重要制度来源,具有稳定乡村秩序、教化抚育民心等作用。其中,民俗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自愿选择的结果,因而是人们生活方式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社会生活秩序的形成与发展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1]民俗习惯作为孕育、产生、积淀于少数民族民众日常生产劳作、社会交往与解纷实践中的约束性行为规范,凭借厚重的经验积累而具有群体认同感和归属感,能被普遍地认可和遵循。[2]本文以已有研究成果为参考,结合在百色市瑶族聚居村落进行田野调查所获得的资料,探究地方民俗习惯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价值、现实挑战与路径选择等问题。

一、功能价值:地方民俗习惯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民俗习惯以一种文化小传统的角色出现,既是对文化大传统的区域承继,也是文化大传统不断发展的重要支撑。民俗习惯是一个民族或者在一个区域内生活的人们经由长久的生产生活所产生的,用来分配权利义务或解决利益归属和空间范围内的社会秩序与文化认同的规则体系,是族群独特文化的思考原点。[3]25“礼俗而成德性,循礼俗而行规矩”的乡村写照使得民俗习惯成为乡村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支撑着村落的建设、社会交往等活动。民俗习惯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相沿积久而形成的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从社会规范的视角看,民俗习惯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生活基础,其蕴含的民主性和合理性有助于人们认识自我与他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良好的社会功能和效益。从发展历程来看,民俗习惯早于法律产生,在没有法律出现时,人们使用那些经过人民非书面同意的乡规民约调整人们的行为。无论时代如何发展,优秀民俗习惯依然是乡村生产生活的重要“调节器”,是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和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资源。

(一)思维引导:培育村民规则意识

作为一种集体意识,民俗习惯具有规范村民言行的功能。《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要以正确的舆论营造良好道德环境,增强人们对规则意识的培育。[4]规则意识是人们思维理性之体现,是人们行为规范之准绳。民俗习惯以集体认可的意识形态为基础,成为人们正常生活交往的隐形准则。例如,笔者到广西百色市田林县那拉瑶族村调研时了解到①笔者于2021年4月前往田林县八渡瑶族乡那拉村进行田野调查收集的资料。,许多村民因为受到“邻里偷进门,娃子不成人”处罚意识的影响,为了后代着想不会盗取他人之物。虽然这种说法并无科学依据,但部分村民依旧保持着“偷盗会受到重罚,会害及后代”的观念。这种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村民的行为方式,使得村民不去触及偷盗之事,维护着乡村的良好秩序,如部分村民现在依旧保留着“外出不锁门”的习惯。诸如此类,很多流传的规矩中蕴含着强烈的守法意识,村民知道“何可为、何不可为”,也明晰理想的社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在维护规则意识的同时也塑造着遵纪守法的社会角色。这些优秀思想同样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要求,将其转化为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生产生活规范,对培育村民规则意识具有独特的作用。

(二)排难解纠:维护乡土秩序

作为一种调整机制,民俗习惯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调节力量。民族习惯是一定民族和地区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且在这一范围内被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行为习惯。[5]8-9民俗习惯对于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维护乡村正常秩序意义非凡。例如,在广西百色市凌云县逻楼镇新洛村陇布屯,田某和石某两家因猪圈通风卫生、水管铺设等问题产生争执和冲突,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当地村委会召集瑶老、道公、庙委会等民间力量组成专班工作小组,以“圆桌”形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耐心沟通,宣传法律政策,以传统美德“以和为贵,互惠互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问题,最终在专班工作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下,田某和石某都认识到了自身错误,签订调解协议书。②笔者于2022年1月前往凌云县逻楼镇进行田野调查收集的资料。

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民俗习惯是乡村发展的重要社会渊源。例如,每年的正月二十五,田林县潞城弄光村都会隆重举行“祭瑶娘”仪式,活动共分为热情迎客齐欢聚、念经唱歌跳祭祀舞、长桌宴共餐三个部分。③笔者于2021年4月前往田林县潞城弄光村进行田野调查收集的资料。对于弄光村村民而言,每年举办“祭瑶娘”活动,乡民关于遥远的祖先记忆被唤起,族群的认同感得到加强,社区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得到强化,社区成员的身份也得到了认同。同时,“祭瑶娘”的开展不仅有利于传承和丰富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活,更有利于团结当地各民族群众,这是对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号召的有力回应。

