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冠钧 尹政平 刘 娅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数字贸易是通过数字化的手段,交易数字形态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并强化各经济体潜在的生产能量,进而创造更多的贸易商机与就业机会,对于激发初创企业起步、中小微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速企业跨境运营资源配置效率等均具有显著优势,备受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重视,被视为可带动经济成长的重要动力。
世界贸易组织(WTO)早已意识到新兴科技与电子商务的快速成长对全球经济及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目前WTO电子商务谈判已按议题将协商领域划分为“促进数字贸易与电子商务”“强化数字贸易开放度”“强化数字贸易信任度”“水平议题”“电 信产业”以及“市场开放”等组别,加快相关领域规则的协商。其中“促进数字贸易与电子商务”主要是针对促进电子化交易环境、数字贸易与物流发展及电子交易的关税等议题进行讨论,这部分主要推动者为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经济体。“强化数字贸易开放度”则是着重于数字产品及服务的无歧视性待遇、保障信息跨境流通、维护网际网络与数据的流通权益等,以美国为主要推动国,目的在于减少国际对数字贸易的限制,以协助其拥有先进技术、服务竞争力的电子商务平台,如Google、Amazon等美国企业拓展全球市场。
亚太经合组织(APEC)作为亚太地区最具代表性的经济组织,近年来也在积极推动数字贸易议题的谈判,早于1998年通过“电子商务行动蓝图”(APEC Blueprint for Action on Electronic Commerce),并在1999年设立APEC电子商务指导小组(Electronic Commerce Steering Group, ECSG),推动发展可预测、透明性及一致性的电子商务法规及政策,以协助APEC区域内数字贸易的发展。
自从美国在2015年于APEC提出“促进数字贸易的包容性成长”(Facilitating Digital Trade for Inclusive Growth)倡议后,数字贸易成为APEC重要讨论议题,从2016年起每年举办数字贸易政策对话,共同探讨数字贸易的性质、推动方法等,以促进区域经济成长并实现贸易及投资自由为宗旨。2017年APEC还通过了“网络与数字经济路径图”(APEC Internet and Digital Economy Roadmap),关注加强互联网与数字经济的包容性和促进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间合作等问题,促进区域内数字贸易发展。
在数字贸易政策对话会议与“网络与数字经济路径图”的架构下,目前APEC对数字贸易的讨论已逐渐由数字贸易研究、隐私维护、云端运算机制、信息跨境流通等,拓展至人工智能与区块链、数字贸易法规、数字贸易、数字转型与网络安全、研拟有利于数字平台商业模式创新发展的法规限制等。
比较WTO与APEC在数字贸易方面的推动议题,可以发现WTO主要关注于数字贸易、电子商务领域的开放、促进发展与建立信任度等规则面,对于产业长期发展、政策制定及合作等议题的着墨较少;而APEC则借由对话会议与“网络与数字经济路径图”,讨论范围逐渐扩及至强化全球价值链架构、包容性、促进数字贸易法规调和等方面。
目前,世界各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仍未就数字贸易相关议题取得普遍共识,数字贸易规范在多边架构下的谈判进展有限。以下针对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在数字贸易议题的谈判立场与关切议题进行简要说明。
美国作为最早发展数字化的国家,在网际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应用方面位居全球领导地位。为巩固自身在数字贸易国的优势,美国持续通过多边经济组织或在洽签FTA时,要求纳入符合美国利益的相关条款。由目前美国在数字贸易的谈判立场来看,美方强调应尊重市场发展趋势并降低限制,具体诉求包括避免本地化要求(localization requirement),即不得要求企业于境内设立信息设施,允许数据可跨境移动;促进网络自由与开放程度,禁止对数字产品课征关税或强迫技术移转;确保技术选择的自由度,即企业可自主选择技术而不受购买或利用投资地技术等要求限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有越来越多较晚进入数字经济发展进程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印度、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印尼、欧盟等,发现全球数字贸易上层结构已被美国企业,如Facebook、Google、Amazon等掌控后,决定或研究课征数字税,这造成美国极大的反弹,认为将会限制美国在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与创新。目前拜登政府已依据301条款就相关国家展开调查,打算课征关税予以反制,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贸易战。
欧盟对于数字贸易谈判的立场大致与美国相同,但更为重视个人资料的保护。欧盟认为数字经济科技与全球化的影响,已对个人资料保护带来许多挑战,为提升保护程度并建立区域内一体适用的管理规范,欧盟在2016年通过“一般资料保护规则”(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除了在欧盟境内设立据点的企业外,也对欧盟境内提供产品、服务或监测网路行为的企业进行规范;对于个人资料跨境传输部分,则采用“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即只有企业自主采行符合规范的保护措施,并获得欧盟个人资料主管机关许可、取得特定认证,或个人资料当事人明确同意后,才可以进行跨境传输。
欧盟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与美国在数据跨境流动性、资料在地化与个人隐私保护等议题存在明显分歧。例如美国认为数据流动具有全球性,可以由被信任且具有自律性的企业推动,企业可自由选择技术设备与资料存放地。为应对数字科技的快速发展,应以默示同意、选择退出或事后问责的多样形式进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欧盟则认为数据属于国家主权,唯有充分保护的前提下才能跨境流动,并应规范相关数据于境内以减少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风险。