社会生活中的习惯虽然不是直接影响社会生活的明文法则,但“许多社会活动仍然受到习惯性行为模式的支配,这些规则被认为是自然规则的延伸”[6]129。民俗习惯在乡村生活中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有规范性的民俗习惯和乡规民约作为一定区域内的社会文化和民族文化,是当地长期历史沿袭、发展和锤炼并被地方群众普遍遵守的行为模式和生活惯式,对人的行为、心理和精神的形成和发展变化都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5]16民俗习惯所蕴含的评价、规则、教化功能,能够有效地满足人们维护乡土秩序的需求,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规范和协调作用。我们应当重视民俗习惯积极作用的发挥,从而扎实有效地推进新时代乡村治理进程。

二、现实挑战:地方民俗习惯融入乡村治理面临的困境

(一)民俗习惯与法律制度互动不足

文化是一个复合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人作为社会成员所获得的任何其他的能力和习惯。[1]民俗习惯是人们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不断适应中形成的生活方式和想法,人们在长久的累积复制中自觉对其进行维护和遵循。法律法规表达了人们对法治的理解和把握、判断与评价、意向和要求,将体现现代文明的法治精髓深入人们思维深处,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无论是民俗习惯还是法律法规都是乡村振兴中不可缺少的文化样态。但是其各自拥有的不同话语体系,使得二者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仍存在困境。“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的传统思维使得人们认为民俗习惯与法律法规相比,是一种存在于特定区域之中的社会规范集合体,其追求的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与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不同,从而忽视了二者间的互动和融合。

第一,地方性法规吸收民俗习惯不够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7]4这间接说明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适用民族风俗习惯,但只依靠相关法律规定难以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各地民俗习惯以不成文居多,其缺乏收集与整理,地方立法很难寻找依据将其吸收或制定相关法则,这使得民俗习惯在适用时缺乏权威保障。同时,一些地区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没有充分考究当地现实生产生活需求和民情风俗,没有适时发挥地方立法优势,将一些优良风俗纳入地方性法规,导致民俗习惯与地方性法规的融合不足。

第二,民俗习惯司法参与不足。民俗习惯要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需要满足公序良俗的要求。民俗习惯有好坏之分,其中“良俗”因符合正当性要求能够得到群众的积极有效遵守,因此能够得到法律的肯定和司法的运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民俗习惯内容及适用形式的依据难以明确,使得法官有时对民俗习惯的性质难以达成统一的认知,不同的法官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同时,因部分司法人员运用民俗习惯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较少适用到民俗习惯,司法裁判深入乡村视野仍存在困难。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就文书部分的民俗习惯论证部分,由于并无民俗习惯的引用出处以及解释,许多案例中仅以“符合当地风俗”加以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判决存在模糊部分,有可能难以得到民众的认可,不能充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部分年轻法官更为注重法律规则和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可能会忽视民俗习惯这一法外因素的适用。

(二)民俗陋习阻碍乡风文明建设

社会学的经典理论认为,社会结构一般是指各种社会个体、群体之间所结成的“社会关系网络”。民俗习惯是以民族地区的家族和若干村寨为基本的组织体进行合议、修改与执行的,其具有“群体自治性”。[8]357-378民俗习惯维护着这种权威,这种权威也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这种自内而生的民俗习惯同时反作用于乡土生活,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乡村社会结构。在社会结构多元化的今天,具有浓厚乡土性的民俗习惯虽然能够反映人类文明的进步,但部分落后的民俗习惯也不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例如,在婚俗方面,笔者在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丰防村进行田野调查知悉①笔者于2021年4月前往田林县潞城丰防村进行田野调查收集的资料。,部分村民至今仍然遵循着浓厚的传统封建婚俗。村中老支书回忆:“结婚的嫁衣要提前三年准备,杀两头猪、两头牛是常事,能把主家给吃穷了。”传统婚俗程序繁琐,嫁妆、服饰要提前准备,每桩婚事都要花费大量金钱、时间、精力。有的瑶族姑娘出嫁需准备银项链、银戒指、银耳环、银手镯、银腰带、银头饰等,且彩礼要符合“1234”条件:“1”即一套价值三万元以上的瑶族服饰;“2”即安排一男一女两个媒人;“3”即在男方家举办三天三夜的宴席;“4”即娶亲要经过一问、二定、三送礼、四迎亲四套程序,不与其他民族通婚。[9]此外,传统封建观念对部分村民的影响仍然存在。例如,早期田林县凡昌乡的瑶族村民遇到疾病时还会求神保佑,并不相信医药。[10]57丰防村一些老一辈的瑶族村民依旧认为吃穿用度都是上一辈祖先积德而来,“等靠要”的思想依旧存在。文化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推力,是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这些不具有合理和正当性的民俗习惯影响了乡风文明建设方向,应当及时予以摒弃或消除。