为应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扭转全球数字贸易市场已由美国主导的劣势,欧盟近年积极推动相关法规与发展目标,陆续推出“人工智能白皮书”(White Paper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欧盟数据策略”(European Data Strategy)等草案,企图从法规制度面扶植区域内数字贸易相关企业成长,进而影响全球数字贸易法规的制定,以维持欧盟在全球数字竞争力及法制面的话语权。
我国虽然是目前数据收集最为完整的国家,但数字贸易的发展能力仍不及美国与欧盟。近年虽然主张应持续扩大对数字贸易的开放幅度,认为WTO电子商务谈判的重点应在产业发展与相关技术的应用,以活络全球电子商务活动为目标,但同时也坚持各国应保有对境内数字经济发展的管制权。其中为维持政府对境内数字经济发展的监控权,以维护网络安全为由对区域网络进行监控,并坚持与关键数据相关的基础设施的本地化、数据跨境传输必须受到监管与限制等的立场,备受美欧国家关切。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政策推动数字贸易权发展,也积极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但就谈判立场而言,在进一步扩大数字经济贸易在中国发展的同时,也会强烈要求发达国家投资者应尊重我国国家主权,制定符合国家、企业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
在众多提出数字贸易谈判立场的发展中国家,以南非和印度的诉求较受瞩目。南非与印度认为目前美国、欧盟及中国等经济体在多边经济组织中对于数字贸易的提案,并未深究发展中国家的产业数字化,以及全球数字落差对收入与产业的影响等议题;再加上目前数字产业的领先者均是美、欧、中等国,若由这些产业领导者制定相关规范,则发展中国家的数字权益将受到损害。
目前南非与印度正积极拉拢其他发展中国家,以促进电子商务能够朝包容性方向推动。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数字贸易同时关联商品与服务贸易,如能将数字贸易议题分类在服务贸易中进行讨论,将可借由服务贸易承诺表、最惠国待遇例外等方式取得更多谈判弹性,避免发达国家挟产业优势造成的产业不公平竞争压力。
由于各国国家体制存在差异,对于数字产业的发展也存在很大的落差。欧美等数字经济先行国开始在推动区域整合时,开始将数字贸易议题纳入谈判范畴。2020年暴发的新冠疫情激发了新型经济模式的诞生,远程及零接触的客观要求使各国更加重视数字贸易相关议题的发展,洽签数字贸易协定遂成为近期全球区域经济整合的新发展趋势。
从综合数字贸易协定在全球的推广情况来看,以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谈判进展较具成果。从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PP)谈判到美墨加FTA(USMCA)、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等,均是以网络开放、不得加征关税、不可限制本地化及允许资料跨境移动作为美国数字贸易规则的核心议题。欧盟方面则谈判主轴集中在“一般资料保护规则”(GDPR)层面,在近年与越南、日本及加拿大的双边FTA谈判中,都将电子商务内容纳入进去。
若将美国与欧盟在这些协定的数字贸易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美国与欧盟即便在部分议题的谈判立场虽然存在分歧,但均设置不得对电子传输产品课征关税,并纳入合作条款,且合作方向大致相同,包括消费者和个人资料的保护、网络安全等。
在看好数字经济与技术的发展潜力,以及数字贸易对连结全球经济体和支撑传统贸易的重要性下,新加坡近年积极推动数字贸易协定的谈判。2020年3月新加坡与澳洲宣布完成“数字经济协定”(Australia-Singapore Digital Economic Agreement, ASDEA)谈判;6月份完成签署,宣布与韩国启动“韩国——新加坡数字伙伴关系协定”准备工作。
由新加坡公布的数字经济协定(ASDEA)内容来看,该国认为数字化与技术的创新已大幅改变消费者行为与商业模式,虽然为产业创造更多新商机,但也凸显目前法规制度已无法因应数字化所衍伸的数据跨境流动、消费者权益维护、个人资料保护等问题。数字经济协定(ASDEA)纳入便捷化与数字产品待遇、数据流动、消费者保护、数字身份、合作议题及规范等议题,将可扩大参与国相关从业者的竞争优势,减少数字贸易对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类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与欧美国家在数字贸易的立场差异,除了使相关议题难以在多边谈判下取得进展外,数字贸易也被外界视为日后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定(CPTPP)的难点之一。我国如欲参与CPTPP第二阶段谈判,势必需要针对CPTPP促进网络自由与开放、非歧视原则、禁止技术移转、保护重要程序原始码等要求,进行体制层面的改革。
2022年11月2日举行的APEC加强供应链韧性促进经济复苏论坛上,不少嘉宾认为,应把握数字经济带来的发展机遇,加强电子商务、数字贸易发展合作,以提高产业链韧性活力促进经济复苏增长。“十四五”期间,中国既面临着数字贸易蓬勃发展带来的重大机遇,也同样面临国际竞争规则及区域发展不平衡带来的诸多挑战。
一是数字贸易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商机。从技术上说,数字贸易能够有效扩大市场需求。消费者借助网络获取企业及产品的相关信息,增加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信任及购买,在提升消费者自身满足程度的同时提高企业的收益。商务部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中国数字贸易增长47.4%,占服务贸易的比重从30.6%增长至44.5%。2020年中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额为2 947.6亿美元,同比增长8.4%。2020年,全球数字贸易出口达31 926亿美元,约占到全球服务贸易额的52%、全球贸易的12.9%。未来,数字贸易占全球贸易的比重还将进一步显著提升。当前国际市场存量竞争态势严重,对于传统市场日益饱和的中国企业来说,数字贸易是未来发展的蓝海,商机无限。