(三)民俗习惯与村民自治之间存在张力

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自治指的是治理主体在合适的治理结构中依靠治理规则自主进行乡村治理。[11]这里的治理规则既包括正式规则,也包括具有各地特色的、规范村民的日常行为的非正式规则。因此,在法律的框架下,尊重乡村客观实际,充分挖掘特色乡土文化资源,以伦理道德为准则来规范村民的日常行为,实现社会舆论与自我修养相结合的“软治理”,构建起自治为保障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是建设法治乡村的应有之义。但在实际中,民俗习惯和村民自治之间存在不协调问题,二者的联系有待强化。

第一,部分村规民约与民俗习惯之间存在脱节。村规民约作为民俗习惯的成文载体,其与民俗习惯有着密切关联,但部分村规民约也与民俗习惯之间存在脱节问题。例如,村规民约内容上的局限性。村规民约是村民着眼于公共利益制定的、对于一定范围内适用的管理制度。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局限性,例如田林县某些瑶族乡依旧存在“女儿没有财产继承权,没有外嫁的女儿才有继承权”的思想①笔者于2021年4月前往田林县潞城弄光村进行田野调查时对村民进行访谈。,这与我国法律观念并不适配。此外,为了尽量避免村规民约制定的反复性和无效性,一些村庄出现以基层政府下发的法规作为“范本”,在此基础上重新修订和颁布依法治村的相关规约,这样的村规民约在转型过程中可能面临着逐渐虚化为一种形式上的文本的情况。笔者经过对百色市村镇的调研发现②笔者自从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间前往百色田林县潞城、凌云、高龙、定安等地进行田野调查收集的资料。,部分村规民约内容没有结合各个乡村独有特色和实际情况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这种出于形式表达的村规民约,缺乏对民俗习惯的表达,二者间存在脱离现象。同时,许多村民对村规民约的内容难以了解透彻,在日常行为中也是极少运用,在实际执行中效果不佳。

第二,民间社会力量缺乏有效保障和引导。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和治理环境的变化,治理模式从单一管理转向多元协同治理,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村庄居民已经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构成力量。复杂的乡村社会现实使得在实际解决问题时,国家的“强治理”可能与民俗习惯之间存在一定的摩擦。因此,要想在乡村社会实现有效治理,往往还需要借助乡村本土组织和人才的力量。但在实践中,民族地区民间社会力量尚缺乏有效的组织形态以及一些制度性的保障,治理地位及其治理权限缺乏制度支撑,使用民俗习惯调解矛盾的行为及结果并不能让所有人都认可。这使得民俗习惯在乡村社会的执行效果被大打折扣,不利于法治乡村建设任务的推进。同时,由于“寨老”等民间组织发展长远,其在民众心中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若是对其缺乏适当的引导,有可能出现排斥其他治理力量参与依法治村、与其他主体权限出现交叉的现象。

三、路径选择:有效发挥地方优秀民俗习惯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

(一)衔接与配合:发挥民俗习惯在法治乡村中的补充功能

1.正视民俗习惯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民俗习惯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法律制度无法完全取而代之,在法律法规和民俗习惯发生冲突时,需要解决的是两者如何实现互动与衔接的问题。因此,正确地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民俗习惯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融合。

第一,民俗习惯与国家法之间存在互补关系。立法者有法治民生的美好愿景,但“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12]102。在具有客观性和特殊性的民族地区,法律法规无法仅凭简单的规范就有效涵盖和调整民族地区的所有事务,此时传统民俗习惯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发挥。与法律法规不同的是,民俗习惯“源于民,用于民”,人民对于其有一定的了解和信任,其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更为凸显。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非正式法律。[13]33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本质的和深层的,而在法律法规之外也具有一定规范性的民俗习惯,是现象的和浅层的,在法律法规无法作出明确规定时,其调节和补充作用得到呈现。虽然法律和民俗习惯看起来是各自独立的,但实际上相互交叉、渗透,从不同角度为乡村社会发展提供了保障。若是过分忽视民俗习惯的作用,社会控制机制可能面临失衡问题。因此,民俗习惯的存在和发展,丰富和弥补了法律法规控制机制的不足,是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一种有效的补充手段。

第二,民俗习惯和国家法之间存在共生关系。民俗习惯与人民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经由其不断试错、总结而成,其行之有效的背后凝聚着广大民众的良好期盼。虽然它们没有经由规范设计的程序,但其存在却有着它的合理性。现代法治社会要求人民对国家法律产生认同,任何成文法必须通过反复地实践和适用,使人们普遍遵守并形成惯例后才能真正生效。[14]311因此,乡村管理需要满足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国家法律谦抑性的追求已成为共识,因此民俗习惯和国家法之间的共生关系并非一时权宜之计,而是一个长期的现实需要和明智选择。[15]313

2.地方立法应适当吸收民俗习惯

苏力教授认为,习惯是流变的,又是生动的。国家制定法及时吸纳习惯可以弥补国家法的不足和疏忽,从而使国家制定法与社会保持“接地气”,保持国家制定法的生命力。[15]解决纠纷的机制不仅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的法律效果,还应考虑从民间规范的角度寻找社会平衡机制,追求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民俗习惯是村民耳濡目染的社会规则体系,是其排难解纠的选择参考模板,对于规范村民的思想和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寻找国家法与民俗习惯之间有效融合的方式,是促进乡村治理发展的重要推力。

第一,利用法律承认民俗习惯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16]这表明在国家法律允许的空间范围内,村规民约可以对法律法规不予调整或尚未规定明确的事项进行调控,以实现法律法规与地区特定规则一起促进地区稳定繁荣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17]这表明良好、优秀的民俗习惯是受到国家法律肯定的。受其启发,当民俗习惯成为一种大家都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时,它也就具有了规范的意义。因此,适当对民俗习惯予以“授权性认可”,将一些行之有效的“行动中的法”实实在在地变成“成文法”,不仅有助于提高化解纠纷的效率,还有助于完善地方立法进程。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是否所有的民俗习惯都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答案是否定的。在民族发展过程中,一些消极的民俗习惯是需要被修改或摒弃的。但这一点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民俗习惯,或采取某种“鸵鸟”政策。①此处指一种逃避现实,不敢面对问题的心理。相反,这恰好表明需要对民俗习惯进行细致的探讨研究。

第二,地方性法规应适当吸收优秀民俗习惯。优秀民俗习惯对于民族地区法律的完善具有一定的意义。一是法规多元性得到完善。将一些优良风俗习惯编入地方性法规,有利于突出地方特色,实现法规的包容性和适应性。二是法规更具有实际操作性。田成有教授认为,没有“内在说服力”的法律无异于“一纸空文”。[18]85民俗习惯来源于村民日常生产生活,体现地方实际情况,凝聚村民根本利益,将其中优秀部分纳入地方性法规,有利于增强不同地区的法治基础,遇到问题要对症下药,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

第三,加强立法保障民俗习惯。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部分地方民俗习惯在逐渐消亡。优良民俗习惯代表着特定地区的生活习俗和道德风尚,其淡化不利于该地区乡村的和谐稳定发展。例如,广西有关部门可以考虑设立地方条例,保障民族民俗习惯的宣讲会、交流会的顺利开展,让人们及时了解民俗习惯的发展及意义。此外,民俗习惯与民族文化密切相关,有关部门可完善相关政策,对民俗文化底蕴深厚的村庄进行有效保护。

3.运用民俗习惯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是当前化解纠纷的发展趋势。对于许多民间矛盾和纠纷,如果在解决过程中将人民所熟悉并认可的民俗习惯与法的精神相结合,就可以产生更好的效果,促使纠纷解决机制形成良好的内外互动。

第一,构建民俗习惯的收集和判断机制。民俗习惯有以石碑文的形式展现出来的,也有口口相传存在的形式。一是可以在政府的指导下,民族宗教事务局与法院派出人员与民族地区代表人员组成专门小组,一起进行定期的探讨和交流,摸清当地民族重要民俗习惯,收集汇编,整理归档;二是有关部门要结合有关案件事实和性质,从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上判断某一民俗习惯能否司法适用,充分考究民俗习惯的事实性、正当性以及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同时,要注意民俗习惯应当与其他法律渊源保持一致性,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19]