二是有利于我国企业平等参与国际竞争。数字贸易的发展对国内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具有极大的积极推动作用。一方面,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线上交易流程和模式日趋规范,显著降低物理距离对国际贸易的制约作用,消费者可直接对接数字平台,将原本只能给大企业提供服务或只能服务于本国企业的情况,变成服务于全球市场,帮助企业实现规模经济,从而降低出口成本。另一方面,数字贸易的发展使各类信息要素公开透明,有助于打破市场间的信息壁垒,不同规模及不同性质企业之间可平等获取信息,有助于企业的市场准入并形成良性竞争市场环境,使更多中国企业受益。
三是数字贸易有助于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疫情之后,相对于传统服务贸易的低迷状态,数字经济、数字金融异军突起并表现出很强的韧性。随着远程办公、共享平台等服务的广泛应用,极大加快了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进程,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重要性不断加强。
一是面临国际规则的压力。虽然目前中国企业在数字经济的发展及市场实践方面具有一定优势,拥有较强的数字贸易竞争力,但是更大规模的“走出去”,还面临不同经济体及不同规则的限制。对中国企业未来进入全球市场,及在国内面对全球企业的竞争而言,数字贸易规则的对接和建立是非常重要的。适应并建立对自身有利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是一个巨大的不确定性因素,挑战巨大。
二是中国企业在可交付数字服务内容方面跟世界先进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UNCTAD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可交付数字服务出口在世界市场所占的比重仅为4.50%,略高于巴西和俄罗斯,但与美国(16.73%)和欧盟(48.93%)仍有较大差距,甚至比印度(4.63%)还低0.13个百分点。就具体领域而言,我国金融、知识产权使用费、文化娱乐服务出口占全球市场比重仅分别为0.75%、1.62%、1.46%。相较之下,美国金融、知识产权使用费、文化娱乐服务出口在全球市场的比重分别高达26.07%、28.69%、28.44%,比我国分别高出25.32、27.07及26.98个百分点。不断提高软实力,充实可交付数字服务的内容,尽快追赶上世界先进水平,对中国企业未来的发展而言任重道远。
三是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在数字贸易的地区发展格局方面,东部南部地区的优势要明显高于西部和北部地区。从一定意义上看,数字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也可以理解为不同区域处于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具体来看,西部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仍有待完善,数字技术应用和创新水平相对滞后;中部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水平略高,数字技术应用和创新水平在不断发展;东部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数字技术应用水平和创新水平都比较高。因此,对于广大中西部和北方地区的企业而言,克服基础设施方面的不足,和在政策方面的落后,与东南发达地区的企业实现平等的竞争,同样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一是争取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话语权。当前,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加快各自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发展步伐,抓紧制定本国数字贸易发展战略,在全球数字贸易竞争中已处于比较优势地位。面对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在数字贸易的竞争压力,我国企业应积极主动“走出去”,全面参与全球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中国企业应该团结起来,尽一切可能积极参与并推动对自身发展有利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建立。
二是不断提升数字贸易产品的质量和水平。增加数字贸易产品种类,充实数字贸易产品的内容,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增强中国数字化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综合竞争能力。尤其是在金融、知识产权使用费、文化娱乐服务等领域有规划、针对性的发力,夯实市场基础,抢占发展前沿和竞争的制高点。金融、知识产权使用费、文化娱乐服务这几个领域同时也是中国整个产业体系在国际竞争当中相对薄弱之处,在这几个领域的发力,不仅能够增强中国数字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上的核心竞争力。
三是充分发挥区域协作优势。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强调,应“发挥比较优势,优化国内区域布局”。在具有较好科技基础的城市建立数字贸易示范区,带动整个服务贸易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可以支持北京、广东、浙江和福建等地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对全国数字贸易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同时也能更好地参与到全球的数字经济领域竞争中,争取走在世界的前沿。
四是强化数据要素的功能作用。数据是发展数字贸易的核心要素,能否有效激活数据要素,直接影响了数字贸易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当前,数字贸易是全球最新一轮技术革命的核心和主导,特别是数字经济中,云计算、互联网、区块链等在全球的应用加快,催生了新的发展要素,结合我国国情,像贵州、重庆、云南等地可结合自身区位环境优势,推动本地数字贸易发展。