第二,提高法官运用民俗习惯的意识和能力。在处理民间纠纷时,可以提高法官运用民俗习惯解决纠纷的能力。为此,要加大对法官知晓和运用民俗习惯的培训力度,可对法官进行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专门业务培训,加强法官对民俗习惯的理解和适用能力,学会“入俗”解决纠纷。同时,法官要自觉完善自身的法律知识体系,加强对民俗习惯的学习研究,注重把握民俗习惯在司法适用中的限度,提高法律法规和民俗习惯之间的融合和适配度。此外,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可适当参考以往相关案例,邀请当地经验丰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必要时还可向长者咨询、请教,保证对民俗习惯适用性的准确把握。

(二)识别与承继:巩固民俗习惯在乡村德治中的教化作用

人们习惯借助于一套确定的风俗习惯、各种制度和思维方式来观察这个世界。即使在哲学探索中,人们也不可能超越这些俗套,其真假是非观念仍然受到特有的传统习俗的影响。[20]2在民族地区,民俗习惯不仅包括村民对生产生活方式的总结和提炼,还蕴含村民生生不息的思想精华,这是祖先流传下来的经验总结,也是民族自我约束的基本方式。因此,充分发挥民俗习惯的道德引领作用,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环节。

第一,加强对民俗习惯的甄别。乡村社会秩序的现代重构,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民俗习惯的解构同步的。对于优秀的民俗习惯,应当将其保留或是吸收入法规,例如表现婚恋自由的“爬楼”思想、男女平等的“嫁郎”思想等。对于糟粕部分,应当对其进行转化或摒弃。在各民族发展过程中,些许生活经验会被以否定的形式予以总结,忌讳的话与行为会以“禁忌”的形式表现出来,一些“禁忌”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仍然具有影响作用。例如,笔者在百色田林县八渡瑶族乡那拉村调研时了解到:有一对夫妻为求子终日祭拜、不吃肉食,请师公作法。①笔者于2021年4月前往田林县八渡瑶族乡那拉村进行田野调查收集的资料。只有对这些传统加以甄别、适当地进行扬弃,才能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法治乡村建设之中。

第二,发挥民俗习惯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村民很多行为规范是受到了当地民俗习惯的影响,例如男女结婚不能选择在双方已逝父母的忌日,代表着不能忘却父母养育之恩。②笔者于2021年4月前往田林县潞城弄光村进行田野调查时收集的资料。广西田林县八渡瑶族乡那拉村的村民都会在家里摆放神位,定期祭祀以求家兴业旺、风调雨顺。[10]84部分村民依旧承继了“因果有关”的思想,每年初一、十五佳节之际,杀鸡杀猪祭祖先,且在祭祀的时候注意言行举止,小孩子要随大人保持安静、不能打闹。③笔者于2022年2月前往田林县高龙乡进行田野调查时对村民的访谈。这些小而日常的民俗习惯在不断传承中影响村民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例如,民俗习惯中对偷盗抢劫、侵占破坏等行为的处罚,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族老对村民和村集体之间关系的调节,维护了邻里关系的稳定发展。村民基于对这些规定的深刻理解,长时间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会更加积极主动地遵守规约,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以及促进民族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可见,乡村社会是一个小小的共同体,民俗习惯是乡村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产物。它经过“自上而下”制定过程而产生,充分体现了民族地区的法治性和民主性,是村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效引导方向。因此,在紧密贴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前提下,发挥民俗习惯在民族建设过程中的德育教化作用,有利于加快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让乡规民约的作用回归到为法律“拾遗补缺”和“必要补充”的位置上来。[21]

(三)重视与优化:加强民俗习惯在乡村自治中的保障作用

第一,树立正确的村规民约认知观念。良好的村规民约既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淳风厚俗、以德化人的使命,同时也是国家法治图景中指引村民自治的规范,更是新时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村规民约不仅能将晦涩的法律条文以通俗的形式表达出来,增强村民对其的认可度和积极性;同时也能将地方特色表现得淋漓尽致。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是多元化的,在当今法治背景下如何促进民俗习惯与其成文载体同步优化是应当思考的重要问题。村规民约的自治性与授权性之间存有一定的张力,但在实践中并不必然产生矛盾。例如,百色市部分瑶族乡依旧重视村规民约的作用,在实践中摸索出了村规民约的基本工作模式,初步具备了进行村规民约立法的基础。可行的模式是未来时机成熟时,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规民约制定程序和法律效力做补充性规定。同时,注意规范国家意志注入的通道和方式,规范建议性注入应成为主要方式,备案审查制度应得到落实。

第二,引导“乡贤”“寨老”等民间社会力量发挥作用。例如,在百色市瑶族村落中,村民对于德高望重、处理村落纠纷的人,一般尊称其为“寨老,头人,瑶老”[22]等,是以往瑶族村落大小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村民委员会出现之后,“寨老”的作用逐渐淡化,但是其作用却不能轻易地被忽视。一是“寨老”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号召力。适用民俗习惯的裁判者是在品德高尚、熟悉规矩理法、为民众所信任的基础上选出,其处理纠纷的最终目的是最大可能地实现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能得到村民的认可。连续两年被评为百色市“五旗村”的田林县潞城丰防村,充分发挥乡贤的威望和“头雁”作用,建立乡贤理事会“五会”,引导群众自觉签订《遵守村规民约承诺书》《破除陈规陋习承诺书》《移风易俗承诺书》,有效消除了群众传统“1234”婚俗观念,树立了婚宴简约、多民族通婚、零媒婆零彩礼、嫁娶一次到位的“四新婚风”。[9]当地组织和乡贤作用的充分发挥,不仅保证了乡风建设有序进行,同时也节约了许多教育成本。二是“寨老”从每个个案中,通过对实际案例的总结,不断完善已有规则,不断创制新的判例使其适应新的形势,总结出来的判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在追求法律规范性和权威性的今天,合理发挥优良民俗习惯的作用,有利于乡村的和谐稳定。对于民族村落中的“纠纷解决力量”,可以采取在地方条例中明确阐明其地位以及作用事项,在国家法难以解决的纠纷或是具有地区特色的矛盾出现时,引导“乡贤”“寨老”等民间力量进行调解,适当调和其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让更多的“五会”成为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的引导者、传播者、推动者,更好地实现法律和民俗习惯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三,设立专门的民俗习惯争端解决监督机构。在民族地区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定期对民俗习惯使用情况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纠纷进行报告,安排法律人员参加民俗习惯调解活动,一方面可以约束人们随意或过度使用民俗习惯,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村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同时,可以考虑加大本土居民在社会治理队伍中的比重。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仁治”需要依靠“人治”来实现,本土居民对于自己从小成长的地方有着最直观的认知,更易直接认识到本地区存在的矛盾和不足。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丰防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分七个网格,引介“熟人、熟地、熟村情”的党支部书记担任网格长,七个村民小组组长担任网格员,进一步选优配齐了基层治理队伍,这不仅提升了地区的治理水平,还有效地节约了管理成本。[23]

(四)引导与弘扬:提高当地民众对良性民俗习惯的保护和传承意识

民俗习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它深深扎根于广大群众之中。民俗习惯运用主体和受用主体都是特定区域的群众,村民更应当意识到它的重要性。

第一,要加强普法宣传,帮助村民建立完善的互动意识。为了避免部分村民会对法律法规与民俗习惯的认知出现不平衡的状况,地方政府要加大对法律的普及力度,使现代法律理念在民族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得到普及。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丰防村一直着力实施“文明强村”工程,坚持党建引领、德治教化、法治为本的治理理念,使得村民“保护自我风俗,尊重他人习惯”的意识得到提高,民族团结堡垒得到进一步巩固。[23]

第二,引导村民正确认识民俗习惯,对其进行自觉保护和传承。随着城乡发展结构的变化,为了缓和部分年轻人对于良好的民俗习惯已不再熟悉的现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民族文化馆、保护相关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定期进行宣讲活动等方式提高群众的文化自信,保护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性,如广西可依托“三月三”“祭瑶娘”等节庆活动让本土民俗深入人心,村民在提升文化自信的同时自觉维护良好的民俗习惯。

第三,引导人民合理地运用良好的民俗习惯。在建立完善的良好风俗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引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合理合法地运用优良风俗,面对恶意使用民俗习惯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或公共利益的行为,自觉寻求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百色田林潞城瑶族乡丰防村在构建“党建引领、智治为辅”的乡村治理体系过程中,推进综治视联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综治信息系统“三网整合”的普及,适时排查并处理民生问题,对于侵害民俗习惯的行为能够做到及时反馈和处理。[23]此举在为民俗习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同时,也使丰防村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典范。

综上所述,优良民俗习惯对于乡村治理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重视和有效发挥优良民俗习惯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合理选择。各地区要注意民俗习惯适用的新场景、新问题,探寻其与“三治”融合的新路径,注重发挥优良民俗习惯在法治乡村中的补充作用、在乡村德治中的教化作用以及乡村自治中的保障作用,实现优良民俗习惯与“三治融合”的协调统一,使优良民俗习惯真正成为新时代乡村建设的一把“金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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